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員工走路,老闆說了算?]
我們都以為,被失業一定是有原因。尤其沒失業過的人都會這麼想,一定是工作不努力、態度不佳,或是做不出成績……這些都有可能。但是不少時候,原因根本是莫名其妙,套一句俗話說:「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假使知道死因,恐怕會從墳墓裡跳出來,因為死不瞑目,無法安息,就像這位「鯊魚夾大媽」。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說了很多莫名其妙被失業的故事,這一則堪稱第一名。有一家一百人公司占了三個樓層,其中一位四十五歲女員工因為公務需要,每天都要來到最上面一層樓。那是老闆辦公的地方,老闆每天都會看到她,而每次都會翻白眼,還跟人資主管說:
「給她調個工作,別讓她再出現。」
這名員工哪裡知道自己早就不知不覺被鎖定,還每天照例出沒。直到有一天,老闆終於忍無可忍,把人資主管叫來下最後通牒:
「這個鯊魚夾大媽今天不消失,明天就是你消失。」
這名員工到底惹到老闆什麼,注意到老闆的關鍵字了嗎?居然是頭髮上的那個鯊魚夾!是不是匪夷所思?後來我跟一位心理師提到這個例子,他相當專業地反問我:
「這位老闆在過去的成長過程中,是不是有哪位女性讓他感到受創,而她也是用鯊魚夾?」
喔,喔,原來如此。這的確是有學理根據,我們之所以討厭某些人,其實不見得他們本身有問題,而是他們在長相或行為上跟過去我們討厭的人相似,使得我們產生移情作用,殃及無辜。所以這樁被消失事件,未必是鯊魚夾大媽不對。可見得在職場,小則被老闆嫌惡,大則被公司失業,未必錯在自己,而且恐怕連老闆也說不清楚真正的原因,因為那些他討厭的女性早早已經躲到潛意識裡,而難以察覺。
不少老闆或主管都是這類「性情中人」,興之所至要開鍘誰誰誰,完全違反勞基法,很容易反過來被勞動局開鍘,這自然成了人資的挑戰,怎麼讓違法的被失業合法化?
有一名人資主管在臉書上寫了一篇他的日常,提到在他們公司,升遷有所謂三人小組,全是副總級,必須三位都同意才升得了。可是其中一位副總日前很生氣一名員工,二話不說就批了解雇,對方得立馬打包滾蛋。這位人資說:
「升一個人要動員三位副總討論再三,裁一個人只要一位副總動動兩片嘴皮子。」
但是這樣裁員是不合法的,這位人資主管勢必得忙到人仰馬翻,為什麼?在《勞基法》中,不論裁員或資遣都有嚴格條件。比如第十一條講的是資遣,必須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否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口說無憑,不僅必須是事實,還要舉證才行,並且經得起驗證。第一至第三項如歇業或轉讓,或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都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舉證容易,可以提出財務報表來支持。至於第四與第五項就困難多多,有一段流程要走,無法「殺人不眨眼」,不能今天跟員工提,明天就要員工走,必須事前磨刀一陣子才能夠祭出這兩條。
通常,當人資接到老闆或主管的資遣名單之後,都有一定的流程要進行,像是先要跟員工談話,告訴對方公司對他的評價、哪裡需要改善,而公司願意給一段時間讓他改善,比如三個月之後要改善到哪個地步,也就是設一個目標,有具體數值,像是製造不良率必須降到三%以下,或者月業績做到三十萬元等。
假使這名員工是因為能力不足、經驗不夠,公司還必須提供培訓計畫,讓員工有時間精進;或是安排轉調到更合適他從事的部門。這一切該做的都做了,「仁至義盡」、無可挑剔之後,等到改善的截止時間,再來做成果的檢驗。員工若是達標,公司就不能資遣;若是未達標,而且態度不佳,公司在評估之後,確定不留人,才可以辦理資遣。
因此資遣一名員工,不如想像中的容易。當然,能夠做到這樣一絲不苟,還是大企業居多,特別是上市上櫃企業。一般中小型公司沒這麼嚴謹與周全,勞工權益比較不具保障性。偏偏台灣的中小型公司占九七%,勞工占七成以上,散見在網路上的勞資爭議,多半是規模小、勞工以藍領或灰領為主的公司。
現在勞工權益高漲,申訴管道也多,人資都小心翼翼,期待一切風平浪靜。最怕員工事後在網路上爆料,鬧上媒體渲染成波,滾出雪球般的大風暴,重創公司的「徵才品牌」。日後要洗白品牌更要花上數倍的時間與力氣,人資主管還可能因此黑掉,最後變成自己要捲鋪蓋走路。一位人資主管在受訪時說:
「我們最怕公親變事主。」
人資部負責考勤、考績、薪資核定,以及資遣、裁員等事情,一個不小心就會成為萬箭穿心的箭靶,很少員工真正去了解他們的處境有多難為。每次遇到資遣,有經驗的人資會加派保全人員,避免跳樓的不幸,或是設備上的破壞。一位人資告訴我,任職的公司在基隆河畔,他老是失眠,因為--
「夢到有員工跳河。」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提到,在這個時刻,人資有很多技巧可以使用,然而最重要的是不要陷入「誰對或誰錯的無限迴圈」裡繞不出來,按照SOP速戰速絕。不過我訪問過的人資都說,真心很重要,員工都會感受到。像是通常人資會開兩張證明,一張是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員工得以請領失業補助;另一張是離職證明,不寫說理由是資遣或開除,方便員工之後順利求職。
不論資遣﹑裁員或開除,人資主管普遍認為,最高原則是站在員工的立場,關心他,協助他。歸納起來,他們共同認為以下這五件事對員工最實用:
1.算對錢,協助他拿到應得的薪資、資遣費。
2.了解他,協助解決他可能發生的問題。
3.指導他,協助他拿到政府的失業救助。
4.輔導他,協助他找到下一份工作。
5.留電話,協助他離職後的各項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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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推薦目錄: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鄭議員的小編看過來】
鄭聚然議員的粉專今天以歧視性言論攻擊網友時,第一時間的回應是「他不把別人當人看,何必把他當人看?」因為網友發言先不尊重,才會有如此激烈回應。
這不就說明了,這激烈的回應是他本人回的,就算是小編,看起來也是他授意小編這樣回應。但稍晚卻關閉粉專,使出次元切割刀,說小編情緒失控,立刻解除其職務,並對留言的民眾鄭重道歉。
但我相當疑惑,這些留言的立場,與鄭議員先前多次不當發言並無二致,若是這次覺得需要道歉,那之前多次歧視言論是不是也承認自己失言,要一併道歉?
