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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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產業之發展與經營之茁壯,多半與智慧財產權之佈局、管理與保障息息相關。有鑑於此,本期本刊特別邀請到宋皇志教授、李素華教授與張哲倫律師,分別針對新的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管理法制、專利權範圍與均等侵權之理論以及申請歷史檔案中的禁反言原則,提出嶄新的剖析與論述。
🎯在新興法學議題上,於刑事法部分,林鈺雄教授就沒收競合與共同沒收之議題、吳天雲教授就正當防衛終了後之追擊行為評價,均進行了嶄新的闡述與省思。此外,處在數位時代的我們,相關人工智慧之決策輔助、電子商務平台之盛行,甚至於司法體系中人工智慧之參與等等,都是當代法制需與時俱進而不可或缺者。本期則有江朝聖教授就機器人理財之相關適合性履行、胡心蘭教授就電商平台於商標侵權責任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江溯教授就大數據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之應用與相關爭議等等,都提出了第一手之專業分析與建議。
🎯就相關實務最新發展,張麗卿教授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關於裁判上一罪自首之效力、王偉霖教授針對智財法院就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之實務操作,也都進行了相對應之理論省思。而在比較法制上,德國慕尼黑大學Frank Saliger教授則從個人、經濟與法律之角度,討論了刑法上財產法益與其侵害之保護,謹此也感謝薛智仁教授之精彩翻譯。
🎯本期也刊登了方嘉麟教授等重要公司法學者針對公司經營權爭奪與公司治理之各項問題之精彩討論實錄,尤其針對法規之適用與實務上各種可能變異,眾學者進行了全面性的分析與檢討,值得各方參考。
【#本期精彩內容】
【#本月企劃】智財管理與專利法制
🔹公司治理的新樂章:智慧財產管理/宋皇志 教授
🔹專利權範圍與均等侵權之理論基礎──以德國法為比較初探/李素華 教授
🔹申請歷史檔案禁反言之現代類型及其政策功能──絕對禁反言與彈性禁反言之辯證/張哲倫 律師
【#法學論述】
🔹沒收競合與共同沒收──以相續型之事實上處分權為中心/林鈺雄 教授
🔹機器人懂你?──論理財機器人能否履行適合性義務/江朝聖 教授
🔹我們與善良的距離──簡析電商交易平台於商標侵權責任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胡心蘭 教授
🔹正當防衛終了後的追擊行為之評價方法/吳天雲 教授
🔹大數據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的應用及其問題/江溯 教授
【#專題講座】
🔹裁判上一罪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評釋/張麗卿 教授
✒從大立光案觀察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之實務操作──評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判決/王偉霖 教授
【#寰宇法訊】
🔹財產與損害的判斷指標:個人、經濟與法律/Frank Saliger 著、薛智仁教授 譯
【#焦點對話】
🔹經營權爭奪下崩毀的公司治理:臺灣特有現象/方嘉麟、曾宛如、陳彥良、郭大維、洪秀芬、周振鋒、黃銘傑、朱德芳、莊永丞、方元沂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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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民法概要(19版)
【作 者】劉振鯤│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u40
📖試讀➔http://qr.angle.tw/s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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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內容除就民法作重點闡述外,並將相關之法律名詞,以法律小辭典之方式,附註於旁,更將有爭議之法律問題,於適當章節,列為專欄加以研究分析。
💯在各章節之後,又列有基礎習題與應用習題;另就某一法律問題深入研究之論文,亦並在相關處所註明。此均非一般民法概要書所能及。
【章節簡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導讀
第一節 民法的意義與體例
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民法的效力
第四節 民法的解釋
第五節 權利與義務之概念
🔸第二章 總則概說
🔸第三章 法例
第一節 民事法規適用之順序
第二節 使用文字的原則
第三節 確定數量的原則
🔸第四章 權利主體-人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三節 法人
🔸第五章 權利客體-物
第一節 物的意義
第二節 物的種類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目的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要件概說
第五節 法律行為要件之一(當事人)
第六節 法律行為要件之二(標的)
第七節 法律行為要件之三(意思表示)
第八節 法律行為之附款(條件與期限)
第九節 代理
第十節 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十一節 期日與期間
第十二節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一節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的原則
第二節 權利的自力救濟
🔺第二編 債
壹、債編總論
🔸第一章 導讀
第一節 債之意義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
🔸第二章 債之發生
第一節 契約
第二節 無因管理
第三節 不當得利
第四節 侵權行為
🔸第三章 債之標的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種類之債
第三節 貨幣之債
第四節 利息之債
第五節 選擇之債
第六節 損害賠償之債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一節 給付
第二節 遲延
第三節 保全
第四節 契約
🔸第五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一節 可分之債
第二節 連帶之債
第三節 不可分之債
🔸第六章 債之移轉
🔸第七章 債之消滅
