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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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員工走路,老闆說了算?]
我們都以為,被失業一定是有原因。尤其沒失業過的人都會這麼想,一定是工作不努力、態度不佳,或是做不出成績……這些都有可能。但是不少時候,原因根本是莫名其妙,套一句俗話說:「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假使知道死因,恐怕會從墳墓裡跳出來,因為死不瞑目,無法安息,就像這位「鯊魚夾大媽」。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說了很多莫名其妙被失業的故事,這一則堪稱第一名。有一家一百人公司占了三個樓層,其中一位四十五歲女員工因為公務需要,每天都要來到最上面一層樓。那是老闆辦公的地方,老闆每天都會看到她,而每次都會翻白眼,還跟人資主管說:
「給她調個工作,別讓她再出現。」
這名員工哪裡知道自己早就不知不覺被鎖定,還每天照例出沒。直到有一天,老闆終於忍無可忍,把人資主管叫來下最後通牒:
「這個鯊魚夾大媽今天不消失,明天就是你消失。」
這名員工到底惹到老闆什麼,注意到老闆的關鍵字了嗎?居然是頭髮上的那個鯊魚夾!是不是匪夷所思?後來我跟一位心理師提到這個例子,他相當專業地反問我:
「這位老闆在過去的成長過程中,是不是有哪位女性讓他感到受創,而她也是用鯊魚夾?」
喔,喔,原來如此。這的確是有學理根據,我們之所以討厭某些人,其實不見得他們本身有問題,而是他們在長相或行為上跟過去我們討厭的人相似,使得我們產生移情作用,殃及無辜。所以這樁被消失事件,未必是鯊魚夾大媽不對。可見得在職場,小則被老闆嫌惡,大則被公司失業,未必錯在自己,而且恐怕連老闆也說不清楚真正的原因,因為那些他討厭的女性早早已經躲到潛意識裡,而難以察覺。
不少老闆或主管都是這類「性情中人」,興之所至要開鍘誰誰誰,完全違反勞基法,很容易反過來被勞動局開鍘,這自然成了人資的挑戰,怎麼讓違法的被失業合法化?
有一名人資主管在臉書上寫了一篇他的日常,提到在他們公司,升遷有所謂三人小組,全是副總級,必須三位都同意才升得了。可是其中一位副總日前很生氣一名員工,二話不說就批了解雇,對方得立馬打包滾蛋。這位人資說:
「升一個人要動員三位副總討論再三,裁一個人只要一位副總動動兩片嘴皮子。」
但是這樣裁員是不合法的,這位人資主管勢必得忙到人仰馬翻,為什麼?在《勞基法》中,不論裁員或資遣都有嚴格條件。比如第十一條講的是資遣,必須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否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口說無憑,不僅必須是事實,還要舉證才行,並且經得起驗證。第一至第三項如歇業或轉讓,或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都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舉證容易,可以提出財務報表來支持。至於第四與第五項就困難多多,有一段流程要走,無法「殺人不眨眼」,不能今天跟員工提,明天就要員工走,必須事前磨刀一陣子才能夠祭出這兩條。
通常,當人資接到老闆或主管的資遣名單之後,都有一定的流程要進行,像是先要跟員工談話,告訴對方公司對他的評價、哪裡需要改善,而公司願意給一段時間讓他改善,比如三個月之後要改善到哪個地步,也就是設一個目標,有具體數值,像是製造不良率必須降到三%以下,或者月業績做到三十萬元等。
假使這名員工是因為能力不足、經驗不夠,公司還必須提供培訓計畫,讓員工有時間精進;或是安排轉調到更合適他從事的部門。這一切該做的都做了,「仁至義盡」、無可挑剔之後,等到改善的截止時間,再來做成果的檢驗。員工若是達標,公司就不能資遣;若是未達標,而且態度不佳,公司在評估之後,確定不留人,才可以辦理資遣。
因此資遣一名員工,不如想像中的容易。當然,能夠做到這樣一絲不苟,還是大企業居多,特別是上市上櫃企業。一般中小型公司沒這麼嚴謹與周全,勞工權益比較不具保障性。偏偏台灣的中小型公司占九七%,勞工占七成以上,散見在網路上的勞資爭議,多半是規模小、勞工以藍領或灰領為主的公司。
現在勞工權益高漲,申訴管道也多,人資都小心翼翼,期待一切風平浪靜。最怕員工事後在網路上爆料,鬧上媒體渲染成波,滾出雪球般的大風暴,重創公司的「徵才品牌」。日後要洗白品牌更要花上數倍的時間與力氣,人資主管還可能因此黑掉,最後變成自己要捲鋪蓋走路。一位人資主管在受訪時說:
「我們最怕公親變事主。」
人資部負責考勤、考績、薪資核定,以及資遣、裁員等事情,一個不小心就會成為萬箭穿心的箭靶,很少員工真正去了解他們的處境有多難為。每次遇到資遣,有經驗的人資會加派保全人員,避免跳樓的不幸,或是設備上的破壞。一位人資告訴我,任職的公司在基隆河畔,他老是失眠,因為--
「夢到有員工跳河。」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提到,在這個時刻,人資有很多技巧可以使用,然而最重要的是不要陷入「誰對或誰錯的無限迴圈」裡繞不出來,按照SOP速戰速絕。不過我訪問過的人資都說,真心很重要,員工都會感受到。像是通常人資會開兩張證明,一張是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員工得以請領失業補助;另一張是離職證明,不寫說理由是資遣或開除,方便員工之後順利求職。
