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正鎰指出,房地合一稅實施5年已嚇跑投資客,剩下的都是置產與剛性需求的買房族,導致房地產低迷多年。
說真的,房市只剩下自住客不是正好嗎?靠剛性需求支撐起的房市才健康,一堆投資客炒房只會讓泡沫愈來愈大,還會搞得民不聊生。
話說回來,如果都是剛性需求的自住客,這幾年房市怎麼會出現飆漲,分明是還有一堆人炒房才會造成這種情況,說房市只剩下自住客,睜眼說瞎話的功力更勝政客。
炒地皮賺幾十年賺夠了吧,該把居住的基本人權還給大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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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行政院與立法院將房地合一稅制納入優先修正法案,全國商總主席賴正鎰今(23日)批評,政府去年12月在房市投下震撼原子彈,已經導致去年12月起接連兩個月六都買賣轉移棟數衰退8%至16%,難道還要用房地合一與囤房稅的核彈,將房地產等上下游產業10幾萬家公司行號都「炸毀」,財政部才要停手嗎?
賴正鎰表示,房地合一與囤房稅絕對不是抑制房價的最終解藥,建請財政部與立法院不要將「打炒房變成全面打房」。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企業將不再適用「住家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享有免稅優惠,另外,自然人也以全國3戶為限可免稅,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明年5月申報適用,這是財政部再度祭出短期租稅手段。
財政部也正在研擬檢討房地合一稅修法,外傳修法方向預期將以現行持有期間1年內課45%重稅,調整為持有2年內就課45%稅率;另擬修法將境內公司交易房產也一併納入房地合一稅,最高稅率同樣45%。
賴正鎰指出,房地合一稅實施5年已嚇跑投資客,剩下的都是置產與剛性需求的買房族,房地產低迷多年,好不容易在去年開始漸漸復甦,房地合一稅收5年來累計達296億元,去年更增加到144億元,稅收都已經超出預期目標。
他更認為,「房地合一的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應適時退場。」且房價漲價,是因台資回流,建廠與土地需求高,導致最近土地售價、工資與鋼筋水泥等原物料的持續漲高,漲幅在15至30%,並非刻意炒高。
45%重稅延長?賴正鎰:核彈炸毀房市
https://tw.news.yahoo.com/45-%E9%87%8D%E7%A8%85%E5%BB%B6%E9%95%B7-%E8%B3%B4%E6%AD%A3%E9%8E%B0-%E6%A0%B8%E5%BD%88%E7%82%B8%E6%AF%80%E6%88%BF%E5%B8%82-080026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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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面膜 #直播特輯 #預告
昨天發工資晚上回家整理了家裡好用面膜後
週六一早就來釜山大前面搜刮面膜!!
這次面膜以對肌膚無負擔的成分為主
昨天做筆記到半夜兩點😂
看在我散盡家才寒窗苦讀的份上
大家一定要來看直播呀!
播預告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流行一日一面膜
我將用 #現職櫃姐真心話 的角度
告訴大家來
1. 一日一面膜要怎麼敷? 哪些面膜可以天天敷?
2. 韓國要買什麼面膜好?
3. 別被推銷話術騙了
4. 網路免稅店使用方法
直播日期時間:
10/2 台灣時間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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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看膩了我轉發的華航罷工,可以取消關注沒關係,但我相信來這裡的每個人大部分想進這個行業,那你們就得知道華航空服員爭什麼??為什麼不簽84-1簡單來說這裡面有說到飛機上飛行休時不算工時,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有一天發生很嚴重的意外,但因為公司不算工時所以我們可以跟客人講說,不好意思公司沒付我薪水所以在這段時間我不能上班我救不了你,飛機上除了送餐外唯一能有專業逃生知識的就是空服員,所以飛行休時不算工時請問要我把客人的生死置之度外嗎?再來變相縮短工時,聽華航說來好像休息時間沒有變反而更多了,這是什麼道理?因為報到改桃園所以縮短報到時間然後下機後的時間也縮短,但空服員準備上班的時間還是一樣啊~
也就是說假設他今天飛了一個班總共11小時50分鐘,因為不滿12小時所以公司說你只需要休12小時就可以再飛,聽起來沒問題啊,上班族也只睡晚上就去上班了,但你們忽略了一個重點這休十二小時當中包含了他們從桃園回到家,梳洗,前後扣掉三小時還有要準備去上另一個班的三小時吧!假設他是今天凌晨12點半下班的就是說他中午又可以在上班了是嗎????因為對啊你休了12小時啊~
但因為中午又要上班所以我休的12小時扣掉通車回來梳洗的時間三小時再扣掉要準備去上班的時間三小時,是說我只需要休息六小時就可以再飛長班了嗎???這種飛機你們要搭嗎??華航在混肴視聽,企圖把因為旅客沒飛機坐的罪都怪給空服員,但是是誰造成這個局面的?如果今天你的女兒甚至你自己,只睡六小時不包含準備時間要去飛14小時的長班,前後加起來到當地可以休息已經經過可能快要24小時的時間,飛機上休時還沒錢拿,這份工作你要去嗎?你還是覺得空姐過得很爽嗎???這班飛機你還敢搭嗎??
