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底,彰化縣喬友大樓火災釀成四死悲劇。其中,一位消防員不幸殉職,引發各界對消防員權益的關注。在消防員基層團體的倡議下,消防員因《工會法》限制,不得組織工會的議題也因此再度浮上檯面。
針對消防員組工會議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上週舉行「別再殉職換改革,盡速開放組工會」記者會,再次呼應基層消防員訴求,呼籲 #儘速修法開放消防人員組織工會,提升消防員勞動權益。
除了透過修法,我們也要邀請各位朋友與我們一起加入連署聲援消防員組工會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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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記者會由時代力量中壢區辦公室林佳瑋主任主持,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王婉諭三位立法委員出席,並邀請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社會發展部主任王英倩一同參與,共同為爭取消防員成立工會發聲。
#殉職憾事不斷才換來緩步改革
邱顯智委員指出,過去十年來,第一線消防員因公殉職的憾事不斷發生,已經有 42 名消防員不幸犧牲。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 2015 年新屋保齡球館的違章工廠大火案,共造成 6 名消防員殉職。而在短短四年後,2019 年的大雅火災案,再度發生無人受困的違章工廠火警,造成 2 名消防員殉職。
邱顯智進一步說明,時代力量長期關注消防員權益,於 2018 年起強力推動《消防法》修法草案,最後在2019年大雅火災後終於順利通過,保障消防三權,包括資訊權、調查權及退避權。透過這項改革讓消防員能夠擁有火場的完整資訊、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境可以及時撤離、發生意外事故後基層能夠介入調查的權利。
邱顯智表示,長年來因相同原因造成多名消防員殉職,而問題卻從來沒有根本解決,甚至被外界譏為「今日公祭,明日忘記」。因此,在《消防法》完成制度改革後,要更進一步讓消防員擁有工會,才能透過工會機制,強化基層消防員溝通與政府溝通協商的能力。
#破除特殊權力關係 #還權於消防員
王婉諭委員指出,過去政府拒絕消防員組織工會的原因,主要是基於「特別權力關係」。過去公務員被視為國家支配的特殊關係,不得享有一般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組織工會或尋求司法救濟等權利。然而,自從司法院大法官陸續發布釋憲,開放公務員、軍人及學生得透過司法進行救濟,以及羈押被告及受刑人監所的管理措施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情形下,可見「特別權力關係」已逐漸被揚棄,不能再作為阻擋消防員組織工會的理由。
王婉諭強調,先前不斷發生消防員殉職才換來制度一點點的推進。政府應負起作為雇主的責任,站在與公務員平等地位共同協商勞動條件,將制度疏失及職業安全等眼下看不到的問題,透過組織並實質運作消防員工會來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參考歐美制度 #開放警消組織工會
陳椒華委員指出,英國、美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國,均肯定公務人員的結社權,甚至開放團體協商權,如美國就有數十個州允許州或地方政府公務員能有限度的罷工。美國、德國、義大利都有由基層警察或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因而能夠積極得向政府爭取警消人員的勞動權益。
相較之下,台灣不僅限制警消人員籌組工會的權利,消防員甚至必須冒著被解僱或被懲處的風險,才能向政府爭取權益,非常沒有保障。因此,陳椒華認為台灣應該參考歐美制度,讓消防員組織工會,取得和政府對等溝通的管道。
#消防量能嚴重不足 #消防員成血汗勞工
彰化縣議員吳韋達表示,消防員的過勞與人力不足,是各縣市共有的問題。而大法官釋字 785號解釋明確指出,對於外勤消防員而言,不對等的加班補償以及工時保障不佳,嚴重侵害其健康權,顯示了對全國的消防員而言,過勞處境是非常常見的。
吳韋達進一步以內政部消防署 去年12月彰化縣的統計說明,彰化消防員與人口服務比為1:1830,凸顯消防人力嚴重不足。而長期的人力缺口,除了使救災救護的量能不足,更使消防人員的勞動權益與生命安全缺乏保障。
#消促會發動聯署 #盼工會能強化消防員權益保障
消防員工作權利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消促會之所以發動聯署,是因為這十年間已失去太多消防員的寶貴生命,然而制度問題卻持續存在。因此,消促會認為消防改革其實是改革與殉職之間的賽跑,同時,消促會也深刻認知到,消防員在沒有工會組織的情況下,將無法事前與雇主協商基層消防員在工作場域上發生的問題,甚至無法獲得工會在爭取過程中的法律保障,導致消促會的會員和幹部要接受被懲處、解雇的風險來爭取。
朱智宇進一步說明,目前組織工會的連署已突破 2 萬 4000 人參與,其中有包括約 2500 位的消防員參與連署,已佔全國消防人力約八分之一左右,希望能透過連署人數的繼續爬升,讓國家能看到包含整個社會、消防人員及家屬,都是非常盼望並重視消防員組織工會的權益。這次發動和參與連署的民眾,包括過去消防殉職案的家屬,都是為了要求殉職案的真相。
#全教總權力聲援消防員組織工會
全教總社會發展部主任王英倩表示,自1995 年開放成立教師會以來,到 2011 年可以成立教師工會,教師組織走了足足 16 年,但今日台灣的民主化程度已不可同日而語,讓消防員,以及所有政府受雇者取回應有的團結權,不該再等這麼久。
