<調解談判的進與退,總是欲擒故縱、欲拒還迎,像極了愛情>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數場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多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當事人訴訟到底的結果」更為有利,我自當會盡力促成當事人與對方和解,如此一來既可省時省力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並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比官司打到底更有利?
關於這點,我建議必須先評估「訴訟打到底須要支出的裁判費、律師費以及可能判賠的金額」等條件,再以此基礎規劃我方希望達到的調解金額,在調解中逐步跟對方爭取。
舉例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假設肇事責任100%在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3萬元,要不要接受?我的分析是,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未來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不僅留下前科,還須繳數萬元罰金給國庫,重點是,對方仍然可以跟你請求醫藥費!!!這樣加起來你總共要支付的金額將明顯超過3萬元,而且還要一直跑法院,要不要接受和解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在談判的過程中,軟硬兼施是常用的策略,一方面告知對方調解成立的好處(節省訴訟費用、時間等等),另一方面又告誡對方若不成立可能的壞處(求償金額可能更高或有其他責任);而其中如何在進退之間,善用欲擒故縱、欲拒還迎等手段,便是談判的精華所在了,但無論如何切記不應意氣用事,情緒上火了往往難以作出理智客觀的判斷,以上一點小經驗共勉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攜相關資料詳談)。
🌟陳禾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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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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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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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及無辜民眾…》
警方調查,林男有公共危險前科,4年前才曾因酒駕肇事被吊扣駕照,孰料仍不知悔改。據了解,林男昨日中午與吳姓、陳姓、林姓男子等3人在海產店用餐,席間林男喝了多罐啤酒,直到晚間7時許散場後,林男知法犯法,堅持酒駕載送3人回家。
三重分局表示,厚德派出所警員吳洪岳、張志和當時發現林男的座車不時地偏離車道,懷疑是酒駕,立即上前攔查,沒想到對方拒檢後加速逃逸,還沿路闖紅燈,結果在三重區三和路、自強路口闖紅燈撞上曾姓騎士,還倒車衝撞警員吳洪岳,為了避免波及無辜民眾,當機立斷拔槍連開5槍,射破其左前、後輪,才讓林男束手就擒。
警方調查,遭撞的曾男左小腿骨折,吳姓警員的全身有多處擦傷,所幸送醫後無生命危險,經查,肇事的林男酒測值高達0.075;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日前才發生男子不勝酒力,開車衝進機車待轉區,釀成1死12傷的憾事,也民眾紛紛痛罵:「真的應該要嚴懲!」警訊後依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罪嫌將他移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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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如果判了緩起訴結果在期間內又犯其它罪刑,是加重,請注意! 基本上在檢察官這邊他會依照犯行輕重還有你的悔意還有知識程度作整體的量罪依據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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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結論, 您太座擔心的過失傷害罪:就是罰錢而已。 ... 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俗稱之良民證)為主, 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來判斷是否具有前科。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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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6.7.2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僅輕微受傷,當天急診醫藥費為1105,判斷為因車禍受到撞擊後造成脖子輕微扭傷跟
頭暈症狀。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皆有,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強制、第三責任財損、超額,對方僅強制險無車體險。
五、事實經過:
當天下午快六點時因我疏忽未注意保持車距車速,於國道上準備下閘道時推撞兩部車(當
時閘道出口有管制燈號做流量控管),事發後因兩部車乘客都輕傷,我當下覺得保險公司
可處理就都交給保險人員。對方若有聯繫我都會轉知保險人員去回應。
第一部車約在10月底完成出險理賠和解。第二部車車主由於申請代步車,但他的車在廠約
10日即修復,保險公司跟修車場技師皆有告知他可取車,但他不取堅持要保險公司出險他
才取車,但保險公司已回應不會不理賠(因肇事責任100%在我),只是要等交通事故責任
初判表開出後才能辦理出險,對方聽不進去。拖延一個月後,對方因堅持代步車費用要全
額賠償,與保險公司談判不順,後來保險人員告知我這個過程我也覺得對方很不合理,對
方不只要全額賠償車損108000元(這點沒問題)、醫藥費1105元(也ok)、代步車40天共
48000元(不合理的要求且保險公司認為頂多賠償他在廠修車期間的費用)、精神賠償費2
0000元。由於對方態度強硬且聲稱一毛不能減否則提告,保險公司人員建議讓他提告到調
解庭再來談和解理賠額度。
就這樣經過冗長的程序到了調解庭,對方直接開價加碼精神賠償費15萬,其他照舊,且一
毛不能減否則不能和解。對方是以配偶的身份來談理賠,他太太(車禍當天坐在後座)所
受輕傷根本沒有造成什麼工作上的影響。我跟保險公司都覺得這個價碼不合理,且所謂精
神賠償是以他的時薪*35小時*1.5倍加班費得出15萬。他認為他研究法條、判例、寫訟狀
皆是以他的下班時間來進行,所以要求這金額很合理。調解委員對於對方請求沒有協調,
只要我全額負擔把事情解決,當天談了一個多小時,我方以全部20萬為額度,對方堅持30
萬不肯降低,最終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收到一張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對方不服揚言要讓我刑責加重,不
讓我躲在保險公司後面,要給我一個教訓,所以就提起上訴。
接下來要開庭了,我有問過律師,他是建議我朝和解方向去處理,但對方肯定會繼續獅子
大開口,我想我也不會接受。且目前保險公司對於這案子也不太有積極處理的意願,即使
再次開調解庭,對理賠上來說也不會再提高額度,若和解過程對方繼續要求理賠這麼高的
金額,恐怕也無法和解。
六、問題:
1.開庭後法官是否會針對對方精神賠償費去協調合理的數字?
2.倘和解成立是否可以爭取改判緩刑?我認為我最多也是賠付對方20萬左右,超過我就要
考慮,因為對方以刑逼民勒索理賠我實在不能接受。
3.過失傷害前科影響會很大嗎?目前爬文看就是五年內無法申請良民證(對我是沒什麼差
)、申請移民可能會有影響(我應該也不可能有機會移民),五年後就查不到這個案件紀
錄但前科會留著除非特別去查不然是不會有影響。想請教版上大大這樣理解是正確的嗎?
是否還有其他不良影響。
4.刑事庭若判決確定,民事庭皆交給保險公司出庭,不論判賠內容跟償付額度多少都是保
險公司付錢對吧?(我額度上是足夠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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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13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26431371.A.B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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