外站津貼:這是我最恥笑的一點,二十年前的華航外站津貼是2美金,現在還是,也不想想以前美金兌台幣多少,現在呢??假設你休48小時好了 請大家算算你有多少錢可以拿?飛一趟紐約你們知道吃一餐要多少錢??你們知道那邊的稅金物價多高嗎??
我自己家裡一個是國泰空服員,一個華航空服員我很清楚,講出來真的笑死我們公司。
我們公司外站停48小時看國家地點各有不同,就如PTT說的我們有些班有些4~500美金當然不是全部,但是反觀華航呢???他們的訴求不為過吧??他們是貪心嗎??我想不是吧~
很多新加入的空服員被迫要加那不平等的84-1條款才有一小時三塊美金,這什麼道理是公司施捨員工嗎?一小時三塊在國泰航空早就被罷工罷到天邊去,而在華航卻拿來當作討價還價的條件!
是我香港待太久所以不懂台灣了嗎?不是吧~我記得有飛到荷蘭時遇到一個和荷蘭航空的組員他問了我的福利後,跟我說要不要來荷蘭航空,我不知道他們的福利但照他的說法一定比我現在的好很多,可是人家也是行使罷工權啊~
一定有很多旅客會很生氣,感覺是自家的是為什麼弄到我沒飛機搭,行程被打亂,沒有人想走到罷工~這是最後的手段!套句人家常說話,我都自顧不暇了,我怎麼顧得到其他人???也許聽起來很自私,但是他們還是為自己的行為到機場去道歉去請求旅客的諒解,道歉的為什麼不是華航高層,為什麼不肯協商??單方面的說改就改~
也許華航高層覺得,你們都走啊反正還有人想進來,那這次就讓高層看看,沒了我們你們怎麼辦?也許苦了地勤朋友,我有朋友是華航地勤,別忘了我是華航地勤出身的,昨天我在跟他們聊天,他們說我們知道明天一定會被痛罵一頓,也知道會加班,但空地一條心,一起加油!
請不要被華航高層騙了,他們在扭曲空服員爭取權益的形象,說有要協商是工會不肯協商,但他們所釋出的都不是善意,而是不平等的!
華航罷工,今天國泰航班大爆滿可能還塞不下,沒關係加油吧~
今天你我甚至你身邊的人都可能進華航,他們的成功需要大家的理解跟諒解。
謝謝你們也謝謝最辛苦的地勤人員~
我發誓這是關於華航罷工最後一篇文章了....
試著做一個簡單懶人包。(但結果我太懶沒做完)
只做了幾個重點!
👉👉華航空服員在爭什麼?為什麼要爭?
他們訴求主要是:
1. 「未經工會同意,不得改變報到地點」
2. 「不願意簽資方版的勞基法84-1」
3. 「保證月休8天、季休30天」
4. 「國定假日依法給兩倍工資」
5. 「外站津貼由2美元提高到5美元」
工會訴求一覽:
Http://udn.com/…/1783272-%E8%8F%AF%E8%88%AA%E7%BD%B7%E5%B7%…
影音版訴求: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624/893087/
訴求共七項。但另外兩項我就不提了,因為和工會代表公假以及雙向考評有關。後兩者應該是他們受夠長期被資方塞滿班,根本連要組織工會活動都難如登天,以及內部有單向考績,所以加深了馬屁文化。
可以看到1-3和休息時間有關,4.5則和待遇有關。
======================
👉👉為什麼要爭這些?
