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傳承技術力 員工上線即戰力
2021-03-04 14:33 聯合新聞網 / 能力雜誌
【文/葉小慧 攝影/謝美姿】
即便不在工作現場,卻無需暫時停止機台運作進行訓練作業,能源大廠靠著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眼鏡的輔助,讓職場新鮮人體驗維修、操作等高難度作業流程,還因此提高了學習效率,並克服場地、天候等干擾,讓培訓更安全,這全都是目前AR、VR、MR等新興科技所創造的新型態工作與訓練方式。
說起為工業場域所設計的VR訓練課程,宇萌數位科技執行長白璧珍表示,員工訓練領域一直是宇萌的重要業務。而在VR之外,深耕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等虛實整合技術近11年的深厚經驗,也是宇萌投入此領域的一大後盾。在新冠肺炎(COVID-19)衝擊下,企業界需求在2020年更是明顯成長,從金控、工業製造,甚至建築製造/設計產業都已開始導入,「現在需求只會越來越大,以2020年來說,宇萌至少有一半的合作是在工業製造產業上。」
傳統培訓太平面 員工受訓難突破
工業製造的員工培訓早有一套既定做法,吸引它們導入AR等新技術的誘因何在?白璧珍自信地說,「這類工業製造客戶原有的長期培訓,再搭配我們的服務,讓應用更加多元。」此外,宇萌結合AR、VR、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 MR)的課程能更有利於企業經驗「傳承」,是吸引業界目光的重點所在。白璧珍以合作1年多的能源供電大廠為例說明,合作方面臨一波退休潮,需要訓練大批新進人員。可以說退休人員累積的深度知識與技術,在在牽動著企業能否永續經營的關鍵,該怎麼做才能更完整的保留經驗、順利傳承?更有企業是災害故障十幾年才發生一次,新手一旦遇上,完全不知如何應變處理,「傳統的『老師傅』技法、經驗與思維需要靠30、40年的時間沉澱累積,現在想快速教導新進人員掌握技巧,透過AR、VR與MR就能快速幫助他們。」
過往企業員工培訓採用的簡報、編製學習書或線上的影像課程,想讓員工順利套用到工作上仍有落差,「這些學習方式都比較平面化,跟實際工作場域差別甚大,導致員工沒辦法將兩邊連結在一起。」白璧珍認為,藉由AR等技術的實境擴充,再結合文字、影像、3D等內容,用更直覺、視覺化的方式學習才是解決過往培訓痛點的最佳答案。像是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SOP)就可以用此方式呈現、學習,當員工能更快熟練,也更能確保工安,「特別是對看重安全性的產業來說,如何在工作流程中及時提醒避開危險操作,甚至適時學習資深員工的實戰經驗,更是重要。」當訓練模式隨著科技進化、善用員工熟悉度高的載具,再結合身歷其境的學習體驗,對新進員工的學習效率將大有幫助。
AR立體說明書 遠端專家當救星
為了因應許多工業大廠都有眾多的事業單位需求,白璧珍分享,宇萌是以「教案」方式來導入員工訓練。在AR部分,與現場設備搭配產製AR式的「立體說明書」,能無負擔的載入40、50項操作說明,更能顯示3D的操作元件。當員工打開配電箱,拿出手機一比對,斷路器、防雷器、電度表、電流表等部件名稱清清楚楚,若再點選個別部件,螢幕上立即呈現立體影像,還能再拆分、介紹內部細節。針對設備的每個按鍵功能,均可顯示出完整的操作模式,減少學員誤觸開關產生的危險性,還能自由反覆練習,提昇學習成效。而且這份AR「立體說明書」也擁有足夠的靈活度,企業方還可以自行編輯需要的內容,或者利用平台編輯器產出新的教案。
對於高空或有爆裂等較危險的作業場域之教學,在設計上則是可先在訓練單位導入宇萌的VR模擬設備,例如:登上高塔清洗設備、或到有閃燃爆裂危險等處工作就編有VR的相關教案,讓新進人員在安全環境就能反覆熟練,完善學習的歷程。白璧珍說,透過虛擬化的操作和教學過程,能了解學員對SOP掌握的精準程度,「精準度夠了,才能進入實際場域服務。」
除了AR、VR,在產線現場教案當中的MR系統,則是採用AR眼鏡搭配語音進化成MR操作模式,在工作現場以視覺化影音進行教學指引,讓學員能結合語音的引導操作機台按鈕,不論是設備檢查或維修的練習,都能由MR眼鏡直接查閱說明書及資料,甚至能線上請求遠端專家支援,專家不需到場也能即時協同訓練。
降低停機頻率 打造客製化服務
談及導入後的成效,白璧珍觀察到,AR、VR及MR導入之後,在人力節省、狀況應變速率以及內部滿意度上都有大幅的提昇。不單明顯節省新人訓練的時間,內部同仁看到公司為了工作服務品質提昇做了很大的改變,滿意度自然就向上提高。