不論資遣﹑裁員或開除,人資主管普遍認為,最高原則是站在員工的立場,關心他,協助他。歸納起來,他們共同認為以下這五件事對員工最實用:
1.算對錢,協助他拿到應得的薪資、資遣費。
2.了解他,協助解決他可能發生的問題。
3.指導他,協助他拿到政府的失業救助。
4.輔導他,協助他找到下一份工作。
5.留電話,協助他離職後的各項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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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資遣申訴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你任職的單位/老闆有違法行為,你會站出來嗎?
康軒文教集團董事長李萬吉上個月因為在居家檢疫期間多次違規外出,遭罰新台幣100萬元。
現在又傳出公司內部追查當時的「爆料者」,有一名員工疑似因此受到字條批評、主管約談、電腦權限被鎖等手段霸凌,迫使其離職。而根據這名員工的說法,她其實也不是爆料者。
新北市勞工局雖然在10月6日進行勞檢,但局長陳嘉瑞表示,勞檢主要針對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做稽查,霸凌部分和勞基法無關。這名員工因為霸凌而離職,目前勞動法規沒有明確罰則,只能循其它司法途徑處理。
▍碰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自保?
如果勞工碰到職場霸凌的狀況,除了可以向勞動部職安署或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或撥打1955專線),根據勞基法也可以不經預告逕提離職,並且 #還是可以向雇主要求資遣費;
但是,過程可能要採取法律程序,所以切記要 #蒐集證據,例如言語暴力的內容、不合理的工作要求,做好準備。
另外,對於職場霸凌,勞動部職安署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制定相關規則預防「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避免員工受到持續的吹毛求疵、放大錯誤、孤立、排擠、羞辱或威脅等狀況。如果雇主遲遲沒有訂定,會被要求改善,不改善的話則可能被罰3到15萬元。
▍吹哨者保護法,才能補上現行法規的不足
但是像康軒集團的案例,當事員工已經離職,職場霸凌相關的法規就罰不到雇主了。姑且不論該名員工到底是不是當初的爆料者,這件事都顯示出我們在吹哨者保護上,能夠使用的法律工具非常有限。
很多對民眾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弊案,必須仰賴公司企業或公部門內,掌握資訊的員工才有辦法揭發。
但,如果我們無法確保揭弊者免於職場霸凌、被調職或停職、失去工作甚至被業界封殺,這些弊案或許就會繼續被掩蓋,影響更多人的權益甚至安全。
在市長選舉前,我就曾提出,新市長上任後應該加強 #落實勞檢、納入 #工會陪檢機制、建立 #吹哨者保護機制。我會持續關注、發聲。
違法資遣申訴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的院會上, 勞動部 報告將從 #就業安定基金 動支41.25億,協助勞工度過疫情。我也要向大家報告,若你或您身邊親友的工作受到 #武漢肺炎 疫情影響,以下是勞工應有的權益:
1. 雖然大家習慣說「 #無薪假 」,但雇主不能完全不給員工薪水,在勞資協商 #減班休息 的期間,薪水仍然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23800/月),否則是違反勞基法。
2. #減班休息 需要勞工書面同意、而且要通報勞工局。
3. 雇主若沒有依法處理,不但要補還工資,勞工也有權片面終止勞資關係、要求資遣費。
4. 減班休息期間,不得兼職的限制取消,員工有政府補助的職業訓練可以上、也有津貼可以領。
5.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記起來,無論是諮詢勞動權益、檢舉雇主違法,24小時免付費,一通電話就能協助您。
疫情影響不只威脅國人健康,所有勞工的家計都會面臨困難。政府不會只要求大家共體時艱,更會拿出作為相挺勞工,請大家記得,#有政府 #請安心 。
—————
大家有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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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RQLiHWi ]
作者: YUreo (油流油☆肥宅)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遇上"惡意解雇"的公司 該怎麼處理?
