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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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型正義,國民黨是無知還是無恥?
#國民黨不懂為何追黨產是無知
#國民黨以訴訟拖延不還錢是無恥
#提法案洗白不如先還黨產更有誠意
#不當黨產768億元目前僅追回1425萬元
今天國民黨江啟臣主席面對記者詢問,回一句:「不曉得為什麼轉型正義一定要扯到國民黨的黨產?」
國民黨真的不曉得嗎?當然不是!
國民黨過去阻撓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從成立到執行的紀錄斑斑:
2016年6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黨產條例,國民黨團暴力杯葛、拿麥克風砸主席台,還讓立委賴瑞隆掛彩流血。
2016年7月,立法院院會審查黨產條例時,國民黨團提出294個變更議程案,杯葛院會一整天。
當年年底審查2017年總預算時,國民黨團為了阻撓已經立法的黨產條例,繼續惡意杯葛,直到為此召開臨時會審預算,國民黨還提了四千多個臨時提案癱瘓議事。
這段期間,江啟臣、蔣萬安既是立委,也是當時國民黨團的重要幹部。
這段才幾年前的事,兩位是忘記了,還是不敢想起?
當立法通過成立的黨產會開始清查追回黨產,國民黨決定用訴訟開始纏鬥。於是提起四十幾件訴訟,讓黨產歸還遙遙無期、進度緩慢;直到去年,才終於被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打臉,確認黨產條例沒有違憲!
面對不當黨產的歸還,國民黨一手頑強抵抗,另一手拼命脫產。根據媒體報導,國民黨不當黨產768億元,目前僅追回1425萬元。
除了不當黨產不願歸還,國民黨也阻撓轉型正義最重要的任務,歷史真相的求得:國民黨阻撓促轉會合法徵集的黨史檔案,想要繼續遮掩黨國不分的歷史。
去年促轉會調查徵集國民黨的黨史檔案,國民黨鋪天蓋地抹黑促轉會是 #新警總、 #威權復辟,極力反抗國民黨的內部檔案被公開。
根據媒體報導,今天國民黨主席江啟臣主席的發言,對於轉型正義是種侮辱!甚至為過去國民黨暴政,現在阻撓的惡行,一句 #道歉 也沒有。
國民黨如果真的不懂為甚麼國家要立法推動轉型正義、追回不當黨產、找出政治檔案與歷史真相,那就是無知!國民黨如果明知該還黨產,該公開政治檔案,這些年卻一直杯葛黨產會與促轉會成立、訴訟拖延欠債不還、阻撓促轉會徵集其黨史檔案,今天還公然裝不懂,那就是無恥至極!!
國民黨主席江啟臣,以及即將參選台北市長的蔣萬安委員,若是真誠要面對轉型正義,處理國民黨的威權迫害責任,那就是促成國民黨以黨的名義,對被國家不當判刑、不當沒收財產等侵害人權,以及黨庫通國庫等惡行 #公開道歉,這才是轉型正義的第一步!
至於蔣萬安委員的提案,應該是#國民黨道歉 之後,由國家協助處理過去 #國民黨國時期兩蔣政權 #所犯罪行 的賠償,這是促轉會正在進行,也是國家該做的基礎工作。
回復威權受難者權利,不僅該做,而且應該盡快做,促轉會早已準備好草案,但立法後勢必要大量人力調查案件、編列大筆預算,彌補國民黨威權時代犯下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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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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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央│律師高考及格政大法律系畢業、東吳法研所、台大法研所.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