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 #憲法法庭
明天早上,大法官即將針對王光祿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
台灣的原住民族到底可不可以持有獵槍狩獵?相關法律有什麼問題?憲法上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看辯論之前,先帶你快速入門:https://plainlaw.me/2021/03/08/ta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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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狩獵釋憲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106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同時卑南族獵人潘志強,因為獵捕兩隻山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刑六個月。族人黃嘉華用空氣槍獵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能被判處最低九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在這次釋憲案中合併審理。
停止汙名與刑罰入罪,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狩獵是原住民族與生態萬物共存的生活日常,卻被中華民國法律支解成傳統領域、野生動物保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限制。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起訴,甚至被判刑入獄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
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為了讓國家將狩獵權利返還原住民族,更是為了讓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再是不該變成這個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文化」,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住民族權利,勿以刑事犯罪訴訟為手段,讓獵人飽受牢獄之災。
狩獵文化為原住民族生存、實踐人性尊嚴之基本人權,應受憲法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內國法化,自此兩公約條文具備國內法的效力。
兩公約的共同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包含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國家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認識不足,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族人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大法官為憲法價值守護者,應匡正現行法律錯誤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原住民族是活生生、持續生活在當代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
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傾聽原住民族的聲音,理解原住民族文化之內涵。用原住民族的觀點思考,匡正行政機關及立法者忽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脈絡,創設悖離現實的法規之錯誤,以實踐國家以司法作為轉型正義工具之價值。
為此,我們在原住民族狩獵權釋憲的歷史時刻,呼籲司法院大法官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慣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此外,也希望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YflDx0bCJp.../viewform
#308夜宿司法院行動
本次司法院因為疫情關係,僅開放16席旁聽席,我們強力號召原住民族青年加入協助排隊,讓位置可以留給從部落來到的耆老。從晚上十點開始,我們會安排一連串的短講及小論壇,帶領大家了解本次言詞辯論庭的爭點、目前相關法律的問題、及讓原住民族青年分享自己的看見。歡迎所有原青帶著你的故事、歌聲、甚至舞蹈前來,我們一起為獵人守過黑夜,迎向曙光。
集合時間:2021年3月8日(星期一)晚上10:00
集合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Eleng Kazangiljan 0970011403
陳以琳 0988152842
#309狼煙聲援行動
我們將在言詞辯論庭開庭前,於司法院前施放狼煙,詔告上天與祖靈本次行動訴求「獵人無罪、法律違憲!」讓狼煙帶著訊息,送進憲法法庭。(若有族服請著族服參與!)
集合時間:2021年3月9日(星期二)上午8:00(8:00施放狼煙)
集合地點:司法院前(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高涪暄 0919-211-789
Savungaz 0919-36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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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前幾年布農獵人tama Talum打獵被判三年半的新聞嗎,經過這幾年許多夥伴的努力,我們終於走到了釋憲的言詞辯論。屆時也可以好好檢視以下爭點:
🎯1.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部分:我國憲法是否保障聲請人所主張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上述權利之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其性質屬於個人權或群體權或二者兼具?
🎯2.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尤其與野生動物保育之平衡:
👉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之主張如何與憲法所規定之環境與生態保護要求相平衡?
👉野生動物保育是否屬於憲法位階的保護法益?其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
👉國家對於原住民(族)之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得為如何之管制,始屬合憲?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就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是採事前許可制,是否合憲?
🎯3.自製獵槍部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就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而僅處以行政罰。上開規定將得免除刑罰之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魚槍,是否違憲?又上開免除刑罰之規定未及於(自製)空氣槍,是否違憲?
#另外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
📍狩獵活動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意義與重要性如何?原住民狩獵對生態保護之影響如何?
📍傳統上,台灣原住民族之狩獵方式與狩獵工具為何?台灣原住民使用槍枝作為狩獵工具是始於何時?其用以狩獵的槍枝是否僅限於自製獵槍、魚槍?是否包括空氣槍?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有關事先核准之申請部分,與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以及生態保護之間有何關聯性?
📍以上各項如有實證研究資料,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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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受捕獸鋏折磨的小黃,身形日漸消瘦
剛剛已經救到!
終於可以擺脫劇痛,也不用再四處流浪了
🔺️救援影片連結,留言處
https://www.facebook.com/100010617129187/posts/1254774658219760/
🔺️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4條之2
明文規定:不得製造,不得販賣
不得陳列或輸出入獸夾……
違者均處新臺幣一萬五~七萬五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
使用獸夾捕抓一般野生動物
違者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
如果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
罰則提高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示範中捕獸夾與如何幫狗狗解開夾具
【殘害凌虐,斷犬手掌的捕獸鋏】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76100805898030&id=482873861887397
蒐證檢舉捕獸夾
https://partners.ltn.com.tw/article/6445?fbclid=IwAR1WE6IG-kcg_tDqRn218Bb_GRcbRLVt9MVUADYAJ1HBQCX0sXh5UVtmX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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