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
【作 者】王文宇/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兼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書簡介】
🔹梳理現行法律(包括公司、證交法)規定並說明之,同時釐清法規與實務扞格之處(如「經營階層」意涵),並針對相關的法規命令及「軟法」(如實務守則),一併闡明。
🔹第一部分「總論」扼要說明管制策略與發展趨勢;第二部分「公司治理」與第三部分「法令遵循」,依序介紹相關法規與實務。
🔹收錄28則案例或專題研究,結合理論與實務,除了分析本土的重要案例與事件外,也評論國際性議題,以拓展讀者視野。
🔹參與公司治理的企業家(董事與經理人)、專業人士(律師與會計師)、以及有志學習的法商學院學生,皆可藉由此書一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的重要性。
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914
⭐聯合推薦⭐
⭐賴英照(前司法院院長)
王文宇教授是權威的公司法學者,兼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是他結合學術與實務的結晶,有精采的法學論述,更有實用的專業知識。不論在大學從事學術研究,或在實務界處理企業法律問題,這都是一本案頭必備的好書,特為推薦。
⭐陳 冲(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前行政院院長)
荀子嘗謂:「主其心而慎治之」。文宇教授新著,以法學為經,以人性為緯,多面相剖析公司治理,多層次解讀法令遵循,貫穿其間者,洋溢荀子之道。法遵治理典籍,汗牛充棟,我獨愛2018 Commonsense Principles 2.0,深入淺出,言簡意賅,而Commonsense意謂源自人性,與本書立論,恰相輝映。厥為文宇兄博古通今、學貫中西的最佳註腳。
⭐曾繁城(創意電子董事長/台積電董事)
金管會於2020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可以觀察到過去公司治理較聚焦在董事會職能的強化、資訊透明的揭露,現在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各國開始重視ESG永續發展相關的議題,這個趨勢已經是普世價值,沒有任何企業能夠置身於這股永續發展的潮流之外。
王文宇教授是學術與實務兼具的法律專業人士,多年來致力推動公司治理不餘遺力,並且已擔任創意電子獨立董事13年,對於公司能夠連續七屆獲得公司治理評鑑前5%的殊榮,貢獻卓著。現今 王文宇教授整理並結合其學術的研究和擔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的實務經驗,彙編成冊,推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除闡述公司治理架構、董事當責義務及法令遵循外,對於時下熱門話題如資訊安全及ESG相關議題也有所著墨,內容豐富但言簡意賅,個人深受啟發。
相信這本《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莘莘學子、上市、櫃公司董事和經營團隊及公司治理專業人士會有醍醐灌頂之效,更企盼所有的讀者對於公司治理能夠本於初心,方得始終。
⭐胡星陽(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兼管理學院院長)
公司治理的議題越來越重要,相關的報導也經常出現在報章雜誌。好的公司治理制度要達到兩個目標:消極面要避免公司經營不善,不讓投資人蒙受像大同或康友-KY這樣的慘劇。積極面要促進公司設定正確的方向和有效率的執行。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公司治理做全面性的介紹,兼顧消極和積極兩個目標,充分反映了作者多年來在學術界、實務界和政府單位的經驗,這樣的結合恰恰是公司治理這個領域所需要的。
書中處處可見作者的洞見,值得細讀深思。例如近來有很多討論國內是否應引進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制度,作者就指出SPAC的核心是發起人與經營團隊,而國內的根本問題在於法規上的不足,缺乏這類型的專業投資人。
⭐陳清祥(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
強化法令遵循 落實公司治理
法令遵循制度在金融機構已經行之多年,直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被重罰1.8億美金,才再次被強調。近年來,廣明案(反托拉斯法)、聯電案(營業秘密法)、駭客入侵案(資通安全管理法)、臉書個資外洩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都是提醒各行業應更重視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制度。
欣見文宇兄以多年累積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闡述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各相關層面的議題,輔以經典的國內外實際案例剖析,是一本兼具學術理論與實務探討的好書,研習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制度的參考指引。相信本書定能給產、官、學界帶來啟發和借鏡,協助規劃及落實法令遵循制度,釐清及規範董事監督義務,齊心落實公司治理。
⭐何麗梅(台積電歐亞業務資深副總經理)
王教授擔任台積電轉投資創意電子獨立董事多年,熟諳公司法理論與實務,如今完成公司治理大作,可喜可賀。本書深入淺出,闡明相關法規、剖析治理機制;視角寬廣,既探討國際趨勢,也檢視知名案例,可讀性高,適合所有董事與經理人閱讀。
本人身為實務工作者,在台積電擔任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主席多年,深知追求「永續」是提升企業價值,促進企業成長的不二法門。企業永續之推動,首在於領導人對於永續文化之建立,並將ESG之精神及各項規範融入於企業日常營運及決策中,上行下效,成為企業的DNA的一部分。
本書以淺顯文字介紹ESG、公司治理之法律與法遵面向,深具參考價值;尤其收錄敝公司融合ESG之限制型股票案例,足見理念相同!
