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殼蝸牛30年 #居住正義♾
上週,內政部透過新聞稿的方式譴責本黨主席 柯文哲,造成各界強力反彈之後,花次長以「中央地方和諧」的論述,嘗試為內政部造成的「行政不中立及不道德」傷害滅火,我們在這裡予以肯定。也感謝花次長基於現實,仗義執言,政府政策本來就非中央政府部門嗆聲放話就能達成。
但我們希望能提醒花次長的是,內政部提出「房市三箭」政策口號後,由於缺乏務實的規劃,因此無法解決住房問題,連僅有的「#社會住宅箭」都要以本黨柯主席領導的北市府積極建造,數量才能跟上進度。
過去三十年🐌居住問題經過兩黨執政時期仍未獲得改善,也難怪巢運在三十年後,要再度走上街頭....
我們不禁想探究,居住正義在經歷了藍綠兩大黨執政後,竟然無法具體解決,我們認為,沒有嘗試面對問題並制定合理的政策也是主因。
有關居住正義的議題,不外乎巢運提出的三大對策:
1️⃣興建社會住宅
2️⃣房屋實價透明
3️⃣減少屯房誘因
💡針對三大對策,我們建議如下:
圖示一秒就懂👉🏼吳達偉Z9 板橋立委候選人
https://www.facebook.com/101001864642614/posts/134701404605993?d=n&sfns=mo
一、興建社會住宅
1、以「國土計畫」及「六都住宅都市生活圈」進行社宅規劃根基。
✅在社會住宅方面,台北市政府已規劃並興建近兩萬戶社會住宅,未來將以社會宅建立指標,以台北經驗及首都圈構想做延伸,未來「社會住宅政策」應與「國土規劃」一併考量,以都市生活圈為本,將閒置國有地、機關用地,甚至配合私校退場機制,做統籌規劃。
比照上列台北經驗,智囊團提出「六都社宅都市生活圈」,以六都生活圈為發展核心,將閒置國有地、機關用地,甚至配合私校退場機制,做統籌規劃,同時減少城鄉差距。
2、以TOD(交通發展導向的都市計畫)為根基,發展「有居住意願」的社宅。
✅在都市計畫方面,其實應該比照新加坡的策略,「先有運輸,再有公宅」,唯有離核心區域的交通獲得舒緩,才能大幅增加人民願意居住的可能,若以軌道運輸為都市規劃基礎,社宅規劃就須善用捷運「端點」發展,一站一站延伸開發,或是用機廠用地興建,例如北投機廠、木柵機廠、蘆洲機廠。
3、拒絕目標式的社宅戶數,以數據導向重新規劃地區社宅數量。
✅同時藉由都市生活圈模擬數據,做「通盤國土計畫考量」,執行「社宅數量重新定量」,拒絕「目標式的社宅戶數」,以「鄉、鎮、區」為單位,透過「通勤的壓力點」及「弱勢族群的數量」進行細部地區戶數分配;「有需求的區,政府才蓋」。
二、房屋實價透明方面
我們認為中央應續推立法,讓房市交易資訊更公開透明,提出以下主張:
1、【資訊揭露的明確性】
現行的制度要求交易資料只能用「區段化、去識別化」的方式來呈現,這些模糊空間反而讓有心業者有可趁之機,讓消費者屈居弱勢,應推動的方案包含:
❶實價登錄以門牌或地號為呈現單位,資訊更透明清楚。
❷實價登錄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接檢附申報書」,讓實價登錄呈現更即時。
2、【預售屋未被有效納入】
預售屋自建自售納入實價登錄改為「簽訂買賣契約書三十日內」,不會再有拖兩三年才知道實價資訊的狀況。
三、減少屯房誘因
我們提出:「#一降二消三高四短」的核心理念,健全房市。
1、「降⬇️」低全國單一自住稅率:
目前制度為「自住用房屋在全國3戶以內可享有1.2%的房屋稅率」,這對於家戶「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單一且自住」其房屋稅賦應該更低;為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權益,自住房屋稅率再降低至0.6%。
2、取「消💥」自住優惠戶數保障: 持有戶數採累進差別稅率:
台北市為提高非自住房屋稅率,在中央既定房屋稅稅率上限3.6%內,早已訂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以適度提高房屋持有成本,稅率機制包含:
❶持有本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
❷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我們可以延伸台北經驗,未來法規修正方向應取消「自住3戶之優惠」,住家用房屋不再區分「自住」或「非自住」,並改以家戶持有全國房屋戶數計算,持有超過1戶以上之房屋,就須採累進差別稅率。
3、提「高⬆️」未使用房屋者之稅率,亦即「空屋稅」。對於非住家用空置房屋,應減少空置造成資源浪費。目前執行最大的困難為:「如何界定空屋」。
我們建議應促進「智慧電表」及「智慧水表」普及,並以「水、電」二重判定機制,判定是否為有人使用,未來新建建商及都市更新業務、社會住宅、國家建設等,皆應使用「智慧電表」及「智慧水表」,解決空屋問題同時普及智慧城市產業概念。
4、縮「短✂️」建商興建住家用房屋之待銷售期間為「1年」。建商興建住宅房屋,主要目的在於銷售,以增加房產市場之房屋供給。但興建完成後至銷售間的「待售期間」,目前不被認定屬囤房性質。
✅為促使建商儘速釋出房屋,台北市於2018年9月7日起,針對建成新屋所定的空置待銷售期間,已由3年縮短為1年。並嘗試推動「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未來也將訂立為全國法規,#讓全國各縣市皆比照台北經驗辦理。
民眾黨的理念在解決問題,民生第一,而相對於藍綠兩大黨的沉痾包袱,針對居住正義的伸張,更顯責無旁貸,因此我們選擇更務實、更誠實的處理問題。
⚠️居住正義在經歷兩黨執政後之所以沒有落實,是因為執政者根本沒有在面對問題,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而不是淪為口號及打高空的政治話術;黨主席在台北已有相當的居住正義經驗,將以台北經驗出發,務實面對全國的居住正義問題。
✅本黨北區立委候選人共同連署:
https://www.facebook.com/104699394209550/posts/148158506530305?d=n&sfns=mo
#實績會說話
#務實態度
#台灣民眾黨 #RestTaiwan
#二0二0 #TPP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6661 基本 資料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二
在今天早上對大法官提名人楊惠欽院長的詢答中,我詢問楊院長幾個問題:
