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分享過關於韓國「泡菜」的文章,這回來分享一下關於韓國的地鐵文化。
---------------------
這些在首爾地鐵幹活的「雜商人」,年齡多在 40 歲以上,大至 60 歲左右,不分男女都會從事在地鐵的銷售買賣。一般他們多是因為從1997 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後,大批中小型財閥當時支不抵債,結果需要解雇一大批未踏入退休年齡,但被迫提早退休的中年人。這些失業人士因未有充分預備退休生活,同時被分派的遣散金也不足以他們未來的生活,但也未有足夠技能再次投入勞動市場,最終只能拿著僅餘的積蓄與遣散金,開始了當在地鐵雜商人的生活。
就是因為大批遣散潮的出現,加入成為小販也不困難,2000 年後因而蘊釀了一大班在地鐵進行買賣的雜商人。早於 2005 年以前,根據韓國鐵路安全法,禁止在地鐵車站內進行擺賣,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 3 個月並罰款 5 萬韓圜 (即約港幣 $356)。但依然不少雜商人選擇鋌而走險,過著他們稱為「007式的販賣時代」。後來因為社會風氣改變,首爾地鐵公司也改變法規,把一律在地鐵內進行非法買賣的定額罰款為3萬韓圜 (即約港幣 $213)。雖然如此,但面對著一次被捉後便要繳交一整天的收入為罰款,不少雜商人只能拖著罰款而不交,艱苦地生活著。
有見及此,就在出身於公民社會的首爾市市長朴元淳在上任後,深感社會不少人依然對這些咬緊牙關過活的雜商人抱有歧視心態,所以便在上台不久後,把有歷史以來在社會大眾習慣使用的「雜商人」一名,易名為「移動商人」。因為他堅持貧困不是一種罪過,在改變社會人士的心態之前,更重要的是把這批人的名稱的貶義詞改為中性名稱。結果,雖不能說歧視完全滅絕,但至少同情與體諒這些「移動商人」的大眾比例較以前為多。
(以上引用網頁原文)
【為何首爾地鐵車箱內那麼多小販?】— 鍾樂偉
tvN 的劇集《未生》除了為觀眾帶來了更多的了解,關於韓國國內年輕人在職場就業的困難實況外,當中若還記得的,在《未生》的第15集中,吳科長出題要考驗社員張克萊是否懂得如何實戰地進行銷售工作,給他 10 萬韓圜 (即約港幣 $718),要他先把錢買東西後,再把那些東西在市場上出售圖利,學懂如何進行真正的買賣。結果,他先在乾貨市場上把所有的錢都買了襪子與內褲,然後便到了首爾最多公眾人士停留、出進與流動的地方:地下鐵車箱裡進行買賣。他先在車箱內大聲叫喊推銷,再把襪子定價為1萬韓圜 (即約港幣 $72) 有 6 雙,希望薄利多銷。然而,不少地鐵車箱裡的乘客都拒絕了他的推銷,有些充耳不聞,有些更指他太嘈吵影響他人,最終一雙也賣不了而失望而回。
有曾經到首爾旅遊的,大多也對首爾的地鐵環境瞭如指掌,人多擠擁已不是什麼奇異的事,首爾的地鐵是全球第三最繁忙的城市交通運輸工具,每天都要負責接載超過 4 百多萬韓國人,從首爾到其他京畿道城市的交通。就在這個極為繁忙的地鐵車箱裡,或許曾經乘坐過首爾地鐵的人也留意到,偶爾也會碰到有些人在車箱內進行買賣,那些小販有時會拿著手推車播著音樂,賣的多是平價的東西,有的是糖果、藥物,有的如張克萊一樣在賣襪子,但他們卻多不是像張克萊的那種年輕人,在地鐵買賣行銷的多是 40 歲以上的中年婦女與大叔。可是,由於首爾的地鐵公司與其他大城市的地鐵管理制度一樣,一律禁止在地鐵車箱內進行賣買。所以,每一天,他們都是在邊賣邊被驅趕的情況下,過著朝不保夕的生活。
這些在首爾地鐵進行賣買的商人,韓國當地稱他們為「雜商人」。為了於短短的乘車時間內,吸引車箱內乘客的注視並從錢包淘出錢來買下他們的東西,必定要因應時間與季節的不同,出售不同種類的商品。就如夏天時,他們一般多是在賣懷舊唱片、香口膠、下雨天便出售有即時需要的雨傘,到了冬天,他們多是在賣讓人感到溫暖的東西,如頸巾、耳套、手襪與褲襪等等,但所有的東西多是平價貨,一般多是 2000 韓圜至 10000 韓圜 (即約港幣數十塊錢) 不等。
為了吸引更多人可以留意到他們的銷售,但同時也要避免在過度繁忙的時候在擺賣,一來因為車箱人多擠擁根本無法進行賣買,另一方面也會讓乘客感到他們在阻礙出入車箱,所以一般他們多會在早上10 時至下午8時左右,在首爾各條人流較多的地鐵路線的車箱裡行銷。若果幸運,他們每天可以售出數十對手襪,扣回一半的成本,可以賺到七至十萬的韓圜收入 (即約港幣 $500至 $713)。為了節省成本,不少在地鐵買賣的商人多是從屬平價東西批發市場的東大門進價,並與那些商販建立合作默契,相互協助買賣。
這些在首爾地鐵幹活的「雜商人」,年齡多在 40 歲以上,大至 60 歲左右,不分男女都會從事在地鐵的銷售買賣。一般他們多是因為從1997 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後,大批中小型財閥當時支不抵債,結果需要解雇一大批未踏入退休年齡,但被迫提早退休的中年人。這些失業人士因未有充分預備退休生活,同時被分派的遣散金也不足以他們未來的生活,但也未有足夠技能再次投入勞動市場,最終只能拿著僅餘的積蓄與遣散金,開始了當在地鐵雜商人的生活。