報到地點的改變,等於壓縮了他們的休息時間,組員容易過勞。
而不肯簽資方版勞基法84-1,應該則是因為這段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勞基法84-1: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拜託,簽下去還得了,以後公司要怎麼玩你,你都只能乖乖SAY YES不然就走人。資方打算把工時提高到每個月220小時,還有以後其他惡毒玩法(比方連機上休息時間也不能算工時),你都只能乖乖聽話不能反抗了,當然要趁這次訴求一次反抗啊。不然天天罷工一來沒員工要響應,外界也會覺得很煩。
至於月休八天的訴求,對,你沒看錯,現狀它們很多人月休不到8天。
資方也承認了,在新聞中有提到,反正之後用錢買回來就好。但是天天在充滿輻射、時差的環境瘋狂勞動,資方現在不但不給月休八天,還要利用報到地點的改變,剝奪空服員們最低休時,所以他們站出來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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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改變報到地點就等於壓縮休息時間?上班族配合公司地點租房子,不是天經地義的嗎,為什麼連這也要抱怨?
其實他們不是反對去桃園報到,工會的要求是「在工會不同意下,取消桃園報到」。為什麼工會不同意?因為六月一號的桃園報到新制明顯壓縮了他們休息時間。
可以看這張圖http://i.imgur.com/bz5Clpw.png
所以松機改桃園報到的爭議點是
😱😱1.排擠休時
現在法定最短休時只要12小時,
就是從飛機關引擎後的半小時(原本是一小時)到下次的進公司打卡時間,只要12小時就好。
以前在松山打卡,所以起飛前140分鐘,到松山打卡後,就開始算工時了。換言之,通勤到桃園時間還可以在12小時休時外。但現在無法。改成了90分鐘前桃園報到,但休息時間還是跟法定走只有12小時。所以前面等於要在自己休時裡面,自行吸收這50分鐘外;後面的關引擎半小時也被吃掉了。一來一往等於比現況又少了80分鐘。
但是關引擎後包括送客、協助輪椅乘客、拿嬰兒車、做公司ㄧ些雜事,比方交遺失物,免稅品收入清點之類的,半小時要弄完其實是有點困難,多出來的時間又是空服員要犧牲自己的最短休時。
所以等於本來的12小時扣掉原本就自行吸收的從桃機回家這段通勤時間外,空服員下班後回去洗澡、卸妝、燙制服、擦皮鞋後,到下次的通勤、化妝、綁髮去上班的時間再多扣80分鐘喔!所以大概本來能睡8小時補眠,現在被搞到可能只剩6個半小時。
這可能搬家可以解決。但最可怕的就是它帶來的其他效應,也就是
😱😱2. 工時帳面上看來被縮短 公司可以多塞幾個班
同上,她們做的事沒變少外,但ㄧ趟機就排擠了80分鐘的休時,ㄧ個月以12班機來算,空服員又多了960分鐘可以飛咧!再加上他們很常班表累到連月休8日都辦不到⋯⋯⋯(資方有承認,說反正年底會買回來)。
還有他們常常缺員飛行(ㄧ人當兩人/三人用)、紅眼班很多、月休又少。休時被縮減真的是最後一根稻草了⋯⋯然後再配合工時可達220小時的規定的話.............真的跳機比較快。
================================
👉👉為什麼ㄧ定要搞到罷工,不能好好談嗎?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
勞資雙方在具有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或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交付主管機關「仲裁」。
華航勞資雙方很顯然沒有共識,於是交由桃園市主管機關仲裁。但桃園市府已經拒絕。在本月13號已能見到相關新聞。
市府拒絕的理由是,「勞資爭議仍應由勞資對等善意協商解決,不宜由公權力取代協商,強行直接仲裁。且華航勞資糾紛頻傳,更需要雙方積極溝通」。但不買帳、不溝通而逕自提起仲裁的是華航資方。(而且桃園市府叫他們坐下來談還被罵,嗚嗚)
那麼根據該法,最後的處理方法只剩下罷工。
而罷工「必須由工會ㄧ半以上會員同意」。此次桃園市空服職業工會還自行上調到七成會員同意,才可罷工,證明他們並沒有兒戲看待罷工這事。
沒事誰想罷工?罷工不算錢又可能被秋後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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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員飛行有很累嗎?為什麼可以缺員飛行?
