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榮鏗認為下午會議要繼續選主席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03938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今早再次召開會議選舉主席,會議首先繼續上次未完成的合併辯論,即分別由專業議政梁繼昌和莫乃光,及議會陣線毛孟靜提出的無約束力議案。多名建制派與民主派議員先後發言,爭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與民主派外聘的法律意見。主持會議的公民黨郭榮鏗在最後裁決,認為下午的會議應該繼續選舉主席,如果現任主席、民建聯李慧琼要求召開會議,亦必須繼續選舉。會議歷時45分鐘,至結束時仍未進入主席選舉程序。
開始討論無約束力議案前,公民黨陳淑莊先提出規程問題,指下午的會議議程非選舉主席,並提到主席外聘的法律意見,要求在會上討論。她要求郭榮鏗作出裁決,兩份法律意見是否與選舉直接相關,以及下午的會議並非選舉主席會否令會議變得不合法。
郭榮鏗其後容許其他人就法律意見逐一提出規程問題,每人發言兩分鐘。民建聯陳克勤質疑今次的會議是要選舉主席,郭榮鏗容許討論議員提出的議案與規程問題,甚至討論下午會議亦有機會討論的法律問題,已經屬越權,要求盡快進入選舉程序。然而郭榮鏗認為,仍有10多名議員都要求發言,故需尊重。
經民聯梁美芬指出,雙方都有提供法律意見,但不能在數量上鬥多,認為最後應由李慧琼就作出裁決。建制派「班長」廖長江質疑,陳淑莊提出的並非規程問題,再次要求郭榮鏗進入選舉程序,認為法律意見應留待下午會議討論。他稱,民主派的法律意見無需討論,如果主持認同則會按該意見主持會議,但必須自行承受所帶來的後果。
專業議政葉建源發言時,對於有人另起爐灶感到奇怪,反問今日上下午的兩場會議主持有別,是否代表有兩個內務委員會,強調現時的會議一直按立法會顧問提供的意見主持,內會已接納並已採用幾個月,為何要突然引用外界的法律意見,召開下午的會議。他指這種做法猶如釋法,甚至是改變做法,如果真的要改變,至少需要在會上讓議員討論後才採用,批評李慧琼奪權,做法絕對不能接受。
何君堯則認為,民主派的法律意見亦呼籲內會盡快選舉主席,其實早幾個月已應選舉,批評郭榮鏗濫用程序,反之,不見得李慧琼主持會議有任何利益衝突。他強調李慧琼不是為自己做事,而是有宣誓為全香港服務,郭榮鏗表明是要阻礙《國歌法》通過,將自己的意願凌駕在全香港人身上,正是濫用程序與利益衝突,反問為何他認為通過《國歌法》會影響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他稱,現時雙方都各自有法律意見,「當然」要以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即梁君彥一方為依歸,「因為佢(余若海)真係醒好多,(民主派外聘的資深大律師)Philip Dykes(戴啟思)行開啦」。他指郭榮鏗已經違反《基本法》第104條,現在只是好彩,「如果我係特首呀,你已經係畀人O-U-T咗啦!你明唔明吖?OK?」
其後建制派與民主派議員再就法律意見爭論,由於仍有不少人等候發言,郭榮鏗宣布延長會議15分鐘。李慧琼表示,法律意見經常都有分歧,如果今日仍未選到主席,根據《議事規則》與《內務守則》賦予她的權力,她仍可用主席身份召開會議。她強調尊重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意見,需召開會議聽取大家就不同法律意見提出的問題,並解決內會長期未能處理的法案。
李慧琼又反駁指自己沒有利益衝突,因為只要上午的會議選出主席,下午就能由新主席主持會議,她沒有參與主持選舉主席的部分,仍是由郭榮鏗與其他議員主導選舉進程。工黨張超雄及後指出,李慧琼已經違反了《議事規則》第75條及《內務守則》第20條。民主派的法律意見明言,李慧琼作為去年延伸至今的主席,現時唯一的權力就是主持選舉,但她作為候選人必須退出主持,故現時的權力只有決定會議日期。
郭榮鏗最後裁決,指下午會議應該繼續選舉主席,引起在場議員起哄。至今次會議結束,仍未進入選舉程序。
#852郵報 #內會風波 #李慧琼 #郭榮鏗 #戴啟思 #余若海 #陳克勤 #葉建源 #議事規則 #內務守則 #法律意見 #張超雄 #梁美芬 #陳淑莊 #廖長江 #主席選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萬的網紅852郵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即贊助《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support-us/ 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
基本法第126條 在 啱Channel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手都震曬!
新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立法會見記者期間,被拍攝到手震,當時他正以英文回應有關基本法第22條的問題,雙手於身後交疊,其後他以中文回應另一提問時,亦有手震。
——————————————
啱Channel全新企劃
真正香港人嘅士多,試業啦!
FaceBook : 啱你買 ArmuBuy
Instagram : armubuy
www.armubuy.com
基本法第126條 在 Alvin Yeung 楊岳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驅逐美媒】
零晨時份,中國外交部宣布,要求《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郵報》年底前記者證到期的美籍記者於4天內向外交部申報名單,10天內交還記者證,及今後不得在中國從事記者工作,包括香港、澳門。
這是比香港特區政府2018年以「個別個案」為由拒絕《金融時報》記者Victor Mallet工作簽證續期更嚴重的情況,並公然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當中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香港電台視像新聞 RTHK VNEWS報道:bit.ly/3b59ymh
基本法第126條 在 852郵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即贊助《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support-us/
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
基本法第126條 在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 基本法 的相關結果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 ... ... <看更多>
基本法第126條 在 2002 年第126 號法律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的相關結果
立法會於2002 年7 月3 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 五條提出和通過的決議。 議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 (a) 在第71 條中——. ... <看更多>
基本法第126條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的相關結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 ... 第126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新聞、出版政策。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