貳、債編各論(各種之債)
第一章 財產契約
第二章 勞務契約
第三章 信用契約
第四章 商業活動輔助人契約
第五章 保管契約
第六章 合作契約
第七章 射倖契約
第八章 和解契約
第九章 證券發行行為
🔺第三編 物權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物權之意義與原則
第二節 物權的效力
第三節 物權的變動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第四節 共有
🔸第三章 地上權
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
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
🔸第四章 農育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農育權之效力
第三節 農育權之消滅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第三節 不動產役權之取得
第四節 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之消滅
🔸第六章 典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典權之發生
第三節 典權之期限
第四節 典權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節 出典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節 典權的消滅
🔸第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
🔸第八章 質權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動產質權
第三節 權利質權
第四節 最高限額質權
第五節 營業質
🔸第九章 留置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留置權的發生
第三節 留置權的效力
第四節 留置權的消滅
🔸第十章 占有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占有的種類
第三節 占有的取得
第四節 占有的效力
第五節 占有的保護
第六節 占有的消滅
第七節 準占有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導讀
🔸第二章 通則
第一節 血親
第二節 姻親
🔸第三章 婚姻
第一節 婚約
第二節 結婚
第三節 婚姻的效力
第四節 離婚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一節 子女
第二節 養子女
第三節 親權
第四節 監護與扶養
第五節 家與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導讀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人
第二節 代位繼承
第三節 應繼分
第四節 繼承權之喪失
第五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
🔸第三章 遺產的繼承
第一節 繼承的效力
第二節 繼承的種類
🔸第四章 遺囑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遺囑的方式
第三節 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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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籍】
📒民法概要│陳聰富
http://qr.angle.tw/2h7
📒民法總則│李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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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輔助人侵權行為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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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Ⅳ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lu7
試讀➔http://qr.angle.tw/2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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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為作者關於契約違反救濟體系的後半部,也是契約法講義系列的完結篇,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
✔歸責事由之判斷及違約損害賠償之內容,傳統債總教科書多語焉不詳,卻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則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
✔第三章「契約之解消」除論述債總契約違反契約解除之要件及回復原狀關係外,尚涵蓋債各契約解除及契約終止。本書特別強調契約違反之法定解消,違約是否重大或契約目的是否達成,均為判斷上重要的關鍵。
✔第四章「涉他關係」,探討涉他契約、責任財產保全及保證與其他債務擔保契約。涉他契約核心問題在於第三人在契約違反救濟的法律地位,後二者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發揮實際作用,與違約救濟有相當程度的關連。
【章節簡介】
🔺第一章: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
I、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一、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因
二、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II、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一、一般過失責任
二、一般過失責任之減輕
三、無過失責任─責任加重
四、為履行輔助人而負責
III、個別違約型態之歸責事由
一、遲延責任之歸責事由
二、標的物瑕疵之損害賠償
三、其他違約責任之歸責事由
第二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I、損害賠償一般原則
一、總說
二、損害之概念與型態
三、損害賠償之目的
四、損害賠償之方法