時間: Tue Aug 7 16:40:40 2018
(補個勞動法示意圖當手機版PTT的封面QQ)
---20:27更新---
經板友asapoolu提醒
剛剛回原文去看了一下QQ
因為原PO已經在當下簽了公司提供的自願離職書
這份自願離職書在未來不論是勞檢或是訴訟上
都會對被解雇的人不利
可以說在這件事上面已經沒有辦法爭執了
所以下面的原文
僅限沒有簽下自願離職書的情況被解雇才適用
真的要提醒大家
碰到違法解雇時
雇主拿出來要你簽字的東西
一定要看清楚
除非你同意雇主開出的條件
否則真的不要簽任何文件QQ
因為縱使你主張那份自願離職書是被迫簽下的
你也要有辦法可以舉證
雖然聽來不公平
但確實是這樣沒錯...
原文還是留著當作一個參考吧QQ
謝謝板友提醒
---------------
原文恕刪
建議用整頁模式或電腦瀏覽
我希望這篇可以稍微幫到一點忙
如果見解有誤,也歡迎指正 > <
低調發
每推稅後10P發到爆
稍微幫你做個整理
但是要有心理準備
勞資爭議處理起來非常耗時
不論是勞工局、勞檢處申訴
或是調解、仲裁、訴訟
都會花上幾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時間
當然
一些雇主也可能利用這點吃定勞工
---
聽起來,公司是想要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來辦理「資遣」解雇,先給你條文
┌──────────────────────────────┐
│勞基法 第11條 │
│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
但是!雇主若是要依據這條資遣你
並不是雇主單方面說有發生這些事由就可以
這必須要嚴格證明
依據勞基法第16條
雇主必須要經「預告」才能資遣
但公司會應用這一條
是因為你到職根本不到3個月
所以依據16條的規定根本不用經預告就可以資遣你
但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
揭示了一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我簡單截錄一下這個判決的要旨給你看
「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
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
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
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
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
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
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
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
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
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
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雖然這一個判決主要是針對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工作」
但所謂的「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要一體適用在這一條上面的
所以簡單來說
雇主在法院程序當中
必須要嚴格證明11條各款的事由是否真正發生
換句話說
就算公司要以第11條第4款所謂的業務變更、緊縮為由要你走人
如果你提起訴訟
他不見得有辦法可以舉證所謂的:
「公司確實因為業務變更、緊縮而不得不要你走人」這件事
這就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目前這個原則已經被廣泛引用於各種勞工訴訟當中
各級法院原則上都會採納這個見解
之前我幫我朋友寫勞檢申訴時
引用到這個判決也有被新北市勞檢處採納
再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
│ I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
│ │
│II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
│ 力,協助其再就業。 │
└─────────────────────────────────┘
所以如果雇主要依據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形資遣你
也必須要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通報縣市政府的勞工局
如果沒有依法通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
會處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數額縮然不大,但是這會是勞檢處發動勞檢的原因基礎)
但是!
你的情形如果進到法院去給法官審查
法官應該不會認為這屬於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資遣事由
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事由在實務上要被法院採納是有難度的
因為舉證責任在雇主身上
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我認為你的情形根本上屬於違法解雇
因為根本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所列的不經預告解雇的情形
目前我國勞基法規定的不經預告解雇:
┌────────────────────────────────┐
│勞基法 第12條 │
│ │
│I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 │
│II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所以員工一定要有以上的事由發生才
雇主才可以不經預告解雇
原則上資遣費這種東西,是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雇時
才會發給
但因為你任職的時間根本幾乎等於零
依據第17條的規定去計算的話
這家公司在法律上一定都是多給
(這就是為什麼公司要以這種理由解雇你的原因,他想要免責)
----
根據板友babymasami推文指正:
補充一下,只有勞退舊制是適用勞基法第17條
我們這些新制的勞工,適用的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條文全文 https://tinyurl.com/ybdz9wvp)
----
但是如果真的要吐這口氣
會頗麻煩
目前你可以做的事情
可能都緩不濟急
而且實踐起來非常非常不實際
(程序太過麻煩、權責機關太過繁雜)
但我可以先告訴你應該怎麼做。
一、這屬於非自願離職
雖然這個解雇看起來就是違法解雇
但因為這基本上就是一種非自願離職
絕對是可以依據勞基法19條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依法,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但是目前勞檢處所為的勞動檢查
一般是根據「勞動條件」來檢查
