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二
在今天早上對大法官提名人楊惠欽院長的詢答中,我詢問楊院長幾個問題:
一、#土地徵收 在歷年大法官釋憲實務中一向是熱門議題,日後楊院長若就任大法官可能也會碰到相關聲請案。徵收在原則上,是國家因 #公益或公用原因,不得已而以強制手段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徵收要有 #嚴格法律保留、 #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並且 #要求有相應補償;如果徵收一開始就欠缺公益性或必要性,這樣的瑕疵不會因為日後提供合適甚至超額的補償就會治癒。以上嚴格的限制,全都是為了確保國家不會浮濫徵收,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然而,「#區段徵收」這種我國在 1970 年代獨創的制度,卻反其道而行:政府為了減輕徵收補償金的財務負擔,大規模擴張徵收範圍,除了原本因公益與公用原因應徵收的土地範圍,還擴張到周邊範圍的土地;政府再把這些周邊範圍的土地重新劃分成「分配抵價地」,伴隨土地使用分區改變(e.g. 農地變住宅用地),讓分配抵價地與被徵收土地價格相同,再讓被徵收人選擇靠抽籤領回分配抵價地,或是領取補償金。總結就是:區段徵收只著眼在政府的財務平衡,讓補償看起來合理就好,卻鬆動了對徵收「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變相鼓勵政府隨意在都市計畫畫大餅、浮濫徵收土地,只要財務平衡就好。
但是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所以保障人民 #財產權,是為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 #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 #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這是 #釋字596號解釋 揭示的原則。所謂對財產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除了將土地投入交易以外,當然包括土地所有人,可以按照他想要的方式在這塊土地上居住、生產維生,與原先的鄰里一同生活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當然也應該受憲法保障而不被政府恣意侵害。
區段徵收也因此在台灣社會一再引發爭議,無論是先前大埔案,現在進行中的桃園航空城跟社子島案都是區段徵收的案例。想請教楊院長:您認為我國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是否合憲?
二、#通姦罪 在 #釋字554號 被大法官維持,認為是立法形成自由,為了要維護家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這是 2002 年做的解釋。目前大法官待審案件清單中,共有 34 件法官聲請案。其中有 11 件 、分別來自五個地方法院的聲請案,主張現行《刑法》第 239 條處罰通姦的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8、22、23 條之疑義,至於一般統計上被起訴的女性占了 52%、男性是 47%;另外,11 件聲請中,其中五件聲請的原因案件當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意味著通姦罪看似中性的處罰規定,可能不僅不成比例地處罰女性,還不成比例處罰原住民女性。通姦罪在 #CEDAW 的國內審查也被批評,實際上也看過通姦罪在權勢性交下被配偶拿來逼迫女性受害人的案例。
由此看來,第一線司法實務對通姦罪的合憲性已經有高度的疑慮,這些年間才一再聲請釋憲,這些釋憲聲請也已經被受理,被提名人將來如果成為大法官,勢必要就通姦罪規定是否合憲作出決定。想請教楊院長:經過 18 年後,您認為現行《刑法》第 239 條規定是否違憲?
