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偵查主體、檢察官定位與檢警關係】香港民主與法制危機給我們的啟示
最新時事--#香港控方遭法官砲轟表現不理想 的荒腔走板狀況:〈聲援理大 242 人被控暴動 6 法庭開庭至深夜 法官轟控方表現極不理想〉http://bit.ly/2KHjCY3
香港警方有48小時(相較之下臺灣檢警共用24小時),比臺灣多了24小時,卻還發生這等事:「#匆匆將242名被告帶上法庭應訊,令司法機構亦一度兵荒馬亂,要分配六個裁判法院及安排多個法庭同時開庭處理,但因 #警方遲遲未準備好控罪文件等,部分法院延至晚上9時許才可正式開庭,直至凌晨1時才處理完畢提堂程序,有裁判官更指開庭至深夜創其為官生涯的新記錄。而 #東區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錢禮則直斥控方表係極不理想,浪費法庭及律師時間,#控方則就此連番致歉。」「遲遲未能開庭的原因包括警方於下午 5 時才安排以旅遊巴押送被告到法庭,相關的控罪書亦於下午約 6 時才遞交法庭。」
對如今港警自甘墮落,不像話的「公安化」、濫行抓人、連醫護人員與記者都不放過的問題,以及抓人後面對法院的慌亂亂象。
#檢察官定位、#檢警關係 再度引發法律圈熱議。
我們粉專的港籍小編表示:香港也有不少學生注意到臺灣檢察官近來對於警方正當法律程序的堅持與監督,在網路搜尋資料時閱讀了一些關於臺灣各地檢署自動檢舉、或指揮廉調機關主動查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警察的新聞,這是如今的香港非常需要的制度,應該要有一個更公正中立的角色來處理這個事件,而不是港警自己官官相護。
有一些學生在思考一些關於檢察官制度的法制面議題;但大家在討論時也有認為,香港的問題不只是法制制度面問題,更嚴重的是政治問題!
本粉專來分享一篇作者 Hsin-Yin Wu 於今年初的 鳴人堂 專欄時事評論文章: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345Ozg2
💥在討論本條例之前,事實上國人與執政者應先對《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主體、偵查輔助機關之角色定位有所認識、理解,並在深思熟慮後做出正確之決策,而非為達某些政治上的目的(警察權向來在政治上是執政者最好、最期待「操控」之權力),而崩毀刑事訴訟的偵查結構。
💥近來某些「警大博士班學生」接二連三投書指責的「指揮權」,其實是《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權力與義務;而檢察官督導司法警察以程序正義發現實體正義,更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所課予的義務,更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的使命。
💥筆者同意「檢警關係」確實有深入檢討之必要,但要檢討的不是指揮監督權,而是為什麼在現行偵查實務中,面對這種浮濫的移送現象,檢察官卻無力制止?為何無力帶領基層員警對抗浮誇、扭曲又英雄主義式的績效制度,而就實務進行認真且精緻的偵查?
💥廢除本條例,是不是也要讓長期以來的檢警連繫辦法失所附麗?從此以後,警察機關不需要處理司法機關的「雜事」,司法機關更不需要面對司法警察三不五時的「請示」。這對現行偵查實務到底有何幫助?又或者,倡議廢除本條例的聲浪,#其實只是個假議題,#背後所隱含的是覬覦警察權的政治目呢?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全文看這裡➡http://bit.ly/345Ozg2
~~~~~
▍追伸:
🙅♀香港與我國檢察官制度大不同!