是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檢處一般是不會敦促或限期雇主改善的
如果一定要取得這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建議可以發個存證信函去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如果該公司還有一點良知
就會給
通常我的作法是會在存證信函裡面寫出
存函的寫法大致可以這樣:
主旨:為 貴司應依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人○○○於民國○○年○○月○○日錄取貴司○○職務,詎料 貴
司以○○○為由迫使本人於民國○○年○○月○○日離職,本人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請求 貴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亦遭拒絕。
二、然 貴司亦未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向主管機關通報,已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68條之規定,若 貴司仍不願依法向本人發給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本人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書面提出檢舉,切勿自誤。
如果這家公司完全沒有良知
那唯一的途徑可能就是要去法院起訴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起訴時法院可能會下補繳裁判費的裁定
(非財產權起訴的裁判費為3000元)
如果你名下無不動產或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義的「無資力」
是可以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的。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種東西
可以用來申請失業給付
或是申請免費的職訓課程
所以盡可能地想辦法取得是最好的
如果不想弄到上法院起訴
也建議可以打電話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問一下
看看有沒有其他勞動局那邊可以提供的解決方案
二、向縣市政府勞動局(處)提出申訴
只要你手中有當初這家公司同意任用、通知你到職
以及可以證明到職日期的任何證據
可以檢具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
但因為這並不屬於「勞動條件」的範疇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薪資、工時等內容)
所以這部分可能不是屬於「勞動檢查處」的權責範疇
但是除了正本給地方勞動局外
仍然可以將申訴函(附證物)
以副本方式寄送給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勞動檢查處
這樣會知悉這個情況的人就會比較多
若是單位與單位間要轉文
也不會太久
畢竟雇傭關係存不存在
這是屬於一種當事人間的「雇傭契約」
(契約當事人是指雇用人與受雇人
契約依法不一定要是書面,因為
雇傭契約並沒有強制以書面「要
式」)
所以要解決這個「雇傭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
大多要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仲裁
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通常聲請勞資調解時,資方都會消極應對)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破局
可以交付仲裁
但是真的會走到仲裁的人不多
一般都是乾脆起訴了
至於起訴會不會花到錢
我後面說
三、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原則上因為涉及到合法解雇與否的問題
只要你有辦法提出舉證
最好是包含:
1.求職時雙方往來的書信、聯絡紀錄
2.能夠證明對方要你於幾月幾號到職的文件
3.這家公司又再度開缺的人力銀行網站截圖
(用以證明根本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
就有機會在這個訴訟打贏
雖然這期間可能還是會有房租等生活上的問題
而且訴訟程序進行的非常非常緩慢
但這恐怕是要爭一口氣比較有效的做法了
具體的訴訟策略就不在這邊多說了
可以先找法律扶助基金會
(電話412-8518)
勞資爭議所生的訴訟原則上是可以申請法扶律師的
所以律師費的問題可以不用擔心
以下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節錄幾個條文給您參考
┌───────────────────────────┐
│第 2 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
│ │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 │
│ 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
│ 之裁判費。 │
│四、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
│六、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
│ 四款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 │
│ 之代理酬金。 │
└───────────────────────────┘
┌───────────────────────────┐
│第 3 條 │
│ │
│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 │
│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
│ 一、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 │
│ 或退休金之爭議。 │
│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
│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 │
│ 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
│II前項之申請於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者, │
│ 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
│III第一項第二款之扶助,於勞工死亡或因其他事由喪失行 │
│ 為能力時,得由其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
│IV勞工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應於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 │
│百八十日內提出。 │
└───────────────────────────┘
這是我的一點點建議
供你參考。
只能說
台灣在勞動權益保障的議題上
行政機關的監督、勞檢作為和法源依據都太不完備
救濟的方案通常只有法院是最可靠的
但判決後的執行面也是個問題...