王英倩進一步指出,成立工會後,最大的差別是突顯教師作為勞動者的身分。當社會只看到教師的職業特殊性,會認為教師犧牲奉獻是理所當然。然而,政府和社會常常忘記老師也是血肉之軀,需要合理的工時和適當的休息。當教師可以用勞動者的身分,透過工會集體發聲,能讓政府正視教育現場所需的人力與資源,例如 2018 年成功爭取提高 1493 名國中小學員額編制就是一例,如果沒有工會,這一天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來臨。
王英倩認為,消防員面對的問題和教師相近,社會認為消防員救人救災是天職、不幸殉職是犧牲奉獻,然而消防員的殉職其實就是職災,是可以預防的職災,而預防職災的責任就是消防員雇主(即政府)的責任。而基於教師與消防員同樣受雇於政府,全教總全力支持消防員組織工會,讓工會成為每位在前線奮戰的消防員最堅強的後援。
#消防員爭取權益卻遭清算 #凸顯成立工會重要性
時代力量林佳瑋主任指出,目前消防員因為缺乏制度性的溝通管道,往往只能透過記者會、遊行、申請大法官釋憲等方式倡議消防員權益改革,但往往改革還沒成功,倡議者卻已經被記過、調職、甚至解僱,如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曾申請大法官釋憲,替所有輪班公務人員打開了超勤補償的大門,然而他卻在 40 天之內被記了 42 支申誡,因而被免職。這凸顯為何需要工會制度,讓消防員在爭取權益的過程中,同樣受到法律保障,免於被清算的情況再度出現。
時代力量長期關注消防員權益,並於今年5月於立法院提出《工會法》修正草案,希望能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讓消防員在不被清算、不被解僱、不被威脅的狀況之下,提出對制度的改革建議。時代力量呼籲立法院盡快處理《工會法》修正草案,將其排案審查,並誠懇地呼籲朝野各政黨,共同正視台灣消防員的權益問題,預防悲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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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新北黨部新聞稿】- 新北市消防員權益總體檢,時代力量呼籲盡快補足人員、裝備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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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是「國際消防員日」,時代力量新北黨部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搶救消防員 於今(5/3)日共同召開記者會,為消防人員的基本權益發聲。出席者包括有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副執行長陳姳臻、彭盛韶,以及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翁立思 ,針對消防人員的整體勞動權益進行總體檢,並且提出三大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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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實提出人力補充計畫。
2⃣ 設備補充應兼顧品質與常態性規劃。
3⃣ 合理分配訓練時數、避免過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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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升格已逾11年,#消防員員額依舊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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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消防員權益是時代力量長期關心的議題,時代力量新北黨部過去幾年也不斷提醒新北市政府應該要重新檢視消防預算、消防員工時問題、消防設備的確實補足,以及品質提升。在國際消防員日的前夕,希望透過這場記者會,讓社會以及新北市政府再次重視相關問題,儘速提出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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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說,以內政部消防署最新的統計數據來看,新北市消防人員的編制額應是3,500名,預算員額2,583名,但實際上現有員額卻只有2,357名,新北市消防員服務人口比為1:1,710,等於一位消防員必須照顧1,710位新北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新北市消防服務人口比為全國第三高,過去已經多次提過,但依預算員額來看,新北市消防員的缺額仍然高達226名,是全國缺額最多的縣市。