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花蓮動物友善城市 籲農業處加強捕獸夾查核
我在5月13日本屆第五次定期會總質詢議程,持續關注動物保護議題,由於最近南從富里羅山,北到縣立體育場堤防邊,都有流浪犬遭捕獸夾夾傷的消息傳出,令人痛心,希望農業處有更積極的作為,落實建構花蓮為友善動物城市的目標。
我在質詢時首先引用生態作家劉克襄的一段話:「一個偉大的城市,應該不只是尊重穿著時尚的都會男女,而要也能尊重活下來的野狗。」作為本次質詢動保議題的開頭。
去年6月份第三次定期大會時,我即以「花蓮動物友善城市」為質詢主題,時隔一年再以相同主題質詢,就是要檢視這一年來縣府針對所提的建議的相關工作推動成效。
我首先肯定縣府的努力,包含新上任的農業處長吳昆儒與動植物防疫所所長周黃得榮,以及縣府也已陸續舉辦過動保座談會、動保平台會議,也擬訂了動保自治條例草案等多項作為,此外,像是我力促催生的寵物運動公園與花蓮公立收容中心花蓮狗貓躍動園區也開幕在即,但花蓮縣境內仍有相當多攸關動物權利的問題亟待解決。
今年三月份以來,從南區的富里羅山到北區的花蓮市的德興運動場邊堤防,不時傳出捕獸夾夾傷流浪犬的新聞,犬隻腳隻被撕裂、傷口腐爛、露出白骨、發出惡臭,讓愛狗人士痛心,痛批政府為何仍放任販售、使用捕獸夾。
動保法第14-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可處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我也詢問農業處長吳昆儒,這一年多來,農業處在禁用捕獸夾、山豬吊的政策的宣導與查核、投入人力與設定查核範圍、執行成效。
我在會中也為動保人士請命,由於花蓮縣動物權益促進會以及民間動保志工,在本次定期大會發起一人一信行動,向議會與縣府陳情,訴求包括「狗貓躍動園區的資源挹注需求」、「協助私人狗園土地問題」等,希望農業處都能審慎因應。
另外,我在去年提出,建議縣府訂定《街道犬貓遺體處理作業流程》、以及狗貓躍動園區無寵物火化設施等問題的因應對策,我也持續追蹤進度,要求農業處提出解方與具體時程。
農業處長吳昆儒答詢時指出,上述問題農業處責無旁貸,但最重要的還是需透過政府與民間公私協力,建立起良好的機制,方能妥善解決,目前也都在積極因應中。
縣府的施政不但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長期遭忽視的動物權益也同樣應受保障,下一次的定期大會,我仍會要求農業處交出執行進度的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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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總則第十章,乃就假釋要件、撤銷、效力,以及期間計算為規範。其中第78條第1項有關假釋之撤銷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此為假釋撤銷的帝王條款與鐵律,行之有年,鮮少受到質疑。然而,釋字第796號解釋做出宣告認為,假釋期間更犯他罪,不考慮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之考量,一律依刑法第78條第1項撤銷假釋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此起因於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過於明確,讓法院難有裁量之空間。故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之後效力,受假釋人若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無特別預防之考量者,若一律撤銷假釋者違憲,並立即失效。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此解釋又是一次劃時代的解釋,對於我國假釋撤銷制度產生重大且深遠的變革。另,本期「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吳志光老師,對於司法改革與總統職權議題,從總統找現任大法官詢問司法改革進行現況來破題,從而探討司法改革與總統職權關聯性。同時更進一步為讀者來探討總統職權界線「天花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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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有二個當期企劃。第一個企劃為「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評析」。中國大陸於今年5月通過新民法典,將過去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及繼承法等各種民事立法,加上「人格權法」,而構成新的民法典。在立法過程中,為求效率,主要將過去的各個民事法律,融合司法實務見解,增訂若干條款,編制而成民法典。
中國大陸民法典的頒布,代表著中國大陸民法學術與實務發展的新里程碑。過往對於立法論的爭執,在新民法典公布後,一槌定音,可望學術界開始朝向法解釋論的學術發展方向前進。在開始從事法條規範的解釋前,仍有必要釐清大陸新民法典的特色,及其法律規定的繼受來源,俾利於未來進行精細的法解釋學研究。
🔳為此,由蘇永欽教授從法典學的觀點,發現體系化不足是中國大陸新民法最大的問題,往長遠看,其教義學勢將承擔特別高的成本。中國大陸沒有善用這百年的法典時刻,未於潘德克頓法學的基礎上,重大創新引領21世紀民法典風潮,十分可惜。陳聰富教授則自比較法的觀點,以要約與承諾為例,探討中國大陸新民法對於國際契約法文件的法律繼受,並比較臺灣民法與中國大陸新民法規範模式的差異。
🔳第二個企劃為「企業傳承與市場效率」。在臺灣,多數企業為家族企業,如何有效將財富、企業傳承給其後代,不僅關係家族的持續繁榮昌盛,也能維繫感情及保持和諧。因此現有法制工具是否可以作為財富、企業有效傳承之關鍵,值得探討。周振鋒副教授從臺灣家族爭產案件,談家族財富與企業傳承,指出臺灣法制宜及時修正回應實務需求,俾使家族無需另為海外資產安排與規劃,以提升其在臺灣深耕與茁壯之意願。
此外,林建中副教授以「美國證券法上效率市場的認定」為題,指出效率市場的證明與決定,可以作為損害賠償之判斷基礎,亦得作為推認證券詐欺訴訟之因果關係,因此在證券詐欺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而成為美國此類訴訟劇烈攻防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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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企劃》
🔹#中國大陸新民法典評析
✒只恐雙溪舴艋舟,載不動許多愁──從法典學的角度評價和展望中國大陸的民法典/蘇永欽
✒中國大陸民法的法律繼受:以要約與承諾為例/陳聰富 教授
🔹#企業傳承與市場效率
✒從臺灣家族爭產案件談家族財富與企業傳承──兼比較公司與信託制度/周振鋒 教授
✒美國證券法上效率市場的認定:近年案件發展/林建中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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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吉輪案對中國大陸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立法的審視及完善/王玫黎、焦選璇
◾公司減資對債權人通知義務的法解釋學分析及展開/薛波
◾論財產法總則的原理和啟示──以新《荷蘭民法典》的財產法體系為視角/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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