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局之戰!聲援南鐵黃家!】
黃春香家是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的最後抗爭戶,交通部鐵道局祭出最後通牒,預計明天早上將進行強拆,黃春香家關注組今天召開記者會號召支持者抗拆到底。
綠黨目前有許多的夥伴已經到達現場聲援,請所有到現場的夥伴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天氣炎熱也請記得補充水分,綠黨會與所有抗爭的夥伴一起站到最後一刻。
以下為黃春香家關注組記者會新聞稿節錄:
【鐵道局無法無天輾壓半拆戶!南鐵黃家誓要爭口氣!】
8月19日上午9點,南鐵東移抗爭堅持九年的半拆戶黃春香將與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記者會,完整解釋黃家爭議並批評鐵道局長期以來濫用公權力的作法。
黃春香這九年來反對台南鐵路地下化「要以土地挹注財政」將原軌案改為東移案,反對犧牲三百多戶居民的生活來成就土地炒作。
在《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土地整合計畫》中明確指出,軌道東移後騰空出來的土地與開發計畫,預估土地效益將高達250億,這是從原軌案改東移案的關鍵。
然而,財務理由並不構成土地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侵害民眾基本權,更是導致抗爭不斷的原因。
近兩年,黃春香試圖爭取保留原梯,讓半拆的房屋不會被鐵道局搞到難以居住和無法使用。
不幸的是,經過長達一年的爭取,本週鐵道局向黃春香寄送了最後通牒的公文,鐵道局以所謂的拆除「一致性」為理由拒絕了黃春香家樓梯保留的訴求。
我們認為此說法是荒誕的。鐵道局不僅缺乏資料公開佐證純屬自己臆測;法理上,沒有所謂的其他戶都拆,所以根據「一致性」黃家也得拆的說法。
正相反,如果半拆戶無法繼續利用自己剩餘的房屋空間的情況不僅發生在黃春香身上,也發生在大部分遭遇迫遷的半拆戶,鐵道局必須讓有相同修繕困境的半拆戶,重新檢討徵收的比例原則,以保障半拆戶剩餘空間的功能使用。
也就是說,真正的「一致性」是充分考量半拆戶的情況,給予具體、差別化的保障與徵收調整。
一律強拆不是「一致性」,而是利用普遍的既成侵害事實繼續迫害。
根據黃春香家關注組的瞭解,許多仍想要繼續使用半拆房屋的居民,普遍會面臨到不僅徵收範圍內的財產滅失,就連未被納入徵收範圍的部分,使用功能也被迫犧牲。
有的居民已經重新畫好建築圖,卻因為建材與人力大漲,而蓋不回房子。
有的居民搬離後生意銳減至過去的1/3,因此即便被半拆剩不到5坪,也想回到原址做水電裁縫找回老客人。
但施工造成的地基變化、大型機具在近處施工的壓迫感以及噪音粉塵,讓他們遲遲不知道該怎麼回來原址,生意的處境在疫情下影響又更加劇烈。
這些使鐵路沿線居民們難以回復過去生活水平的事實,實為對基本人權的莫大侵害。
而鐵道局的回覆中也證明了此前鐵道局、交通部以所謂「工程上不可行」、「地下有連續壁(結構物),不能保留樓梯間」的說法是單方面的謊言。
在黃春香不斷的具體追問之下,鐵道局避談所有與工程細節相關的內容,甚至以「一致性」等非技術理由來回覆黃家對於工程可行性的發問。黃春香對此感到非常憤怒,認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政府部門對待受影響戶應真誠磋商,而非以謊言和欺騙來便利工程的推進。
黃春香家關注組也認為,我們揭露的是一個「對公共工程影響極小、對於居住狀態損害極大」的例子,這其實是台灣軌道建設工程倫理檢討時刻,當政府作為不符合比例原則致使政府必須改善做出與過去差異的作法時,本該歸責為政府這方承擔,撤銷處分重跑行政流程。
最後,黃春香本人、黃家關注組代表、陳椒華立法委員、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嚴正譴責鐵道局九年以來輾壓、霸凌南鐵東移迫遷戶的行為。
此外,鐵道局已在黃家周圍佈下圍擋、進行了土地測量,即將在最近兩天進行第三次強拆,黃春香號召聲援者團結一心,抵擋不合理的土地徵收機制以及喪失公共、專業考量的鐵道局。
新聞聯絡人:李容渝 091139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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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例子 在 陳麗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敢開放餐廳用餐,不能訓練的運動團隊!動則得咎相互牽制的各縣市!
