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文物年代判斷原則:創世論或生命史?
由於宗教文物長時間使用,和宮廷皇室貴族以審美擺設為主、罕有磕碰的文物不同,老化或缺損導致重修之舉,係家常便飯,尤其神像與匾額,常常在寺廟重修之際也隨之整修。以鹿港天后宮大聖母神像為例,神像本體椅背有款,中央為「舊祖宮大聖母」,上款為「同治十二年造」;下款為「閤港公立」;不過,神像正面左下方裙擺上卻以漆線留下「民國四拾壹年 蒲月重修」之年款,顯示粧佛匠師利用巧思以不影響整體美觀考量下留下修繕的記錄。
另外,據傳在清初迎自湄洲祖廟的鹿港天后宮湄洲二媽,其身體背後漆線同樣有「勅賜」「同治壬申」年款,顯示神像本體製作後,身上粧佛已「剃面」(或稱「洗身」)後再重粧神像。若以漆線作為神像雕造年代,恐與真實年代有所出入。
而寺廟文物中,最常一再重修的文物莫過於匾額。苗栗中港慈裕宮「允王惟后」匾,因其上款「大清同治拾参年仲冬之月重修」,下款「欽命臺灣掛印總兵官武隆阿贈」,故廟方《中港慈裕宮志》衍生出一段傳說:「清穆宗同治帝,龍體違和,慈禧太后亦抱恙。欽命臺灣掛印總兵官武隆阿鎮臺,聞中港慈裕宮媽祖靈異,特來祈求賜藥,果如靈效。太后降旨武隆阿於同治十三年獻立此匾。」不過,同治十三年武隆阿早已結帳買單去了,這樣的說法不成了明代的劍斬清代的官了嗎?透過歷史文獻的梳理、工藝製作的考察,配合文物材料與科學分析,可以發現該匾年代是一種動態過程。
「允王惟后」匾中央的板材經檢測係杉木,而漆層經分析屬於日治時代以前常見的礦物彩,另外,匾額上方懸掛用的鐵釘係以手工打製,也是屬於日治時代以前常見的做法。至於上下款,光緒20年(1894)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卷六〈坊匾 竹南堡匾〉述及:「允王惟后匾:在中港街內天后宮,欽命臺灣掛印總兵官武隆阿贈 年月闕。」 也就是原來上款在清末是缺的。不過,民國66年林衡道《臺灣古蹟集第一輯》與民國68年許葉金《中港慈裕宮志》, 則已記錄上下款為「大清同治十三年仲冬之月重修;欽命臺灣掛印總兵官武隆阿贈」,與今日所見一致。這表示上下款應是光緒20年以後到民國66年以前所添補。
拙作指出,原匾應是嘉慶22年(1817)由福建臺灣鎮總兵武隆阿所贈,透過臺灣其它武隆阿傳世古匾的落款年代與官銜推測,其上款應為「嘉慶二十二年歲次丁丑年穀旦」;下款則應是「乾清門侍衛鎮守福建臺澎掛印總兵官阿勒精阿巴圖魯武隆阿敬題」。 目前所見上下款的同治年款與官銜,係日治時代到國民政府遷臺期間因脫落而補,為求一致性也將下款字體換成風格一樣。
透過前述神像以及匾額實例的分析說明,寺廟文物年代研究往往需要同時結合藝術史(工藝研究)、歷史考證與材料科學等跨領域合作與各方訊息的交集、判讀,方能貼近其「製作之原始」。而且由於它們經常重修,因此其年代,應該以動態的生命史概念來分析。
參考資料:
李建緯,〈臺灣寺廟傳世文物年代判斷的反思〉,《美的科學-風格‧鑑定‧修復》(台南市:台南美術館,2019年),頁449-494。
李建緯主持,「106-107彰化縣鹿港天后宮24組具古物潛力之文物調查研究計畫」,彰化縣文化局委託,逢甲大學歷文所執行,執行時間2017/8/10~2018/8/9。
李建緯、張志相、林仁政,〈匾額年代的歷史與科學分析:以中港慈裕宮「允王惟后」匾為例〉,頁83-125。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資料遺失可以當藉口,廉政真的是口號? 本日文化局業務報告,森堡針對「文化局業務」與「文化園區管理所業務」提出質詢。 ▶️ 文化局部分: 森堡以「預算編列」與「工程量能」作為質詢主題貫穿,包含中心圖書館與古蹟修復,文化局在111年度將有「6.5億」的工程經費支出,其中中心圖書館中央僅補助1.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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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原則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7/14下午更新🔥🔥在我們強烈要求下,文化局表示本次「要塞司令部OT案公聽會」會於7/15日10:00於文化局粉絲專頁直播:
https://www.facebook.com/KLCCABTW
請大家多多關注!