換言之,新北市若按預算名額補足消防人力,則服務比就會降至1:1,560,對於減輕人力負擔與降低工時亦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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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國外主要城市的三位數消防服務人口比,新北市消防服務人口比是紐約的三倍,消防人員的工作負擔與壓力名列世界前茅。消防署曾推動「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陳姳臻呼籲新北市政府也應該要有自己的消防人力充實計畫,真正一步一步達到服務比下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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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消防衣依舊無法替換,#缺乏維護保養評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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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要改變消防人員的職場環境所牽涉的面向很廣,除了人力以外,消防裝備的補充與維護,才能保護好消防人員,進而維持良好的服務品質。新北黨部長期關注消防衣短缺問題,這幾年透過民間的捐款與贊助,儘管今年度達到每位消防人員擁有第二件消防衣,但對於未來常態性的汰換與維護預算,至今仍未明朗。陳姳臻說:「原先擔心的是沒有預算補上第二套消防衣,現在是擔心沒有常態預算維持應有的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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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兩套消防衣的政策,也應該更加重視消防衣的維護管理。依《消防機關消防衣保養維護管理注意事項》規定分為現場與進階檢查,而美國消防協會(NFPA) 則將消防衣的清潔工作分為現場除汙、分隊除汙及專業檢修,消防人員打火結束後消防衣會殘留影響身體健康的污染物質,應該要落實NFPA規範的三個步驟,確保消防衣接受恰當的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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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場除汙的部分,目前台南市、桃園市在消防車上有安裝可在現場除汙的除汙灑水頭,新北市政府應參考該作法落實現場除汙工作。且依照目前新北市政府的作法,經歷火警之後消防衣應該完成的專業檢修,僅僅只有一個月一個大隊約10件可送洗,無法配合消防人員實際出勤的需求,新北市政府應該重新盤點需求,提高送洗頻率與件數,真正符合基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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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美式梯、#救護車全面貼反光條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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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指出,包括新北市在內的消防單位,除了消防衣,包括消防梯、救護車反光條等消防裝備仍舊不齊全。目前,台灣多數消防單位所使用的梯子為常見的工業雙節梯,承重為150公斤,但消防員穿著全套設備的重量就100公斤,只要救援一名體重正常的成年傷患,就會超過其乘載重量,加上雙節梯的不耐熱性,除了會增加救援的困難,更會陷救援人員於高度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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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說,2019年台中消防隊演練時,雙節梯下墜引發爭議,時代力量黨團當時就曾召開記者會,表示應該要精進裝備並且檢討使用年限。去年(2020)高雄市消防隊在進行編組訓練時,也因為雙節梯卡榫鬆脫,導致模擬演練的消防人員脊髓骨折。相較於雙節梯,美式梯承重與耐高溫的能力較高、卡榫的設計以及配置的拉繩符合救災需求,且有溫度示警及即時檢測功能,彭盛韶呼籲新北市政府應考慮全面,或者漸進式地更換安全性較高的美式梯,其表示,雖然兩者在預算上有所差別,但安全防護不應該打折,沒有什麼事情比生命安全更重要,市府莫因裝備問題而誤了保障消防員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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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雖然救護車貼反光條還不是法律上的必需設備,但這幾年臺北、臺南與高雄等縣市都開始將救護車的外觀加上「巴騰堡格紋(Battenburg markings)」的反光條,目的是為了增加車輛的辨識面積和夜間能見度,可以保障救護車的行車安全,以提升救護效率。