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十分鐘來跟西門慶看警特憲法解析】
剛剛才發現警特也有考憲法,來跟大家分享一下這次憲法的答題方向~
一、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之精神,論述對言論得事前審查之要件為何?(35 分)
1.這題配分35分,比下面那題的兩倍還多
,所以篇幅一定要寫得比第二題還多。
2.言論自由的事前審查,這個是最近很熱
的考題,在司律的熱度完了之後,現在跑
來了警特這邊。
3.言論自由的事前審查,大法官解釋的態
度有轉變,這個一定要寫出來:
(1)早期:看言論的性質,如果是商業言論
,基本上沒什麼要求,都會過關。這邊可
以看 #釋字第414號解釋
(2)近期:大法官最近對於言論自由的事前
審查已經採取了嚴格審查標準,而且設下
蠻多的要件,像是:
①目的必須是為了 #立即難以回復的損害
②手段目的之間有 #直接絕對必要的關聯
③必須賦予人民有 #即刻司法救濟的機會
以上內容可以參照 #釋字第744號解釋
4.小結:所以這題一定要寫得是
(1)事前審查標準的轉變
(2)背出釋字第744號解釋的要件
二、請依大法官相關解釋之精神,論述對監獄受刑人權利保障之範圍為何?
(15 分)
1.這題配分只有15分,而且從受刑人的角
度就可以知道在考最近的一些新的大法官
解釋,不用寫太多。
2.受刑人的權利保護範圍,主要可以從釋
字第756號解釋出發,兼討論釋字第755的
內容:
(1) #釋字第756號解釋 有說,受刑人與一
般人沒有什麼差異,除了人身自由,與人
身自由相關的權利(居住遷徙)之外,都
與一般人沒什麼不同。
→人身自由、居住遷徙保障較少,其他與
一般人一樣。
(2) #釋字第755號解釋 則是涉及訴訟權,
除了 #有權利有救濟 的帥話之外,就可以
呼應一下釋字第756號解釋,其他權利跟
一般人一樣,訴訟權也是喔~
3.所以這題一定要寫 釋字第755號解釋跟 釋字第756號解釋 ~
好了花了大家十分鐘,趕緊再繼續努力啦~
釋字414 744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醫療器材開箱文小心觸法
以科普分享在 Youtuber 圈富有盛名的 理科太太 Li Ke Tai Tai 最近出了點小狀況,因為在影片中開箱 #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工具,被衛生局認定屬 #違法醫療器材廣告,並展開調查,最重可能罰到500萬元。
要提醒網友的是,在我國醫療器材是依據藥事法來進行管理,而一般藥物及醫療器材(依據藥事法,藥物的定義包括醫療器材)的廣告目前受到高度管制:
1.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藥事法第66條)
2. 刊播 #藥物廣告 #必須事前經過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事法第67條)
違反上開規定:
1. 非藥商為藥物(包括醫療器材)廣告,罰20萬~500萬元,沒有限期改善的機會(藥事法第91條);
2. 未經事前核准為藥物(包括醫療器材)廣告,也是罰20萬~500萬元,同樣沒有限期改善的機會(藥事法第92條)。
講到這邊,對於人權比較敏感的網友可能要問,都21世紀了,為什麼政府還可以對 #廣告 進行 #事前審查?
事實上,在美國,也認為商業廣告言論(commercial speech)不受到完整的言論自由保障。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我國大法官也曾經兩度進行解釋:
1. #釋字414號解釋:大法官肯定了對於 #藥物廣告事前審查 的 #合憲性。
2. #釋字第744號解釋:大法官則認為,#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限制廠商言論自由,逾越必要限度,不符比例原則,應屬 #違憲。
從我國大法官解釋來看,大法官對於廣告事前審查的審查態度趨於嚴厲,不過目前對於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的事前審查,還是合憲的,藥事法的500萬罰鍰規定也屬合憲,大家在發表 #開箱文 前,可千萬要小心謹慎呀!
再者,依照一般行政裁罰實務,第一次違法通常是從最低金額起罰,所以理科太太有可能只需要繳納20萬元的罰鍰;當然,衛生局也可能主張廣告效果巨大,觸及人數眾多……而加重處罰,但是應該不至於罰到500萬。
最後,不管罰多少,最後應該醫材廠商都會幫理科太太出錢,以這次媒體報導篇幅來看,就算罰到500萬,廣告效益都划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