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爆發勞資糾紛,五位向她追討加班費的助理,現在全被開除了,一個不留。原本依照勞基法,在勞工與資方協議期間,資方(林穎孟)不得逕行開除雇員 (五位助理)。
但是林穎孟拿出勞基法第12條『對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林穎孟在解雇通知書上面對助理所列舉的侮辱言行,包括助理們曾經痛批她『說謊成性 根本韓國瑜』 『誤導媒體指控議員詐領助理費,造成本人身心及聲譽受損』。
而林穎孟所提到的『助理暴行』
則是助理不斷拍打辦公室門長達3分鐘之久。
關於這件事我有問助理
助理表示,他們的團體協約已經透過工會正式委托兩位主任擔任協商代表,依法規定,#雇主不能私下跟個別成員討論協約內容,協約代表也一再提醒,結果林穎孟卻單獨約談其中一位助理,希望他同意變更勞動條件,但該助理不肯,並傳訊息向其他四人求救。
當時林穎孟將門反鎖不給其他人進入,所以其他助理們才會在門外敲打門板長達三分鐘。
事後林穎孟再以他們敲門的行為
來認定為暴行、造成身心受損
我覺得並不合理。
#退一步來講
#是不是暴行或言語侮辱也不是雇主單方面認定就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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