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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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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 在 陳鴻源‧愛的行動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北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第三人責任險將於107年6月1日上路,民眾騎乘導致第三人受傷、死亡,傷者可憑警察機關處理證明文件、醫療單據等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含死亡)最高200萬元,保費由新北市政府支應。
新北市公共自行車現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產品責任險,以承保因場站設施或車輛設計瑕疵而造成使用者之傷 害,但隨著路上YouBike使用人數不斷地增加,為避免一般民眾因租借者騎YouBike致遭受意外事故而求償無門,自107年6月1日起新北市所屬YouBike車輛增加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含死亡)最高200萬元,但該保障不含騎公共自行車者,也不包括第三人財產損失部分;另有關騎乘者本身傷害險部分,因涉及實名制相關執行細節,交通局將與產險公會研商,儘速推動。
另外,雙北生活圈運輸通勤路網密不可分,對推動兩市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亦有共識,均將同步於1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租借雙北所屬的YouBike車輛都將在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險範圍內。提醒您騎乘時務須遵守交通規則,倘有理賠申請及相關保險疑義可向國泰產險公司洽詢(電話:0800-036-599按2)。
資料詳洽:交通局綜合規劃科科長林昭賢 電話: 本市境內1999轉6956
新聞聯絡人:交通局簡任技正葉燿墩 電話:本市境內1999轉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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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 在 凡槿(廣告小妹)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神探阿槿上工啦~ 八仙塵爆罹難者家屬對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消防署、新北市政府提起國賠訴訟,求償每位罹難者 1200 萬。本宮至今沒有聽到任何一句支持聲,突然很好奇為什麼,想著來釐清一下家屬申請國賠到底適當否。
一、在私營企業管轄範圍內發生意外,該由誰負責?
受難者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據了解,八仙樂園及活動主辦單位分別向【泰安產險公司】及【蘇黎世產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這兩家產險公司承保的保額分別為 2000 萬元及 3000 萬元。就責任歸屬來看,蘇黎世產險將先理賠,之後才會是泰安產險。
二、八仙傷亡者家屬,最終獲得理賠了嗎?
塵爆事故造成 15 人死亡,499 人嚴重燒燙傷。八仙樂園與活動主辦單位的總保額是 5000 萬元,500 位傷亡者分一分,最終每人也只能分到 10 萬元(茶)。因此結論是:「單一事故所致第三人身體傷亡的保險金額,不足支應受傷人數,導致多數傷亡民眾無法藉由責任保險,獲得合理權益保障」。
又,在記者會上我們得知,因八仙負責人獲不起訴處分,以致為遊客投保的意外險不能啟動,受難者無法獲得任何理賠。八仙事件後,士林地檢署僅起訴活動主辦人呂忠吉。士林地檢署認為,八仙樂園出租的是土地而非設備,也不是災難主因。加上塵爆地點在戶外,不受消防法規規範,八仙樂園並無過失責任。
依照台灣的法律實務,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只要在民事上不被起訴或達成和解,被告方有很大機率不需賠償。也就是說,家屬很有可能僅能拿到蘇黎世產險給付的 3000 萬元。每位傷亡者家屬大約能獲賠償 58000 元。
三、政府該不該賠償?
58000 元啥事兒都做不了,於是家屬轉向政府求償。對於這個舉動,不少民眾表示「是你小孩自己貪玩!受傷、死了卻要全民買單!」。呃,阿槿我無法理解,難道只有在通勤、工作時遭遇意外才是飛來橫禍,玩樂卻是自找的?
這也難怪台灣勞工那麼苦逼,只要有著類似這種思想,勞工權益就永遠受不到重視,因為你只有在工作的時候,政府才會關心你、其他人也覺得你應該被關心。事實上,工作、通勤、玩樂,都屬於政府該提供的基本保障。玩樂與工作同樣重要,都是我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此,家屬求償的動機沒有錯。但,八仙事件究竟關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消防署什麼事?法院並無判定這兩方救援不足。新北市政府對業主沒有盡到監督職責這點也有待商榷,八仙樂園的游泳池沒有安全疑慮,是天降粉塵導致游泳池形成密室。這是活動主辦方沒常識,呂忠吉活該被告。八仙樂園很衰,新北市政府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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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八仙受難者十分值得同情,家屬想求償的心情也能理解。可現實狀況對受難者非常不利,申請國賠的三個被告方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消防署、新北市政府嚴格來說並無任何過失。八仙樂園也沒有責任,他們投保的 2000 萬元,保險公司無須理賠。活動主辦方是整起事件的唯一肇事者,家屬只能找呂忠吉算帳。對此,本宮也覺得很無奈,但願民間團體和民眾能繼續扶持傷亡者,幫助他們共度難關(他們今後的路,又長又難走)。
我在此再度呼籲,若您認同我的觀念,請大家捐助《陽光基金會》,基金會有專業人士,可協助燒燙傷患者,除了物理治療外,還有就業培訓、心理輔導等服務項目。傷亡者雖得不到賠償,我們卻能讓機構有更多資源幫助他們。某些家屬的確可惡,但最痛的還是受難者孩子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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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都選舉前夕的一顆子彈、造成一死一傷、也引起全國震驚;而為了加強對候選人、以及參加選舉活動民眾的保障,有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法、規定未來的競選活動、應該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雖然多數立委並不反對,但是有專家提醒、""競選活動""的範圍很難界定、參加人數更是難以計算;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法精算風險、恐怕會影響承保的意願。
五都選舉,連勝文為人站台遭槍擊,甚至還波及台下一位民眾無辜喪命。鑑於台灣選舉頻繁,現在有立委提案,要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再加訂一條,強制政黨和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都要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而增修條文也規定申請競選活動,還得附保險單據給各地選舉委員會。金管會保險局也表示,就像舉辦大型活動,應投保公共意外險一樣,目前市面上的保單型態,只要能確定競選活動的範圍,以及管理責任,保險公司基本上都能承保。但學者認為,實務上,像是參加人數難以計算,而競選模式又有掃街等非定點型態,恐怕還是會出現風險無法精算的問題。
學者也表示,鼓勵競選活動強制投保,保障參與民眾安全,立意良好,只是可行性還得再評估。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因為是強制性,確實有商機,只是立委修法內容,針對違反的配套罰責,並未明定,也都會影響未來的實行程度。
記者 李曉儒 陳柏諭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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