三、《#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如何操作憲法法庭 #選案標準,問題具體內容請參考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第一篇(https://is.gd/dMOmTk)
對於區段徵收,楊院長認為從條文(《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文字上,無法直接看出要件上有公益性或必要性,跟一般徵收(同法第 3-1、3-2 條)要件上似乎不相同。但楊院長個人傾向說,如果把「區段徵收」解釋為徵收而不是合作事業團體,那就在開啟區段徵收時,就要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目前區段徵收相關的法規命令,也有要求徵收計畫要包含公益性與必要性。並要求個案上審查,由此看來,可能不用到憲法的層次去處理個案。至於區段徵收制度本身,是不是有到憲法層次,所審查者不只是財產的對價性,可能還因為有房屋在上面有居住、遷徙自由上存在,所以在違憲審查上也應該一併考慮。至於個案是否構成違憲,可能牽涉層面甚廣,需要更多資料觀察,無法具體回應。
對於釋字 554 號,楊院長說明該號釋字主要是從婚姻家庭式形成社會基礎,受社會保障,所以通姦是否以形式處罰是立法形成自由,只要符合比例就會合憲。但是通姦罪影響者,不應該只考量家庭,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六項要求國家應該追求 #兩性實質平等,或許可以從這條文的兩性平權、實質平權的角度來看待這問題。另外通姦還會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理論上還會有這樣的思考。以上方向,確實與釋字 554 號的方向不同。不過,楊院長表示畢竟已經有很多件具體的釋憲個案,因為已經是被提名人,更具體的意見或許不適合在此時回答。
關於憲法法庭的選案,楊院長說明,《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要求若憲法法庭實質受理案件,案件要具有憲法重要性、於貫徹基本權有所必要,不能變成第四審。目前外國實務操作是,第一,不對原判決合法性再次實質審查,不變成第四審;第二,這樣的法律見解,立法者絕對不會拿來立法(i.e. 舒曼公式)。當然,若案件若適用違反憲法的法律,當然也是具有憲法重要性。楊院長也預期日後透過實務運作,能產生更具體的審查標準。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YYTV 許洋洋媽媽說,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日YouTube對兒童頻道有新政策 2019/11/13 大動作對兒童頻道的 大部分影片設定為 “為兒童打造" 如果頻道被判定是為兒童打造的頻道 影響就是不能訂閱,無法使用留言, 個人化廣告,資訊卡,結束畫面,社群,通知 無法存至稍後觀看,播放清單 ......也就是頻道完全死掉了☠️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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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二
在今天早上對大法官提名人楊惠欽院長的詢答中,我詢問楊院長幾個問題:
一、#土地徵收 在歷年大法官釋憲實務中一向是熱門議題,日後楊院長若就任大法官可能也會碰到相關聲請案。徵收在原則上,是國家因 #公益或公用原因,不得已而以強制手段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徵收要有 #嚴格法律保留、 #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並且 #要求有相應補償;如果徵收一開始就欠缺公益性或必要性,這樣的瑕疵不會因為日後提供合適甚至超額的補償就會治癒。以上嚴格的限制,全都是為了確保國家不會浮濫徵收,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然而,「#區段徵收」這種我國在 1970 年代獨創的制度,卻反其道而行:政府為了減輕徵收補償金的財務負擔,大規模擴張徵收範圍,除了原本因公益與公用原因應徵收的土地範圍,還擴張到周邊範圍的土地;政府再把這些周邊範圍的土地重新劃分成「分配抵價地」,伴隨土地使用分區改變(e.g. 農地變住宅用地),讓分配抵價地與被徵收土地價格相同,再讓被徵收人選擇靠抽籤領回分配抵價地,或是領取補償金。總結就是:區段徵收只著眼在政府的財務平衡,讓補償看起來合理就好,卻鬆動了對徵收「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變相鼓勵政府隨意在都市計畫畫大餅、浮濫徵收土地,只要財務平衡就好。
但是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所以保障人民 #財產權,是為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 #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 #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這是 #釋字596號解釋 揭示的原則。所謂對財產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除了將土地投入交易以外,當然包括土地所有人,可以按照他想要的方式在這塊土地上居住、生產維生,與原先的鄰里一同生活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當然也應該受憲法保障而不被政府恣意侵害。
區段徵收也因此在台灣社會一再引發爭議,無論是先前大埔案,現在進行中的桃園航空城跟社子島案都是區段徵收的案例。想請教楊院長:您認為我國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是否合憲?
二、#通姦罪 在 #釋字554號 被大法官維持,認為是立法形成自由,為了要維護家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這是 2002 年做的解釋。目前大法官待審案件清單中,共有 34 件法官聲請案。其中有 11 件 、分別來自五個地方法院的聲請案,主張現行《刑法》第 239 條處罰通姦的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8、22、23 條之疑義,至於一般統計上被起訴的女性占了 52%、男性是 47%;另外,11 件聲請中,其中五件聲請的原因案件當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意味著通姦罪看似中性的處罰規定,可能不僅不成比例地處罰女性,還不成比例處罰原住民女性。通姦罪在 #CEDAW 的國內審查也被批評,實際上也看過通姦罪在權勢性交下被配偶拿來逼迫女性受害人的案例。
由此看來,第一線司法實務對通姦罪的合憲性已經有高度的疑慮,這些年間才一再聲請釋憲,這些釋憲聲請也已經被受理,被提名人將來如果成為大法官,勢必要就通姦罪規定是否合憲作出決定。想請教楊院長:經過 18 年後,您認為現行《刑法》第 239 條規定是否違憲?