空服員在國際民航組織(ICAO)裡面的規定角色,其實是「當有緊急狀況時,要能立刻打開逃生門疏散旅客」的人。
所以只要每一個逃生門都有一個空服員就可以了。但為了服務機上乘客,往往還會多加幾名空服員來分擔工作,要多放幾個人,各航空有自己的規範。以777-300為例,大約可以坐近400名乘客。各航空公司大約會放14名不等的空服員上機服務(看那航空公司重不重視服務品質。但逃生門只有10個,所以只放10名空服員上去都是合法的。那一個人要服務多少旅客呢?更何況還要扣掉商務艙和經濟艙人力配置的不同,一個在經濟艙服務的空服員可能要服務的旅客遠遠超過40名這個數字,你說累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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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壓縮休息時間我了解了,為什麼有些訴求和錢有關呢?說到底還不是為了錢?
一小時給2塊美金津貼,請問到先進國家要吃什麼?拿一趟紐約班來計算,來回飛久一點各16小時,加上當地休時不滿48小時,我們已48小時計算:
[16*2(來回飛時)+48(當地休時)]*2美元=160美元*32=台幣5120。
這5120元請你要解決48小時內的6餐,你刷卡買東西吃的手續費,還有你的制服可能在來的時候被咖啡潑到或被客人弄髒的乾洗費。唔,每餐都吃麥當勞或者好好補眠不要吃的話應該可以有些剩餘。不過當然這可以討論,因為就是有人情願當義工也要空姐頭銜,所以⋯就看他們誰比較會談判了。否則就回歸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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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懶得寫了。資方目前看似釋出善意。
但記得,華航空服員鬧得不是「通勤時間應該併入工時算錢」(因為打卡後,飛機沒開始後推,都是沒算錢的,全包含在原本的底薪內,公司不會另外給錢)這樣不合理的訴求。
請不要被簡化的媒體誤導:💢💢
比方這篇
無奈!改桃園報到華航空服控工時遭壓縮|
http://news.tvbs.com.tw/life/news-652566/
連被壓縮的是休時都搞不清楚就能拿出來報。我以為記者的工作是把外界不懂的事情簡單完整又精確地傳達給大眾,而不是搞不清楚狀況就直接出稿昭告天下。難怪這篇在批踢踢下面,有一堆鄉民在罵空服員「打卡後才算上班不是天經地義的嗎」。
👉👉請記得,他們爭的是他們長期過勞的情況應該要被改善。
如果資方只允許改回松山報到,其他月休等訴求完全不理的話,不懂的人就會開始轉罵空服員「不要太超過」了。
👉👉我期待華航空服能夠為自己爭取到合理休時,然後藉由這次的成功經驗好好幫助其他需要被幫助的產業。有些產業的勞工是絕對的弱勢,可能幫不到,那麼我們就該施壓政府讓勞基法能為勞工從優制定。畢竟我們每個人都是勞工。
👉👉最後,華航今天下午開始可能會看起來楚楚可憐,但是請不要忘記它昨晚的聲明稿(都是空服員不理性)、還有企業工會的聲明稿(說新政府不願意仲裁是煽動民粹)在在顯示了他們有多不想溝通,有多麼跋扈地指責別人,強調都是THEY的錯。 請記得這才是他們真實的嘴臉。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3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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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必須要說,我覺得這種突襲罷工讓人措手不及,很可能引起已訂票的旅客或者本來就沒在關注的社會大眾反感,我歸咎於這是「罷工經驗不足」。通常國外罷工都會先預告,因為是想創造一個外部友善的環境,讓受影響的人可以先行調整行程,輿論打自己的力道也小一點。再來就是靠著大眾的改票退票行為,讓僱主蒙受經濟上的損失,造成股東會或股價下跌的其他壓力。但他們工會這次這種作法真的是殺敵1000自損800。所以現在需要強大的社會理解啊!!!爸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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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節錄一篇之前寫的想法:
華航員工們訴求能否上達天聽,對話可否重啟。全仰賴你我這些外部力量。
這不僅是華航空服員的事,更是臺灣工會運動ㄧ次很大的試驗。如果全面失敗,面臨更嚴峻挑戰的其他產業,比方醫療、傳產、傳播媒體業等,想要挑戰自己產業的資方,更不容易。
這次華航勞資糾紛,其實正是臺灣全體勞資關係的縮影——資方高高在上,跋扈張揚,威脅空服員,反正「用卡車載都有人要來當」;再利用前人發言,塑造他們「不願吃苦」的形象;最後再在各媒體大打媒體戰。
空服員訴求被扭曲成不合理的貪心形象,而華航的整段楚楚可憐、如何委曲求全大開溝通大門的形象,則ㄧ字不漏地出現在媒體版面上。(有興趣的人可以辜狗看看。看幾篇就能找到。這是任何得做每日新聞掃描的人都能發現的。)
有這些不利因素在,華航空服員們要走的路還很長。而你我,或許能幫他們ㄧ把。別忘了,我們或許可能是華航空服員抗爭下受影響的旅客,但更是堅守自己崗位的勞工。
沒有人能真正置身事外。
#你霸道我罷工
#華航罷工
#華航空服加油
#大家請別對客服地勤
#禍首是華航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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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工資免稅 在 台幹的法律權利!! - 精華區WorkinChina 的推薦與評價
你也知道的嘛
台幹,台幹,一不小心就變台流了.....(嘆))
我們是老闆的心肝寶貝也是眼中釘!!