不過,由於AR等技術導入屬於企業數位轉型的一環,雖然短期內將導致成本增長,然而一旦形成內部的標準流程後,將帶來明顯的訓練效率提昇、成本下降的優勢,並可進一步的留才,白璧珍補充,「像有些產業必須進行停機以進行員工訓練,停用機台就是大量的成本支出,也影響產能。」另外,導入AR技術還能節省場域教學成本,進而複製到更多相關場域,甚至員工免出差也能進行跨境訓練。
白璧珍也強調,不同的產業、企業會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在導入時會根據客戶需求配置專案團隊,與合作方就所有服務流程進行完整規劃。團隊中將包括技術跟視覺的專才人員,規模為3∼4人到8∼10人不等,也能配合企業原有的UI/UX團隊進行業務的對接。
宇萌與一般廠商較為不同的差異處,在於其與客戶並非從零開始對接,白璧珍解釋,「宇萌的技術不需要在全部重新建置狀態下合作,是基於有完整服務模組編程的平台,疊加客戶需要的東西,最終完成完整客製化的服務。」
自有平台「marq+」解放人力門檻
自有平台「marq+」的深化與服務就是宇萌的技術研發主軸,除了提供編輯器給客戶產出客製化教案外,也能提供跨載具的服務,無論Windows、iOS或Android平台都能適用,「我們在一開始建構時,就以使用者導向進行思考,提供跨平台的服務支援,並思考什麼服務放在AR是最好的體驗。」白璧珍說,當更多的體驗都能結合技術來實行,這套編輯器可以順應各式各樣的需求來產出,從消費型、教育型到工業型客戶都能同時支援。
只是,就目前與眾多企業合作的經驗來看,白璧珍也提醒有意導入的企業,「對數位轉型的接受度往往是AR導入企業員工訓練時的門檻。」若只做到初步功能的強化不見得能看見具體的成效,還是需要企業內部積極推動,儘快將其內化成訓練或工作SOP的一部分,才可能享有帶來的益處。「這樣的教學模式建構起來之後,還要推到整個企業去了解。對某些傳統企業來說,可能把教案建置好了,卻沒花時間對內部溝通導入這些新技術與課程的好處、該怎麼使用,就會停在導入完成的階段,卻無法進展到內部實際使用。」
對於企業組織內部對數位轉型的配套動能不足的窘境,也成為宇萌和企業溝通時需要突破的地方。白璧珍認為,當企業進行數位轉型與優化時,首先最需要的是取得導入單位的高階主管認同,再加上中階主管願意配合落實到執行面上,構面才較為完整,「否則可能同仁沒有認知到公司的用心,沒有正確在數位時代下轉換心態與做法,最後還是用舊的方法。」
其次是慎選承辦人員。白璧珍指出,導入企業擔任專案窗口的人員必須對內部流程和組織的「痛點」非常了解,在前期的溝通才會比較完整,也才能確實對症下藥。大部分的工業製造大廠都因歷史悠久,長期下來內部養成訓練內容都相當繁複,因此在與能源大廠合作初期便找了1名具有30∼40年工作資歷、即將退休的老師傅來協助溝通與設計教案,這也是讓宇萌團隊合作的教案進展順利的成功要素。
視覺化體驗時代 整合虛實科技
就宇萌推廣至今的觀察,還有另一個必須提醒企業的是,導入時,並非最新技術就必定是適合自己的。「不要為了推動而推動,一定要配合實際需求的面向。」白璧珍表示,以宇萌的做法來說,在導入前就必須先清楚評估,為什麼這個工作流程需要AR去改善?再就企業的實際需求統整後,與對方討論所需具體做法,比如是要採用教學協作、現場服務或虛擬化的服務模式等,這些並不因企業規模或產業別而有差別。「通常把這塊討論得夠具體,不論中型、大型企業問題都不大。」
例如:對博物館或大型商場而言,擁有專屬載具仍是相當大的負擔,同時在技術持續更新的情況下,往往等到購入載具時,技術又跟不上了。因此,宇萌建議手機是消費者會自行攜帶與更新疊代的最佳設備,業者可以著重於平台式的服務,由軟體介面持續的更新,以配合使用者的載具來提供最好的服務;又或者,當服務需求希望客戶空下雙手時,MR眼鏡就是合適的載具。
除了目前開發的教育訓練、數位轉型這塊領域之外,白璧珍說,宇萌已長期佈局虛實整合科技領域,可預計這類應用將會隨著軟硬體進化以及網路通訊的發展逐漸成熟,無論疫情結束與否,這已是現代人的行為模式。像是在影像、資訊和數據方面,將會把所有資訊做完整的疊加,輔助人們工作、學習或溝通。因此,有關下一步的發展計畫,宇萌將開啟更多結合VR、AR、MR的多元解決方案,白璧珍眼神閃耀著期待的光芒,「接下來將興起的,就是屬於視覺化的體驗服務,下一個10年起,將是一個完整的新體驗經濟時代。」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68/5293976?from=udn-relatednews_ch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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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劍青檢改聲明(110.2.17):請「萬年二審」走下神壇 都回一審辦案
