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刑分涉及各種不同的犯罪,刑總則涉及各類審查體系,比如既遂犯、未遂犯、加重結果犯、正共犯等審查體系,你熟悉嗎?答題上必須對此多下功夫。這對於刑總題目的撰寫,有蠻大的影響。
這本刑總解題書走基礎風,不厚,但裡面涵蓋許多我認為準備刑總考試應該要具備的基本觀念。市面上很厚的解題書很多,但我希望這本能以簡馭繁,不用把刑總想得太複雜,按部就班把該練的題目練熟,分數自然會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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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5的網紅徐瑄灃,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市政總質詢 不參加重劃的自由?(pt. 2/4)🔎 大夫第重劃區爭議不斷,重劃區內多數臨路的地主並未收到通知,被迫拉入重劃,甚至多次被徵收,難道人民財產權能被踐踏嗎? 探討重劃案件裡的所有權人,在法律上的角色屬於「私法關係」,市府法令應要能對籌備會及重劃會進行約束。 釋字第739號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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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7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107司律一試第6題】
有關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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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答案】(C)
【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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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 #故意之基礎犯罪 與 #加重結果 之結合犯罪。立法者創設此犯罪類型,乃在賦予加重處罰之法律效果。其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 #客觀情形 而言,亦即行為人有 #注意之義務,並 #能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 #過失。且加重結果之發生,與基礎犯罪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判斷上尤須該加重結果為基礎犯罪行為中所蘊含之獨特危險所造成,因而具有直接關聯性(或稱特殊危險關係),方足以作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C)錯誤。
另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致發生該加重之結果而言。亦即,加重結果犯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就基本犯罪而言,為 #故意犯;對加重結果而言,則為 #過失犯。而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 #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由於普通傷害行為並未處罰未遂犯,故傷害未遂致死的情形,不成立傷害致死罪,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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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天來談一個重要問題:於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如果要構成行為單數(一行為),究竟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學者從德國的見解觀察,早期德國實務有認為,只要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兩罪構成要件實現時間有重疊,即屬一行為,而可論以想像競合犯。這點在兩罪構成要件行為「全部同一」的情形,應無疑問,可論以想像競合犯;然若兩罪僅有「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同一(重疊)時,能否當然論以想像競合犯,即有疑問。德國多數說先引入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質內容,觀察先、後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源於行為人的同一身體活動,若是,才能將兩罪當成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否則應數罪併罰。不過,德國學說後續發展出較為緩和的見解,亦即為了確保繼續犯的犯罪成果,從而實行後續構成要件行為,仍可納入「一行為」的解釋範疇。(註1)
無獨有偶,我國最高法院亦採取類似德國學說的解釋取徑: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仍持續至行為終了時。雖云繼續犯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而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而他行為與繼續行為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如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行為之始,即同時實現他罪之構成要件時,因二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的著手行為同一、時間及場所完全重合(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一開車即誤油門為煞車,而撞傷路人),依社會觀念,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時點無法明顯區別,自應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倘行為人於繼續行為著手後,不法侵害持續中,#另因故意或過失偶然犯他罪(即著手行為不同一),而有構成要件行為重合之情形者,因繼續犯通常有時間之繼續或場所之移動(狀態犯無此現象),#若該後續所發生之其他犯罪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此觀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2)判例即揭明斯旨。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於駕車途中,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成立二罪,分論併罰,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尤無一行為受雙重評價之問題存在。
當然,本判決後續認為,縱使在不能安全駕駛罪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後,仍採上述標準判斷,許恒達老師有不同意見。畢竟立法者已透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宣示不能安全駕駛之繼續行為後,違犯過失實害犯罪,均屬該罪實行行為的一環,應認定為「一行為」(加重結果犯屬於法的行為單數),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註2)
我們再來看另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此見解亦為王皇玉老師所支持(註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犯罪行為有一舉可畢者,有必須達相當時間始能完結者,前者謂之即成犯,後者乃為繼續犯。繼續犯,專指犯罪行為之繼續,非兼指犯罪狀態之繼續。所謂犯罪狀態之繼續,指犯罪雖已完畢,而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仍繼續存在而言。一般即成犯,常有此種「狀態繼續」之情形。從而,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其屬於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之行為初始,即同時著手實行他罪者,因二罪之著手點同一、行為之時界及行為地重合,依社會通念,其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無法明顯區別,在刑法牽連犯廢除之後,自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因其著手行為不同一,#若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仍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本件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夥同共犯先將林瑋郴強架上車後,駕車駛離至車程約一分鐘之鄰近公園停車場,強推林瑋郴下車,分持鋁棒或徒手加以毆打成傷。則上訴人顯係在著手實行妨害林瑋郴行動自由之後,始另犯傷害罪,原判決因認其所犯二罪,應予分論併罰,適用法則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未以想像競合犯論擬,為判決違背法令。揆之說明,即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整理自許恒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實害犯的罪責及競合難題,台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頁102-103。
註2:同前註,頁108。
註3:參王皇玉,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之競合/最高院102台上235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2013年8月,頁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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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 在 徐瑄灃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市政總質詢 不參加重劃的自由?(pt. 2/4)🔎
大夫第重劃區爭議不斷,重劃區內多數臨路的地主並未收到通知,被迫拉入重劃,甚至多次被徵收,難道人民財產權能被踐踏嗎?
