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等同謀殺>
就在立法院因酒駕事故不斷發生而正要修法提高酒駕刑罰之際,從事救人救命志業的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竟硬生生遭酒駕且逃逸的行為撞成腦死。老天無眼,筆者無語問天。但職司人間律法的台灣司法界跟立法者們,您們可以開開眼,看看其他國家在類似案例是如何竭其所能以重罰酒駕的嗎?
2010年8月11日,美國內布拉斯加州一間大學醫院住院醫師史密斯,載著兩子歡喜赴往開學第一天。沒想到,高速公路上迎面撞來喝到血液酒精濃度達0.3的酒駕之徒拉瓦。兩子受到輕傷,但33歲正值青壯的史密斯卻當場斷魂。當年即將完成多年影像科住院醫師訓練的史密斯,正錄取到世界聞名的德州安德森治癌中心深造的機會。一場酒駕就粉碎了一切可能。
美國司法對拉瓦的判刑,相信會跌破大部分台灣法律人的眼鏡。拉瓦被該州法官判以兩項罪名,酒醉駕車罪判五年,「開車殺人罪」(Motor Vehicle Homicide)判二十年,合計二十五年刑期。該案法官說:拉瓦的犯行,就好比某人「一醒來就持槍出門,往他見到的第一個人開槍」。意思就是:「開車殺人罪」是不法內涵很高的謀殺,不是輕罪。雖然依法拉瓦服刑八年即可假釋,但能重判二十五年向社會宣告酒駕之惡,可以期待刑罰對防治酒駕致死仍有嚇阻作用。這一點,台灣法界何以無法達成?
根據筆者統計近五年來台灣典型酒駕致死又逃逸的案件,其事實所犯法條多會被起訴台灣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185-3)」、「過失致死罪(276)」、「肇事逃逸罪(185-4)」等三罪名。看似洋洋灑灑,但用上「一行為從一重罪處斷」之「想像競合犯」後,其結果是只能處以最重之刑:「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雖然最高可以判七年,但是實務上從來沒有判到七年的例子。即便是日前引起重怒廣受報導的林克穎案,也只被判以四年。其他未受關注但一樣害人家破人亡的酒駕,司法上至多就是只判兩年到兩年半,很多還可以緩刑,就這樣輕輕放過。
兩相對照,筆者不免要問:我們的社會究竟如何看待酒醉駕車?這是無可避免的社會文化所以全民就要繼續活在不安中?還是風險極高而不可容忍的特殊公共危險而應特別立法?美國各州除了阿拉斯加、蒙大拿、亞利桑納州之外,各州都有州法特別規範「開車謀殺罪」,對於因開車時有諸如酒駕或打簡訊等不法行為而過失致死者,雖未能以典型謀殺罪論,但此類嚴重輕率的過失行為,因為已經使車輛成為一種「致命的武器」(deadly weapon),所以應以「開車謀殺罪」論以重刑。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這不只是人民的呼喊,而且是有法理依據與外國法例可資參酌的經驗,至盼法界集思廣益。台灣社會承擔不起每個月因酒駕平均要損失20多條寶貴的生命。
vehicle醫學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留美律師網友,被撞台大女醫師學妹的北ㄧ女同學...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
『 兩相對照,筆者不免要問:我們的社會究竟如何看待酒醉駕車?
這是無可 避免的社會文化所以全民就要繼續活在不安中?
還是風險極高而不可容忍 的特殊公共危險而應特別立法?
美國各州除了阿拉斯加、蒙大拿、亞利桑 納州之外,各州都有州法特別規範「開車謀殺罪」,對於因開車時有諸如 酒駕或打簡訊等不法行為而過失致死者,雖未能以典型謀殺罪論,但此類 嚴重輕率的過失行為,因為已經使車輛成為一種「致命的武器」(deadly weapon),所以應以「開車謀殺罪」論以重刑。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
這不只是人民的呼喊,而且是有法理依據與外國法 例可資參酌的經驗,至盼法界集思廣益。台灣社會承擔不起每個月因酒駕 平均要損失20多條寶貴的生命。
楊佳陵 柏克萊加大法學博士候選人 律師』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
就在立法院因酒駕事故不斷發生而正要修法提高酒駕刑罰之際,從事救人救命志業的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竟硬生生遭酒駕且逃逸的行為撞成腦死。老天無眼,筆者無語問天。但職司人間律法的台灣司法界跟立法者們,您們可以開開眼,看看其他國家在類似案例是如何竭其所能以重罰酒駕的嗎?
2010年8月11日,美國內布拉斯加州一間大學醫院住院醫師史密斯,載著兩子歡喜赴往開學第一天。沒想到,高速公路上迎面撞來喝到血液酒精濃度達0.3的酒駕之徒拉瓦。兩子受到輕傷,但33歲正值青壯的史密斯卻當場斷魂。當年即將完成多年影像科住院醫師訓練的史密斯,正錄取到世界聞名的德州安德森治癌中心深造的機會。一場酒駕就粉碎了一切可能。
美國司法對拉瓦的判刑,相信會跌破大部分台灣法律人的眼鏡。拉瓦被該州法官判以兩項罪名,酒醉駕車罪判五年,「開車殺人罪」(Motor Vehicle Homicide)判二十年,合計二十五年刑期。該案法官說:拉瓦的犯行,就好比某人「一醒來就持槍出門,往他見到的第一個人開槍」。意思就是:「開車殺人罪」是不法內涵很高的謀殺,不是輕罪。雖然依法拉瓦服刑八年即可假釋,但能重判二十五年向社會宣告酒駕之惡,可以期待刑罰對防治酒駕致死仍有嚇阻作用。這一點,台灣法界何以無法達成?
根據筆者統計近五年來台灣典型酒駕致死又逃逸的案件,其事實所犯法條多會被起訴台灣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185-3)」、「過失致死罪(276)」、「肇事逃逸罪(185-4)」等三罪名。看似洋洋灑灑,但用上「一行為從一重罪處斷」之「想像競合犯」後,其結果是只能處以最重之刑:「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雖然最高可以判七年,但是實務上從來沒有判到七年的例子。即便是日前引起重怒廣受報導的林克穎案,也只被判以四年。其他未受關注但一樣害人家破人亡的酒駕,司法上至多就是只判兩年到兩年半,很多還可以緩刑,就這樣輕輕放過。
兩相對照,筆者不免要問:我們的社會究竟如何看待酒醉駕車?這是無可避免的社會文化所以全民就要繼續活在不安中?還是風險極高而不可容忍的特殊公共危險而應特別立法?美國各州除了阿拉斯加、蒙大拿、亞利桑納州之外,各州都有州法特別規範「開車謀殺罪」,對於因開車時有諸如酒駕或打簡訊等不法行為而過失致死者,雖未能以典型謀殺罪論,但此類嚴重輕率的過失行為,因為已經使車輛成為一種「致命的武器」(deadly weapon),所以應以「開車謀殺罪」論以重刑。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這不只是人民的呼喊,而且是有法理依據與外國法例可資參酌的經驗,至盼法界集思廣益。台灣社會承擔不起每個月因酒駕平均要損失20多條寶貴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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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vehicle control的用途是什麼
我在看某篇期刊的研究方法時 除了比較藥物的濃度影響外 還會再加上vehicle control
原本以為只是藥物添加量為0的就叫做vehicle control
可是在實驗結果時 它同時出現藥物為0跟vehicle control的結果
這下我就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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