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最後一會期,今質詢教育部長,針對之前承諾的案子是否應「大清倉」?
大學聘任編制外「專案教師」是校園中最弱勢、最無保障的一群「學術打工族」,有關「專案教師聘任及相關權益保障辦法」,去年9月教育部新聞稿就宣稱:「已接近完成..待與學校進一步溝通後,即可對外公布」,但已超過1年了,為何遲不公告?
為杜絕大專生實習亂象,尤其教育新南向藉由實習名義強迫學生打工,為確保本國及外籍生的勞動權益,教育部從去年1月3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已1年9個月了,草案的下文呢?
今年3月劉次長、高教司要針對大學教師升等制度進行研究案;另5/30全國私校工會拜會部長,部長表示針對大學教師評鑑亂象進行研究案,將全盤檢討缺失並提出改善辦法,也說針對部分私立高中職漫無節制調高基本授課鐘點要有所規範,但至今都沒有動作!《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在立院躺很久了,請問教育部有無拜託過召委排案?教師法6月已三讀通過,為何還不公告實施,究竟在等什麼?
我慶幸自己在一所優良的私立大學任教,但部分私校有很多老師的痛,部長知道嗎?日前私校工會召開記者會,為私校教師發出哀嘆,點出私校聘約陷阱多,其中普遍不合理的內容包括:
(1)將招生或行政工作納入教師義務(11校,65%)
(2)未於聘約中明訂研究費數額(10校,59%)
(3)訂定預告離職違約金(8校,47%)
(4)未於限期升等者不續聘或資遣(9校,53%)
(5)授課不足基本鐘點費者改聘為兼任教師、解聘、扣薪或資遣(6校,35%)
(6)校外兼職或兼課者改聘為兼任或解聘(5校,29%)
不少老師離職必須賠償額違約金給學校才能順利轉業,輕則賠10多萬、甚至有老師賠到上百萬,好比敲詐房客的惡房東,大賺違約金!老師跟教育部申訴有用嗎?老師敢申訴嗎?因申訴即可能被學校以「損及校譽、…造成紛爭及浪費學校行政資源者」因而被解聘。如此多「不平等私校契約」,部長豈能假裝沒看見?
另技職司施了鐵腕將南榮停招停辦,問題是強制學生轉學,若他校沒有對應系所,學生只能被迫轉至其他專業系所,造成學習中斷及延畢問題,延畢增加的學費、轉校交通費誰來出?而學校欠薪的問題,目前只能由教職員自已透過司法求償,工會建議教育部應速制訂比照勞基法的私校教職員資遣制度,才是因應未來更多私校被迫退場時,保障教職員生活的最起碼的因應措施。此問題在上會期修教師法時立法院已有「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提出辦法。5月1日部長在立院曾承諾,將在半年內研議教師資遣費制度,以防範私校以減班、調整系所為由,任意資遣教師。到10月底就半年了,進度為何?在我的追問下,部長表示11月將提出,大家拭目以待!
教師法完成三讀仍未實施 教長:今年底公布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4080569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
校外實習勞基法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第九屆最後一會期,今質詢教育部長,針對之前承諾的案子是否應「大清倉」?
大學聘任編制外「專案教師」是校園中最弱勢、最無保障的一群「學術打工族」,有關「專案教師聘任及相關權益保障辦法」,去年9月教育部新聞稿就宣稱:「已接近完成..待與學校進一步溝通後,即可對外公布」,但已超過1年了,為何遲不公告?
為杜絕大專生實習亂象,尤其教育新南向藉由實習名義強迫學生打工,為確保本國及外籍生的勞動權益,教育部從去年1月3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已1年9個月了,草案的下文呢?
今年3月劉次長、高教司要針對大學教師升等制度進行研究案;另5/30全國私校工會拜會部長,部長表示針對大學教師評鑑亂象進行研究案,將全盤檢討缺失並提出改善辦法,也說針對部分私立高中職漫無節制調高基本授課鐘點要有所規範,但至今都沒有動作!《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在立院躺很久了,請問教育部有無拜託過召委排案?教師法6月已三讀通過,為何還不公告實施,究竟在等什麼?