反正只要有 26 努力拼一點,表現" 稍微""可用....
你可能就馬上回家吃自己了,外帶還背背黑鍋什麼的...
除了我自己的體驗外
又陸續聽到幾個朋友有一樣下場,所以我雞婆一點把相關法律條文貼出來
希望大家都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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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很多只領台幣+人民幣的朋友,只要勞資關係是存在,而且發生在台灣灣
契約是在台灣,都適用台灣法律,可以看我第二條所寫,雙重契約的部份份
當然要你的老闆幫你有投保勞保
如果只領人民幣,在台灣也沒有投保勞保
下面你都可以跳過....
所以我被資遣後,領了公司將近三個月的 台幣的資遣費
加上我請了律師去爭取後
我在大陸這邊的所有薪資補貼與房屋補貼...這部份就滿補的....
然後現在開始領失業救濟金了........
唉~~~正式轉中游了....
PS: 資遣費有220萬的免報稅額度......今年大概是不用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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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給付資格: 非自願性離職.勞保年資滿一年
2.申請失業給付所需文件:1.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符合勞基法第11款
如關廠.縮編.遷廠....)
2. 金融存簿(看你要入到哪個戶頭)
3. 身分證
3.申請步驟:
請到櫃檯表明申請失業給付 他會給表格填寫
填完後 請抽號碼排等叫號(失業給付只有就服中心才可辦理 就服站不可)
初次申請會給你單子 須等14天(會推介你工作) 如真無工作
14天後再回就服中心
憑單子 他們就會正式辦理 錢約兩個禮拜到一個月入帳
之後每個月都要回就服中心辦理
並提出無適合工作證明(就服中心會給制式表格)
然後一樣是兩個禮拜到一個月入帳
4.注意事項:
失業給付罪最多領6個月(每個月金額是失業前半年平均薪水的60%)
未領完六個月即找到工作 有提早就業獎金
領完六個月 就業保險年資即歸零(勞保費裡有2%是失業給付保險)
所以領的是保險金並不是你的退休金
"就業保險年資"不等於"勞保年資"
所以歸零的是就業保險年資 就業保險年資跟著
你勞保年資成長 只是一但領過失業給付六個月
就業保險年資就歸零 從頭再來
舉例:甲君今年2月領完失業給付 甲君則須再工作一年不幸又被裁員
才可再度請領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 個人來說 無限次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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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已經請教了我的律師!!
海外津貼或款項是台灣公司給付(公司統一匯到薪資帳戶的話,就是公司給付者),當然算
係工資範疇,主張算入資遣費並無錯誤。
但是如果係其他公司所給付,例如上海分公司給付、台灣不報稅等等,在解釋上,可能會
被認定此時勞動契約分有二部分,亦即其一勞動契約存在勞工與台灣雇主間,因為勞工必
須回台灣向雇主報告,在台灣也有受領工資,其二勞工同時與大陸公司成立勞動契約,受
有大陸公司監督與付,在勞基法上,我們稱此為雙重勞動契約,最高法院亦肯認這樣的契
約類型與樣態存在。
有關「雙重勞動契約關係」,可參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十三號判決。
有關海外津貼應計入平均工資者可參『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三號判決』、『
八十七台上字第二七五四號判決』、『九十台上字第六八七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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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 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 10 條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施行細則第9條
(資遣費之計算)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施行細則第10條
(雇主結清工資之意義)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施行細則第24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
定發給。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
力,協助其再就業。
第 68 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
察機關得收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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