就是因為大批遣散潮的出現,加入成為小販也不困難,2000 年後因而蘊釀了一大班在地鐵進行買賣的雜商人。早於 2005 年以前,根據韓國鐵路安全法,禁止在地鐵車站內進行擺賣,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 3 個月並罰款 5 萬韓圜 (即約港幣 $356)。但依然不少雜商人選擇鋌而走險,過著他們稱為「007式的販賣時代」。後來因為社會風氣改變,首爾地鐵公司也改變法規,把一律在地鐵內進行非法買賣的定額罰款為3萬韓圜 (即約港幣 $213)。雖然如此,但面對著一次被捉後便要繳交一整天的收入為罰款,不少雜商人只能拖著罰款而不交,艱苦地生活著。
有見及此,就在出身於公民社會的首爾市市長朴元淳在上任後,深感社會不少人依然對這些咬緊牙關過活的雜商人抱有歧視心態,所以便在上台不久後,把有歷史以來在社會大眾習慣使用的「雜商人」一名,易名為「移動商人」。因為他堅持貧困不是一種罪過,在改變社會人士的心態之前,更重要的是把這批人的名稱的貶義詞改為中性名稱。結果,雖不能說歧視完全滅絕,但至少同情與體諒這些「移動商人」的大眾比例較以前為多。
一部份的地鐵乘客會較理解這些商人的難處,接受他們於車箱進行買賣,有些時候更也會主動買下他們的商品。但同時,也有一批對這批小販感到不是味兒,認為他們在車箱內進行買賣擾民,阻礙他們在地鐵內的休息,有些更有批評政府應該多加罰則,指出這些商人可藉以逃稅,為社會帶到不公平現象。可見地鐵小販的觀感爭議,也是不容易解決的問題。
眼見爭議越來越白熱化,而且近年在首爾地鐵內發生的罪案數字不斷飆升,當中不論是行乞、性犯罪與非法小販的情況,所以首爾地鐵公司也因應增聘了100 多位地鐵巡警,嚴格執行要求。但是,每當他們看到一個又一個長輩拖著沉重的大袋,為了基本糊口在車箱內叫喊買賣時,知道若然他們被捉後要繳交他們根本負擔不起的罰款時,也感到不忍心地執行職務。因為這些「移動商人」都不是冷冰冰的為圖利而生活,他們無一不是細心地留意不同車站人流的不同,為乘客提供特別的商品,因而對季節與天氣變化尤其敏感。
寒冷的天氣時,他們賣的是手襪;雨天下雨時便賣雨傘;每當新學年來臨時,便改為為乘客出售學生需要的學習用品,如筆或筆記本,這些都是活生生的買賣,是一個城市最令人留戀的地道文化之一。
*文章的修訂版將見於下周《新假期》的專欄
「非法解雇罰則」的推薦目錄:
- 關於非法解雇罰則 在 百工裡的人類學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非法解雇罰則 在 Re: [問卦] 遇上"惡意解雇"的公司該怎麼處理? - 精華區ck54th122 的評價
- 關於非法解雇罰則 在 非法解雇罰則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評價
- 關於非法解雇罰則 在 非法解雇罰則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評價
- 關於非法解雇罰則 在 [資訊]打工族常用的《勞動基準法》條文內容- fastfood 的評價
- 關於非法解雇罰則 在 一起讀判決- <違法解僱9年後起訴,權利是否失效?>... 的評價
- 關於非法解雇罰則 在 Re: [問題]工作4天無預警解雇| Salary 看板 - My PTT 的評價
非法解雇罰則 在 非法解雇罰則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非法解雇罰則」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雇主資遣我時應該做些什麼?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怎麼知道有沒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 <看更多>
非法解雇罰則 在 非法解雇罰則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非法解雇罰則」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雇主資遣我時應該做些什麼?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怎麼知道有沒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 <看更多>
非法解雇罰則 在 Re: [問卦] 遇上"惡意解雇"的公司該怎麼處理? - 精華區ck54th122 的推薦與評價