三、《#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如何操作憲法法庭 #選案標準,問題具體內容請參考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第一篇(https://is.gd/dMOmTk)
對於區段徵收,楊院長認為從條文(《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文字上,無法直接看出要件上有公益性或必要性,跟一般徵收(同法第 3-1、3-2 條)要件上似乎不相同。但楊院長個人傾向說,如果把「區段徵收」解釋為徵收而不是合作事業團體,那就在開啟區段徵收時,就要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目前區段徵收相關的法規命令,也有要求徵收計畫要包含公益性與必要性。並要求個案上審查,由此看來,可能不用到憲法的層次去處理個案。至於區段徵收制度本身,是不是有到憲法層次,所審查者不只是財產的對價性,可能還因為有房屋在上面有居住、遷徙自由上存在,所以在違憲審查上也應該一併考慮。至於個案是否構成違憲,可能牽涉層面甚廣,需要更多資料觀察,無法具體回應。
對於釋字 554 號,楊院長說明該號釋字主要是從婚姻家庭式形成社會基礎,受社會保障,所以通姦是否以形式處罰是立法形成自由,只要符合比例就會合憲。但是通姦罪影響者,不應該只考量家庭,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六項要求國家應該追求 #兩性實質平等,或許可以從這條文的兩性平權、實質平權的角度來看待這問題。另外通姦還會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理論上還會有這樣的思考。以上方向,確實與釋字 554 號的方向不同。不過,楊院長表示畢竟已經有很多件具體的釋憲個案,因為已經是被提名人,更具體的意見或許不適合在此時回答。
關於憲法法庭的選案,楊院長說明,《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要求若憲法法庭實質受理案件,案件要具有憲法重要性、於貫徹基本權有所必要,不能變成第四審。目前外國實務操作是,第一,不對原判決合法性再次實質審查,不變成第四審;第二,這樣的法律見解,立法者絕對不會拿來立法(i.e. 舒曼公式)。當然,若案件若適用違反憲法的法律,當然也是具有憲法重要性。楊院長也預期日後透過實務運作,能產生更具體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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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基本人權一斤多少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天的這個判決真是嚴重的錯誤,將會嚴重衝擊了我國司法體系的威信,試問,財產權難道只是金錢嗎?未來人民如果打贏了官司,但是房屋卻已經拆了,若還發生一些意外,還可以用金錢彌補回來嗎?
苗栗大埔殷鑑不遠,我們那時也是希望法院能夠判決停止執行,但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說以後可以用金錢彌補。很遺憾地,張藥房後來打贏了官司,但是房子卻已經拆了,張大哥也已經走了,這一些,事後可以用金錢彌補的了嗎?人命又可以用金錢彌補的了嗎?張藥房如今重建,但是這個家卻永遠不一樣了。
再者,我國憲法如何定義財產權?從司法院大法官第400號解釋文以來,大法官堅持的看法如下,而且從來沒有改變過。大法官說: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這也就是說財產權是與「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緊密相關,也就是財產權即基本人權!那試問,基本人權要如何用金錢來予以彌補?基本人權一斤又多少錢?
真想不到在苗栗大埔案悲劇之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竟然還會如此的判決。我國人民為何會不信任司法體系?為何會稱法官為恐龍法官?今天這個判決就又是一個鮮明的例子。
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在 YYTV 許洋洋媽媽說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近日YouTube對兒童頻道有新政策
2019/11/13 大動作對兒童頻道的
大部分影片設定為 “為兒童打造"
如果頻道被判定是為兒童打造的頻道
影響就是不能訂閱,無法使用留言,
個人化廣告,資訊卡,結束畫面,社群,通知
無法存至稍後觀看,播放清單
......也就是頻道完全死掉了☠️
所以我先把被系統自動判定 “為兒童打造"
的影片設為[不公開]
看看能不能不要被系統判定為兒童頻道😰
以後我們也不能再上傳史萊姆、玩具類的影片了
唱歌的影片倒是好像沒關係🎤
(但還是有版權問題)
近期內所有兒童頻道應該都會積極轉型
請大家期待吧!
