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電影論時事】《重案對決》:為了保護家人,你會做到什麼程度?
2009年的《#重案對決》我很推薦看,爽度與討論度都很夠,有肌肉又有腦袋。由《300壯士》的傑拉德巴特勒 與影帝傑米福克斯主演。片中有一句很關鍵的台詞:
🎬 不是「你知道什麼」,是「你能在法庭上證明什麼」
It’s not what you know. It’s what you can prove in court.
他知道兇手就在那裡,但是司法制度無法實現他的正義。
為了被殺的妻女,他計劃了一個精妙天才的佈局、同時報復度又超高,是一部聰明、爽度高,大快人心的電影。
說真的,為了保護家人,我也屬於「#惡即斬」的新撰組理念。
但是,當劇情真的在現實中上演,真的做得到嗎?
接著就來分析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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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用一部台劇來論殺警案,討論在《#與惡》之後,我們這個社會真的改變了什麼?
➡️ https://link.leftymovie.com/RPMMG
大家都有很多回饋與討論
整理 #三個最值得討論的意見:
(建議先看完前一篇的法律討論
👉 https://link.leftymovie.com/RPM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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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包含3項,#怎麼不提後面二三項?
「法普」時間,現行的刑法19條,已經在2005年修訂通過了。
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簡單來說就是,第一項是「不罰」,第二項是「減刑」,到底該給哪個?
判決書第63頁(https://link.leftymovie.com/L3ZPJ)有提到,法官也斟酌這個好幾天,同時專業人員們也花了很多時間做驗證。
在確定他真的是「思覺失調症」後,採取了第一項。
判決書裡面也有詳細交代,為什麼會認定有思覺失調症,其實看完真的會懂。
大家常見的疑問,裡面都有回答到...
而且真的是各方面都有去查,反覆思索很多道後,回答詳盡的報告書。
跟上一篇文章一樣,如果相信專業的話,其實第二項是解決的。(當然,也可以不相信專業啦,那就是另外的討論,也可以。不過本篇先不提,我們先解決更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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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比較大的是 #第三項:
第三項是這麼說的:「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簡單翻譯就是:「故意的不算」
舉個例子🌰:
就跟你知道自己喝酒後開車會撞死人,就不能說自己「酒醉」(失去能力)來減刑。
因為你就等同故意殺人。
不只不算,還要加重罰!
這一點我也覺得非常合理,明知道自己有病,不就醫、不吃藥,就是仗著有法律保護的殺人執照嘛!
上一篇文章沒機會說的,其實就是想討論:
這「#保護傘」是該怎樣修?
是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患者都免死金牌,有沒有什麼狀況是不算的?
這是我上一篇的認知。
感謝大家提供回饋,我才知道這一點的難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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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法律名詞叫做「#原因自由行為」,就會牽扯到一個討論:
「你要怎麼證明?」
你要怎麼證明:
「喝醉 等於 故意殺人」,每個喝醉的人,在喝酒前都蓄意犯案要殺人嗎?
那你要怎麼證明,每個不去看病的,都是故意殺人?
也就是文章一開頭提到的:
It’s what you can prove in court.
看到這邊,一定很多人會說,他搭火車前就買兇器要捅人了,明顯蓄意犯案。
判決書中在這塊,也有諸多的攻防。
不過,先釐清一下。
目前法理的討論是,「兩年前他的停藥」等於「這次火車的路程中就先捅了警察」。
如果可以證明,那第三項就能拿來使用。
何況,兩年前停藥他的說法是,他覺得自己已經好了,繼續看病會影響他去工作。
結果論來說,現行的法律跟證據下,這還不夠證明。
不過這就是為什麼需要一審、二審,檢察官才能針對不夠的地方繼續補充。
(即使有些證明真的天方夜譚,必須 #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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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台灣刑法對於「自醉行為」(酒後鬧事)的法也都還不夠完善,不過我們還是趁前幾年的風頭,不斷地加重酒駕的刑責,試圖更完善 #整個配套政策。
那是不是該輪到精神疾病患者的相關法案了呢?