⭐林靖揚(Sullivan & Cromwell LLP合夥人)
二十年前在台大法研所師從王文宇教授學習公司法制時,對於老師諸多先進的公司法理念,包括將法人視為不同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間的法律關係的核心重新解構「公司」的概念,深感敬佩,這些理念也成為伴隨我執業十餘載的暮鼓晨鐘。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延續老師一貫風格,跳脫許多比較法著作羅列各國法規和台灣法規進行比較的傳統套路,以台灣本身的法制為骨架,以國內外近年的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熱點議題和案例為發想,將外國法制、實務和學者見解穿插於文中,刺激讀者思考。由於讀者對於相關議題和案例或已於新聞中耳熟能詳,在閱讀過程中極易產生共鳴,隨著內容跌宕猶如和老師隔空時而探討、時而論辯,時而被深深說服,趣味盎然。
本人過去十五年在紐約、香港等金融中心從事證券發行和公司併購等業務,對於本書探討的許多觀點深有所感。尤其,各市場的法制文化不同,絕非「參考先進法制」就能憑空產生適當的法制規範或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例如,一般而言,美國法制長期依賴訴訟和法院形成規範、而香港更借重專業的證券監管機關來防弊。
本書探討了諸多重要的實務案例。如樂陞案引出的買方資金證明問題,在美國並無法規強制要求上市公司併購的買方提供資金證明,但實務上併購案賣方的董事會均會有此要求,以滿足董事誠信義務降低訴訟風險,而香港則更偏向監管機構介入,由證監會要求買方的財務顧問出具資金確認函。又如上市公司併購時的賣方董事會下設特別委員會,在美國和香港均非法律強行要求,實務上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處理有利益衝突的情形,並非所有併購均有必要。再如榮化併購案,如果李氏家族在買方實體的上層結構中有持股,在美國和香港將有不同的披露要求,且在香港更可能導致李氏家族不能在股東會投票等等,均有整體的法制思維支撐。
這兩年朝野倡議將台灣建設為亞洲金融中心之一。跨國企業考慮上市、融資的市場時,除了經濟因素外,法制基礎建設也極為關鍵。同樣的,國際投資人在選擇投資標的時,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也是重要的考量。如本書所強調,良好的公司治理法制必須同時能「興利」和「防弊」。同樣的,當一家公司在考慮其公司治理,例如董事會和委員會的組成、股權激勵制度的設計時,也離不開決策對於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可能帶來正面、負面的行為動機。當然,無論何種制度設計,都無法自外於台灣的法制、文化、主管機關和法院的專業性等,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
閱讀至此,忽聞鳥鳴。轉頭一看不覺天邊已微明。幾個小時的深夜閱讀收穫滿滿,不啻是疫情下在家工作時的最佳精神食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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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質詢重點如下: 1.法務部「洗錢防制新法執行成效」專案報告,內容引用國際租稅正義聯盟2018年金融秘密指數報告(Financial Secrecy Index 2018),吹噓政府洗錢防制作為已獲得國際「極高肯定」,被我當場打臉。 該份報告結論指出「台灣可能成為東南亞的下一個租稅與洗錢天堂」...
