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福總盟合辦「社會福利採購案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合理使用」焦點座談。
#著作權法 是社福承辦不熟悉的法規,採購的政府甲方總是希望取得委辦計畫中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實際上,只要有合理授權使用範圍即可,一方面可以提高著作流通性,一方面也可以保障乙方著作權人的心血。
不要以為社福採購案沒有著作權,舉凡教材、教具、操作手冊的研發;研究報告的生產和歌曲、影片、logo的創作,其時都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近期正在研議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務必嚴肅正視這個議題。
感謝智慧局(智慧財產局)的分享。
接下來工程會,需要再進一步會同衛福部、勞動部和教育部,就相關社福採購契約智財權歸屬問題,分門別類,在保障乙方「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簡化採購合約有關智財權的選項。
同時也有18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8萬的網紅冏冏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家庭教育 #性別議題 📖 購買此書 👉 https://pros.is/takeitas :::: 本集簡介 :::: #cc字幕 她諸多性經驗中最沈重的一次 她的九歲、十二歲、十六歲時發生的事 他從德國去法國搭便車的路上 她愛了一個虐待她的人好幾年 吳曉樂的推薦文 在 Pubu 電子書城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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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 在 青創學院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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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9.27(一) 13:30-17:30
| 課程大綱 |
🔸著作權
—著作權種類與權利類型(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
—常見問題解析(如何判斷可否重製圖庫或網路素材、合理使用的界線)
🔸商標法
—商標權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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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法益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肖像權及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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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猶豫期退貨(通訊交易例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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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小編聘僱與委外差異
#青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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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反對著作權法粗糙修法,還給音樂人公平的創作環境!」
前天在和音樂人一同召開的記者會上,我揭露了國慶籌委會請各團體無償授權著作權的發函,引起了不少討論,更讓許多音樂圈的先進發表了他們相關的經驗。
對此,籌委會昨天也給出了回應:
「歷年均編列音樂製播採購案經費,並要求得標的合作廠商,依相關著作權規定合法付費,申請國慶大會期間所播放的音樂授權」,「也會函詢民間音樂協會團體,是否有意願於國慶期間共襄盛舉,若願意無償提供授權,亦會透過各種不同的形式表達誠摯的感謝。」
其實,意思就是說:「我們會付費,但也會問願不願意免費給我們用,如果願意,我們再用不同方式來感謝。」
然而,這樣的回應我認為仍有問題,我認為,政府不用拐彎抹角的詢問是否願意無償,當使用音樂或邀請團體演出時,直接給足表演及音樂授權經費,這是最基本的尊重,也讓創作者能專心呈現他們最動人的作品。
除此之外,其實當天記者會上,我們針對近期智慧財產局相關修法中可能引發的問題,花了非常多篇幅來討論;有部分政策,我希望主管機關能再多聽聽創作者的聲音。
其中最具爭議的,便是《著作權》修法第 55 條,將公園廣場舞納入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圍,以免民眾只是因為在公園播音樂跳舞就被抓去關,修法理由中強調,擴大合理使用範圍,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及個人身心健康。
不過,先前由於這類情形是否合法的情況並不明朗,雖然並沒有民眾觸法上的前例,但是,我們也能理解會有民眾擔心,只是因為在公園跳舞就觸法受罰。因此,這次修法主管機關排除公園廣場舞的刑責,回應民眾的擔憂,這部分我們完全支持。
但,若直接將公園廣場舞納入合理使用,就可能會讓音樂人無法獲得合理報酬!
對此,有學者評論,「行政院草案的處理方式,不是調整不合理的刑罰規定,卻是讓利用人從此不必支付使用報酬給音樂人,難怪音樂人會有意見」、「智財局應該協助建立授權機制,而不是破壞著作權的經濟價值」等。
此外,新增的第 29 條之 2 ,則規定針對錄音著作於固著在視聽物之後,無法主張侵權的部分,我們理解智財局試圖將視聽著作物的著作權權利單純化本意,但也希望條文能更細緻,以避免學者提出的,若非法利用時,可能也會享有免侵權優惠的狀況,這都是我們不樂見的!
雖然這些修法條文牽涉到複雜的著作權權益問題,但回歸本質,都是音樂人重要的心血及理應得到的報酬。
我期盼主管機關能更細緻的,與音樂圈朋友們持續對話,綜合業界及專家的意見,共同討論出多贏的方向,也讓「創作應被肯定」的價值能被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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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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