但大概也只有這些方式了唉
------17:40-------
補充一下:
會寫這篇並不是為了鼓勵勞資對立
要知道,勞動基準法只是一個勞動的最低標準
資方在台灣已經長久漠視這條「最低標準線」
這樣ㄧ來,無疑是置勞工生計於不顧
觀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但是,這顯然是太過於簡略的立法目的了
我們看看日本的勞動基準法第1條是怎麼訂的
┌──────────────────────────────┐
│労働基準法 第1条(労働条件の原則) │
│ │
│ I労働条件は、労働者が人たるに値する生活を営むための必要を充│
│ たすべきもの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IIこの法律で定める労働条件の基準は最低のものであるから、労働│
│ 関係の当事者は、この基準を理由として労働条件を低下させては│
│ ならないことはもとより、その向上を図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
│ らない。 │
└──────────────────────────────┘
翻譯一下
┌──────────────────────────────┐
│勞動基準法 第一條 │
│ │
│ I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勞動者作為人在生活上應有的需要。 │
│ │
│II鑒於本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勞動關係中的當事人不僅│
│ 不應以此標準為藉口降低勞動條件,而且必須力求高於本標準。 │
└──────────────────────────────┘
雖然日本目前的勞動現場
似乎也不是那麼的理想
但是至少人家在立法時願意將這樣的精神揭示在法條內容中
我們連這個都做不到...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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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loop: 其實實務上老闆會比你更想結案。 220.137.8.242 08/07 17:39
推 ltl1221: 推推~~ 59.127.30.139 08/0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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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in190ya: 推 101.13.152.48 08/07 17:40
推 babymasami: 先推一個,但有些地方有錯誤,例如資 61.219.41.1 08/07 17:41
推 a856120000: 推 61.224.94.39 08/07 17:41
推 louiejgidk: 推 114.136.55.224 08/07 17:41
推 awaken: 116.59.107.224 08/07 17:41
我的勞動法是靠幫人家處理勞檢慢慢學的
我會把您給的正確資訊的補充進去
----------專業意見幫明顯-----------
推 Albert666: !!! 101.8.132.233 08/07 17:47
推 nckcks: 推 114.136.102.180 08/07 17:47
推 Imdream: 給推 114.37.82.83 08/0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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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i123444: 推 117.19.68.244 08/07 17:49
推 manaitu5566: 好強,你真的跨各種領域誒 49.215.211.83 08/07 17:49
樣樣通,樣樣不精通 Q___Q
推 lautai: 推 49.217.64.12 08/07 17:50
推 c24253994: 推 114.137.186.109 08/07 17:51
推 a0976134: 為了我的事還特地發這篇文章 真的很感謝 110.50.147.205 08/07 17:51
推 qoo0513: 推 211.75.78.39 08/07 17:51
盡量要保全所有可能會用到的證據 Q___Q
但你的情況應該還是不會構成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要件
畢竟你從到職到被解雇的時間和理由真的很有問題...
推 yannicklatte: 不管原PO說了什麼,先給我推文那本 49.216.161.134 08/07 17:52
推 RLH: 推 223.136.189.180 08/07 17:53
推 fragmentwing: 推 223.139.35.145 08/07 17:54
推 joymidi: 推 101.10.10.157 08/07 17:54
推 a855341: 推 不用錢 59.115.98.228 08/07 17:55
推 richard0800: 好 42.77.138.104 08/07 17:56
推 whitecut: 推 223.140.86.59 08/07 17:57
推 ayan1734: 推 36.237.118.213 08/07 17:57
推 XXXXDICK: E 101.8.208.196 08/07 18:00
推 micky801114: 推 61.216.102.211 08/07 18:00
推 siangkeith: 你一定是律師 192.192.114.19 08/07 18:01
不是律師啦QQ 能力不足,還沒上岸
推 xiaotee: 推 49.218.115.20 08/07 18:03
推 awspo135: 推 180.217.90.99 08/07 18:04
→ chenring: 推 223.140.225.243 08/07 18:06
推 LeEclipse: 推 111.250.205.147 08/07 18:08
推 wgiori: 推 36.238.126.117 08/07 18:12
推 p5479paultw: 推 114.137.124.186 08/0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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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2156700: 223.138.193.33 08/07 18:21
推 aa800129315: 推 42.76.248.154 08/07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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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nnishot: 專業 推 112.104.142.28 08/07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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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sapoolu: 原文寫簽了自願離職,這個案就不是資遣 61.224.73.139 08/07 19:47
我已經更新上去了 (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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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紅底標記171位,每人10P(稅後)發送完成! by AutoGiveP 2.08
我最近也打算要去買邱駿彥老師的書來跪著看一下
學海無涯,謝謝前輩提點Q___Q
勞檢處通常會採信雇主提出有經過簽字的自願離職書
假如碰到「不簽字就不給走」的那種
說實在的,真的只能跟他耗或是報警(涉及到強制罪
要不然就是要想辦法把現場用錄音或錄影方式記錄下來
(但錄音的證明力有限)
這部分舉證確實有困難...(嘆
但曾有抗辯說是好意施惠關係
畢竟任職時數還不到可以拿到這麼多資遣費的條件
這部分可能就要看法院的心證了...
多了那張自願離職書狀況會變得比較複雜是真的QQ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kcool (79.35.130.181), 10/06/2018 05: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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