彭盛韶認為,新北市是全台人口數最多的縣市,當其他五都開始設置反光條,新北市就應該更積極推動將救護車貼上反光條,一方面可有效促使其他用路人及早警覺、安全避讓;另一方面也可加強救護車的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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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依照職業安全的精神,雇主本有義務提供受雇者符合安全標準的器具及設備,更遑論是工作風險列在保險6級的消防人員。目前新北市政府經常利用民間捐贈來補充裝備,但一方面又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的精神,二方面無法確保常態性的設備維護與汰換,難為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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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討消防人員勤務繁重、#訓練密度過高,#避免消防員過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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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立思表示,近年來,新北市消防局為了提升「消防救災救護能力」、降低傷害,開設了不少訓練課程,例如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特種搜救基礎訓練、救助隊訓練等,「並規劃許多超越消防署要求之勤業務評比項目。」當時程相近,各科室訓練、勤業務皆壓縮在一起時,是否會造成各消防分隊人力調度上的壓力,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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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每年的龍舟賽事、支援市府各局處非三大消防任務之勤業務,新北市消防局都會消耗救災救護人力、車輛器材配合,是否會加重消防人員勤務上的健康負擔、影響民眾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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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立思接著說,消防工作的高危險性,執勤需要絕對集中精神,但以新北市過高的消防服務人口比,消防人力吃緊、消防人員休息時間不足,「符合憲法保障的工時健康權」對消防人員來說更是遙不可及的夢想。先前徐國堯案學長所提的釋字785,已經說現行的勤休與超勤補償制度違憲,有關消防員有效分配工作訓練時數,刻不容緩。是上述的「各科室訓練、業務」排程在沒有有效分配與安排的狀況下,也會導致消防人員「被迫工時上升」配合勤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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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些人力吃緊又勤務繁重的問題。翁立思期盼新北市消防局「除了控管全局訓練流量,更能定期協調各科室、大隊重新研議、檢討各項業務、訓練之時程規劃,避免在隊人力不足導致違反基層消防員健康權、工時上升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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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上述不論是工時分配、設備的需求都應該要納入基層消防員的意見,甚至可以跟消防員協會合作,一起來推動更符合基層需求的規劃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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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陳姳臻表示,在「國際消防人員日」的前夕,希望透過這場記者會,可以讓社會各界及新北市政府更加重視消防人員的權益,並且呼籲新北市政府及相關政府單位,確實提出消防人力補充計畫;補充兼顧品質與常態性規定之設備;並且合理分配消防人員的訓練時數。從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成立,消防員的權益開始被大眾所知,至今經歷了多場殉職與職災,不論是人力不足、設備不足、專責分工等都是老話題了,但是市府目前做的是遠遠不夠,期盼侯友宜市長帶領的新北市政府,能夠針對消防員整體勞動條件的改善進行盤點並提出計畫。最忌諱的是見一個漏洞補一個,缺乏長遠規劃,無助於整體消防環境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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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消防節,向消防人員致敬。
近年來,數十名英勇的消防員不幸因公殉職。每當發生事故時,消防人員總奮不顧身執行災害搶救的工作,為人民的安全而置身險地,而我們除了說謝謝或稱呼他們「英雄」外,我們還可以做出什麼努力,避免悲劇重演?