原文恕刪
建議用整頁模式或電腦瀏覽
我希望這篇可以稍微幫到一點忙
如果見解有誤,也歡迎指正 > <
低調發
每推稅後10P發到爆
稍微幫你做個整理
但是要有心理準備
勞資爭議處理起來非常耗時
不論是勞工局、勞檢處申訴
或是調解、仲裁、訴訟
都會花上幾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時間
當然
一些雇主也可能利用這點吃定勞工
---
聽起來,公司是想要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來辦理「資遣」解雇,先給你條文
┌──────────────────────────────┐
│勞基法 第11條 │
│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
但是!雇主若是要依據這條資遣你
並不是雇主單方面說有發生這些事由就可以
這必須要嚴格證明
依據勞基法第16條
雇主必須要經「預告」才能資遣
但公司會應用這一條
是因為你到職根本不到3個月
所以依據16條的規定根本不用經預告就可以資遣你
但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
揭示了一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我簡單截錄一下這個判決的要旨給你看
「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
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
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
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
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
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
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
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
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
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
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雖然這一個判決主要是針對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工作」
但所謂的「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要一體適用在這一條上面的
所以簡單來說
雇主在法院程序當中
必須要嚴格證明11條各款的事由是否真正發生
換句話說
就算公司要以第11條第4款所謂的業務變更、緊縮為由要你走人
如果你提起訴訟
他不見得有辦法可以舉證所謂的:
「公司確實因為業務變更、緊縮而不得不要你走人」這件事
這就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目前這個原則已經被廣泛引用於各種勞工訴訟當中
各級法院原則上都會採納這個見解
之前我幫我朋友寫勞檢申訴時
引用到這個判決也有被新北市勞檢處採納
再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
│ I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
│ │
│II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
│ 力,協助其再就業。 │
└─────────────────────────────────┘
所以如果雇主要依據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形資遣你
也必須要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通報縣市政府的勞工局
如果沒有依法通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
會處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數額縮然不大,但是這會是勞檢處發動勞檢的原因基礎)
但是!