【 #要塞司令部OT案公聽會|線上辦理無法即時線上參與?文化局公開參與只是形式過水?】
位於東岸的基隆大歷史場景古蹟陸續進行修復工程,而其中如要塞司令部、基隆市漁會也正在進行OT案前置作業,以確立修復後空間再利用的方案。古蹟空間活化的「方向」以及是否能納入在地團體進駐機制,成為許多在地團體、青年團體與文史工作者關心的重要議題。
於2021年5月第五次定期會時,也如正濱漁會大樓OT規劃公聽會相關資訊沒有完整上網、傷害公民知情權,我也提案要求所有市政府機關應有公聽會前資訊與完整內容的公開法源,以讓會議資訊公開有法制基礎與程序可循。
日前,針對要塞司令部未來活化的空間,基隆市文化局也發布將於2021年7月15日(四)上午10:00-12:00進行「基隆市市定古蹟基隆要塞司令部OT案前置作業計畫案」 #公聽會。並於網站上強調「基於政策辦理應公開透明原則,此計畫所欲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需於 #事前向民眾充分說明,並將其 #意見納入可行性評估報告之參考。」
然而,文化局卻於最下方備註,「意見交流」,因本次公聽會因疫情採「線上」辦理,所以會於「事前」蒐集民眾意見。雖然在本辦的提醒後文化局已將民眾的意見蒐集表單放上網,但卻 #沒有任何線上會議參與的連結 ,也 #沒有直播影片供收看,也就是說,民眾沒有任何管道可以 #即時 參與並表達意見,也無法現場提問。
這樣的線上辦理意義到底是什麼呢?🤦♀️在許多有關單位甚至基隆市政府都採用線上會議、線上直播等方式讓資訊傳播完整並廣納參與的同時,文化局這次公聽會辦理根本無法達成該局辦理之目的,也讓公聽會徒具形式。
我們也會持續強烈要求文化局線上辦理之公聽會能真的讓關心的公民「線上參與」──讓民眾即時參與與發問(至少要有直播設計),也希望關注古蹟空間活化的朋友們能將意見傳遞給文化局!
「基隆市市定古蹟基隆要塞司令部OT案前置作業計畫案」 #公聽會
時間:110年7月15日上午10時整
地點:基隆市文化局第三會議室
「線上」辦理意見蒐集表:https://www.klccab.gov.tw/NewsAndAnnouncement/Details/c94f7220-2542-4193-984b-388d618a92e8?type=7&Page=1
🖥薇仲針對古蹟活化OT規劃案相關提案🖥
👉第四次定期會提案:針對古蹟活化OT規劃,要求文化局依據文資法在活化方向上要發揚場所精神、納入文化價值,且要審慎思考,尤其不能全以商業考量來設計經營模式(可設定商業進駐之比例或針對OT計畫有考核機制)並能有創意地將在地需求納入空間活化思考中,同時也應該設計在地進駐機制。
提案全文連結:https://npptw.org/fcMNYu
👉第五次定期會提案:由於促轉會已將要塞司令部列入第一批公告之入不義遺址,提案要求文化局針對要塞司令部之權威歷史要加強歷史文獻與爬梳之工作,將轉型正義與人權教育融入其中,以彰顯歷史真相,並促進威權反思和以利民主深化。
提案全文連結:https://npptw.org/CqHjyM
古蹟修復原則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美國在台協會處長 #酈英傑 即將在七月離任,酈英傑處長給台灣人民的道別信:「#雖然我將離開台灣,#但台灣不會離開我。」
#真朋友真進展
#謝謝處長這麼力挺台灣歡迎隨時回來
📝酈英傑處長給台灣人民的道別信
「隨著我擔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日子即將畫下句點,我也即將離開台灣,我想藉這個機會和大家分享,這一番歷練對我來說的意義是什麼。當我說擔任AIT處長其實是我這輩子的榮幸,也讓我得以實現長期職業生涯中的抱負與理想,這麼說一點也不為過。
