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律師常常在諮詢的時候看到很多民眾在買房的時候開開心心,結果很快就夢醒了,漏水、海砂、凶宅、權利瑕疵.....,半生的積蓄就這樣卡在那裡,真的是欲哭無淚。
「其實,很多買房糾紛都是可以事先預防的....」阿富律師時常語重心長的跟我說。
就譬如說,房屋的瑕疵可以透過驗屋事先得知,權利的瑕疵可以在律師見證之下完善訂立買賣契約跟審核,而契約的執行,也可以透過履約保證的制度來確保雙方的權利義務。
想想看,買房子那麼大一件事,卻不找律師把關及專業技師檢驗,真的是令人匪夷所思。
還記得之前看過一個案例,一個代書拿到客戶的印鑑證明及權狀之後,輾轉將房屋盜賣掉,而且還同時騙了很多個客戶。
有些民眾則是遇到不肖的仲介業者,舌燦蓮花的把破屋說成豪宅,結果一堆說好的景觀、公設,居然不是被擋住就是無限期整修中。
可是,密密麻麻的房屋契約書,一般民眾哪有辦法一條條仔細審閱,就算認真看完,也不見得看懂,看懂也不見得看看細,看細也不見得看周全,總不能為了買間房,就去修個法律學分班吧!
該怎麼辦呢?
雖說糾紛越多律師生意不就越好,但當醫師有醫德,當律師當然也有律師的使命感囉!
「我要成立一個平台,讓大家在買賣房屋時,可以直接在上面自行搓合,不用透過仲介,而且由我們提供買賣過程所需的資源與支援。屋主刊登之後,只要有人想買,透過我們的平台就可找到專門的技師驗屋、專業的律師見證、值得信賴的履約保證單位,這樣一來,不但省去了仲介費,還可以安心成交,不用擔心被詐騙。而且屋主免刊登費~~」
阿富律師每次說到這件事,就特別的意氣風發,彷彿看到了他心中的理想國。
跟著他一路創業的我,雖然苦也吃過,但樂子也沒少過,每當他有個新點子,總能看到他改變世界的決心。
這個平台有個好記的名字,叫做「屋屋網」,已經上線一段時間了~
而最近阿富律師為了達成他的宏願,決定再創立一個Line社群提供給大家討論的平台,如果有任何買賣房屋的問題都可以在社群裡提出,阿富律師很樂意將對於買賣房屋的相關法律常識傾囊相授😊
我把連結都放在下面,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加入喔~
屋屋網官網連結:
https://www.55house.com.tw/
Line社群討論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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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萬的網紅35線上賞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內容為 上集所提到的「不動產說明書」 近期有買房計畫的朋友 一定要看完本集內容 實在太重要啦!! #不動產說明書 #仲介 #房屋交易 ---------- ↓↓🌟加入【VIP會員頻道】收看更多精彩內容吧🌟!↓↓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nWB4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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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費糾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仲介費糾紛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 瑤珍珠-回報市民- #勞動局 #青年事務局📌
質詢主題:
✅青年經驗輸出
✅青年基地非永久建物
✅股市小白
✅疫情勞資糾紛
✅移工零付費問題
✅勞退舊制退休金主動清查
#雖然大家對桃園青年局的印象就是不斷的辦活動對青年朋友實質上沒有太大的幫助,可是拜雙北市高房價、高物價以及交通便利所賜,#桃園市這幾年年輕人口的移入確實是不斷增加的至少結果是好的。
本席希望桃園市青年局可以把自己結果算成功的青年經驗輸出到其他縣市。 #去年我們有與宜蘭公所育成中心交流就是非常好的方式之一,#本席希望桃園青年局可以動走出去,#把這幾年桃園青年經驗輸出成為全國各地方政府借鏡的參考。
宜蘭市公所規模只是一個小小公所,我們桃園市是泱泱直轄市,光預算就是宜蘭公所的上百倍。那天他們第一站來到我們青年局的新光堡壘,結果第一眼看到的就是我們新光堡壘外觀上的木板建材已經脫落,整個外⋯
青年朋友創業就業是我們青年事務局的重要業務,但是因為去年台灣股市大漲,%根據統計去年20歲到30歲開證券戶的「股市」小白就 #高達123萬人 ,#年輕人擔心的是只靠收入這輩子根本無法退休因此開始有了投資的念頭 ;
可是當股市高檔震盪時在dcard上我們一天到晚看到有年輕朋友在問說 ,我大賠了怎麼辦,甚至有人把買房基金全部投入股市裡面,如果有賺錢當然是好事,#但是這些股市小白賺錢的機會微乎其微,認識一個個的被當韭菜割掉,可能幾年的積蓄瞬間消失。本席認為青年局協助青年朋友創業就業固然重要,#但是理財與投資觀念的建立對於現在的年輕人更為重要, #好多年輕人跟親朋好友借款加上自己的存款40多萬買進1張台積電,#結果跌了十幾塊嚇到趕快賣掉,隔天漲了10幾塊又買回來,就這樣不斷被股市 洗來洗去根本無心工作或唸書,#希望青年局可以多加開不只是股市以及其他理財甚至儲蓄觀念的課程給青年朋友建立良好的理財觀念;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時間遠比想像的還稍微久一些,#中央基於公共安全衛生有許多特別措施,光自主健康管理、檢疫或隔離、隔離治療三種,加上 是否因勞工個人或執行業務因素,要請特休、普通傷病、事假,薪資給不給全薪還半薪之類的就 #超過10種排列組合,#每個勞工甚至雇主都霧煞煞, 其中也有部分因此發生勞資爭議而向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