▶︎ YouTube 2019/11/13 來信
Yytv / 許洋洋愛唱歌,您好:
YouTube 即將實施的重大異動可能會對您的營利和內容曝光度造成影響。
為遵循《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OPPA) 和/或其他適用法規,從今天起,所有創作者都必須替影片加上標示,說明是否屬於為兒童打造的內容。有鑑於此,我們在 YouTube 工作室中推出了全新的觀眾設定,協助您符合相關法律的規範。
您可以根據頻道中為兒童打造的內容多寡,選擇在頻道層級或影片層級調整觀眾設定。如果是在頻道層級進行設定,只要按一下相關選項即可輕鬆完成。
依據 YouTube 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及紐約州檢察長達成的和解協議,我們必須實施這些異動,協助您遵循《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OPPA) 和/或其他適用法規。
我們瞭解這些異動會對部分創作者帶來不便,而且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能熟悉新規定,但唯有實行這些必要措施,您才能確實遵守相關法律的規範。
請詳閱下方內容,深入瞭解您的法律義務及您的選擇對頻道帶來的影響。
異動部分
從今天起,所有創作者都必須在 YouTube 工作室中,依內容將自己的影片標示「為兒童打造」或「不是為兒童打造」。
從現在起至 1 月這段期間,我們會開始限縮我們針對為兒童打造的內容所收集的資料,以符合法律的規範。也就是說,YouTube 將停止在這類內容中放送個人化廣告 (這會影響兒童內容創作者的收益),以及關閉留言、通知等特定功能。
如需查看受影響功能的完整清單,請按一下這裡。
為何有這項異動?
依據 YouTube 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及紐約州檢察長達成的和解協議,我們必須實施這些異動,協助您遵循《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OPPA) 和/或其他適用法規。
無論您所在地區為何,只要您製作為兒童打造的內容,就必須將相關影片標示為這個類別。如果情況許可,請盡快開始進行設定。
我們也會運用機器學習技術,找出顯然是為兒童打造的內容。不過一如其他的自動化系統,這項技術仍有不盡完美之處,因此不要只仰賴系統替您設定。
如果您沒有替自己的內容加上標示,或是系統發現設定有誤或偵測到濫用行為,我們會代您設定影片的目標觀眾。如果您未能正確設定自己的內容標示,可能會因此違反 FTC 或其他主管機關制定的法規,YouTube 也可能會對您的帳戶做出處分。
什麼是「為兒童打造」的內容?
我們無法為您提供明確的法律建議,不過根據 FTC 提供的 COPPA 指南,符合下列描述的影片皆屬於為兒童打造的內容:
• 影片以兒童 (例如學齡前兒童) 做為主要觀眾。
• 影片的目標觀眾可能包含兒童,不過兒童為次要收視族群 (例如有些卡通影片主要鎖定青少年族群,但也適合較年幼的兒童收看)。
如要深入瞭解我們考量「為兒童打造的內容」的切入點,請按一下這裡。
我們瞭解這些異動會對部分創作者帶來不便,而且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能熟悉新規定。即使 YouTube 無法提供法律建議,我們仍會全力協助您因應這些變動。
您可以前往這個網頁,進一步瞭解您在《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OPPA) 下須盡的法律義務,或是按一下這裡,查看我們為您打造的支援工具。
YouTube 小組敬上
300多部史萊姆影片全都設為「不公開」了
現在無法直接在YouTube搜尋,如果想看影片,
👇書裡有附原影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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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媽媽教你做 簡單好玩史萊姆 Slime」
電子書購買連結 https://rebrand.ly/yytv
Pubu電子書網站現在有69折限時優惠活動,
隨時可能結束,行動要快喔!
亞馬遜書店也能買到電子書
Amazon EBook(kindle edition)
https://amzn.to/2oSHK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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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頻道 #被判為兒童的影片都設不公開了 #不轉型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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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85年4月12日公布) 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