探討重劃案件裡的所有權人,在法律上的角色屬於「私法關係」,市府法令應要能對籌備會及重劃會進行約束。
釋字第739號大法官解釋,被迫納入重劃,已經造成侵犯保有財產現狀之權利,造成強制更易財產標的之結果,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應是最高準則。
#質詢實況
#為您發聲改變發生
#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加重結果犯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相信因為疫情的關係,大家都把很多本來應該很重要的事,都先放下,以後再說。像我就是本來應該去照胃鏡的,但想到要去醫院,就想還是以後再說,結果防了肺炎,來了個胃炎。我的胃非常不爽,我是二娘生的啊?
在國家來講,很多重要的事,也都被丟到後面。
像在美國東南部的喬治亞州就發生一起白人槍殺黑人事件,本來這種涉及跨種族的案件,在美國超級敏感,但因為疫情的關係,凶手逍遙法外整整74天,在現在疫情稍微緩和了一點,媒體終於有版面上這條新聞了,馬上引爆全美怒火
時間回到今年2月23日下午1點鐘,喬治亞州一名25歲的非裔美國青年「亞伯里」(Ahmaud Arbery),像平時一樣在自己家附近社區慢跑,然後,他就死掉了,我不是在開玩笑,亞伯里跑著跑著,突然有一對白人父子檔駕著車、提著槍尾隨他,還下車連開三槍把手無寸鐵的亞伯里打死了!
這起命案發生當時,因為受到疫情影響,沒有獲得太多關注,但5月5日這段影片曝光後,立刻掀起輿論撻伐,但更令人火大的是,犯案的父子檔竟然是影片曝光後兩天,也就是5月7日才被警方逮捕,這空白的兩個多月,檢調機構是睡著了嗎?
這對開槍的父子檔被捕後向警方表示,他們住的社區最近常常發生竊案,當天他們看到亞伯里跑進一個工地,懷疑他就是小偷,才會拿武器駕車尾隨,還指控亞伯里先動手攻擊他們,他們只好開槍自衛。
但隨後曝光的工地監視器畫面,清楚顯示亞伯里兩手空空,看一看就離開,而曾經是運動好手的亞伯里,本來就有在這條路線上慢跑的習慣,也不是第一次跑進這個工地,屋主事後檢查,從來都沒有東西遭竊,監視器還拍到,這個開放的工地原本就有不少居民進進出出,包括孩童和白人情侶,父子檔的說法聽起來有夠沒說服力,但檢調卻非常買帳,讓這起命案差點被「和諧」掉!
原來父子檔中的父親「葛瑞格里」,曾經是當地警局員工,還曾經在地方檢察官辦公室擔任調查員,直到2019年退休。巧合的是,亞伯里過去曾犯下持槍、竊盜案,負責的檢察官就正好是「葛瑞格里」的同事,很多人就懷疑,恐怕是因為亞伯里有案底,「葛瑞格里」才「未審先判」認定他是竊賊,就決定動用私刑!