#桃園市是除了台北市外,隔離檢疫之類人數最多的縣市,高達好幾十萬人次,而市府手 上也都有這些勞工的相關資料,因為相關勞動權益資訊非常的不足,本席希望勞動局可以主動關懷個案的休假以及薪資計算情形,#維護受疫情影響的勞工權益。
#有關外籍看護工的問題也非常需要勞動局外勞科來努力,本市許多長者家 裡為了提升照護品質許多都有聘請外籍看護,原本外籍看護工的機票、簽 證費、仲介費、護照費、健康檢查等等共12筆由移工自行支付的費用,#改由7月起改為由台灣雇主支付,#每位雇主估計要多付出7萬到10萬不等的成本,勢必增加台灣雇主的經濟壓力,如果是收入比較辛苦且家中又有長 者需要照顧的市民我們有什麼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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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2東森 房客控信義區「二房東」租房 代理人收9千服務費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kfvjj71fQbI
台北一名房客Candy控訴,與男友原本要承租信義區20坪的房子,但過程中,都只有一名女代理人出現,後來簽約給了押金租金後輾轉加了房東的Line,對方才坦承自己只是二房東,Candy控訴這名二房東不願提供房東聯繫方式,他們擔心被騙決定不租,不過對方未退還代理人收走的9000元服務費,讓他們覺得很不平。
記者/黃子鳳 採訪報導……↓
投訴人Candy:「代理人滿奇怪,因為她首先也沒給名片,我們到最後連她的本名是什麼都不知道,只知道她姓周,帶看房子從來不露面,只有簽約才露面。」
實際來到這個原本要承租的地方,就位在北市信義區巷子內民宅二樓,附近不管距離市府捷運站或松山站都不遠,不過糾紛起源就在於投訴人輾轉聯繫上的是二房東,那房東人呢。
投訴人Candy:「二房東在line的群組,房東才承認說他是二房東,我們就要求說能不能夠給我們屋主的資訊,就一直覺得說,我都給你們名片了,為什麼你們還不相信我。」
投訴人提供與二房東對話截圖指控,二房東回應已經說明過房子都裝潢了,房東怎會不知情,還提供名片,強調自己是物業管理公司業務經理,上頭個資清清楚楚都能找到人,後來投訴人表達不租,二房東退還押金租金,不過沒退還,代理人收走的9000元服務費。
律師劉韋廷:「如果今天假設二房東並沒有得到大房東的授權,卻出租給房客,這其實會構成詐欺。」
我們聯繫上代理人,對方回應,房東知情,而且這9000元是仲介費已經溝通過,認為沒問題,後續願意退錢平息糾紛。
其他房屋仲介陳泰源(非當事人):「你可以要求他出示,房東給這個代理人的授權書,給押金的當下,我就要拿到鑰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租屋遇到詐騙層出不窮,房客簽約給錢前可得再三溝通看清楚合約。
新聞網址→https://news.ebc.net.tw/News/Article/184460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11/191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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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找網路糾紛的文章及法律條文後,才說要問公司法務。 ... 今天要交屋了,我提前告知仲介這種服務表現我無法全額付仲介費,我要扣兩萬起來,他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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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板上前輩,有關買屋糾紛,狀況如下:
1、A屋主因為債務問題,欲出售房子,委託仲介C賣,因乏人問津,A屋主自己求助找上朋
友B買家,價格1000。
2、因為B買家資力有限,無法再負擔仲介費,A屋主邀集仲介C及B買家協談,當場A屋主與
仲介C表示已無仲介約,3人當場有達成免仲介的協議,但是未有白紙黑字記載。
3、過幾天,A屋主與B買家已簽署買賣合約1000,B買家並匯款100頭款,餘9成貸款。
4、事後,A屋主看到GG欲設廠投資高雄新聞,房市熱絡,竟然跟買家B說,忘記物件有還
有專約,有人要出1200買,屋主A無法擋專約,不然A屋主跟B買家都要負擔仲介費,仲介C
在網路上重新掛上專約出售的消息.
5、A屋主完全無回應已付頭款100。
6、合約是定型化契約,有載明賠償一倍價款。
這件案子,請問板上前輩可否指點,感覺就是A看價格上漲,想毀約賣更高價,忘記當初
是怎麼拜託B購買的情景。
房仲C當初說免仲介費,這部分B買家比較吃虧的是沒有任何白紙黑字可以保障,房仲C也
重新張貼出售的消息。
手機排版,如有傷眼,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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