我在當國會助理時,也是立法委員的粉專管理員,每一篇發文都要給主管與委員看過,每一個留言都要得到授權才敢回應,深怕不合適的留言,對老闆造成傷害,我不知道小編是吃了熊心豹子膽,還是覺得這就是議員立場所以放心回應。但無論如何,把過錯推到員工身上,都相當不負責任。
根據勞動基準法,其實也不能如此隨意說解雇就解雇,我列舉三個相關法條。第一、雇主是根據哪一點終止勞動契約?看起來都不符合第11條的要件。第二、目前我們上任半年,小編可能也是工作半年,依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應於十日前預告之。第三、第17條述明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如果這不是幻想出來的小編,那就應該遵守勞基法,更有甚者,我也關心該小編有沒有勞健保及遵守工時規範,我知道許多議員的助理工時都很高,也不一定有完整的勞動權益保障。
議員同仁不只需要性平教育,也需要提昇勞權觀念,若是議會能開課辦理,我們相當樂意推薦師資。時代力量是相當重視性別平權與勞動權益的政黨,苗栗黨部也在每週二晚上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若是鄭議員的小編面臨勞雇糾紛,歡迎來時代力量苗栗黨部進行法律諮詢。
電話預約:037-465009
地址:苗栗縣竹南鎮立達街186號
【勞基法相關條文】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在 劉崇顯 科技思維x在地青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林智堅仍舊在避重就輕回應自己的過失,遭糾正的重點如下:
http://bit.ly/1L61UYI
1. 臨時人員依據《勞基法》第9條之規定,其工作被認定為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活化人力並非勞基法中作為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因此市府違法。
2. 約聘人員的勞動契約屬繼續工作之性質,而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時,同樣適用《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事,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市府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又於終止日之隔日再行僱用,顯然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定的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情事。
3. 新竹市政府與全體約聘僱人員簽訂兩個月短期聘僱契約,並非「業務預定完成期限」,與人事法制不合。
4. 不續聘僱「標準未公開透明」,且「汰弱留強」用詞有損未獲續聘僱者尊嚴,顯有不當。
5. 市府應建立制度化的考核與淘汰機制,與不獲續聘僱人員適切溝通,以符公平正義,並及早告知未獲留用者及未獲留用的原因,以利其工作交接及安排慰勞假,保障當事人權益。
而市府卻僅回覆如下:
一. 監委指稱的95位臨時人員,都獲得續雇,現在也都還在市政府上班,不解為何監委要糾正新竹市政府?
事實:市府當時已有公開裁示要裁撤臨時人員,已顯示出市府法律素養的不足才有此違法的規劃,被糾正於情於法理皆合。
二. 有關針對部分約聘僱人員發出不予續聘通知書上的用詞,業務單位已檢討修正為人力活化。
事實:市府尚未就此不當向約聘僱人員致歉。
三. 監委盼市府針對臨時人員建立制度化考核與淘汰機制一事,市府確實長期沒有針對臨時人員進行考核與淘汰,因此從今年4月起,把臨時人員納入考核範圍,並且通過實施一套明確的管理辦法,以完備具體的考核機制。
事實:市府並未承諾這個考核機制會「公開透明」,弱時行考核但標準不公開,如何知道市府的考核為公平公正的結果?
另外針對被糾正的2. 3. 4. 項市府皆完全沒有正面回應,最重要的「考核機制公開標準與考核過程」也沒有承諾要做到,監督團呼籲市府不要在避重就輕的說「活化人力緩解市府預算壓力有甚麼錯」,監督團要明確的告訴林市長「人力活化沒有錯,錯在過程太黑箱」,請市府對於「黑箱的不續聘標準」做出正面說明並承認自己的錯誤與道歉。
#林智堅 #人力活化 #汰弱留強 #監察院 #糾正 #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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