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七夕🎋
是一個由犯罪者的行為衍生出來的節日
相傳萬年魯蛇牛郎
因為太寂寞 聽從老牛的建議
跑到河邊偷看妹子洗澡
還把其中一位織女的衣服藏起來
甚至以此要脅讓織女跟他回家當他老婆
金價油~西變態(韓文發音)
然後織女還真的答應了…從此兩人跟老牛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牛郎織女相愛觸怒了王母娘娘
但我看在現代牛郎應該直接上社會版
然後在dcard 被幹爆
首先
1 牛郎拿走織女的衣服
會成立刑法320條的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且是老牛叫他做的 所以老牛成立教唆竊盜
2 威脅織女跟他結婚
以不歸還衣服作為要脅
強迫織女給他結婚
會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牛郎織女相會踩喜鵲
雖然故事裡面的喜鵲好像是自願的?
但是不管是否自願 都不能做出傷害動物的行為
不然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最後王母娘娘把織女關起來
也違反了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好的,看完這些
有沒有覺得其實當個守法的單身狗也不錯呢
祝大家情人節快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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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脅迫、霸凌,絕對禁止!
過程錄影、拍照,更應該加重處罰!
看到鳳山有女同學遭到霸凌,並且在過程中用手機錄影拍下,而這樣的影片一次又一次的讓人難過、傷心及不捨!這種行為絕對禁止!而如果犯行中故意錄影過程,就是想要再次傷害被害者,更應該加重處分!希望下個會期能夠討論相關法案,保護被害者、嚴懲加害者,也防範下次事件的發生!
犯行(私行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過程中錄音、照相、錄影及直播方式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提案,這是上個會期孟楷主提案件,分別規範在刑法第302、304條,而如果加害者滿14歲以上,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行,少年事件中法官是可以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的。
目前該法條正在等待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孟楷也會於下個會期開始拜託召委盡速排審,早日討論也能早日通過。
我認為,現在的手機非常方便,任何的犯行,會想在過程中拿出手機錄音、錄影、拍照,某部分原因是想再一次羞辱被害者,或是下次藉此威脅被害者,再次犯行,這是所不能容忍的,因此我提案修法加重處分,也希望能夠獲得行政機關及委員同仁們的共識,最主要就是要防止再有下次的發生!
不要再有霸凌、強暴、脅迫,打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下一代的幸福,我們一起努力!
天佑台灣、天佑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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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案害命
梁嫌9月30日前一次意圖妨害他人自由,就已經構成刑事責任,臺南市警局居然不受理報案、消極處理,才造成這次的命案!
刑法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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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另一名陳姓女學生反映,9月30日在同一地點附近曾遭強擄未遂。涉殺害外籍女大生的梁姓男子落網後,也坦承先前曾在同一地點附近強擄單身女子,但沒有得逞。……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下午由局長詹永茂公布行政調查結果,認為9月30日受理陳女報案的員警 #未依規定開立報案三聯單完成報案受理,明顯有疏失,報請警政署將歸仁分局長楊慶裕調整為內勤職務,詹永茂也自請處分。
詹永茂表示,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在9月30日晚間獲陳姓女學生報案後,隨即帶同陳姓女學生前往現場確認案發位置及查看監視器相關位置,於 #10月7日調到一部可疑車輛,8日前往陳女住處供其指認,但陳女表示因當時燈光昏暗,無法確認。
他說,警方於10月10日調出該部可疑車輛的車牌號碼及車主年籍資料,#車主就是梁姓男子,梁男雖有竊盜等前科,但因沒有直接證據連結,陳姓女學生也無法指證,只將資料建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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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刑法第302條第1 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處罰者在於剝奪人之身體活動自由,若僅係妨害他人之意思自由者,則屬同法第304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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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其所保護之法益,固均為被害人之自由,惟前者重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後者重在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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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是,刑法分則 XD
在寫題目之前,請先感謝ffdagger (風紋熊)學姊。
沒有他,我們將無處可依,就像海上的一根浮木,汪洋中的一艘小船...(淚)
(馬屁拍完了,討論吧 = =|||)
其實我也是介寫考古題來賺P幣 = =a
NBA版太難賭了...
又練習又賺錢,真好 XD
...
...
...
1. 與乙女同居之甲男,因懷疑乙女另有男友,遂於客廳以聽診器竊聽於臥室打電話之
乙女,是否有出軌之情勢,然皆無所獲。某日甲收到署名為給乙女之信函,遂將該
信放於燈光之下,得知是乙女前男友丁寫給乙女之信函,甲怒不可逾,與乙大吵
後分手。後來甲越想越覺得乙實在很無情,遂至乙女之住宅,挾持乙女與乙之友人
丙女至其住宅中軟禁,隔天夜晚將兩人挾持上車,途中先釋放丙女,將乙女挾持到
某賓館,乙女哀求甲放其離去,甲不肯。隔日早晨,甲男欲出去買早點時脫光乙女
之衣物,並言:「妳這個水性楊花的賤貨,不要妄想逃走,不然你會死的很難看!」
言畢,甲將房門反鎖出門,乙心中害怕不已,趁甲男出門時從賓館五樓窗口跳下逃
跑,結果不幸跌傷右腿,經路人送醫急救,醫生診斷須鉅斷右腿方能保住性命。
問:甲成立之罪?