台灣新冠本土疫情爆發即將2個月,嚴重的疫情在全民齊心防疫下,有稍稍紓緩的跡象,不僅高雄已經連續11天「+0」,明天開始中央也即將開放部分區域「微解封」。許多專家認為,新冠病毒將會邁向流感化,可見我們必須學習與病毒共存,並在做好嚴格管理的情況下,讓百工百業有日漸復甦的機會。
中央指揮官陳時中日前公布了餐飲內用指引,但是包括高雄在內,全台灣多數縣市「逆時中」,決定不開放餐飲內用。儘管中央指引既模糊又充滿矛盾,確實讓許多人感到無所適從,但是既然中央已經覺得可以開放內用,是否應該提出更嚴謹、更切實可行的防疫措施?若地方政府願意負責管理,是否也應該更嚴格把關,逐步開放讓民眾開始做生意?不要在被病毒染疫之前,就讓諸多產業餓死!特別以高雄來說,以市府公布的數據來看,高雄已經連續11天「+0」,疫情相對趨緩,難道高雄的疫情還嚴重嗎?難道真的有我們沒有把握的「黑數」嗎?為什麼不試著思考怎麼樣可以在安全防疫的範圍內局部開放?畢竟,我們不可能永遠這樣封鎖下去。
除了餐飲業之外還有很多例子,比如運動選手的訓練不能中斷,需要長期培養運動感,但是許多運動是團體活動,難免需要團體練習。體育發展不能等,選手訓練不能停,世界各國也都沒有放鬆,那我們高雄的運動選手是否能夠在一定條件下開放訓練?是否能讓運動選手全面篩檢或者全面施打疫苗?學校教育「不停學」,體育選手也該「不停練」,我們的專業選手或學校代表隊,是否能讓他們有持續訓練的機會?台南都願意向中央呼籲同意全運會及全國性正式錦標賽選手在遵守防疫規定下恢復訓練,高雄現在卻還說要向運發局「專案申請」,如果高雄的疫情真的趨緩,為什麼高雄做不到?
如果高雄的疫情確實控制得當,相信一定會陸續邁向解封,請政府一定要超前部署,針對民生經濟、運動教育等重要類別,趕快思考解封作法。否則若一直嚴令「未解封」下去,民眾肯定受不了,公權力能夠長久限制嗎?我們要學習過與病毒共存的生活,除了中央要繼續力爭疫苗之外,市政府也要有擔當去把關,才是真正解決之道。
公權力例子 在 Kai Chi Leung 梁啟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如所料,又有「美國又點」的臭蟲論走出來轉移視線。我們就此通識一下,什麼是言論自由。
1. 大家都識,人民是不能破壞法治的,政府才能夠,因為政府才擁有公權力。同樣道理,「某人/私人企業打壓言論自由」是一件很難證明的事情,因為如果他拒絕重複另一個人的說話,這本身就是他的言論自由。
2. 就好像即使世界末日,東京電視台也會繼續播卡通片而不去直播,這恰恰就是東京電視台履行其言論自由的體現;除非你能證明全日本只得東京電視台沒有其他選擇,而你又不可以開一家新的電視台去抗衡。
3. 例如蘋果曾經杯葛警察記者會,中斷直播離場,那麼蘋果有沒有限制警察的言論自由?緊係冇!
4. 只有當政府用各種手段迫電視台播或不播某些節目,我們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討論。例如金正恩講話,北韓新聞唔準唔播。
5. 那麼美國近期有沒有出現政府介入媒體的事件?有。就上星期,美國政府部直接關閉了大批伊朗新聞網站。
6. 但美國作為一個民主和法治社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必然有理有據。相關網站來自伊朗政府的「大外宣」,違反美國的相關制裁令,於是被取締。
7. 這兒的重點,是如果你不認同他們有違反法例,又或者你認為相關法例本身違反憲法,你可以去告。而美國歷史當中,告得入的例子又數之不盡。如果你能說服足夠多的人,你甚至可以要求國會修改相關法例。
8. 在這些條件下,我們就會說即使政府介入,這個社會仍然有言論自由。
9. 所以,言論自由的討論永遠是在一個特定處境中發生的。任何人拿著個別案例出來沾沾自喜,拿一些明顯不同的案例來比較,以為找到別人的痛腳,只是顯示自己的無知罷了。
公權力例子 在 委任/委託(公權力)/委辦的差異?10分鐘簡單學習XD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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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學生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可能是行政處分,可能是事實行為。比如,理由書第9段舉的例子: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這些都是對學生所為教育或管理 ... ... <看更多>
公權力例子 在 Re: [問題] 名詞辨異-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defent (給我奇蹟!)》之銘言:
: 請教各位鄉民:
: 受託行使公權力 Vs 法定私人納用 vs 行政助手 Vs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1.定義分別為何?
: 2.是否有公權力移轉色彩?
: 3.私人執行其"業務"本身是否具有獨立性?其效力是否歸屬行政機關?
: 4.是否需在公權力監督下作業?
: 5.對第三人發生不法侵害,請求賠償之法源依據及途徑?
