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夠白話了
立法院要在5月17日表決同性婚姻專法,目前有三個版本,分別是行政院於3月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與立委賴士葆、立委林岱樺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三案皆逕付二讀併案協商,最後也就是針對這三個草案進行協商與表決。
如果不能接受以下的前提,這篇文章其實不用往下看,因為需要看的不是文章,而是國、高中的公民課本。
第一個前提是,憲法高於公民投票,大法官會議解釋位階等同於憲法,公民投票只能表示支持專法或民法,投票結果不能撼動大法官會議解釋。
第二個前提是,人權議題不能以公民投票處理,因為多數容易霸凌少數,如果公民投票可以「消滅」少數人的權利,那麼法律將沒有存在的意義。
根據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這個意思就是憲法認為應該保障同性的結婚自由,沒有偷天換日、也沒有語焉不詳,意思就是同性可以享有與異性相同的婚姻自由保障,只是在立法技術上,同意讓立法院以「立民法」或「立專法」的方式進行,如果立法院不做決定,那麼就直接以民法登記。
所以,賴士葆的專法談「家屬關係」、林岱樺的專法談「結合關係」,通通都違憲,因為這些關係,都不符合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也就是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即使林岱樺版本在草案第二條直接引用大法官會議解釋主文裡的:「稱同性結合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可是岱樺,您還是漏掉了最後一句話,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同性戀如果可以選擇「結合關係」或「婚姻關係」,那麼異性戀可否也有相同的選擇?如果同性戀只能選擇結合關係,但沒有婚姻關係,那麼是不是一樣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呢?
遑論這項草案的第8條,稱之為「看你不順眼的三等親家屬與社會局,可以向法院提出結合關係無效」條款,這到底是什麼鬼?在草案的立法理由裡提到,雖然異性戀婚姻也有可能是假的,但是因為同性「結合」就是不能有小孩,沒小孩就有可能是假的「結合關係」,為了怕他們是假結合,所以賦予其他人可以撤銷他們結合關係的權利,這樣的草案可以號稱是行政院版與賴士葆版的折衷版本,實在讓人驚嚇不已。
其實他們的觀點只有一個,不能生小孩的關係,都不能稱得上是婚姻關係。婚姻的目的,就是為了繁衍後代,如此而已。
所以,行政院版本的專法,目前最接近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如果未來立法院真的通過所謂的「結合關係」,那麼其實並不是憲法賦予同性結婚的權利,那麼請於5月24日當天按照民法登記。但是異性戀應該可以主張不平等,而要求也立法增設所謂的「異性戀結合關係」。如果只能登記結合關係,不能依照法律(不論專法或民法)登記婚姻關係,那麼就繼續來聲請釋憲,看看這部法律會不會讓大法官再度宣告違憲。
但是,請相信一件事,平等權不會倒退,只會往前進,我們要有信心。身為律師,我等著你們幸福的結婚,也希望你們永遠不要遇到離婚,請不要有讓我賺到錢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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