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跟別人的談話,能不能錄音?可不可以在法院當作證據?
許多保險行銷人員都問過我這樣的問題:客戶與別人發生糾紛,拿著錄音檔案要我聽,順便問這個錄音檔,可不可以拿到法院當證據?我該怎麼回答?
大家還記得幾年前一位女性主任檢察官創下貪污紀錄被起訴的案件?最近她被判刑十二年了。我看到最高法院這個判決,發現有一點值得我們關注:私人間談話錄音的合法性。
情形是這樣的:電動玩具業者在行賄的時候,將自己跟收賄檢察官的白手套的對話錄了下來,以求自保。事後錄音檔案被送到法院當作證據,證明整個行賄經過。
女檢說這個錄音是秘密進行的,不能當作證據,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認為可以當證據,理由是說,自己是對話的一方,將對話錄下來,只要錄音的目的不是非法的(例如為了恐嚇勒索), 手段不是非法的(例如找徵信社側錄),私人間的對話錄音,是可以當作證據的。像這個案件,白手套自己的錄音,法院就認為在手段和目的上都沒有違法,准許當證據。
也就是說,「是以私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倘非出於不法之目的或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無證據能力。」
了解這個判決後,這下就不怕客戶再問這樣的難題了。週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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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證據 違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馬英九三中案
「胡屠戶」北檢標準:權勢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昨天遭起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昨日在大家忙著防颱準備時,馬前總統歷時十二年的「三中案」被北檢起訴。然筆者對程序事項,容有不同意見。
北檢新聞稿或認:馬前總統或為聲譽與重返執政,或為有疑義的黨產避免充公,故損害黨營事業的行為云云。《史記.呂不韋列傳》:呂不韋與其父討論,能迎立君王,所得利幾何?答案是無數的利益。北檢怎能說處分黨產,意圖重返執政,是「不利」於國民黨與旗下事業?況且,當時尚無違憲的「黨產條例」,除非馬前總統有「預知能力」,豈能倒果為因,以此為不利馬前總統的論斷?
北檢新聞稿又稱:馬總統聯合會計與法律專才,企圖規避法律責任;且準備鉅額訴訟費用欲延聘律師;與被約談人員拒絕配合,態度不佳云云。但馬前總統領導國民黨時,政黨業已輪替,動見觀瞻,若無專才,莫非要橫柴入灶?再者,若不能準備經費,延聘律師,難道國民黨還要用義務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況且,刑事訴訟法一五六條,避免以自白為唯一證據,甚至有若遭不正詢問,必須先行調查的規定,被傳喚人豈有必須「丟盔卸甲」的配合義務?
北檢新聞稿復認:馬前總統於聽到錄音帶後,保持緘默,態度惡劣云云。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被告的訴訟權利,著有明文,美國憲法又叫做「米蘭達警語」。馬前總統前開基本訴訟權利,檢方不僅應該告知,甚至若「違反告知義務」,依照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將會使證據能力喪失。既然是法定權利,甚或美國憲法上權利之緘默權行使,怎會是態度不佳?權利行使,怎會做成加重求刑事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二00一民事裁判:「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北檢所公布錄音譯文,有何者「直接」認定馬前總統指示圖利他人,損害黨營事業?且即便民事關係的錄音,尚且必須非隱私,無誘導,才可作為證據;舉輕以明重,今涉及鋪天蓋地的刑事追訴,豈能便宜行事?即便一般民眾,尚不容對檢方「突襲」的錄音證據,大開綠燈;北檢怎會對馬前總統或民眾自辯行為,進行汙名指責?
刑法背信罪,依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一0三年台上字七九四號意旨:必須要違反「民商法精神」方能認為有背信罪成立,以符合「刑法謙抑性」,以免入人於罪。若北檢認為馬前總統「賤價」變賣黨產是背信行為;試問:難道坐以待斃,等著被「查抄」,蛋打雞飛,對國民黨反而不是背信?況且,本案亦無任何確定民事判決認馬前總統民事違法,又何來背信罪成立?
《儒林外史.范進中舉》最搶眼的主角,范進岳父胡屠戶。每個時代,環肥燕瘦,各有客觀的標準;胡屠戶則不然:范進中舉前,是尖嘴猴腮的現世寶,其女所託非人;中舉後,范進則轉為相貌堂堂,其女乃天造地設,珠聯璧合的佳偶。胡屠戶唯一的標準是「權勢高低」。比對現代法治與法律規定,三中案實恐為冷案新炒;且北檢新聞稿的標準,究為大公無私,抑或因人設事?國人自有公斷!
錄音證據 違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偷偷錄下的對話紀錄可不可以當證據用?
最近不少朋友來找吉律時都有這個問題,吉律一次來跟大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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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下來的對話內容,可以當作證據
法庭上並不是所有證據都能用,有時會排除可信度太低、警察非法取得的證據等等。
那民眾在談判或是通話中偷偷錄音、監聽,以免他方反悔或是做為蒐證用,這樣錄下來的音檔,可否作為證據使用呢?
【刑事法院】是採肯定的見解!
舉例來說,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2571號、103年台上字419號、97年台上字734號這些判決,都肯定私人取證的證據能力,也就是說這些證據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而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也都會參照這些最高法院的意見來審理,把偷錄音當作可以使用的證據。
【民事法院】法院會不會採納當證據,狀況不一定。
因為民事涉及僅是財產爭議,所以法官往往會衡量情況再決定證據,
例如,在妨害家庭(通姦)的賠償案件中,為了賠償而重大侵害他方隱私(尤其是私密生活的狀況),這種目的不足以正當化偷錄音的手段,法院比較不會採用偷錄音當證據;
在妨害名譽(講壞話、罵人)的案件裡,有的法官就認為偷錄音合情合理,對當事人的隱私傷害也沒太大,法院在這種情況採用偷錄音證據的可能就較高。
🎸但是偷錄音的行為也可能被刑法處罰
雖然偷錄下來的證據可以用,但如果沒有合理目的或根本是非法目的,偷錄音有可能成立刑法315-1竊錄罪甚至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罪名。
最常見的例子出現在夫妻之間。夫妻中的一人可能懷疑另一方有外遇、劈腿,就找通信社來監聽、錄音。法院大多認為,就算是夫妻之間仍然保有隱私權,不能隨意監控與監聽,懷疑對方有外遇仍然算是刑法315-1說的「無故」竊聽竊錄。
另一些案子,是夫妻中的一人偷錄音,然後在離婚訴訟、給付生活費的訴訟裡提出,被錄的一方才發現這些監聽行為,就去反告對方妨害秘密,有些法院也是判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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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偷錄音來當證據呢?
吉律建議要看不同類型的案子,第一個你是不是在公開場合?還是只是小房間對話? 是面對面交談還是電話溝通?如果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街道上為了存證而錄音,那違法的風險就比較低。
目的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像上面說的「抓姦」就明顯不行,蓄意誘導對方(甚至用暴力逼迫對方自白)也不正當。
在法院判決裡通常都會肯定「保護自己」的這個理由,例如為了和解、傷害或毀損案件中自保而錄音存證,這時偷錄音不僅不違法,還可以拿來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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