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養!階級複製到我為止!BUT HOW?】
日前Dcard上有一名網友表示要將自己的小孩出養給堂哥,因為堂哥家中的教養環境及經濟狀況等都較好,決定忍痛出養。這個決定情感上實屬困難,相反的,在法律上的程序其實相對容易。今天我們先不釐清如何終止階級複製這太困難,我們來釐清一下「近親收養」到底怎麼收吧!
#近親收養是什麼?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有血緣關係的收養(另外還有「沒有血緣關係的收養」以及「繼親收養」,後者指的是收養先生或太太一方的子女)。
#什麼樣的血緣關係不可以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直系血親間不可以收養:比如,爸爸收女兒、阿嬤收孫子,不行!
🎸直系姻親不可以收養,除非是收養配偶的小孩:比如,我阿嬤的第二春(不是我血緣上的阿公)要收養我,不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行!這裡有兩個問題:「親等」、「輩分不相當」?りしれ供……?
「親等」的算法就是,從你自己開始往上算到共同長輩、再往下算到那個人,就是你們之間的親等,我知道聽起來很模糊,舉例來說:我跟舅舅是幾親等?請想像一幅家庭關係圖,我上面是媽媽、媽媽上面是阿嬤(我們的共同長輩)、再往下算到舅舅,舅舅就是我的旁系血親三親等(只有爸媽、阿公阿嬤、曾祖父祖母才是直系血親,其他通通是旁系血親)。
而什麼叫作「輩分不相當」呢?俗話說長幼有序,只能輩分大的去收養輩分小的,不可逆倫(?)的意思。所以如果是輩分小的去收養輩分大的就是「不相當」。
#還有什麼狀況要注意的呢?
🎸收養人跟被收養人年紀要大於20(民法第1073條)。
🎸夫妻收養必須要一起收養,不可以只有先生或太太收養(民法第1074條)。
🎸不可以同時被不同人收養(民法第1075條)。
🎸若是先生或太太某一方被收養,要得到另外一方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收養別人的子女要得到該子女的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1條)。
#符合一切條件後,要怎麼收養呢?
並不是通過上面的條件之後就可以直搗戶政機關作收養登記。因為收養這件事情事關重大,必須要經過法院審核。所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必須在作成收養契約後(可在網路上下載),拿著這份契約到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法院認可之後,再到戶政機關收養登記才算完成收養!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舉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台灣鄉土劇會有因為家裡養不起,所以把小孩送給不孕,但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家庭養,經過各種意外後,偶然到醫院驗了血型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其實是收養的,然後開始調查自己身世的劇情……但是收養有像電視劇那樣容易嗎?
🎸什麼是收養?
收養可以讓沒有血緣關係的兩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來建立親子關係,這樣不但能讓原生家庭無法撫養的孩子,可以在另一個安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實現當父母的願望。
收養關係成立之後,收養人就是被收養人的父母,如同親生父母一樣要負擔照顧責任和義務,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的關係,基本上和親生子女一樣。相對的,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喪失,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等,在法律上就變成陌生人。(民法第1077條)
🎸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收養的類型可區分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養父母、原生父母及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依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
2⃣親戚收養:
又叫近親收養,也就是收養親戚的孩子。
3⃣繼親收養:
也稱為他方收養,收養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收養有條件限制嗎?
一.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一般人想收養別人,年紀必須超過對象20歲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別人的情況,則是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例如丈夫40歲,妻子36歲,就可以共同收養正值20歲的A。
二、禁止近親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爺爺不能收養孫子、公婆不能收養媳婦。原則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是不能收養的,除非是再婚的夫妻收養對方的子女,例如A和B再婚,A可以收養B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除此之外,近親之間輩分不相當(包含輩分相同)也不能收養,例如表兄弟姊妹不能互相收養,或是祖父母收養外孫,這種導致倫理輩分秩序混亂的也不行。
三、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收養子女一定要得到配偶同意,與配偶共同收養。除非收養的對象本來就是對方的孩子,或是你的配偶生死不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表示意見時,才可以單獨決定。
四、禁止雙重出養【民法第1075條】
養父母一次只能有一個(組),不能已經給A收養,又想要給B收養,法律是禁止「職業養子女」出現的。
五、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被收養」,這時候就跟收養別人一樣,也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喔!
六、收養合意【民法第1076-1條、1076-2條】
收養會切斷對象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別人的子女,依法要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不管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一樣喔!
舉例來說,C是A、B的子女,你想收養C,得先請示A、B的意見才行。
除非,今天A、B有虐待、施暴等未盡教養義務,或是A、B因重病等情況而無法表示意見,你才能無視對方父母的意願進行收養。
七、無血緣未成年人的「收養必要性」:
如果收養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少,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審核,由先調查「出養必要性」,確認除了收養以外,原生家庭真的沒別的方法讓孩子獲得妥善照顧,才可以進行收養程序。
🎸要怎麼收養?
因為以前會有私下收養的情形,其中衍生出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問題,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人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所以要先找到機構登記,再參加說明會或是課程,經過機構人員評估和訪談、審查收養的人資格,再進行配對,然後觀察雙方適應狀況,之後決定收養的話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要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完成收養作業之後,就可以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等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進行裁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後聲請確定證明,就可以拿確定證明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是其他收養情形,則逕向法院法院辦理即可。
🎸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外國人必須在自己的國家找到和台灣合作的收養機構來媒合。
依狀況有不同的辦理原則:
1⃣夫妻一方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夫妻都住在台灣,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住台灣,配偶住國外:
1.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照跨國境收養程序辦理。
不過依照《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希望讓孩子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長大。
🎸台灣人怎麼收養外國小孩?
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所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的收養過程都必須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 #先到孩子的原生國家,照原生國家的收養程序完成收養,然後將所有收養文件資料帶回台灣。
再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附具相關文件,提出收養符合養父母或養子女本國法的證明文件資料,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要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外文文件要附上中文譯本,然後 #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小時候看完鄉土劇,我也想過該不會我不是父母親生的,不然怎麼對我這麼兇?也覺得別人家好像比較好,想當別人家的小孩,但長大後發現,和家人的關係並不全然建立在血緣之上,有愛才是最重要的。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舉例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直播中】看法規上的字面文意指「過世前兩年內的贈與都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這是什麼意思呢?
【死亡前兩年贈與 併入遺產課稅】
#生活法律一點通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子女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國稅局表示,即使在被繼承人死前已經將財產轉售他人,也不例外,都必須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的遺產,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位繼承人配偶等,也都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即使轉售出去,只要贈與時點與死亡日期之間未滿兩年,一樣須併入遺產。
舉例來說,柯小姐的母親在2017年5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她,隨後柯小姐便在2018年底轉售,而母親在2019年3月過世,此時由於柯小姐受贈到母親死亡期間,未滿兩年,因此這筆房地仍須計入遺產。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柯小姐在2017年5月受贈的財產,若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贈稅法規定,將贈與稅額及土地增值稅額連同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以減輕繳納遺產稅負擔,不過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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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看法規上的字面文意指「過世前兩年內的贈與都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這是甚麼意思呢?如果案例中的柯小姐在母親過世前有受贈到財產,其他繼承人可不可以依據這法條主張因為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要柯小姐把受贈到的財產拿出來給所有的繼承人一起分呢?
2. 如果是另一個情形:母親過世後,才發現母親有大筆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柯小姐在母親過世前2年所受贈到的財產,債權人是否可以向柯小姐討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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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三)早上9:10 #網路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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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舉例 在 公民叮:家庭生活(3)-姻親-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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