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警界風波不斷,段宜康日昨在臉書上表示「要人家出錢必然付出代價」,點出了警界目前的窘態,有很多警消執勤時的裝備及配備,對於員警應該要做的照顧,#政府都沒有編列足夠的預算,導致從所長、分局長、局長,甚至署長都要去委身尋求贊助,#去當丐幫。甚至徐國勇部長先前在回答我的質詢時,也曾沾沾自喜地稱自己去幫警察同仁募了很多把電擊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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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些不應該是常態,更不該是連部長都拿來向我邀功,告訴我他如何為警消的裝備奔走,運用人脈募集。我感到無比地悲哀。警消人員是執法者,也是國家的公權力象徵,#國家理應提供完善且良好的設備,而不是我三不五時聽到同仁在「靠北警察」或是私訊給我反應「密錄器要自購」、「防彈背心只能接替學長的」、「警車沒有錢保養都是所長自己貼錢」等問題,更甚者,在楊庭豪殉職案發生後,我作了調查,才發現同仁外勤時所使用的(合乎安規的)安全帽也沒有統一配發,而這筆發給全國同仁安全帽的預算也不過是 #區區一千六百多萬,主計總處也不願意讓警政署編列,執意要各縣市政府自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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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再地忽視同仁的需求,可以說是種下了「因」,換來的就是近來形象、士氣大傷的「果」。而打擊員警士氣的不僅只有最近的幾件大案,已經2021年了,三年前的釋字760案所衍生出來的員警升遷遙遙無期問題,也連帶影響到其他的升職班期的分發。這些人辛苦工作,累積足夠的資績,參加佐一二三類的考試,考取後認真上課,結訓後卻看到還有一堵三千多人的高牆擋在面前,就連即將畢業的警佐1、2、3類與二技生,也不曉得何時可以派任派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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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爛攤子,我希望內政部作為警消的大家長,能夠儘快地解決,而不是只會作秀般地一直講「我們有掃黑的決心」、「我們會當警消的後盾」云云。真正能成為同仁後盾的,#是我們努力工作要有相對應的回報,#是我們出勤時的裝備不再老舊,#是我們開的警車、#騎的摩托車有定時保養,#是我們維護治安打擊犯罪時,#全國老百姓給我們的肯定與讚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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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60案年終報告!
#釋字760案 出爐迄今近3年,對警察組織的影響,不只是到警大完成受訓侯缺的數千同仁,也連帶衝擊整體的警察教育、訓練、與警政效能。
我從就任以來,一直透過 #委員會、 #院會質詢、 #國是論壇 與 #協調會等,不斷重提這個對警消影響重大的議題,更利用 #審查預算 時要求 #警政署、 #內政部、 #銓敘部、 #人事總處 及 #行政院 積極面對處理。
目前仍有高達2835位取得巡官資格的同仁尚候缺待派,警政署已訂出了派補原則,也修編增加1,287個九序列職缺。至於轉任其他行政機關及提高年功俸優退方案都還待繼續努力,雖然這條路漫長而艱辛,我會堅持下去!
身為警消代表的立法委員,我會 #持續關注這個問題,同時也要向大家報告,在立法院還有很多重要的議題,例如萊豬問題、警消退休金與公務員脫鉤處理、警察勤務及健康權…都需要我去努力推動,有關760的問題將隨時說明在立法院的進度,會隨時報告推動情形,#不再定期 在每月的1日、15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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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經我多次督促,警政署終於11月30日由主任秘書方仰寧主持召開「中央警察大學各班期畢(結)業侯缺人員派補原則會議」,節錄會議結論候缺人員派補規劃如下:
(一) 報考入學人員以班期為單位,按各期畢(結)業日期依序候缺,同班期同時間派補,同日畢(結)業者視為同一班期同時間辦理派補。
(二) 警佐班第4類人員依「司法院釋字第760號案釋憲聲請人及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練計畫」第17點規定依序候缺,視缺額情形並參據報考入學人員派補人數,相對提列一定比例職缺派補。
(三)上揭班期應視缺額情形並得配合巡官等同序列職務人員統案請調作業期程辦理派補。
警政署訂出派補原則,我也會持續督促儘速進行派補作業。
另有關於修編增加九序列職缺案各縣市警察局已報警政署核復,合計增加1,287個九序列職缺,當然這還要靠大家的影響力請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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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升官等是否等同三等?能否取得任官資格與訓練資格(四個月)?
如果升官等通過能轉到一般行政機關那麼將可升薦六以上的職務
如移民署...
公務員這角度來看是等同的
但是就警察官職分立來講,取得升官等不等同三等,但一樣取的警正四階的資格。
在於說你的職位無法讓你佔到警正三階而已
有人說升官等可以去受訓四個月藉此取得巡官資格
如果按照公務員任用法的邏輯來說是沒錯的
但警察就是會有特別規定
下面有最下方有法條可以自己參照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在法規中已經把升官等不在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中
100年後為何三等可以直接派任巡官?
