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疫苗登記預約平台發生個資外露問題
#人民隱私權被侵犯政府是否準備賠償
#關貿號稱最大最專業為何出包不斷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辦公室日前接到民眾投訴,號稱由天才IT大臣唐鳳設計規劃,並委託關貿網路公司製作的「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網站,因為網站設計有疏漏,明顯侵害民眾隱私權,任何人只要握有對方身分證資料及手機號碼,就可以直接在1922網站知道對方想預約哪種疫苗、是否已打過第一劑、已打過何種疫苗、打過第一劑的未來第二劑預約時間及種類。平台從7月6日上線已足足兩個月,民眾個資早就通通外洩!
#號稱天才專業卻犯個資外洩嚴重錯誤
「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網頁設計相當簡單,進入首頁後僅有「意願登記」及「預約接種」兩大項目,也僅有「查詢」、「登記/修改」、「預約」共3個按鍵。
民眾進行「登記/修改」、「預約」時都需要輸入雙證件或是身分證加收手機一次性OTP密碼,唯獨在「查詢」這項只要輸入身分證字號和手機號碼就可登入,
網路設計時為何要獨漏「查詢」無須雙重認證,實在令人不敢相信出自天才IT之手。
檢舉民眾非常恐慌公司人資就擁有這兩項個資,若有心人想查,資料不就被看光光!再加上國內詐騙集團手段不斷翻新,之前就常傳出大型網站被駭會員資料外流,若詐騙集團手上本就擁有民眾基本個資,更可以偽造1922網頁誤導民眾點擊,讓民眾有可能被網路釣魚和被植入勒索病毒。
#關貿公司得標無數卻出包不斷誰在包庇
關貿公司員工500人,每年都拿到高達數億政府公標案,並多為限制性招標。官網上這樣自我介紹:「展現卓越的團隊能量與深厚的專業實力,成功在短時間內整合金流、物流與商流,提供口罩實名制預購系統、振興三倍券、藝FUN券APP等服務,協助政府達到科技防疫與振興經濟之目標。」
關貿同時號稱自己是國內最大之應用軟體服務(ASP)供應業者,然而光是一個「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網站從上線之後就常常系統壅塞當機,現在再加上洩漏個資的嚴重錯誤,實在看不出號稱最大最專業的實力何在。
盤點「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幾次大出包事件
✅7/13開放第九類以及18歲以上民眾進行意願登記時,該系統網站與手機健保快易通都大當機
✅有民眾接獲1922簡訊後,已於7月16日到打完第一劑疫苗,7月27日開放第四輪疫苗預約接種,竟然又再度收到1922簡訊
✅7/27第四輪公費疫苗對象登記,原本預告會發送疫苗接種簡訊,給符合資格的民眾上網登記接種;因為PTT爆料「沒收到簡訊,符合資格直接預約就可以了」民眾大呼不公平
✅7月30日有民眾至新竹縣仁慈醫院欲施打第一劑AZ疫苗,未料現場醫護人員通知「1922平台出包,並未得到相關接種名單,衛生局也沒有配發到AZ疫苗」
✅8/9因系統錯誤不符預約資格的1500人意外搶到莫德納第二劑
✅8/14號稱太多人預約高端疫苗開放10分鐘內即當機
有媒體還透露,去年由關貿公司承攬的三倍券的系統開發光是驗證系統開發等等就耗費1億,如今五倍振興券上路確定,若同為關貿公司設計,就不應該再編列巨額開發預算,其他類似案件亦然。蔡政府從前瞻計畫到紓困預算處處浪費大撒幣,已經花掉人民一兆七千六百億,要知道這些錢都是人民辛苦工作的納稅而來,這個執政黨政府一路荒腔走板,人民歷歷在目,就算選舉快到了蔡政府才會醒過來假謙卑傾聽民意,人民的記性真的沒有那麼差!
侵害隱私權賠償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
這句話出自於電視劇中失婚女性對自己前夫說的話,曾經紅極一時,甚至被大量製作成各種梗圖🎬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題「侵害配偶權」💔
當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產生超越友誼界限的行為就是侵害配偶之一方的配偶權,而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
不過此類侵權行為在蒐證上確屬不易,除了需要拿捏好分寸之外,更重要的是蒐集到的證據是否足夠使法官判定被告確實構成侵害配偶權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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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1.蒐集相關證據,侵害行為(舉凡牽手、擁抱、親吻或性行為等皆屬之),更重要的是需提出小三知悉配偶為有配偶之人(例如:臉書上有註明已婚、常常有和小孩的合照、對話中曾提到對方配偶等型態)。📸📱🛏
2.注意時效問題,須於知悉侵害及侵害行為人之時起算2年,或侵害行為起算10年。⏳⌛
3.根據具體事證提出適當賠償金額,這個部分可以請律師替您評估後協助您提出一個合理數額。💰💰💰
4.蒐證行為仍須注意不得過度侵害他方隱私權,例如:長期於配偶車上裝設GPS定位、於房間裝設針孔攝影機長期拍攝私生活領域。💸💸💸
侵害隱私權賠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寓大廈與他人發生訴訟後,將法院判決書公布出來可以嗎?
上次告狀俠PO了個資法的文章後,有民眾來信詢問「聽說,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有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管委會如果將法院寄來含有姓名、年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公告給區分所有權人,是屬於有法源依據,不用將個人資料遮掩處理直接公告利用,並不違反個資法,這是真的嗎?」
回到這次的問題,我們還是得先了解
Q: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A:依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均屬「個人資料」之範疇,且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是以,有關一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屬於個人隱私,如果未經其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在(指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就擅自公開揭露,就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而侵害他人之隱私權。那麼擅自公布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接下來
Q:「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個資?直接公告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A:直接將判決書貼出,不將對造個資做遮掩處理,是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的。
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開法條既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告知區分所有權人,其目的著重於使區分所有權人得知悉相關訴訟之內容、進行情形及結果,至訴訟相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與該訴訟之進行情形及結果無關,亦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無涉,則不在公告揭示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16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說就是,訴訟事件之要旨即訴訟的進度、內容、結果,與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無關,也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情況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範圍。
所以聽說的東西真的先當聽說就好,不要輕信,還是得多方查證一下才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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