我19歲時第一次離開家鄉,就是來台灣。對年輕的我來說,從那時起,台灣就成了交流與理解、探索與冒險的同義詞。台灣不僅有著讓人眼花撩亂的異鄉風情,也代表著意想不到的嶄新機會。我在這裡嘗試新奇的食物,像是水餃和臭豆腐,並且學習如何在擠滿單車和機車的大街小巷穿梭自如。一方面,我努力用我粗淺的中文,讓別人聽懂我說的話;但同時我也發現,無論走到哪裡,迎接我的都是滿滿的親切友善與熱情好客。
因此,在成為美國外交官後,能夠以台灣作為我派駐海外的第一站,真是再適合不過了。畢竟,是台灣首先點燃了我對亞洲、尤其是台灣的畢生興趣,也激發了我對跨文化理解和共享目標——也就是外交工作——的終身熱忱。此後,我也曾派駐其他地點,多數是在大中華區域,但我的台灣經歷與回憶始終常存我心。最終我能以美國駐台最高層級外交官的身分回來這裡,可說是我多年職涯的高峰。顯然,我這一生注定與台灣有著深刻的連結,或者也叫作「緣分」吧,才會讓我一次又一次不斷地回到台灣。
常有人問我,為什麼我這麼喜歡台灣。我總覺得:「答案不是很明顯嗎?」不過如果一定要我從個人與專業的角度,解釋我對台灣的喜愛與敬佩之情,我通常會提到以下幾個領域:
首先,台灣兼具活力與穩定、進步與延承、還有創新與傳統。每次回到這裡,我都對台灣社會在各個方面日新月異的進步感到驚艷不已。台灣的民主更臻成熟,經濟益加蓬勃,環境保護更受關注,藝術文化發展也生生不息。
台灣在許多最先進的科技產業上持續為全球創新樹立標竿,但與此同時,台灣的社會穩定和文化傳承依舊令人欽羨佩服。儘管生活充裕且形象良好,台灣人民卻依然謙虛樸實、平易近人。在台灣,最古老的傳統薪火相傳、歷久彌新。文化和歷史古蹟受到妥善的修復與保護;年輕人也可以學習代代相傳的書法技巧,接著再把作品秀在Instagram上。
再者,對美國來說,台灣正是共享利益與共享價值交集的典範。美台夥伴關係的重點在於確保科技發展能夠嘉惠、而非傷害我們雙方的經濟,科技突破則應被用於鞏固、而不是破壞我們的原則。美台之間自由、多元、平等及透明等共享價值,時時激勵我們努力在世界各地打造民主社會的韌性。而我們也持續尋求新的方式,為解決全球問題做出貢獻,這麼做不僅是因為能夠造福我們自己的人民,也是因為我們相信,身為21世紀敦親睦鄰的好夥伴,就是該這麼做。
最後,每當我想到台灣、以及整體美台關係,我總會想到希望、光明和成長。美台的情誼在過去40年來不斷拓展與茁壯。我相信每任處長都會同意,他們離開台灣時的美台夥伴關係,比起他們剛上任時都更上一層樓。同樣的,當我向AIT告別的那一天,我的心中將充滿肯定與成就感,因為我知道,美台夥伴關係比以往都更加深刻和強健,我也對自己能為美台關係今天亮眼的進展小有貢獻,而深感驕傲。
但是,比起這些事情,我想我更難忘的是台灣在我生命中所留下的深刻印記。我永遠會記得我在台灣度過的第一個聖誕節,還有第一個農曆新年。我永遠會記得台灣朋友的真摯與溫暖、教會同伴堅定的信仰、炎炎夏日來一碗芒果冰的沁涼、資源回收車沿街播放《給愛麗絲》的回音,還有巷弄中撲鼻而來的茉莉花香,這些都會是我畢生珍藏的美好回憶之一。我也會記得好友間的餐聚、充滿歡笑和故事的夜晚、以及一路以來我受到過的無數的善意與關懷。我更會永遠記得,是各位台灣朋友們,你們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讓我和我家人的生命更加地豐盛美好。對此,我要衷心地謝謝大家。
雖然我將離開台灣,但台灣不會離開我。」
— 美國在台協會處長 酈英傑
✅信件全文亦可至AIT官網查看:https://bit.ly/2TSkLDF
古蹟修復原則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資料遺失可以當藉口,廉政真的是口號?