原本在公務員三等考試就是一種任用考
用人機關將名額釋出,考試完畢訓練合格就直接派用
而101年開始只是回歸常態而已
乙等警察特考與三等警察特考的差異
乙等警察特考採及格制 亦即是滿60分為考試通過 跟檢定考試差不多了
(乙等部分再研究一下) 93年前
三等警察特考採名額制
待續...
以下是107年3月21日警大內部的討論
現在看到的只是正在發酵的問題
資料來源
https://goo.gl/gvF6a8
法規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中央警察大學洪文玲教授: (引言人)
6 千多人在三年内陸續從「佐 4 類班」結
訓,取得升職資格,回原任職機關等待派補巡官缺(依通過特考年
度、名次值、現職陞遷序列等順位編號造冊列管公告,依序候缺派
補)。警政署以行政命令,規定各警察機關應優先讓警大應屆畢業生
(包含大學部、研究所、警佐班 123 類)派補,尚有餘缺,再從渠等
佐 4 類擇優派補。光靠一紙無法律授權的職權命令,是無法限制符
合資格之人請求補實之權利。可預見的未來景象是,這 6 千多人已
從釋字 760 號解釋學到「愛拚才會赢,權利要靠爭取得到」的教
訓,不會乖乖地聽從安排,有缺就要爭取,非法律明定,機關如何
拒絕已在本機關服務多年的同事優先補缺的請求。地方政治關說的
壓力,亦將帶給地方警察首長壓力。拒絕派補,既無法源依據,當
事人若提行政救濟,機關也站不住腳。後續發展,警大畢業生派補
前途堪慮,是否有重蹈當年臨編巡官的可能。再者警大減招、停
招,三特減額、停辦。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預防學系蔡庭榕副教授:
1.本案訓練性質定位為「警察教育條例」之進修教育,於警察大學
警佐班增開第 4 類班期,受訓 4 個月,為兼顧警力運用及教育訓練
品質,以在警察大學教育訓練 2 個月及在實務機關實習 2 個月內涵
辦理,並規劃自 108 年起至 110 年止 3 年內分梯次完訓。
(四) 臨編巡官恐再起,龍年效應會發生:縱然無缺亦應派為臨編巡
官(因巡官之年功俸不同於警員),以符合個人最低權利保障。因
此,內政部第 2 點之採「原機關候缺派補、擇優陞任」,是否可行,
不無疑義。然反之,短時間招訓太多將導致龍年效應,意謂著警察
人力計畫不完善,恐亦立即造成大學部、二技、年特班及警佐班之
減招效應。例如,過去羅張署長時代在二年內招補大多員警,後來
恐導致影響素質,亦產生渠等升遷、退休之龍年效應。
(七) 內政部第 3 點應最重要與須最先完成:其指出「積極推動以適
時、適度增加地方警察機關巡官員額方式,改善基層員警陞遷體制
及職務結構,增加員警陞遷機會,並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以尋求支
持,朝修改地方警察機關組織編制方向努力。」應可將部分警員編
制修改為「巡官」,以使倒圖釘型變成「金字塔」型之合理組織編
制。允宜與「考試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一次將「巡官」職缺增加
至足以吸納此些員額,始能符合各相關需求,並可對「系統性」與
「整體性」之警察招考、教育訓練及任用升遷制度之影響衝擊降到
最小。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黃翠紋教授:
二、可能會影響警大大學部、二技、研究所的招生。比較大的衝極
可能是行政系,包含四等特考基層員警。
五、關於如何擇優派任,目前尚未有細部規劃,若巡官名額需要調
整,當然會增加國家經費負擔,而部分縣市政府恐負擔不起,從前
瞻計劃、長照 2.0,到現在政府推出社會安全網,都需要增加國家
經費,是否有餘力溢注到警察人事,也是擔憂之一。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副理事長章光明教授:
二、雖內政部認為,全盤處理不會影響警大招生與派任,但這事實
上會引起這 5,000 多人持續爭取更多更快派任,需耗時 10 至 15 年
才能消化這些人,這些人的派任順序也會有爭議。此外,還有 5 萬
多名基層員警,會抗議未來 15 年都沒有升遷機會。其中升官等人員
被犧牲,會變成相信制度的人,反而吃虧,他們因此也會抗議。在
這衝擊下,若未能先爭取擴大巡官缺額,對於警大的招生,勢必產
生衝擊,甚至停招、廢校。過去警大畢業者對臺灣國家、警政發
展,是功不可沒的,未來的衝擊效應超乎外界及學者想像
統計至 107 年 2 月警察機關各陞遷序列現有名額
1 序列─12 人
2--11
3--176
4--521
5--661
6--3340
7--3284
8--1709
9--3193
10--13099
11--39758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洪文玲教授:
針對兩校議題,合併很簡單,但是是併到內政部或警政署?併
到警政署,則是警大廢校,併到內政部則是警專廢校,這是政治問
題,不是法律問題。至於警政總署,是大家的期待,但面臨的聲音
是,是否會被質疑警察國家?這兩個觀點,是政策尚未被接納的因
素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
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
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
格。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
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
試及格。同項第二款所稱依法升官等任用,指在本條例施行前後,依法
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而言。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四個月之
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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