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改3天你OK嗎?陳柏惟不是羅淑蕾第二】
109年4月1號。一個爭議的提案,讓提完案之後提案人、連署人都出來解釋澄清,這是什麼案子窩的媽呀。簡單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A 規範檢舉的七之一條 → 7天內要檢舉不然不算數
B 規範製單舉發的九十條 → 90天內製單舉發不然不算
C 然後現在立委大官要把改90天製單改成7天
這些立委大人以及連署人不要只會聽違規魔人的單方面言論啊。民國109年劉櫂豪等16名立委提案將製單舉發修正為七日使其跟【民國103年的民眾檢舉日期修改七天】要有一致性。原本製單舉發期限是三個月,居然要跟檢舉日期7日一致,目的很明顯,就是要製單來不及所以不罰。
糾鬥媽DAY!各位好朋友,原本是三個月的違規檢舉範圍,在當年民國103年是誰改成七天的?就是陳超明跟羅淑蕾啊!
民國103年的提案人是陳超明跟羅淑蕾(附錄1),此舉大大的讓違規仔更舒暢了,交通違規執法不力就是在處罰合法守法的用路人,說什麼違規而不自知,駕照都是亂考的嗎,也就是因為這樣,這幾年來許多並排致死騎士傷亡不斷,違規者明明有停車格還是要停紅線卸貨,方便下車,導致五股女童被壓破內臟,這個法就是共犯。因為法律無嚇阻無執行力,警察勸導之後違規繞一圈再回來繼續停,因為公權力被惡法限制,民間找到出口,民間研發檢舉app也開發許多款都是為了自救。今年台南違規停車害一位騎士,還是一位女駐唱歌手死亡,之後民眾湧入警察局官網痛罵為何平時不取締違規停車。又因為公權力不彰,之所以各種違規人被舉發之後都會說出很恐怖對檢舉人威脅的言論,因為他們習慣了違規,所以會有相對剝奪感,還有人暗夜被追打,這樣的民眾跟民眾對立,以及養成違規習慣,都是因為國家公權力不彰所導致的,現在更重要的應該是要把公權力找回來(附錄2)。不要讓惡法成為城市規畫不良、停車格管理怠惰、公權力不執法的遮羞布。
而且文字訴求跟情緒勒索方式,跟當年如出一轍。陳大委員跟劉大委員,拜託不要當陳超明and羅淑蕾第二。OK,已經出來澄清了,希望後續這個案不要再走下去,相信沒有人要當第二。
對了,民國103年5月28日這一天的交通委員會協商,你各位現在的檢舉七天,原本超明哥是要求交通部從三個月改成三天的。三天你各位可以想像嗎?好,我深呼吸,要跳出框架思考,往後退一萬步,要是現在的提案立委仍有共識,真正要為民服務,吹響階級的號角,舉起人民的拳頭。我建議現在第十屆的提案人向第八屆立委的超明哥致敬,做徹底一點,不如把檢舉期限跟製單舉發期限都改三天。
三天!我保證,這樣執行下去治安數字一定會變好!
#幹小事 X 龍貓公車
附錄1:
民國102年11月22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從三個月要改為三天
主提案
陳超明 林明溱 羅淑蕾
連署提案
吳育仁 詹凱臣 簡東明 陳鎮湘 廖正井
鄭汝芬 邱文彥 呂學樟 江啟臣 楊應雄
馬文君 徐少萍 紀國棟 陳碧涵 徐欣瑩
附錄2:
幫我把警察找回來,請連署廢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建立良好的用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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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5月7日 最新的進度
交通委員會90天改60 天
政策居然可以買賣豬肉式的議價
出委員會喊價60天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7115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01 在 新北交通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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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用路人🚗準備下交流道時,未提早駛至最外側車道,強行插入連貫行駛之車陣中,不但影響車流秩序,也可能造成後方車輛追撞😱,這樣更會被罰款3,000~6,000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既危險又破財啊💸~不可輕忽!
除了高快速公路外,一般道路如果插隊,也會處罰900~1,2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5款) 💸。
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
無論行駛高快速公路或一般道路,千萬不要插隊❌,以免新臺幣蒸發並增加車輛肇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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