我慶幸自己在一所優良的私立大學任教,但部分私校有很多老師的痛,部長知道嗎?日前私校工會召開記者會,為私校教師發出哀嘆,點出私校聘約陷阱多,其中普遍不合理的內容包括:
(1)將招生或行政工作納入教師義務(11校,65%)
(2)未於聘約中明訂研究費數額(10校,59%)
(3)訂定預告離職違約金(8校,47%)
(4)未於限期升等者不續聘或資遣(9校,53%)
(5)授課不足基本鐘點費者改聘為兼任教師、解聘、扣薪或資遣(6校,35%)
(6)校外兼職或兼課者改聘為兼任或解聘(5校,29%)
不少老師離職必須賠償額違約金給學校才能順利轉業,輕則賠10多萬、甚至有老師賠到上百萬,好比敲詐房客的惡房東,大賺違約金!老師跟教育部申訴有用嗎?老師敢申訴嗎?因申訴即可能被學校以「損及校譽、…造成紛爭及浪費學校行政資源者」因而被解聘。如此多「不平等私校契約」,部長豈能假裝沒看見?
另技職司施了鐵腕將南榮停招停辦,問題是強制學生轉學,若他校沒有對應系所,學生只能被迫轉至其他專業系所,造成學習中斷及延畢問題,延畢增加的學費、轉校交通費誰來出?而學校欠薪的問題,目前只能由教職員自已透過司法求償,工會建議教育部應速制訂比照勞基法的私校教職員資遣制度,才是因應未來更多私校被迫退場時,保障教職員生活的最起碼的因應措施。此問題在上會期修教師法時立法院已有「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提出辦法。5月1日部長在立院曾承諾,將在半年內研議教師資遣費制度,以防範私校以減班、調整系所為由,任意資遣教師。到10月底就半年了,進度為何?在我的追問下,部長表示11月將提出,大家拭目以待!
教師法完成三讀仍未實施 教長:今年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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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勞基法 在 無論如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歲末回顧這一年,無論如河開業也近一年了,這一年來四位書店女工以點滴之力,嘗試了也完成了許多事,我們開辦許多講座、推廣閱讀;我們結合護理、心理專業以及工會背景,以書店作為交流平台,與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 夥伴們合作,開辦勞權、醫療等講座,促進醫護與民眾的相互理解。
台灣社會在資本主義下政府財團手牽手,不顧民眾安全,人心不安,想要安居樂業、活得健康快樂是如此艱難,更需要每個人的渺小力量能凝聚一起,共同努力。
新年度無論如河與基護工會合作開辦【護理寫詩班】,鼓勵護理人員創作,書寫更多關於勞動的、生命的故事。也開辦【護病聯合-我們都要好好活系列講座】,因應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上路,我們將與民眾一同檢視、探討現今醫療商品化的環境裡,如何決定面對患病、面對死亡,我們究竟想要什麼樣的治療與照顧?當我們都能自主決定好的照護,避免過度醫療遭受痛苦拖磨,獲得善終,在此情形之下,同時也減少了醫療人員的勞務量,進而達到護病雙贏的目的。
在平安夜前日(12/23),基護工會舉辦了會員大會,在艱困中平安邁入第三屆了!