起碼,我們能不能夠讓執法能力更好執法。
起碼,我們有辦法透過法律,讓患者 #不敢不定期吃藥,必須固定就醫。
🌟新的問題會在哪裡? #怎麼保護你的家人?
問題會在配套,就是大家最度爛的「沒有配套」。
但是配套問題又多又大,已經很多文章在討論了,那我們也就先擺著。
因為,接下來討論的問題更大。
回到最開始的《重案對決》:
為了保護家人,我們會做到什麼程度?
我們都想保護我們的家人,問題是,你的家人是哪一種人?
是被害者,還是可能的加害者?
大家想想看,撇開新聞,你真實遇到「#兇手是精神疾病患者」的機率,跟你「#家人朋友就是那個精神疾病患者」的機率,哪個高?
應該很多人的家族裡、朋友圈,都有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病的未爆彈...
或許發病的程度不一樣,或許發病的時間不一定。
不過,都有個 #共同點:
✳️ 他們隔了一陣子,都覺得自己沒病。
✳️ 一直看病領藥很花時間,會影響生活跟工作
✳️ 他們還是會發病...
我相信歷經過的,都懂這難處。
因為所有人都希望他好起來,不然會管他們,所以他們久了就會堅稱自己好了。
一直看病確實會讓他們不好找工作,反而更脫離社會。
家人也不可能不工作,專職照顧他們。
所以都可能是未爆彈,可能都還會發病。
這不就是《與惡》第一集的重點,「#加害者家屬的困境」嗎?
再次強調,文章一直都沒有要幫誰脫罪,沒有要幫法官脫罪,沒有要幫醫師脫罪,沒有要幫立法委員脫罪,也沒有要幫被告脫罪。
我只是在說現況,#問題就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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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保護家人「不變成被害者」,同時也想「預防他們變成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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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決問題,問題就會來解決你。
特殊個案當然「特殊解」,但是一再發生的狀況,就得解決問題。
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叫做面對問題。
這兩篇文章,都是想大家一起面對問題。
最近有個聰明的小朋友跟我說:
「掉到河裡不會淹死」
「沈沒在裡面才會」
(“You drown not by falling into a river, but by staying submerged in it.”)
我們掉到這問題很久很多次了,不做點什麼才會「沈沒」。
而最不需要做的,就是「沈默」。
我不是法律出身,懂得不多,感謝大家回饋分享。
說真的,這篇也只是拾人牙慧,整理歸納的文章而已。
但是,我在做我想做的事情,去了解我想解決的問題。
關心,了解,行動。
只是為了 #更好。
不用你上街抗議,從最簡單的來就好。
去找同樣關心事情的家人朋友討論。
去找你認識的醫師律師朋友討論討論。
去找你的立委、民意代表討論討論。
就算你是「出一張嘴」、「鍵盤討論」我覺得都好。
只有沈默,才會沈沒。
酒駕判決書看不懂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
酒駕判決書看不懂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周春米 律師/立委 委員是我的好姊妹。她向來是認真的法律人,常給我很多法律專業上的意見。去年周委員也跟我一起召開記者會,揭發花蓮惡檢察官跑去幼兒園,對著小小孩審問的離譜濫權案件。幫小朋友們主持公道。
我知道很多民眾都覺得,現有的法律常常距離民眾很遠。尤其是刑罰的部分,常常會覺得怎麼會判的那麼輕。判決書常常又讓人看不懂,導致很多怨氣。
可是刑法是一個很大的系統,各種原則、標準是一致性的,對罪行的輕重、對是否定罪的判斷、證據的效力,有既定的規則。這套規則很複雜,所以希望各位心急於酒駕案件的朋友,可以稍微花點時間,了解相關立法背後的原理。
在今天的協商後,道交條例下周會接續審議,相信在不久之後就會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