2018年,時代力量便提出《消防法》修正草案,希望能提升消防人員執行救災任務時的安全。終於,2019年底《消防法》修正三讀通過,「生命三權」正式入法,保障了消防人員「退避權」、「資訊權」以及「調查權」,讓台灣的消防救災制度更為健全。
退避權👉🏻避免投入高風險而非必要的救災行動。
資訊權👉🏻要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必要資訊協助釐清現場狀況。
調查權👉🏻若消防人員不幸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應成立調查會查明真相。
然而,雖《消防法》已修正通過,「調查權」還是出現未能落實的情況。例如去年2月,一位消防人員在火警出勤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而殉職,事後消防署卻不願依新法啟動「災害事故調查會」,這和過去黨團協商的共識相悖。時代力量會持續追蹤「生命三權」入法後的執行情形,確保生命三權能夠真正落實。
除了修正《消防法》之外,支持 #警消人員成立工會 以反映第一線同仁的聲音,一直以來都是時代力量的主張,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去年5月也再度提案修正《工會法》,期望能保障警消同仁的權益,我們呼籲立法院應儘速處理。
再者,釋字第785號中針對消防人員 #勤休方式和超勤補償案 所要求的框架性規範,也應儘速完備,讓消防人員的工時、休時和休假能夠更加明確,同時也應 #提高加班費及補助的預算上限。時代力量也會持續緊盯相關機關,務必訂定出能保障消防人員健康權的框架規範。
時代力量要強調,保障消防人員的權益及安全,不是修完《消防法》便結束了。包括 #違章工廠列冊及拆除、 #補足消防設備、 #勤務回歸救災本業 、 #完善消防稽查制度 以及 #補足超勤津貼 等等,都應隨時檢討和改進。
消防人員在緊急災害發生時奮不顧身地救災,我們也應扮演他們的後盾,持續爭取他們的權益並提升執勤的安全性。消防人員不是想當英雄,他們也和你我一樣,只想在下班後,能夠平安地回到家投向家人的懷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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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關於釋字785. 消防. 2021年12月10日23:15. 請問各位學長姐大大們,這幾年消防人力真的會補足嗎~ 想了解有人知道任何消息嗎! ... <看更多>
釋字785消防署 在 [情報]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 的推薦與評價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5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32005號
解釋爭點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
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
,是否違憲?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
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
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
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
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
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
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
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
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
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
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
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88年7月20日高市消防指字第7765號函訂定發布之高雄市政府消防
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三)依本市消防人
力及轄區特性需要,本局外勤單位勤休更替方式為服勤1日後輪休1日,勤務交替時間為每
日上午8時。」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尚無違背。惟相關機關
於前開框架性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之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
勤時間及休假安排有關事項,諸如勤務規劃及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健康
權保障之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節,隨時檢討改進。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
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及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
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
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之超時服勤,有
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
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
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
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
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內政部96年7月25日內授消字第0960822033號函修正發布之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9年12月27日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
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
當,相關機關應於前開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
理由書
聲請人徐國堯、張家偉分別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隊隊員,認其勤務時間每日
24小時,再休息24小時(下稱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下稱超勤)不合理,於101年10月24
日向所屬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8小時(下稱請求一)、作成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
員之行政處分(下稱請求二)及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下稱請求三),均遭否准,聲
請人不服,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以102公
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不受理請求一及二,駁回請求三。聲請人不服,再向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追加訴之聲明(給付訴訟),將聲請人列入組員或科員之陞任
甄選名冊中(下稱請求四)。經該院認請求一及二,屬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追加之
請求四,被告不同意,且不適當,以102年度訴字第284號裁定駁回其訴;請求三為無理由
,以102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分別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及上訴,
經該院認抗告及上訴均無理由,分別以103年度裁字第191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
駁回抗告,以103年度判字第72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認確定終
局裁定所適用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
、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以
及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上開保障法第 23 條、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
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
定,有違憲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
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
規定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雖未經聲請人聲請釋憲,然與確
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具有重要關聯
性,爰一併納入審查(本院釋字第709號及釋字第739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本件釋憲
相關法令簡稱暨審查客體代稱對照表如附件)。本件經審查後,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一、系爭規定一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
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
剝奪(本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參照)。
