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將有超過6千位病患受惠!!
#健保署 #新藥 #健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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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全民健保的戰爭,沒有人是局外人】
▌事情是這樣的
#衛生福利部 旗下的 #健康保險署 之前宣布8月起要對8類、共352項健保差額特材訂定收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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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第一個不開心。不開心的點,像是「可能會把優質的醫材逼退市場」、「是不是可能會圖利私人保險公司」、「『把民眾當冤大頭』是對醫界的汙名化」等等,而且這些醫材在植入人體的時候,醫師技術也應該要納進費用的考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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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一點說,就是覺得健保署沒有好好跟醫界溝通好,訂定的方式也略顯粗糙,制定天花板只是讓人民沒辦法用到好的醫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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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時中部長趕緊出來說:「各界溝通相當重要!我們來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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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沒有爭議的醫材就8月施行,有爭議的就暫緩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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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進入爭議暴風中心,可能太hardcore,我們先來了解背景。
▌社會保險是什麼?
所有的保險都一樣,都具有 #風險分攤 的功能,我們一起存一筆錢,成為一個保險共同體,當我跌入深淵的時候,這筆錢可以把我救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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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跟商業保險(隔壁保險法:Hello?)不同的地方在於,商業保險會是具有 #個別對價性,也就是你要付多少錢取決於你的風險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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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會保險不是這樣子,社會保險除了保險功能外,還承擔一個很重要的社會責任,也就是使經濟比較弱勢的人,可以透過風險分攤的方式去確保他的經濟安全,進而達到 #社會重分配 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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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因為這樣子,社會保險還有一個原則,就是 #強制納保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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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通常是你覺得你有需要你再買,但如果社會保險也這樣子搞,就無法形成一個穩定的共同體去分攤風險,所以會規定要強制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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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會貧富差距過大,對整個社會的安定是有害無益,這也是不會有一個國家是完全的採行資本主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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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初全民健康保險剛興辦的時候,也是有人超不爽:「我就不想買這個保險!」然後去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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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說,憲法說社會保險要推、公醫制度要推,甚至憲法增修條文裡面就說國家要推行全民健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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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強制納保手段,是基於社會互助的思想,符合全民健保制度的宗旨,超級遵守憲法的!
▌健保要不要幫你給付不給付,還有曖昧地帶!
目前的健保給付,除了給付、不給付,還存在曖昧地帶,曖昧地帶有兩區,一個是 #部分給付、#有條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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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付的部分,規定在 #全民健保法 第51、53、54條,整理一下像是預防接種、美容外科、掛號或是交通費等,還有像是戰亂、有專款補助的重大疫情或是天災所受的傷,以及不是醫療必要或有不當使用醫療資源的,健保都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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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更詳盡的不給付的項目會寫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再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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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曖昧地帶中的「有條件給付」,比如部分醫材是要先經過事前審查,健保署說ok才會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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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部分給付」,就是這邊的戰場。這類型的概念就是,健保有給付一個醫療器材A,但我想用同種類卻比較少副作用、或是材質更好的醫療器材B,我可以自己負擔他們之間的差價然後升級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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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在全民健保法第45條有規定,這類型的醫材,健保署是可以規定醫療機構收取費用的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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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的法源,健保署似乎只要就收費標準跟醫界好好溝通就沒有問題。只是,質疑聲浪中有人就覺得制定天花板沒有用,只會逼退好的醫材,如果我們要避免收費混亂的情形,應該是要讓醫療資訊透明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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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無論如何,在決定健保未來的走向時,都希望國家可以多聽聽基層醫事人員的心聲!
▌如果你想更了解小編(欸不是!)是更了解健保!
王鼎棫|強納健保案-社會連帶作為福利國家的信念
https://buff.ly/3ftZwxp
熱熱保、快快倒? 討論是否允許大陸人加入健保前你應該要知道的法律ABC
https://buff.ly/3cYaWHW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hymhCe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在 劉育志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只有三個品項低於標準,這是決心趕走所有醫材嗎?
當具有競爭力的品項消失,臺灣就會成為低價品的天堂。
【溝通是為了找出更適當的方案】
有關 「自付差額特材」 定費用的爭議,本辦公室近日收到非常多民眾的意見反應,為了解決民眾疑惑,捍衛未來台灣醫療品質,本辦公室已和相關部門開會討論,希望幫忙反應,溝通協調出合理的架構!
雖然行政部門已經作出一些說明,但從說明中我們只看到更多問題,以健保署針對 「二焦點水晶體」的圖示來看(我們沒拿到raw data,完全依健保署的公開圖),表面上,我們參考所有醫材的價格,訂出一條不高不低的線,看似合理,但,在這條線下的只有3種啊!
當線上的都退出市場後,你認為大家都會用到便宜的醫材了嗎?那可未必! 剩下3種價格低了天花板一截的醫材,因為失去上位競品,可以全部漲價都沒有競爭,這樣誰是贏家?
雖然,健保署這張原始圖有點怪,因為照他們自己解釋,這條線是取中位數不是平均數,但就算是淘汰近半的醫材,這樣真的不影響病人權益嗎?我很懷疑!
根據行政單位說明,這樣做是要符合健保法第45條:「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但有幾個問題:
1. 何謂 「#同功能類別」?這個定義是行政體系做的,但一樣的醫材類型,其治療效果、不良反應、耐用程度...可能差異很大,要說他同功能嗎?
雖然健保署說有找各學會討論,但包含眼科學會以及許多專科醫師已經紛紛反彈,相對應的溝通顯然不足。
2. 這法條45是「#得」,不是 「應」,不用硬規定也不違法。如果行政單位認為有哪些窒礙難行不合時宜處,我們也可討論修法方向。
健保可以限制給付上限,但為何不能「維持」脫鉤,讓給付到上限後,剩下患者自負?卻反過來規定醫院的價格上限,讓患者只能選擇去全自費市場。
3. 我一向認為,真正要做的,是 #資訊透明化,療效實證化,使用者介面友善化,並設定申訴與打擊聯合哄抬價格的機制,讓民眾權益受保障,但創新的力量不要被政府扼殺。
4.關於支付上限,同品牌同品項加以管制相對沒問題,但不宜將價格限制此種極端政策工具繼續擴張
今年年初公告生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新增§52-4,依 #臨床實證訂差額給付比率:盼處理宣稱功能佳、價格高,但實際上沒那麼好的產品。或是建置 #醫材比價網,這些都是理想的政策工具,我並非全盤否定健保署努力,好的方向我也會支持,但對各界表達疑慮之處,也盼主管單位把總統的叮嚀記在心中,政策應有廣納意見的調整空間
我們這幾天收集資料過程中,看到有許多先進醫材、原廠藥,都因為政府長年的價格管制已經不進台灣,影響國人就醫權益甚巨。我們現在還能享有高品質的醫療,這是因就醫可及性高,政府壓榨醫護付出所得。這樣的醫療體質滿意度可能高,但是否能夠長久?是否有永續發展的可能? 還是我們要在市場自由化與醫療分配平均化之間,經過更多的討論,達到一個有彈性,具永續性的理想平衡?政府應該更開放傾聽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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