針對法務部109年度檢察官職務評定有關高檢署標準,及台中高分檢主任建議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乙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檢察機關一二審輪調歷練應全面實施,請「萬年二審」回一審辦案
台中高分檢部分主任長期脫離第一線偵查實務,甚少體察基層檢察官工作負擔,案件不思自行依法偵查,常有不適當的撤銷發回,甚至針對性撤銷發回,為基層檢察官所詬病,案件因此懸未確定而招致民怨,亦非新聞。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推動實施一二審輪調歷練制度後,此類「舊二審」晉升為「萬年二審」,幾乎無法管考、無人監督,少數人更恣意妄為,久佔稱王將直到退休,等於擁有無限的權力,已成為阻礙檢察機關進步之疾患。如今情況益發嚴重,濫以「重大缺失」為由,恣意累計缺失件數,針對未順己意或持不同法律見解之基層檢察官濫施懲罰,近日更放話要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本會呼籲法務部正視「舊二審」改革阻礙,應開始研議推動「舊二審」回到一審辦案,或者勸說或者勸退(休),亦籲請台中高分檢檢察長勿再坐視特定主任不當言行,禁止其等恣意發回、恣意評量缺失之權力,以免不懂裝懂胡亂命令,干擾中部地區基層檢察官辦案,保障中部地區民眾權益。
二、「高檢署審核意見表」程序及內容不當,請停止適用否則明文公告「僅供參考」
本會已於109年11月20日透過檢審會反映,法務部及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然違反法務部《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之程序,架空各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獨立評定之權限,「審核意見表」更添加《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所無的「高檢署業務檢查或再議評列重大缺失3件」指標,卻無完整配套,任由高(分)檢署檢察官自行秘密評判,其程序與內容均有違法不當,應予廢止停用。嗣經檢審會主席陳明堂次長當場裁示,審核意見表「僅供參考」,並請檢察司就函文語意誤解部分研議調整。
然本次職務評定過程中,「僅供參考」之審核意見表竟無端「死而復生」,淪為若干地檢署照抄引用之依據,使諸多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審查認為工作表現良好之檢察官,淪為遭提報法務部究責之羔羊,衍生程序混亂且考評不公的現象。當前基層偵查工作超重,風險極高,動輒得咎;反之,「萬年二審」高踞神壇,十幾年不辦案,重大缺失竟由「萬年二審」片面認定?法律見解或作法不同,是否屬於重大缺失?不符合「萬年二審」的習慣做法,是否屬於重大缺失?重大缺失的件數如何計算?內勤1件同時訊問4個被告,直接算你4件重大缺失,一次讓你超過3件破錶,是否有針對性?「萬年二審」迴避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自為偵查義務,「無辦案即無缺失」,輒以小故發回地檢署續查,同時片面濫行指謫基層檢察官「重大缺失」而大顯官威,制度面上顯已悖於「權責相符」之基本原則甚明。
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遭台中高分檢有心人士濫用,本會建議直接停用,否則請法務部公告明示「僅供參考」,各地檢署收到高(分)檢署提報重大缺失時,若要納入職務評定不予良好的討論名單,應該提供該檢察官申辯機會,藉由一二審之間法理論述的相互說服形成案例與標準。
三、籲請優化檢察內勤實務,強化司法效能