: 6.是否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
: 7.各舉一例
: 8.是否以"自己名義"?
: 9.參考書目來源?(方便小人親自去拜讀)
壹、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公權力授與)
一、意義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法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將公權力授與私人,
使其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執行相關行政事務。但國家委託私人行使
公權力,仍應遵守「功能保留原則」、「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原則」、
「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狹義公權力獨佔原則)」。
二、效果
(一)實體法上效果
1.最廣義公務員
機關將公權力行使事項授與私人,受託人即具有行使公權力之權
限,當其行使公權力時,即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廣義公
務員;或有違法、瀆職問題,亦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2.須受指揮監督
因其(私人)具有公務員地位,於行使公權力權限時非以個人名義
為之,而被視為公務員,須受委託機關指揮監督。
3.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受委託者乃擬制的公務員,非真正公務員,故行使公權力遭受損
害時,並無一般公務員之保險、退休、撫卹等福利。
(二)程序法上效果
1.受行政程序法規之約束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在行使公權力時,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
員相同,須受行政程序法規制約,以符合制度。
2.人民權益受侵害之救濟途徑
因受託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具行政機關地位,故有訴願法第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適用。
三、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 與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四、大法官解釋: 釋269解釋前段、釋382解釋理由書中段、釋462解釋前段
五、舉例:私立學校授予學位、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
貳、法定私人納用
(die gesetzliche Indienstnahme Privaterfur Verwaltungsaufgaben)
一、意義
(一)德國學者 H. P. Ipsen, 1950 定義
為完成公共任務,透過法律對私法人員、物資予以要求或納用,使
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所應負擔的行為義務。亦有學者將此制度稱為
「市民義務(Burgerpflichten)」。
(二)管見看法
依上述德國學者定義,此制度近似我國學者所稱「負義務之私人」
。係指:原屬國家之行政任務,但由法律規定藉由人民之行為或法
律義務達成,成為私人之公民義務。
二、效果
此制度係透過法律形成,無須另一具體化之行政處分;而被納用人負擔
行為義務時,並非行使高權權限(Hoheitsbefugnisse)。
三、舉例
(一)德國:若干地方制度規章中規定,緊鄰街道之居民負清掃道路之義
務 (對此看法德國學說有爭議)。
(二)我國:交通肇事後之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 (配合上述一、(二)提出)
叁、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一、定義
行政機關得以承攬契約或類似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完成特定之行政
任務,例如:代履行、修築道路、清理垃圾....等。因此,亦有學者將
此私人稱為「行政之替代履行者(Verwaltungssubstitution)」。
二、效果
此種態樣之私人於受委託之範圍內,獨立以非高權方式活動而不具高權
,故非公權力受託人;且基於作業之獨立性,亦非行政助手。
肆、行政助手
一、定義
行政助手係依行政機關之請求或指揮命令,非以自己名義而對外行使公
權力、從事非獨立性活動,以協助完成公共任務,成為完成高權任務之
工具。
二、效果
行政助手之行為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換言之,其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
力,而非獨立之官署,不具自主地位,自亦非組織法上之公務員。
三、舉例:民間拖吊業者。
伍、參考文獻:〈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的法律地位 — 程明修〉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10),pp.133~138
陸、比較表
┌────┬─────┬─────┬───────┬──────────┐
│ │ 行政委託 │ 行政助手 │ 法定私人納用 │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
│ 公權力 │ ○ │ X │ △ │ X │
│是否移轉│ │ │ 法定義務 │ │
├────┼─────┼─────┼───────┼──────────┤
│得否獨立│ ○ │ X │ ○ │ ○ │
│執行業務│ │ │ │ │
├────┼─────┼─────┼───────┼──────────┤
│ 是否 │ ○ │ ○ │ 不 X 做 │ ○ │
│須受監督│ │ │ 應該會有處罰 │ │
├────┼─────┼─────┼───────┼──────────┤
│效力是否│ X │ ○ │ X │ △ │
│ 歸屬 │ 歸於自己 │ │ 沒有歸屬問題 │ 私法契約 │
│行政機關│ │ │ │ 依約履行 │
├────┼─────┼─────┼───────┼──────────┤
│ 是否與 │ │ │ │ │
│ 第三人 │ │ │ │ │
│直接發生│ ○ │ X │ X │ X │
│法律關係│ │ │ 法定義務 │ 與第三人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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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化四徵兆
○ zzzz ! * \○/ ★ (○ ?
└□ " ○□═ □ □>
√√ ╦══╦ ∥ |\
坐著一直睡 躺著睡不著 舊的一直提 說過就忘記 Ωtotor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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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剛醒 修錯字、排版 「強制力由國『加』行使原則」→「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7 06:27)
修正公務員範圍等級 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屬「最廣義」公務員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8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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