詳細的比較說明請見: 新時代法律學社 貼文:【偵查主體 港台有別】為何香港檢察官不主動偵辦港警執法過程有無犯罪? http://bit.ly/2NSvVCC
🐻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臉書文章:http://bit.ly/2XAWNdD
摘:
💥我研究領域刑事訴訟及檢警關係,對於這位「警察之母」長期以來就時局與警察法制公開發表的「高見」,自不陌生(順便伸冤一下:我認識的警官和警察法制人員,很多私下都反對她的說法)。她主軸往往是:警察必須揚眉吐氣,擺脫檢察官(及法官)的控制(與「打壓」?);例如必須修法讓警察成為偵查主體。
知道她引領的這種風向,就不難理解她最近的挺警發言不是「走鐘」。但請別忘記,她關於檢警關係的修法主張,其實也是不少號稱司改人士的相同主張。
💥作為刑事訴訟的研究者,我在各種著作及場合不斷強調,#為何歐陸法制史上要創設檢察官制度來鞏固法治國、#防範警察國復僻,以及 #不受司法權控制的警察權會如何危及基本權保障。最近時局幫我省下不少解釋功夫,但我在此特別推薦一部法普的法治教材──以韓國民主運動為本而拍攝的《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
香港控方遭法官砲轟表現不理想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再談偵查主體、檢察官定位與檢警關係】香港民主與法制危機給我們的啟示
最新時事--#香港控方遭法官砲轟表現不理想 的荒腔走板狀況:〈聲援理大 242 人被控暴動 6 法庭開庭至深夜 法官轟控方表現極不理想〉http://bit.ly/2KHjCY3
香港警方有48小時(相較之下臺灣檢警共用24小時),比臺灣多了24小時,卻還發生這等事:「#匆匆將242名被告帶上法庭應訊,令司法機構亦一度兵荒馬亂,要分配六個裁判法院及安排多個法庭同時開庭處理,但因 #警方遲遲未準備好控罪文件等,部分法院延至晚上9時許才可正式開庭,直至凌晨1時才處理完畢提堂程序,有裁判官更指開庭至深夜創其為官生涯的新記錄。而 #東區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錢禮則直斥控方表係極不理想,浪費法庭及律師時間,#控方則就此連番致歉。」「遲遲未能開庭的原因包括警方於下午 5 時才安排以旅遊巴押送被告到法庭,相關的控罪書亦於下午約 6 時才遞交法庭。」
對如今港警自甘墮落,不像話的「公安化」、濫行抓人、連醫護人員與記者都不放過的問題,以及抓人後面對法院的慌亂亂象。
#檢察官定位、#檢警關係 再度引發法律圈熱議。
我們粉專的港籍小編表示:香港也有不少學生注意到臺灣檢察官近來對於警方正當法律程序的堅持與監督,在網路搜尋資料時閱讀了一些關於臺灣各地檢署自動檢舉、或指揮廉調機關主動查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警察的新聞,這是如今的香港非常需要的制度,應該要有一個更公正中立的角色來處理這個事件,而不是港警自己官官相護。
有一些學生在思考一些關於檢察官制度的法制面議題;但大家在討論時也有認為,香港的問題不只是法制制度面問題,更嚴重的是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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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某些「警大博士班學生」接二連三投書指責的「指揮權」,其實是《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權力與義務;而檢察官督導司法警察以程序正義發現實體正義,更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所課予的義務,更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的使命。
💥筆者同意「檢警關係」確實有深入檢討之必要,但要檢討的不是指揮監督權,而是為什麼在現行偵查實務中,面對這種浮濫的移送現象,檢察官卻無力制止?為何無力帶領基層員警對抗浮誇、扭曲又英雄主義式的績效制度,而就實務進行認真且精緻的偵查?
💥廢除本條例,是不是也要讓長期以來的檢警連繫辦法失所附麗?從此以後,警察機關不需要處理司法機關的「雜事」,司法機關更不需要面對司法警察三不五時的「請示」。這對現行偵查實務到底有何幫助?又或者,倡議廢除本條例的聲浪,#其實只是個假議題,#背後所隱含的是覬覦警察權的政治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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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我國檢察官制度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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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臉書文章:http://bit.ly/2XAWNdD
摘:
💥我研究領域刑事訴訟及檢警關係,對於這位「警察之母」長期以來就時局與警察法制公開發表的「高見」,自不陌生(順便伸冤一下:我認識的警官和警察法制人員,很多私下都反對她的說法)。她主軸往往是:警察必須揚眉吐氣,擺脫檢察官(及法官)的控制(與「打壓」?);例如必須修法讓警察成為偵查主體。
知道她引領的這種風向,就不難理解她最近的挺警發言不是「走鐘」。但請別忘記,她關於檢警關係的修法主張,其實也是不少號稱司改人士的相同主張。
💥作為刑事訴訟的研究者,我在各種著作及場合不斷強調,#為何歐陸法制史上要創設檢察官制度來鞏固法治國、#防範警察國復僻,以及 #不受司法權控制的警察權會如何危及基本權保障。最近時局幫我省下不少解釋功夫,但我在此特別推薦一部法普的法治教材──以韓國民主運動為本而拍攝的《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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