A1.甲最初在客廳以聽診器竊聽臥室的乙女,甲以非正當理由為竊聽之行為。
觸犯了刑315-1條「妨害秘密罪」。
甲收到署名給乙之信件,雖然並未拆封,但卻利用燈光而行使窺探之行為。
觸犯了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以上兩個妨害秘密之行為,並未構成阻卻違法之要件,皆無法阻卻違法。
此兩罪根據319條為告訴乃論,未提出告訴則不能成罪。
甲與乙分手後,挾持乙與丙女之行為,觸犯了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304條「強制罪」。就算釋放了丙女,此罪仍然存在。
此行為觸犯兩罪,302、304條皆為保護人行動之自由。
成立法條競合,適用302條「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
雖釋放丙女但乙仍遭挾持,挾持狀態持續中,轉移拘禁地點之行為。
並未成立第二個302條之構成要件。
第二天甲將乙之衣服脫光,避免乙脫逃之行為,觸犯了304條「強制罪」。
同時對乙做出恐嚇之行為,觸犯了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304條保護人行動自由,305條則保護人免於恐懼之自由。
法條競合結果,304「強制罪」中含有305條所保護之法益。
故適用304條,排除305之適用。
乙想從窗口逃脫,卻不幸摔斷右腳,導致截肢之結果。
看起來雖像是乙自行造成之結果,但此結果之發生,
與甲之監禁行為有極度密切之關係。
故甲同時觸犯了§278「重傷罪」。
重傷之定義,根據刑§10:為使一肢或以上之機能嚴重減損或毀敗。
已達成重傷之要件。
以上數行為觸犯...
315、315-1兩罪未被發現並提出告訴不能成罪。
302、304、278等罪,皆數不同行為時所觸犯之罪,無成立想像競合犯之餘地。
應以數罪併罰科刑。
302「妨害行動自由罪」、304「強制罪」、278「重傷罪」
...
...
...
第一題就寫到死 =口;:....(風化)
歡迎討論 <(____)>
我覺得我在刑責判定和行為判定上似乎有所誤解...
尤其在重傷判定的因果關係上...
...
...
...
2. 甲見其母親乙年老體衰,與友人丙共同將乙載往罕無人至之深山遺棄之,隔日乙
不敵山中天氣寒冷,不久後死亡。問:甲、丙分別成立何罪?
A2.遺棄之定義中最重要一點為,被遺棄者須無自保、無自救之能力方可成罪。
題目中並未說明,無法判斷,先以乙無自救能力進行判斷。
甲對乙之遺棄行為觸犯294條「有義務者遺棄致死罪」。
而因乙為甲之直系血親,同時適用295條,遺棄直系尊親屬,罪刑加重二分之一。
題目中未述明丙是否有參與遺棄之行為(像是幫忙扛乙下車等...)
若有參與,那成立293條「單純遺棄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若丙只有純開車,並未參與遺棄,未達成遺棄之構成要件,則成立293條之幫助犯。
因丙並無與乙有直系血親之關係。
若以乙被拋棄時仍有自保自救能力,進行判斷...
甲則為272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之不作為犯。丙為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
...
...
這題少多了 = =a
問題...我需不需要假想出當乙被拋棄時仍有自救力之判斷?
我怕畫蛇添足 =口=...
在殺人罪的判定是否有錯?應該是不作為犯吧...?
如果沒責任的話根本不合理阿 = =a
3. 婦產科醫生甲跟其妻乙談論其病患丁女所懷之胎兒恐患有先天性疾病,並囑其不可
洩漏。某日乙女擅入懷胎已五個月之丙女家,告知從甲那所聽聞之事,有隱匿丁女
之名。丙聽聞後認定自己所懷之小孩有先天上之疾病,而後多次試行墮胎,皆未成
功。丙於最後一次試行墮胎時,產出一胎兒,胎兒已有四肢,有氣息且發出聲音,
丙為加速胎兒死亡,將棉被蓋在胎兒臉上直到胎兒不動為止。
問:甲 乙 丙各成立何罪?
...
...
...
A3.丙之罪行最易判斷,274條「生母殺嬰罪」之單純一罪。
因丙之墮胎行為並未成功,胎兒仍然活產,而有氣息,在法律認定上為出生,
為嬰兒,並非殺死胎兒。不成立288條「懷孕婦女自行墮胎罪」
醫生甲,將其業務上所得知之事,告訴與業務無關之其妻乙。
雖有囑咐其不可洩露,但仍成立316條「洩露因業務得知他人秘密罪」
乙女因並非醫師,非316條之行為主體。將其秘密洩露並未觸犯316條之罪。
乙女隱瞞丁女之名,而造成丙女之誤判之結果。使丙觸犯274條,
使原無犯意之人犯下罪行,達成教唆犯之要件。
乙女可能成為274條「生母殺嬰罪」之教唆犯。
甲觸犯之316條根據319條,為告訴乃論,不一定成罪。
其餘皆為公訴。
...
...
...
這陷阱感覺好大...墮胎、殺人還有妨害秘密...
乙女我是用扯的...真的對嗎 =口=?
我需要把告訴乃論拿出來強調嗎 @@?
有夠疑惑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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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我考試這樣寫會不會被死當阿... OTZ...
歡迎大家討論,這考古題我寫好久 =口="...
感謝參與討論者 <(____)>
學長姊救命阿 Q口Q
可愛的學弟妹們要掛嚕 Q口Q...
俗話說...教學相長嘛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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