行政訴訟法於87年10月28日全文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時,第 2 條特別規
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乃公法上爭議之訴
訟救濟之概括保障規定,明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設訴訟救濟途徑者外,均得依行政訴
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俾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至於因公法上爭議而提起行政訴
訟,自須具備行政訴訟法所定各種訴訟之要件,合先敘明。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其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
無不同,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
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
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
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92年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第 78 條規
定:「(第 1 項)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
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第 2 項)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
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本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僅調整文字
,規範意旨相同)及第 84 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
26 條至第 42 條、第 43 條第 3 項、第 44 條第 4 項、第 46 條至第 59 條、第 61
條至第 68 條、第 69 條第 1 項、第 70 條、第 71 條第 2 項、第 73 條至第 76 條之
復審程序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
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以為救濟之規定。依同
法第 79 條規定,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
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
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是同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稱認為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包括得依復審程序救濟之
事項,且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自無於申訴、再
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況上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
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
請求救濟。是系爭規定一,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又各種行政
訴訟均有其起訴合法性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公務人員欲循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自應符
合相關行政訴訟類型之法定要件。至是否違法侵害公務人員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
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
性質以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且行政法院就行政
機關本於專業及對業務之熟知所為之判斷,應予以適度之尊重,自屬當然(本院釋字第
784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二及三,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等,設定符合憲法服公
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部分,違憲
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貢獻能
力服務公眾之權利(本院釋字第546號解釋參照)。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
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於公務人員權益之保護(本院釋字第491號解
釋參照)。人民擔任公職後,服勤務為其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核心內容,包括公務
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等攸關公務人員權益之事項,自應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
障。
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
參照)。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
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
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
法所不許。
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應
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上開制度設計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
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不得使公務人員勤休失衡致危害健康。業務性質特
殊機關之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基於其任務特殊性,固得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
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惟亦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
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下稱系爭規定二)明文規定業務性
質特殊之機關,得令所屬公務員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實施休息例假制度。同條第 3 項
規定,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實施辦法。行政院與考試院於89年10月3日以行政院(
89)台人政考字第200810號令、考試院(89)考台組貳一字第09025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公
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下稱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其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運
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
班、輪休制度。」(下稱系爭規定三)系爭規定二及三明文排除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
務人員享有一般公務人員常態休息之權利,然並未就該等機關應實施之輪班、輪休制度,
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
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就此類業務性質特
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保障而言,相較於一般公務人員,不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
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考量業務性質特
殊之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
,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
求之框架性規範。
三、系爭規定四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尚無違背
依機關組織管理運作之本質,行政機關就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
,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本得以行政規則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參照)。惟與服公職權及健康權有關之重要事項,如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
仍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又是否逾越法律之授權,不應拘泥於授
權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
迭經本院解釋闡明在案(本院釋字第612號、第651號、第676號、第734號及第753號解釋
參照)。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不在此限。」係有關公務員辦公時間之原則與例外規定,其
