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司法中立,加深民眾對司法信任】
近日國民黨與親民黨及無黨團結聯盟的委員,共同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一期預算審查提出釋憲案,我們認為此次審查方式違反憲法第六十三條保障立法委員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的權益,故於今日的委員會我們再次請司法院代為提醒大法官應當秉持司法中立的原則。以民國89年的釋字499號解釋為例,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經大法官會議後認定為違憲,而此次前瞻預算所違反之法條過為已甚,所以我們期望新上任的大法官能捍衛國家民主法治的精神,做出中立的判斷。
甫剛結束的司法改革會議爭議不斷,此次司改重點就是為了讓民眾對於司法重拾信心,近年我國民眾對於司法的信心不斷下滑,這是我們所不樂見的,司法體系身為捍衛民眾權益的最後防線,若是無法令民眾信服,那將是國家莫大的悲哀,司法改革相關條文將於年底陸續送進立院,我們將會積極督促司法院,務必提出適合我國民情的相關法律修正,以期我國司法體系能有嶄新的一面,重拾民眾對於司法的信心。
林為洲服務團隊啟
釋字499重點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略盡棉薄】
第二次到立法院參與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
到目前為止,許宗力老師的「再任」問題,似乎是主要的討論重點。
相對於此,我更重視的是:
1. 司法改革的方向
尤其是是否依循之前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建構金字塔形的法院結構。
2. 司法對行政及立法的監督制衡
尤其在現行體制下,總統每四年即可提名過半數或近半數的大法官,尤其在總統掌控立法院多數的情況下,司法對行政及立法的監督機制將形同具文。
3. 提名整體的妥適性
本次七位被提名人中,僅有一位是女性,比例不及三分之一,似乎不符合性別平等趨勢。尤其蔡總統是中華民國第一位女性總統,卻未於大法官提名注意性別平等政策,令人遺憾。此外,本次提名四位學者(兩位留德、一位留日、一位留美)、一位律師、兩位法官,但沒有提名任何檢察官,是美中不足之處。
【泰鼎動態】
本所合夥人葉慶元律師今日應立法院邀請,以學者專家身分,出席司法院大法官並為正副院長同意權行使公聽會。
葉慶元律師於會議中指出,本次七位被提名人中,僅有一位是女性,比例不及三分之一,似乎不符合性別平等趨勢。尤其蔡總統是中華民國第一位女性總統,卻未於大法官提名注意性別平等政策,令人遺憾。
此外,本次提名四位學者(兩位留德、一位留日、一位留美)、一位律師、兩位法官,但沒有提名任何檢察官,是美中不足之處。
葉慶元律師目前兼任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並在東吳大學法學院講授美國憲法課程,曾參與大法官釋字499號等案之釋憲聲請,具有豐富之釋憲實務經驗。
釋字499重點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民黨不要再硬ㄠ了,召委張慶忠30秒送院會存查無效的重點根本不是在沒有錄到音,而是未依循立法院議事規則之法定開會程序進行,昨(24)日聯席會議已將張慶忠的違法問題寫明於提案中,經聯席會通過正式做成決議(決議內容如下),並已將該決議行文本院議事處,議事處也已經將張慶忠所做的無效決議所為之失效審查報告退回內政委員會(詳見公文照片),因此程序委員會根本已經沒有國民黨堅持張慶忠「已送院會存查」的案子了,完全不知道現在國民黨團究竟還在亂吵什麼?醒醒吧!議事處已經沒有案子,連這種議事程序都搞不懂,究竟要逼王院長在院會處理甚麼?
案由:針對立法院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台立內字第1034000117號),有關函復議事處為院會交付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為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案;茲因103年3月17日內政等8委員會聯席會議之會議過程,嚴重違反102年6月25日院會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等所定之開會法定程序,因此會議過程暨決議,實為違法無效,業使審查報告失所附麗而失其效力,爰此,本聯席會議應即作成如下決議,並立即函知議事處,決議:
一、民國103年3月17日之會議無效;
二、前函復議事處之審查報告實屬無效,議事處應將無效之審查報告立即予以退回。
說明:
一、民國103年3月17日之會議主席張慶忠並未在主席台上主持議 事,且未進行宣布開會、發言討論、審查議決等法定議事程序,即逕自宣布違法決定,嚴重違反民國102年6月25日所為之院會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章至第六章所定之開會法定程序,立法程序實有明顯重大瑕疵,依據大法官釋字342號與釋字499號解釋所揭,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實屬違憲無效。
二、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當時新增該項條文時,陸委會於提案說明提及其之立法精神與外交部所主政之條約締結一致,而立法院審議條約,是依據憲法第63條及釋字第329號解釋所賦予立法院議決條約案的權力,足見該協議性質絕非「行政命令」,並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行政命令審查之適用,故張慶忠委員所宣布「本案已逾三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經審查,送院會存查」之表示實為錯誤。「協議」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行政命令,且協議涉及人民之權利,更有國會保留原則之適用。
三、在立法程序業違國會議事規範以及逕自宣布已逾三個月送院會存查之表示亦為錯誤,故本聯席會議應決議立即函知本院議事處,前函復議事處之審查報告實屬無效,本院議事處亦應立即將該案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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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能夠議決修憲案的機關,叫做「國民大會」而在#第五次修憲的時候國民大會採用了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來延長自己的任期此舉引發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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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司法院本院職掌行使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審理及公務員懲戒審理. ... <看更多>
釋字499重點 在 [考題] 憲法一題(釋字499) - 精華區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請問
Q.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憲程序違反議事法則,
實質內容違反下列何項原則,應屬無效?
A)國民主權原則
B)民主原則------------------------正解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瑕疵已達明顯重大程度,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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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原則??
如果題目問的是:延長任期的話,才是選 國民主權原則。
請問我的說法正確嗎?
看到499號直覺就是國民主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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