一、#土地徵收 在歷年大法官釋憲實務中一向是熱門議題,日後楊院長若就任大法官可能也會碰到相關聲請案。徵收在原則上,是國家因 #公益或公用原因,不得已而以強制手段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徵收要有 #嚴格法律保留、 #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並且 #要求有相應補償;如果徵收一開始就欠缺公益性或必要性,這樣的瑕疵不會因為日後提供合適甚至超額的補償就會治癒。以上嚴格的限制,全都是為了確保國家不會浮濫徵收,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然而,「#區段徵收」這種我國在 1970 年代獨創的制度,卻反其道而行:政府為了減輕徵收補償金的財務負擔,大規模擴張徵收範圍,除了原本因公益與公用原因應徵收的土地範圍,還擴張到周邊範圍的土地;政府再把這些周邊範圍的土地重新劃分成「分配抵價地」,伴隨土地使用分區改變(e.g. 農地變住宅用地),讓分配抵價地與被徵收土地價格相同,再讓被徵收人選擇靠抽籤領回分配抵價地,或是領取補償金。總結就是:區段徵收只著眼在政府的財務平衡,讓補償看起來合理就好,卻鬆動了對徵收「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變相鼓勵政府隨意在都市計畫畫大餅、浮濫徵收土地,只要財務平衡就好。
但是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所以保障人民 #財產權,是為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 #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 #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這是 #釋字596號解釋 揭示的原則。所謂對財產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除了將土地投入交易以外,當然包括土地所有人,可以按照他想要的方式在這塊土地上居住、生產維生,與原先的鄰里一同生活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當然也應該受憲法保障而不被政府恣意侵害。
區段徵收也因此在台灣社會一再引發爭議,無論是先前大埔案,現在進行中的桃園航空城跟社子島案都是區段徵收的案例。想請教楊院長:您認為我國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是否合憲?
二、#通姦罪 在 #釋字554號 被大法官維持,認為是立法形成自由,為了要維護家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這是 2002 年做的解釋。目前大法官待審案件清單中,共有 34 件法官聲請案。其中有 11 件 、分別來自五個地方法院的聲請案,主張現行《刑法》第 239 條處罰通姦的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8、22、23 條之疑義,至於一般統計上被起訴的女性占了 52%、男性是 47%;另外,11 件聲請中,其中五件聲請的原因案件當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意味著通姦罪看似中性的處罰規定,可能不僅不成比例地處罰女性,還不成比例處罰原住民女性。通姦罪在 #CEDAW 的國內審查也被批評,實際上也看過通姦罪在權勢性交下被配偶拿來逼迫女性受害人的案例。
由此看來,第一線司法實務對通姦罪的合憲性已經有高度的疑慮,這些年間才一再聲請釋憲,這些釋憲聲請也已經被受理,被提名人將來如果成為大法官,勢必要就通姦罪規定是否合憲作出決定。想請教楊院長:經過 18 年後,您認為現行《刑法》第 239 條規定是否違憲?
三、《#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如何操作憲法法庭 #選案標準,問題具體內容請參考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第一篇(https://is.gd/dMOmTk)
對於區段徵收,楊院長認為從條文(《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文字上,無法直接看出要件上有公益性或必要性,跟一般徵收(同法第 3-1、3-2 條)要件上似乎不相同。但楊院長個人傾向說,如果把「區段徵收」解釋為徵收而不是合作事業團體,那就在開啟區段徵收時,就要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目前區段徵收相關的法規命令,也有要求徵收計畫要包含公益性與必要性。並要求個案上審查,由此看來,可能不用到憲法的層次去處理個案。至於區段徵收制度本身,是不是有到憲法層次,所審查者不只是財產的對價性,可能還因為有房屋在上面有居住、遷徙自由上存在,所以在違憲審查上也應該一併考慮。至於個案是否構成違憲,可能牽涉層面甚廣,需要更多資料觀察,無法具體回應。
對於釋字 554 號,楊院長說明該號釋字主要是從婚姻家庭式形成社會基礎,受社會保障,所以通姦是否以形式處罰是立法形成自由,只要符合比例就會合憲。但是通姦罪影響者,不應該只考量家庭,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六項要求國家應該追求 #兩性實質平等,或許可以從這條文的兩性平權、實質平權的角度來看待這問題。另外通姦還會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理論上還會有這樣的思考。以上方向,確實與釋字 554 號的方向不同。不過,楊院長表示畢竟已經有很多件具體的釋憲個案,因為已經是被提名人,更具體的意見或許不適合在此時回答。
關於憲法法庭的選案,楊院長說明,《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要求若憲法法庭實質受理案件,案件要具有憲法重要性、於貫徹基本權有所必要,不能變成第四審。目前外國實務操作是,第一,不對原判決合法性再次實質審查,不變成第四審;第二,這樣的法律見解,立法者絕對不會拿來立法(i.e. 舒曼公式)。當然,若案件若適用違反憲法的法律,當然也是具有憲法重要性。楊院長也預期日後透過實務運作,能產生更具體的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