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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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對象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大家都在瘋奧運,作為熱愛運動的我來說當然不例外🏸🏓🏌♂🥋🤼♂
不知道大家這幾天都看了哪些比賽,是否也都跟著選手熱血沸騰,不論最終結果是否如自己預期,能夠代表國家出國比賽都非常不容易,每位選手都是名符其實的台灣之光阿🇹🇼🇹🇼🇹🇼
目前台灣已經累積2金🥇4銀🥈4銅🥉的超優質表現(還有一位拳擊選手 黃筱雯 Huang Hsiao Wen 確定至少有銅牌的表現)!!
不過也就在上週司法院大法官們也默默的做成一號釋字(第806號解釋),這次的討論標的簡單來說是針對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機制(需取得執照始能表演),而審查的具體對象是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結論而言,大法官是認為「街頭藝人於表演前須取得執照是一種職業主觀條件之限制」,並認為涉及憲法第11條藝術表現自由,且屬於高價值言論,因此宣告就街頭藝人之技藝加以審查的相關規定違憲⚖⚖⚖
個人認為是一個頗具重要性的大法官解釋,值得大家在考試前細細品嘗😂😂😂
#台灣之光🇹🇼🇹🇼🇹🇼
#全民瘋奧運❤️❤️❤️
#中華隊加油🎉🎉🎉
違憲審查對象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重機上國道釋憲案結果:#釋憲法庭不受理
火花羅在倡議交通改革議題的時候一直很注重『法律面』的完備,因此也算是結交了車圈一些法律人士,同時因為小蒨也是法律系的關係,所以長期下來耳濡目染也多多少少學了點點毛髮(還不到皮),在此我抖膽講一下這個釋憲案的結論,也歡迎真正法律工作者一起討論指教
現行的釋憲,大概就是必須走過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才能進行釋憲,但是台灣的憲法法庭其實看的東西非常狹窄,不是什麼樣的行政爭議都能夠釋憲,例如最大的核心在於,釋憲法庭中,大法官不會實質去審查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違反憲法,而是在審查行政機關所引用的『法條』有沒有違憲,換句話說不是審『作為』,而是『審法條』
那既然法條本身沒有違憲問題(因為已經有法條,且授權行政機關去執行),那麼釋憲案本身就不太可能會成立,因此可以看到釋憲全文中以下的文字:
『故未第二階段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得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路段,為行政機關應否為具體行政措施問題,非得作為解釋憲法之對象。』
那為何大法官釋憲不會去審查事實而是審查法條呢?這是因為對於下級法院的尊重,因為在走到釋憲之前,都已經會經過行政法院的審理把關,去審查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合法,所以今天到了大法官去直接審查事實,那麼其實就是默認『行政法院會判錯』這件事情XD
那麼,大家接下來會關心的事情是,那重機上國道難道在司法體系上就已經成定局,無法翻轉了嗎?
其實也不盡然,因為在明年司法體系會推出一個『憲法訴訟法』,就是要開始針對這種『法條沒問題但是行政機關胡搞瞎搞的』的行為作出審查,因此明年如果重新送這個釋憲案,以憲法訴訟法去打的話,說不定會有機會扳回一城
不過我個人在這個議題上,是比較傾向 #那就大家來造反吧
#如果你的守法是要我們看你胡作非為
#那我就帶你們看見造反的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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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銀「約定轉帳」成詐騙溫床 非本人帳號將改為「次二日」入帳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495218#ixzz81OYuSn5a
2023-05-09 15:25
記者陳依旻、李姿慧/台北報導
詐騙手法推陳出新,還是讓人防不勝防,有民眾指出,接過詐騙電話,差一點就掉入話術
陷阱,也有人表示,因為誤信,辛苦賺來的錢進了別人口袋,血汗錢追不回只能摸摸鼻子
自認倒楣,直言就算銀行對客戶進行KYC,但客戶要轉帳的對象毫無審查也是枉然,建議
銀行建立類似「資恐防致」名單的審查機制,每天比對網銀轉帳對象是不是有可疑戶頭,
又或者,檢查是不是同時有很多網銀設定「相同的轉帳對象」,就有機會從源頭,阻止被
害人一匯款就被洗錢。
「某天我接到詐騙集團來電,說我犯法,要我把手機號碼、信箱、銀行帳號密碼等都超在
紙條上,到銀行變更手機號碼,跟辦理網路銀行,我就不疑有他...」60多歲的阿芳(化
名)悔不當初,因為隔天,對方又要求她把帳號寫在紙條上,再度前往銀行辦理設定約定
帳戶,接著要阿芳在幾天內將帳戶內的600萬全部轉出,過沒多久,看到積蓄全沒才讓她
恍然大悟是騙局一場。
讓阿芳相當無奈的是銀行在整件事情的處理態度,因為行員看得出來她不會使用網路、電
腦,申辦網路銀行時沒有攜帶手機,連手機號碼都要看著紙條唸,為何沒有警覺、沒有提
醒,導致後續便宜了詐騙集團。
另外,阿芳在隔天前往辦理設定約定帳戶之前,不論轉帳或匯款金額多寡,原本都是採臨
櫃方式辦理,但申辦當天,行員都沒有察覺異常,只有制式詢問是否認識對方及用途,且
這個帳戶近3年來沒有任何進出交易,卻突然要申請網路銀行,還要在短時間內有密集的
大額網路交易?