本日文化局業務報告,森堡針對「文化局業務」與「文化園區管理所業務」提出質詢。
▶️ 文化局部分:
森堡以「預算編列」與「工程量能」作為質詢主題貫穿,包含中心圖書館與古蹟修復,文化局在111年度將有「6.5億」的工程經費支出,其中中心圖書館中央僅補助1.5億,補助比例約26%,遠低於縣市財政劃分第三級(自籌30%,補助70%)之標準!
針對中心圖書館預算中央地方分擔比例明顯不符常例,文化局許局長並未正面回應,僅說圖書館面積係因圖書館法有樓地板面積之規範。然而,本案辦理變更時教育部長潘文忠便表示過「原本該部已同意補助1.5億元,若計畫變更未來可能有風險,建議縣府審慎評估、通盤研議」,縣府未曾檢討研議,即貿然推動執行本案,將導致縣府財政更形艱困。
再者,文化局古蹟修復預算採分年編列,主要預算集中於111年度,連同前述的中心圖書館,111年度文化局將編列高達「6億5千萬」左右的工程預算支出,屆時地方財政與文化局主辦工程量能能不能支撐,我們非常懷疑!
過去文化局在黃汴墓、陳德幸洋樓、北山古洋樓、陳期宰洋樓等案,或因規劃設計不當、招標等問題,致使案子遭撤銷或停辦,造成公帑虛擲(耗費規劃設計預算),而被審計糾正,希望文化局能秉持「零基預算」的原則,不要重蹈覆徹。
然而,許局長回應文化局的預算編列是在縣庫與工程量能可支撐狀態下才會編列,森堡在此希望未來工程不要延宕,也不要處分縣產來支應這些工程費用!

▶️ 文化園區管理所:
文管所每年花費40到50萬設置「文化園區發展諮詢委員會」,森堡要求政風處提供該委員會的「設置要點」、「歷年預算」、「委員名單」、「會議簽到紀錄」、「會議記錄」等資料,並查處是否有委員承包文管所的委託案件,不要再以「人員流動、未列入交接,造成資料遺失」作為藉口回應(上次森堡要求的空調系統相關資料,政風處便是以上述理由搪塞)!
倘若一個行政單位,連基本的驗收、公文與上述資料都無法妥善保管,這不是重大的行政違失,什麼才是重大的行政違失?
一個文化園區,空調設備可以一做再做,到底是不是品質有問題?一個品質如此不良的廠商,六年內 (2014-2020) 在縣府各所屬機關、事業,可以標到累計超過一億五千萬的空調案,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森堡質詢時口誤為「今年」,在此更正。)
廉能政府不是設置「廉政委員會」就可以證明的,如果政風處有把阿牛縣長的「廉能政府」政見放在心上,就應該徹底查核文化園區所有案子的問題,並提出改善方案,不要一年拖過一年,讓文化園區成為一個只會委託發展規劃跟換冷氣的單位!
古蹟修復原則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古蹟修復原則 在 黃國書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質詢內容
古蹟的保存跟維護非常重要,古蹟的修復、再利用也是文化部文資局的重要責任。我們有文資法及文資法裡的附屬條款,同時我們也有古蹟修復再利用等相關辦法,可是這些法,明明訂得如此嚴謹,為什麼這些古蹟、歷史建築整修成面目全非的案例,還是層出不窮的出現?古蹟修復的原則就是要修舊如舊。全台灣各縣市有非常多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和遺址等,除了指定登錄進行文資審議之外,卻對於散落的古蹟幾乎一無所知,所以應該要做一個全面性的文資普查,各縣市有非常多熱心、有熱忱而且很專業的文史團隊,應該要讓他們的熱情、使命可以進到文化部整個文化資產保存的工作裡面。
●新聞連結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6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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