你的情形如果進到法院去給法官審查
法官應該不會認為這屬於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資遣事由
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事由在實務上要被法院採納是有難度的
因為舉證責任在雇主身上
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我認為你的情形根本上屬於違法解雇
因為根本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所列的不經預告解雇的情形
目前我國勞基法規定的不經預告解雇:
┌────────────────────────────────┐
│勞基法 第12條 │
│ │
│I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 │
│II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所以員工一定要有以上的事由發生才
雇主才可以不經預告解雇
原則上資遣費這種東西,是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雇時
才會發給
但因為你任職的時間根本幾乎等於零
依據第17條的規定去計算的話
這家公司在法律上一定都是多給
(這就是為什麼公司要以這種理由解雇你的原因,他想要免責)
但是如果真的要吐這口氣
會頗麻煩
目前你可以做的事情
可能都緩不濟急
而且實踐起來非常非常不實際
(程序太過麻煩、權責機關太過繁雜)
但我可以先告訴你應該怎麼做。
一、這屬於非自願離職
雖然這個解雇看起來就是違法解雇
但因為這基本上就是一種非自願離職
絕對是可以依據勞基法19條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依法,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但是目前勞檢處所為的勞動檢查
一般是根據「勞動條件」來檢查
是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檢處一般是不會敦促或限期雇主改善的
如果一定要取得這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建議可以發個存證信函去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如果該公司還有一點良知
就會給
通常我的作法是會在存證信函裡面寫出
存函的寫法大致可以這樣:
主旨:為 貴司應依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人○○○於民國○○年○○月○○日錄取貴司○○職務,詎料 貴
司以○○○為由迫使本人離職,本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請求 貴
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亦遭拒絕。
二、然 貴司亦未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向主管機關通報,已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68條之規定,若 貴司仍不願依法向本人發給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本人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書面提出檢舉,切勿自誤。
如果這家公司完全沒有良知
那唯一的途徑可能就是要去法院起訴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起訴時法院可能會下補繳裁判費的裁定
(非財產權起訴的裁判費為3000元)
如果你名下無不動產或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義的「無資力」
是可以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的。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種東西
可以用來申請失業給付
或是申請免費的職訓課程
所以盡可能地想辦法取得是最好的
如果不想弄到上法院起訴
也建議可以打電話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問一下
看看有沒有其他勞動局那邊可以提供的解決方案
二、向縣市政府勞動局(處)提出申訴
只要你手中有當初這家公司同意任用、通知你到職
以及可以證明到職日期的任何證據
可以檢具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
但因為這並不屬於「勞動條件」的範疇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薪資、工時等內容)
所以這部分可能不是屬於「勞動檢查處」的權責範疇
但是除了正本給地方勞動局外
仍然可以將申訴函(附證物)
以副本方式寄送給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勞動檢查處
這樣會知悉這個情況的人就會比較多
若是單位與單位間要轉文
也不會太久
畢竟雇傭關係存不存在
這是屬於一種當事人間的「雇傭契約」
(契約當事人是指雇用人與受雇人
契約依法不一定要是書面,因為
雇傭契約並沒有強制以書面「要
式」)
所以要解決這個「雇傭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
大多要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仲裁
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通常聲請勞資調解時,資方都會消極應對)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破局
可以交付仲裁
但是真的會走到仲裁的人不多
一般都是乾脆起訴了
至於起訴會不會花到錢
我後面說
三、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原則上因為涉及到合法解雇與否的問題
只要你有辦法提出舉證
最好是包含:
1.求職時雙方往來的書信、聯絡紀錄
2.能夠證明對方要你於幾月幾號到職的文件
3.這家公司又再度開缺的人力銀行網站截圖
(用以證明根本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
就有機會在這個訴訟打贏
雖然這期間可能還是會有房租等生活上的問題
而且訴訟程序進行的非常非常緩慢
但這恐怕是要爭一口氣比較有效的做法了
具體的訴訟策略就不在這邊多說了
可以先找法律扶助基金會
(電話412-8518)
勞資爭議所生的訴訟原則上是可以申請法扶律師的
所以律師費的問題可以不用擔心
以下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節錄幾個條文給您參考
┌───────────────────────────┐
│第 2 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
│ │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 │
│ 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
│ 之裁判費。 │
│四、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
│六、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
│ 四款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 │
│ 之代理酬金。 │
└───────────────────────────┘
┌───────────────────────────┐
│第 3 條 │
│ │
│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 │
│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
│ 一、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 │
│ 或退休金之爭議。 │
│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
│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 │
│ 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
│II前項之申請於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者, │
│ 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
│III第一項第二款之扶助,於勞工死亡或因其他事由喪失行 │
│ 為能力時,得由其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
│IV勞工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應於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 │
│百八十日內提出。 │
└───────────────────────────┘
這是我的一點點建議
供你參考。
--
◢ミ_爫◣ | ◢=▂▃▂◣
▊◤▂ ▂◥ 「不要因為配著偉人照片, 「不要相信胡適。」 彡 ▂≡▂
▉ー○-○- 就隨便相信網路上流傳的 | ▉/●"▆Δ▆▲
● △ ▏ 名言佳句。」 ◤ /▲▲\◤
▊ ︵ ~胡適 | ~愛因斯坦 ◢◥﹨▅ ▲
▉\ ◤▄▂ ψ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57.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3631249.A.82C.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