五、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限制
II、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一、違約損害賠償總說
二、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
三、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損害賠償
四、其他違約損害賠償
III、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
一、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二、固有利益損害賠償
三、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IV、定金及違約金
一、定金
二、違約金
三、類似制度
第三章 契約之解消
I、法定解除權之行使
一、總說
二、根本不履行債務
三、其他契約違反
四、法定解除權行使及限制
II、其他契約之解消
一、法定終止權
二、約定解消權之行使
三、合意解消(廢止)契約
III、契約解消之效果
一、給付義務消滅
二、契約解除之返還關係
三、其他契約解消
四、契約解消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第四章:涉他關係
I、涉他契約
一、真正利他契約及其成立
二、真正利他契約成立與效力
三、利他契約以外之涉他契約
II、責任財產之保全
一、總說
二、代位權
三、詐害行為撤銷權
III、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
一 、總說
二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三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四 、特殊保證及其他型態之人保
事項索引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lu7
試讀➔http://qr.angle.tw/2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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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輔助人侵權行為 在 甲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二)甲得向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甲與A搬家公司員工丙間並無任何債之 ... 由此可知債務履行輔助人丙之過失可即屬A公司之過失,故A公司對此債務不履行事由 ... ... <看更多>
履行輔助人侵權行為 在 楊淑文老師債各期中考擬答 的推薦與評價
因此,必須判斷履行輔助人之行為是否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義務之 ...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乙之權利(電腦所有權),對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看更多>
履行輔助人侵權行為 在 Re: [課業] 民法第224條-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verwirrt (verwirrt)》之銘言:
: 中古車商甲以新臺幣 50 萬元將 A 中古車出售給客戶乙後,
: 指示員工丙將 A 車開至基隆市交給乙,丙卻因超速將 A 車撞毀而無法修復。
: 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06年初等考試)
: (A)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僅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甲與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丙侵害乙的 A 車所有權
: Ans:A
: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
: 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我知道這一題是用民法224,但還是有疑問
: 法條不是說「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 那應該是車商與員工對客戶負責
: 為何答案是「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題目甲、乙間有買賣契約,所以甲有將 A 車交付並移轉給乙的義務(348),
但因為 A 車被丙撞毀且無法修復,所以甲無法依約提出給付,陷於給付不能。
此時乙如果想要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應該是民法第 226 條,
而民法第 226 條的要件除了債務人陷於給付不能外,還必須要債務人可歸責,
但這題 A 車是被丙撞壞的,甲「實際上」沒有故意過失,但因為甲透過丙來
履行契約(擴大活動範圍),所以民法第 224 條才會擬制甲在「法律上」要跟
丙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也就是丙有過失=甲有過失、丙有故意=甲有故意。
據此,本題丙既然對 A 車的滅失有過失=可歸責,就可以依民法第 224 條認為
甲也有過失=甲可歸責。既然甲可以歸責+甲陷於給付不能,則乙就可以依民法
第 226 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乙可不可以向丙求償,因為乙、丙間沒有契約關係,所以要思考的是侵權行為,
本題因為甲還沒有將 A 車交付給乙,所以乙還沒取得所有權,不能依民法第 184 條
第 1 項前段的規定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又本題乙所受的損害,是對甲的債權無法
實現,就此種債權的侵害,因為丙並沒有故意,乙也不能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後段向丙求償。
所以本題乙僅能向甲求償沒錯(選項A正確)。
簡單來講,民法第 224 並不是請求權基礎,他是用來決定債務人可不可以歸責,
所謂「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翻譯成白話來說,就是履行輔助人有
過失,就當作債務人有過失,履行輔助人有故意,就當作債務人有故意,透過履
行輔助人的故意過失來擬制債務人的故意過失,讓被害人在「可歸責於債務人」
這個要件上,只要證明履行輔助人有故意過失就等於證明債務人有故意過失了,
不需要證明債務人真的有過失。
一點淺見,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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