這個情節,不用太多法律常識,也覺得謀殺的可能性很高吧?但父子檔本來真的差點沒事耶。第一個檢察官在案發4天後就聲請迴避,因為「葛瑞格里」在她的辦公室工作了30年,但在迴避前她曾經指示現場員警,不要逮捕父子檔。
第二任檢察官接手後,還是和父子檔口徑一致,認定亞伯里心理不健康、具有侵略性,是他先出手攻擊,父子檔正當防衛,但這名檢察官的兒子,就這麼剛好也是「葛瑞格里」的同事,還曾經審理過亞伯里的竊盜案,他隨後也聲請迴避。
是一直到兩個多月後,命案影片曝光,父子檔才終於被逮捕。一連串的迴避和包庇,讓美國民眾超傻眼,各地上演示威活動,要幫亞伯里討公道,亞伯里的教練也發起「陪亞伯里慢跑」活動 #IRunWithAmaud,號召民眾出門慢跑2.23英里(約3.6公里),全美不分膚色種族的網友,都紛紛響應。
一名白人男子更故意打扮得像「鬼鬼祟祟」的竊賊上街慢跑,嗆聲白人嫌晃沒事,憑什麼黑人就該死?
亞伯里做了什麼該死的事?他什麼都沒做。
讓人最難過的是,當地很多非洲裔對這麼離譜的事,並不是太驚訝。《紐約時報》指出,亞伯里所居住的「格林郡」(Glynn County),居民大部分是白人,只有27%是黑人,這地方就像美國南方很多地區一樣,有著19世紀對黑人任意動用私刑的悲慘歷史。接下來情節,非常的殘忍,有觀眾如果覺得不恰當,請在一分鐘後回來。
在1899年的喬治亞,一個名叫豪斯的非洲裔,在兩千名白人群眾的圍觀下,手指耳朵生殖器被切掉,臉皮削掉,再活活燒死,死後屍體還被支解賣掉。
在1918年的喬治亞,一位懷孕八個月的年輕非裔女性透納,被用腳踝吊起活活燒死。還沒死的時候,一個白人將她的腹部切開,嬰兒落地後,被踩死。當時也有群眾圍觀。
一百多年後的現在,當地除了能合法擁槍,還能隨身攜帶槍枝上車、去酒吧、進公園,完全不必向任何人報備之外,喬治亞州依一條1863年的法律,仍然允許居民逮捕現行犯,也就是所謂的「公民逮捕權」,過去因為交通不便,執法人員往往要花好幾天才能抵達案發現場,才有這樣的法律,但亞伯里事件發生後,越來越多人呼籲廢除這項過時的法律,況且父子檔只是「懷疑」亞伯里犯罪,根本不構成公民逮捕的要素。
但遺憾的是,父子檔最終也不會被判處,因種族因素犯下的「仇恨犯罪」。被定為仇恨犯罪時,刑期加重很多,但因為喬治亞州是目前美國「唯四」沒有「仇恨犯罪」相關法令的州,當地民權組織只能期盼原本的司法調查和審判「正常運作」,給亞伯里家人一個交代。
美國廢奴已經155年了,但歧視問題依舊無所不在。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公布的《2019美國種族》報告顯示,45%的民眾認為美國在種族平等方面沒有足夠進展,56%的受訪者認為川普讓種族關係惡化,而且美國的種族歧視,血淋淋反映在貧困率、犯罪率、教育程度、和醫療衛生上。
根據美國勞工部2019年的統計顯示,管理階層工作中,82.4%是白人,只有8.2%是黑人;2016年美國白人家庭平均資產(17.1萬美元),足足是黑人家庭的10倍(1.76萬美元),而這樣的差異,還導致美國黑人在Covid-19疫情中,死亡率出奇高,尤其芝加哥市的黑人死亡率,是白人的7倍,難道病毒還會挑膚色?