如此異常的情況,銀行沒有照會、沒有警示,顯見網路銀行轉帳存在滿大漏洞,形成詐騙
集團騙走多數民眾血汗錢的溫床,不少高齡者退休金就這樣付諸流水。
▲一名男子到銀行要求匯款,行員詢問匯款對象和金額都不符常理,通報警方到場,經過
勸說,該男才驚覺遭詐騙。(圖/平鎮警分局提供)
不僅阿芳,南部也發生一起詐騙案,1位年近70歲的高齡者接到一通冒名警員的電話,對
方稱他涉嫌洗錢防治法,要他依照指示至銀行將所有帳號設定為網路銀行,並且設定「約
定轉帳」至指定帳戶,再將網路銀行密碼告知,這位高齡者情急之下,不疑有他的照做,
等到被發現時為時已晚,退休金早就被騙走,最後積蓄只剩幾千元,最可怕的是,這樣的
個案不只一件,且遍布全台,只要詐騙人想誘騙,就有辦法用投資、求職等名義包裝,引
誘民眾約定提供金融卡或存款帳戶等個人資料。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有公布制裁名單,銀行方面,會進行姓名檢
核程序,也就是跟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時候,會去做姓名檢核看看是不是被制裁對象?
「至於『可疑戶頭』這部分不會有所謂的「權責機關」去公布名單。」銀行局表示,銀行
應在執行交易監控時,偵測有無可疑或異常交易,另,有關多位客戶設定相同之約定帳號
、或相同之網銀使用者代號,已列為銀行公會彙整共通性異常交易態樣19種中的1種態樣
,銀行執行交易監控時如發現有異常態樣,應採取相關措施。
▲一名男子接到自稱姪子借款48萬的訊息,前往銀行匯款時,行員驚覺有異報警,警方到
場了解,確認他遭到「假親友」的詐騙老梗,成功阻詐。(圖/記者吳世龍翻攝)
銀行主管指出,網銀申請需要當事人親自臨櫃辦理約定轉帳,銀行人員會親自引導流程,
辦理完後,使用前,需先透過本文方法臨櫃或者線上設定約定轉入帳號才能進行約定轉帳
,但要轉帳到已設定的帳號,才不會受非約定轉帳限額限制,否則轉帳到其他帳號仍會受
限於非約定轉帳限額,通常,各銀行會對當事人做KYC(Know Your Customer)去了解客
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避免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
依據銀行公會「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定,透過網路銀行線上
申請非同一統一編號之約定轉入帳戶,限額等同非約定轉帳限額(每一轉出帳戶每筆不超
過5萬元、每天累積不超過10萬元、每月累積不超過20萬元),以防範及降低洗錢詐騙之
風險;而臨櫃辦理同一人約定轉帳(自己轉給自己)限額,按照定型化契約,是由銀行跟
客戶約定每日轉帳限額,視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大多為200萬元或300萬,有些銀行會視
客戶資力而定。
金管會為了防詐已發函給各銀行,做兩大要求。首先,民眾申請非本人的網銀,或電話語
音銀行等做約定轉入帳號時,各銀行可視風險自行評估將生效日,從申請後「次一日」,
改為「次二日」,延長約定轉帳到非本人帳號的生效時間,目前玉山銀、永豐銀、第一銀
行、華南銀等銀行已經增設相關規定。
觀察各銀行的實施時間,玉山銀6月21日起,民眾申請非本人的網銀、電話語音銀行、ATM
、行動銀行及全球智匯網等5大自動化服務,做台幣與外幣帳戶的約定轉入帳號時,一律
採申請後「次二日」生效;若申請非本人的網銀、全球智匯網做他行外幣匯出匯款的帳號
,也在6月27日起,改為申請後次二日才生效。
永豐銀也公告6月27日起,民眾線上申請非本人的網銀做約定轉入帳號,採次二日生效;
第一銀是7月1日起,對「網路銀行的疑似異常帳號」做約定轉入帳號,行員得做合理關懷
並留存原因外,也是次二日生效;華南銀也是7月1日起,申請非本人網銀及電話語音銀行
改次二日生效。
延長生效時間真的可以防詐嗎?銀行主管表示,延長生效時間對銀行來說可以加強查核該
帳戶,也可以加強關懷客戶匯款的原因,對民眾來說,多兩天冷靜期,也許可以思考是不
是匯款有所異狀決定終止「約定匯款」。
中華郵政公司表示,目前仍維持次一日生效,將視金融環境變化及各家金融機構相關之調
整作法,滾動式調整約定帳號之控管事宜,加強防詐措施。
現行中華郵政針對客戶申請語音、網路約定帳號,規定須於申辦後次一日始生效,短期內
尚未決定調整,中華郵政表示,目前郵局單筆及單日約定轉帳交易限額100萬元,為各家
金融機構最低,交易風險相對較低,且均依相關規定辦理臨櫃關懷提問並於交易流程加強
防詐提醒,已作相當控管措施,因此仍維持現行安控基作業準規範申辦日後次一日生效控
管。
中華郵政也指出,中華郵政公司於約定帳號相關交易檢核客戶欲約定帳號,如為郵局帳戶
且遭設定為異常帳戶者,包括警示、凍結、衍生管制、管制及異常帳戶,將視為高風險情
形,並控管無法約定,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不宜逕受理客戶將其設定為約定帳號
之建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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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有用戶短時間內轉出600萬
承作的行員不疑有他,欲哭無淚。
目前有四家銀行公告要將非本人約轉,改為次二日生效
玉山銀、永豐銀、第一銀行、華南銀,實施日期詳內文
多了轉帳冷靜緩衝期,多少能幫助阻卻詐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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