錢 清祥 律師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書推薦📚 ▍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 【作 者】詹德恩 博士
【本書簡介】
法令遵循已是全球金融業,乃至於所有企業的重要課題,本書為您解答:介紹法令遵循制度的起源到我國的發展,公司治理中董監及內部人持股申報、年報與內部控制聲明書、公司治理評鑑該如何操作?法令遵循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國內外的發展與法令依據;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法遵重點;在金控法、銀行法、保險法等利害關係人交易準則規定;個人資料保護與金融控股公司跨業銷售案例研究;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與共同申報準則(CRS);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等等,結合案例與現況的分析。
本書提供金融從業人員瞭解法令遵循業務的內涵,可以做為參考工具書;當然,對將來有志從事法令遵循工作的學生,本書更是必讀著作。
聯合推薦
賴英照 司法院前院長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吳當傑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秘書長
陳彥希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
📖本書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lvp
《法令遵循講座》
講題: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金融弊案 v. 法令遵循
🗣主講人:詹德恩 博士
【講座介紹】
◾前言
◾金融弊案範圍與類型
◾法令遵循緣起與發展
◾內控三道防線
◾揭弊者保護
◾檢視法令遵循制度現況
◾建構理想的法令遵循制度
◾結論
報名網址: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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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是現代企業,尤其是金融相關事業的基本規範,其目的在確保企業經營者運用企業龐大資源追求營業利潤時,能在法律許可的框架範圍內活動,以保障股東、債權人及交易相對人的權益。預防金融舞弊的最佳方法莫過於金融業能落實法令遵循,實現公司治理。
法令遵循與倫理有關係嗎、我國從什麼時候開始有法令遵循、什麼內部是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洗錢防制與反資恐與法遵工作有關,以及金融業如何執行吹哨者保護法等,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的「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乙書將提供答案。
著者現為中華開發金控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也是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實務上,曾經長時間服務於公部門,參與犯罪偵查工作;學術上,在大學任教多年,對金融犯罪問題及法令遵循制度尤有深入的研究,在國內外期刊曾發表相關論文,也有著作。「法令遵循理論與實務」乙書,從法令遵循理論源起出發,最後以我國法令遵循的現況與未來結束,目前我國金融業法令遵循工作內容皆有完整介紹。
本書獲得司法院賴英照前院長、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吳當傑秘書長,以及全國律師聯合會陳彥希理事長推薦。完整涵蓋法令遵循業務重要議題,就法遵制度的重要問題作深入的探討,兼具學術與實用價值。無論學生、金融業,或是法律人,對於想要瞭解法令遵循制度者,都是最佳指引。
《擷錄至經濟日報2021.3.22》全文:http://qr.angle.tw/y13
錢 清祥 律師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專業治國,#安心樂活」❤
#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Yl0NG4
📌懶人包👉 https://reurl.cc/ObjLny
📌陳同佳案時間軸👉https://reurl.cc/Yl0NG4
📌《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背景👉https://reurl.cc/Yl0NG4
📌拒絕陳同佳投案 徐國勇:香港為什麼不審?👉 https://reurl.cc/M7y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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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
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刑事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
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當通緝犯於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卻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 #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錢 清祥 律師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日質詢重點如下:
1.法務部「洗錢防制新法執行成效」專案報告,內容引用國際租稅正義聯盟2018年金融秘密指數報告(Financial Secrecy Index 2018),吹噓政府洗錢防制作為已獲得國際「極高肯定」,被我當場打臉。
該份報告結論指出「台灣可能成為東南亞的下一個租稅與洗錢天堂」、「雖然台灣政府在近年已經有努力修正或草擬許多法規,但非常清楚地,仍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等內容,況且台灣在金融透明度甚至比免稅天堂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等還不透明。
2.政府不斷宣示洗錢防制,導致一般民眾在銀行辦事變得非常麻煩;但對於慶富弊案中,協助慶富集團利用非法地下匯兌洗錢至中國的非法行為,為何雄檢卻無具體作為?
3.去年高雄地檢搜索慶富大樓,早就查獲記載陳慶男花錢疏通銀行高層與政治人物費用的「內帳」,為何檢察官遲未偵查?今日法務部蔡清祥部長還在裝傻、耍嘴皮子,表示「不知道內帳是什麼」、「內帳的定義是什麼」,十分離譜。
4.慶富集團陳偉志,今年5月逃亡。事實上,去年4月,檢調早已掌握,陳偉志在慶富弊案爆發前,就已收到風聲,帶著老婆小孩逃亡出境。為何整個偵辦過程中,檢調明知陳偉志有逃亡之虞卻不聲請羈押?面對此質疑,蔡清祥部長竟當場說謊,表示檢察官有聲押。
更離譜的是,去年11月,當時的邱太三部長立法院接受詢答時表示,未聲請羈押的理由「他們(陳慶男等人)已經坦承犯行 」,而顏大和檢察長則表示「不羈押其實也是一種辦案的技巧。」
事實上,陳慶男與陳偉志否認犯行,陳偉志最後更是順利逃亡。
慶富弊案還沒結束,我會繼續追究責任。
2018-9-30 慶富獵雷艦弊案之五大放水:【第一部:消失的密帳】
https://goo.gl/ZKT2bz
2018-10-0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肖律師淘汰與懲戒
https://goo.gl/rn4VZt
2018-10-3 虛偽不實的法務部報告
https://goo.gl/d3C4j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