我國現行犯逮捕後一律解送地檢署,未如歐美日法治國家解送法院由法官(或治安法官)辦理羈押具保,是有我國獨特之檢察官內勤制度。實務上,檢察官內勤24小時值班期間案量動輒7、80件,某些地檢署甚至破百件,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個內勤檢察官連續訊問可能長達7、8小時,問到凌晨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小則酒駕吸毒,大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最近司法院更開始研議推動精障罪犯「緊急監護」修法,這一切都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扣掉警察16小時檢察官只剩8小時,未來內勤檢察官十八般武藝樣樣要會,少做一項就是懲處,高張力、長時間的內勤偵訊,可謂是內勤檢察官的嚴峻挑戰。
此次爭議肇因於台中地檢署內勤一次同時訊問多位酒駕犯,然而據本會訪查,此作法並非該檢察官首創,於若干地檢署皆曾經內勤檢察官使用。雖法無明文許可,法亦無明文禁止,允當與否,本就見仁見智。但保持開放心胸鼓勵革新,乃制度改革之基石。高(分)檢署一概以無此慣例直接封殺,直接提報4件重大缺失及年度考評不良好,不僅過苛,更是扼殺任何變革於萌芽。實則,檢察官內勤的目的,是要確認羈押具保與否,與一般訊問為求發現真實之目的不同,憲法及法律亦限制拘禁不得超過24小時。本會認為,倘若當日解送人犯過多,為能於24小時內妥善處理,不排除例外容許內勤檢察官得針對酒駕、吸毒等證據明確之案類(僅需確認人別及初驗報告),在徵得被告同意後,可一次同時訊問多人或諭知多人具保、請回,使被告、家屬與辯護人能即早覓保處理之可能性,尤其在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更有開放彈性,簡化流程之實務需要,此與憲法保障人權本旨無違,實宜保持開放心胸,作為研議討論改良優化的作法之一。
多年來,法務部及高檢署未深入思索如何改良優化內勤,亦未賦予內勤足夠資源,連法警值班人力都不夠,那些「萬年二審」幾十年都不用熬夜值內勤,有何臉面指責地檢署內勤重大缺失。本會沉痛呼籲,請「萬年二審」回來一審辦案,如果捨不得放棄占缺,可以先申請回一審支援「內外勤辦事」,參加各地檢署之輪值排班(尤其高檢署緝毒安居專案期間)。國家法治能否進步,在於從憲法及法律精神去思索與推進制度改革,希望法務部及高(分)檢署能藉此機會,研議改進檢察內勤法制與實務,包括研議推動《刑事訴訟法》第92條有關准不予解送範圍自1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寬至5年以下之修法,優化內勤制度,提供充足資源,於國於民皆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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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關於「高檢署審核意見表」適法性的討論:
🔥2020年10月,高檢署違法越權插手地檢署檢察官職務評定:
–〈檢仔聊齋(十五):培養乖乖牌檢察官?高檢署插手職務評定的惡果〉 :http://bit.ly/36Xa7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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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定保送延保欺騙消費者,違法收走契約!】
🔥照著官方資訊,卻莫名喪失保固!
近來有民眾向嘉瑜反應,表示:買TOYOTA RAV4休旅車過了半年,里程僅三千多公里,即接到和泰來電通知回廠進行定期保養,並可參加優惠活動延保一年。車主依據TOYOTA服務手冊中所載之延保優惠活動說明條項下:「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將不適用本延長保證專案,『保證權益將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並依上開「字面意義」理解,不欲於半年回廠定保,只喪失優惠延保資格,但仍應享有「4年或120,000公里」之基本保固。
然以上主張,竟遭和泰告知:如果沒有每半年(無論里程)回廠自費更換機油,就會喪失所有基本保固,消費者無法接受上述說法,並認為簡直是以基本保固來威脅車主回廠自費定期保養並藉此圖利!