基護工會自2011籌備一年,於2012正式成立,至今走來七年了,面對越發惡劣的大環境,面對團結組織的艱難,對於都是護理臨床工作者,下班搞工會的我們來說,極其不易。和大家分享基護工會夥伴今年成果與新年度活動規劃,期盼能與更多護理人員與民眾互動、連結。
▎面對有限,創造無限 ▎
工會夥伴們本著公共位置角色,勉力在有限能量之中,創造各種條件,持續與社會對話。從協助個案到關注時事,從街頭到網路社群對外發聲,工會的每一次行動都在追打體制沉疴:
去年冬初,為了力阻修惡版勞基法,我們在網路媒體、在街頭積極行動,我們也在書店駐點推廣勞權公投聯署,接觸每一位民眾促進對話、產生影響。面對朝野強勢通過法案,面對勞權公投聯署未能達標,我們既悲且怒,卻也明白勞權抗爭仍是漫漫長路,不能氣餒。
我們承接個案,協助小祺洗腎室診所暴力黑箱案,讓資本主義之下犧牲勞工安全的醫療暴力事件曝光,鼓勵更多受害勞工挺身揭露。此案在過程中面對公務部門、診所雇主的卸責之下差點未能成案,幸於法院認定之下被告起訴醫療法妨礙醫療與恐嚇罪,為此案帶來一線曙光。
今年五月教育部公布「校外實習法」草案,竟將醫事人員實習生全數排除在保障之外,而大多數的護理學生全然不知。我們對此抗議後,教育部才專為護理學生開辦「醫事類實習生納入實習專法」座談會。在會中出席的護理學校校長們竟紛紛表示:「因為全台灣有81%的醫院違法,本法7-4條要求『校外實習機構應符合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會導致學校找不到醫院可提供實習」,校長們不顧學生利益的態度令人震驚!我們揭露此案凸顯護理人員勞權意識很清楚是從在學校之內就開始被剝奪,護理人員的勞動處境惡劣至此與護理教育有明顯的因果關係。
我們針對醫療資本主義,犧牲醫療品質與勞工安全,而不斷發生的許多社會案件,如衛福部立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大火死傷事件、台大成大醫院等洗腎病人安全事件、成大技師砍人事件、慈濟醫院護師誤打尿液事件。從打人到砍人,從打錯針到失火救人卻被告,層出不窮的事件是一記又一記沉重的警告。面對不斷沉淪的體制、不斷惡化的環境,我們開辦「消防與護理」、「護理崩壞之醫院鬼故事」、「當社會結構失火,如何逃生?」等講座,持續追打體制結構問題,促進民眾理解,盼能集結更多力量。
我們開辦護理寫作班,鼓勵護理人員與民眾一同以鬆軟方式,書寫生命經驗,透過相互理解,縮短距離、促進連結。
在行動中,分屬於不同護理勞動領域的工會幹部及會員也在各自工作裡,以更高政治視野理解勞動現場、實踐工會理念,在護理工作裡的體制內企圖影響組織與對話。工會會員因妹妹小祺的洗腎室暴力黑箱案,與工會緊密工作,對體制的近身肉搏,提高了會員作為護理勞動者及工會成員的行動動能,而參與第三屆理事選舉,積極投入工會。
▎未來展望:護病聯合-推行「我們都要好好活」系列活動 ▎
今年八月工會與無論如河獨立書店合辦的《我現在沒有時間了:反勞基法修惡詩選》新書分享會,此書是由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詩人聯合編輯發行,詩集收錄的詩文作品除了來自詩人,也有許多是勞工素人創作。此書的分享鼓舞了我們閱讀及勞動書寫的動能,因此新年度的護理寫詩班,我們也將設計由護理師白葦的詩集作品作為引導,鼓勵護理人員創作,書寫更多關於勞動的、生命的故事。
面對持續崩毀的體制問題,我們在行動中接收到許多民眾的分享與反饋。民眾對於醫療品質漸差的落差感受,從中體認到「醫療品質、病人安全」與「護理勞權」的直接關係,進而理解護病聯合之必要。對此在新的一年,工會推出以病人(民眾)為主體的《護病聯合-我們都要好好活系列分享講座》,因應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上路,我們將與民眾一同檢視、探討現今醫療商品化的環境裡,如何決定面對患病、面對死亡,我們究竟想要什麼樣的治療與照顧?當我們都能自主決定好的照護,避免過度醫療遭受痛苦拖磨,獲得善終,在此情形之下,同時也減少了醫療人員的勞務量,進而達到護病雙贏的目的。
圖片出處為破報封面!
#竟然能撐到第三屆?!
校外實習勞基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校外實習勞基法 在 【社課資訊】 主題:從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談建教勞 ... 的推薦與評價
然而如何區分是否係以學習作為主要目的?又即使是「一般型」為何又可以「學習」之名排除勞基法之適用?更遑論為何社工、醫師、護理師等校外實習可以被排除在最基本的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