所稱「法定時間」,自應包括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所規定之時間。系爭規定二明定
:「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
方式行之。」則為有關公務員週休2日之原則與例外規定。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是有關公務
人員辦公與例假實施事宜,業有法律及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明文規範。
消防機關職司消防法所定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
安全之消防任務(消防法第 1 條第 1 項參照),其外勤消防人員業務性質尤為特殊,非
一般公務人員所可比擬,其服勤與休息時間之安排,自須有基於其特殊業務屬性之權宜與
彈性。是系爭規定二後段規定:「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所稱彈性方式,自包括服勤及休息時間之彈性安排。系爭規定三乃明定:「交通運輸、
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
輪休制度。」基此,內政部消防署於88年6月15日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5626號函
修正發布之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原名稱:消防勤務暫行實施要點)第12點第 2 款規定:
「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8小時,每週合計44小時,必要時得
酌情延長。」(103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為每週40小時)第 3 款並規定,服勤時間之分配
,由消防局「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定之,第20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應擬
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於88年7月20日以
高市消防指字第7765號函訂定發布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下稱勤務細部
實施要點)第7點第 3 款規定:「勤務實施時間如下:……(三)依本市消防人力及轄區
特性需要,本局外勤單位勤休更替方式為服勤1日後輪休1日,勤務交替時間為每日上午8
時。」(103年3月10日高市消防指字第10331090200號函修正名稱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除刪除「勤務交替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外,其餘文字未調整,
條文移列為第6點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即勤休更替採「勤一休一」方式,其
內容未逾越前揭規定之規範意旨,與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違背。
系爭規定四明定服勤一日後輪休一日(即採「勤一休一」之更替方式),係高雄市政府消
防局於外勤消防人力不足下,衡酌其轄區環境特性、勤務種類之主次要及人力多寡等因素
,為達消防勤務不中斷之目的,因地制宜而為之規定。其中服勤一日之勤務態樣,依勤務
細部實施要點觀之,消防勤務之種類有防火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
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及待命服勤等8項業務。勤務實施時間為每日勤務時間24小時
,零時至6時為深夜勤,18時至24時為夜勤,餘為日勤。且勤務規劃須依實際需要妥予規
劃,訂定勤務基準,俾利各勤務執行單位據以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應
注意:服勤人員應在隊用膳;勤務種類,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夜間在勤人數,除主管外,人數在5人以下之小隊,得將值班改為值宿(上開勤務細部實
施要點第6點、第7點及第9點參照,現行規定意旨相同,但依序移列為第5點、第6點及第8
點,其中第5點並刪除「待命服勤」之規定)。足見在服勤一日之消防勤務中,業已注意
並維護外勤消防人員之身心健康。是系爭規定四採「勤一休一」之勤休更替方式,尚難謂
與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意旨有違。惟相關機關於前開框架性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
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之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安排有關事項,諸如勤
務規劃及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健康權保障之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節,隨
時檢討改進。
四、系爭規定五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勤補償等,設定必要合理之框架
性規範部分,違憲
國家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本院釋字第575號解釋、第605號解
釋及第658號解釋參照)。國家對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所付出之勞務、心力與時間等
,依法應給予俸給;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以外應長官要求執行職務之超勤,如其服勤
內容與法定上班時間之服勤相同,國家對超勤自應依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等相當之補償
。此種屬於給付性措施之法定補償,並非恩給,乃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俸給或休假等權益
之延伸,應受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保障。
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
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下稱系爭規定五)屬公務人員超勤補償
之原則性規定,其規範意旨偏重於有明確法定上班時間之常態機關一般公務人員。惟業務
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其勤務形態究與一般公務人員通常上下班之運作情形
有異。以消防機關為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系爭規定三參照),其每日勤務時間為24
小時,所屬消防人員之服勤時段分為深夜勤、夜勤及日勤3時段,與一般機關非全年無休
只有日勤者不同,尤其消防勤務種類繁多、職務性質特殊,尚難與每日上班時間8小時之
常態機關一般公務人員相提並論。況消防勤務尚有保持機動待命之備勤、待命服勤(消防
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第 2 款及第 8 款參照),更與一般上下班情形有別。系爭規定五及
其他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數及超
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
人員)之超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
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
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勞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
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五、就系爭規定六,相關機關應於超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
於系爭規定五及其他相關法律,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外勤消防人員超勤補償事項
予以規範之情形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9年12月27日,依據行政院發布之各機關加班費支
給要點及內政部96年7月25日內授消字第0960822033號函發布之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發布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
及第7點規定(上述第4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併稱系爭規定六),分別規定每月超勤時數
計算及加班費支領上限,以及因公無法補休或未支領超勤加班費之其他敘獎,目的固係在
於對其超勤予以補償,惟上開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系爭規定六對外勤消防人員超勤之評價或
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前開超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
六、不受理部分
末按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
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
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
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
務,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聲請人另主張行政法院(現已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335號判例及警察人
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部分,查上開判例及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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