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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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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拍片詆毀護理師
北市府花公帑提上訴 護理師被性騷何以堪?」
2017年10月一名陳姓網紅,上傳詆毀、羞辱護理師專業影片,影片中還用猥褻的表情加上自淫的手勢,嚴重踐踏護理人員專業與自尊。謝姓護理師看到影片認為遭性騷擾便提出申訴。經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決議性騷擾不成立。謝護理師提出行政告訴,今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北市府不服上訴,原因竟是不接受高等行政法院法律解釋。
今日我偕同陳情人謝護理師、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常務監事張玨、社團法人台灣護理學會理事長陳靜敏與秘書長陳淑芬、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朱宗藍與秘書長曾修儀及律師黃姿裴召開記者會痛批市府莫為了面子問題,浪費公帑變相為加害者上訴,再度傷害所有的護理師。
今年9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決定,判定本案性騷擾案件成立。法官認為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了解《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目的,忽略了受害人的主觀感受觀察,僅站在加害人的立場,錯誤類推適用刑法解釋《性騷擾防治法》所指涉之對象。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竟以不認同法院所指摘的錯誤而上訴,此舉引起謝護理師及關切本案的護理界一片譁然,委員們上訴決議無疑是打了護理界一巴掌。因為,北市府花納稅人的錢繳裁判費及律師費上訴,事實上是維護公然性別歧視、詆毀護理師的加害人。
若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委員們認為性騷擾法律制度有所不足,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修法建議,而不是為了委員的面子,繼續上訴,讓受霸凌、辱罵的護理師繼續訴訟奔波以及心理健康的折磨,更無法遏止類似事件發生。
而且,2012年至今北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理性騷擾申訴案,進入行政訴訟的案子共有20件,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共有3件,其中2件市府接受法院判決,只有本案不服法官判決,提出上訴,到底性騷擾委員會對本案上訴依據為何令人質疑。
我與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護理學會、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呼籲市府社會局再次召開性騷擾委員會,要求委員撤回上訴,還給護理師公道。如果市府及委員真的認為法規有所不足,應以本案為例建議衛福部修正性騷擾防治法,落實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在記者會上,我們都戴上鮮明陽光的 #橘色口罩,響應 #團結終止對婦女和女孩暴力倡議行動,希望藉由今天的議題討論,提醒大眾注意到社會中各種形式的性別暴力,請大家一起站出來 #反對性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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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海洋女孩?】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
近日發現澎湖縣政府主辦之2019澎湖海洋派對嘉年華活動,其中「比基尼派對」票選比基尼女孩的項目,有物化女性及強化性別刻板印象,有違反CEDAW精神的疑慮。去年世界最美麗海灣嘉年華會之全球旅遊慈善皇后選拔賽,前縣長陳光復從善如流,臨時取消比基尼項目,外界曾給予相當的肯定。慧玲在此也公開建請主辦單位能重新檢討。
此次的活動直接以「比基尼派對」為名,其意象已經非常清楚,即是以比基尼女體為吸引目光的焦點。雖然活動揭示的目的為「讓所有有自信的男性、女性、小朋友,皆能勇敢地展現自我,成為澎湖沙灘的最佳代言人。」但審視比賽評分項目卻是1.儀容、2.體態、3.POSE、4.走秀及5.民眾票選等,全部都是以外表為準的選美方式。慧玲認為以此「標準」評分實際上只是強化了對於有自信女孩只重視外表的刻板印象。而且,活動目的是「沙灘代言人」,更能符合此精神的應該還有海上活動佼佼者、海洋教育推廣者、海廢創作藝術家及環保生活實踐者……等等。另兩項「海灘男孩」及「陽光兒童」的名稱並不強調身體,男孩甚至只須著海灘褲,而女性卻是比基尼? 政府花大錢辦理和海洋沙灘相關的活動,卻無法藉此推廣海洋教育,仍舊只能利用人性的欲念去吸引人潮。
人潮會有,然後呢?
另外,「比基尼女孩」的初選錄取者有一些疑似是已經出道的藝人或經由經紀公司安排的小模,如果來報名參加是要增加曝光度提升知名度的話,那麼縣政府辦理此活動已經淪為商業行銷的舞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