大家要知道,美國沒有像台灣全民健保這種東西,看一次病或是單純的病毒篩檢,就很有可能讓經濟拮据的民眾傾家蕩產,而非裔美人經濟條件普遍不寬裕,健康狀況不佳,往往住在人口密集區,做的也不是白領工作,常常需要跟人接觸。當不少白人抱怨在家工作好無聊的時候,非洲裔面對的是沒工作、沒收入、沒飯吃,生了病沒能力看醫生,更別提有些醫院直接放棄救治非洲裔的病患,把醫療資源留給白人使用。
好端端跑個步,都會有人懷疑你順手牽羊,美國的種族歧視就是這麼赤裸裸。歐巴馬就曾經表示,「幾乎所有非裔美人在購物時,都曾被跟蹤或密切注意」,包括他本人在內。這點我老公蘿蔔頭就相當有感觸,他是墨裔,小時候只要一走進商店,店員就從頭到尾跟著他,怕他偷東西,讓他非常受傷。結果現在都已經六十歲的人了,走進商店店員如果太“努力”服務他,他都會懷疑對方是不是動機不單純。
根據紐約警方數據,黑人和拉美裔民眾被警方攔查盤問的案件,是白人的至少7倍。我後來想想,紐約反恐的時候,我進地鐵,常常被”隨機“叫去查包包,我以前老是覺得因為我長得美的關係,現在想想,還是因為我長得美的關係。我讓我自己好受一點不行嗎?
今天琪斐大放送的關鍵字是 #黑人私刑再現 #種族平權開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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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中國是我國境外敵國,我曾提案加重對中國洩漏國家機密的刑事責任,然而,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卻一再反對。今天要求賴清德院長正面回應。
2.進入立法院以來,我所追蹤揭發的案子,從樂陞案、永豐案、慶富案、大同案到如興案,不是涉及中資破壞台灣資本市場秩序、坑殺台灣投資人,就是將重大金融或經濟犯罪所得洗到中國隱匿。
3.去年此時,我質詢賴清德慶富弊案,要求對所有違法舞弊的人,查辦嚴懲到底。賴清德當場承諾。
結果呢?最後只起訴陳慶男父子,還讓陳偉志順利逃亡,根本就在放水。
除了檢調掌握慶富內帳、明知有錢疏通銀行高層、政治人物,還掩蓋縱容之外,最讓人憤怒的,是原來若干政商高層早在去年5月就知道慶富弊案重重,不僅不揭發,還竟然為了掩護陳氏父子,開始「預先處理切割」。
怎麼回事?
➡️高雄捷運早已與陳偉志、李維峰這些詐貸主嫌設置的QD Partners公司,談好交給他們開發高雄捷運大寮機廠水上樂園。
➡️QD Partners的子公司AZ、QY等,不斷從銀行詐貸金錢洗至中國,投入陳氏父子中國投資事業。
➡️2017年5月,高捷已經知道慶富弊案即將爆發,由董事長出面討論切割水上樂園開發案,改由陳偉志與李偉峰等人的「興得利投資公司」簽約掩飾。
➡️興得利投資公司地址、電話,根本就是慶富集團台北辦公室。檢調去年8月搜索時,已經知悉上開詳情。
詐貸、洗錢、逃亡,還繼續掌握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更可惡的是:高捷事前知情幫忙掩護,檢調去年知情放水不辦!
腐敗到這種程度,請問賴院長:你要如何處理?
附註:
2017-10-17 賴清德內閣施政總質詢:慶富弊案 究責到底
https://goo.gl/exxgVV
2018-5-3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加重對中國洩密刑責,法務部為何反對?
https://goo.gl/Tk4tGA
2018-10-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違法洗錢與慶富內帳
https://goo.gl/PQAs8u
2018-10-05 臭不可聞的慶富弊案
https://goo.gl/aMChWT
加重結果犯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有同學在問加重結果犯在考試上要怎麼寫 的推薦與評價
另一則是直接開加重結果犯的標題,在同一個標題下審查故意基本行為、過失加重結果,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要件。以傷害致死罪為例,直接開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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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 是故意前行為+ 過失結果發生,危險前行為的不作為犯是,義務違反前行為(保證人地位) + 不作為,兩個都存在一個義務違反的前行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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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律師的題目檢察官以傷害致死起訴
但法院認致死部分無因果關係
故以傷害罪處斷
這題我參考 高點 保成 林肯的答案
都認為是犯罪事實一部縮減 所以毋庸依刑訴300條變更法條
但同學有提及他記得林俊益老師認為如加重結果犯縮減
(刑法277II變277I)的情形仍應依刑訴300條變更條
想請問一下後說理由?
似乎找不到後說的相關資料
而我一直以來的思考模式也是跟前說相同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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