嘉瑜透過google、FB、ptt、mobile01論壇等處查找資料,發現許多車主都有類似經歷,但綜觀和泰的主張依據,邏輯上卻根本站不住腳!。
🔥服務手冊內容自相矛盾!
按和泰主張,其取消保固的論據在於:服務手冊中所載之「保證外事項」第10:「未於每半年或一萬公里回TOYOTA服務廠保養同時確認里程,『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者」,而服務手冊屬於購車契約的一部分,故其主張並無不法等語。
但經嘉瑜觀察「同屬契約內容」之準時定保送延保條項,卻又載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則上開兩條自相矛盾之條款究應如何解釋?難道都是和泰說得算?不僅如此,嘉瑜再調出2016年版服務手冊仔細對照,發現當初所謂「保證外事項」的寫法如下:「變更里程表之行駛里程數,『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
大家發現問題了嗎?原先所定之「任意變更里程表」被魔改成了「未於每半年回廠」,導致後段「『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的文義變得十分詭異,且若未於每半年回廠,但「未致」無法確定行駛里程」,又該如何解釋呢?
經嘉瑜詢問消保處上開條款矛盾之處,消保處亦表示「容有疑義」,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綜合上述,以上條款解釋當然不可能任憑和泰說了算!
🔥半年未自費更換機油,是否真影響保固?
按服務手冊最後一頁所載之保養內容:「請依照『使用手冊』資料中記載的機油、胎壓、胎紋、冷卻水、清 潔液、雨刷膠條等保養內容,勤加檢查,以防止因故障引發的事故與問題。」經嘉瑜仔細閱讀車主使用手冊中定期保養定義,其中分為「一般使用」及「嚴苛條件使用」,如為「一般使用」之情形僅需於「每一萬公里或一年內」更換機油即可,只有在「嚴苛條件使用」下始需每半年進行更換。
又何謂「嚴苛條件使用」?使用手冊說明如下:1.沒有鋪柏油的道路行駛。2.重負載車輛,使用於露營。3短途行駛且氣溫低於0度。4.長時間怠速或長距離低速行車(例如警車、計程車或挨家挨戶的送貨車)。試問台灣有多少車主平時開車會符合上開嚴苛條件使用的情形呢?
🔥廣告刻意誤導消費者,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和泰在明知上述服務手冊條款自相矛盾的情形下,卻又在「工單」、「貼紙」及「定期保養寄送信函」等文件上,不斷以廣告宣傳其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且方案內容亦均標明:「超過6個月未回廠者,『保證權益維持為4年或120,000公里』」。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則上述和泰不斷宣傳定保送延保優惠方案的同時,卻又在購車後半年未回廠自費定保之情形,取消車主理應享有的「4年或120,000公里」保固,嘉瑜認為顯有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之疑慮。
🔥無故收回契約是否作賊心虛?
民眾於購車時,業務員曾說為配合公司既定流程,契約書應交由和泰回收,並以「沒有要賣車的話就要回收」等推託之詞,使消費者同意由和泰回收契約書,然根據經濟部依循消保法第17條授權訂定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車商本不得回收汽車買賣契約書。
上開收走契約書行為亦於民眾向消保官陳情時,遭消保官當場指證為違法行為,而和泰寧可違法也要收走契約書的動機為何?嘉瑜不禁質疑是否是作賊心虛?
🔥車商不斷推卸責任,消保處、經濟部如何保護消費者?
近年來從福斯DSG變速箱、福特PS變速箱、馬自達CX5引擎漏水……到去年10月嘉瑜一直持續關注至今的TOYOTA RAV4漏水案,車輛製造重大瑕疵案件不斷,在這樣接連出包的情形下,車商竟還妄想推卸自身應負之保固責任,消費者卻常常無可奈何。
嘉瑜在此呼籲消保處、經濟部針對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顯然違法之情事者,應加強監管,不要再讓眾多車主求助無門。而在保固之外對於車主權益的保障,也期待經濟部能徹底放棄袒護車商的緩衝期,早日使檸檬車條款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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