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男子繳了24年勞保費過世
家屬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卻被勞保局拒賠
分析這名勞工被拒賠的各種原因可以發現
他不只老年給付無法請領
連「死亡給付」都沒有請領資格!
由此案例可知
勞工離職退保前可以盡量維持勞保年資不中斷
或是縮短空窗期
並且另外為自己規劃好無時無刻的保障
才能在意外發生時
也能放心、持續地照顧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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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勞保 #給付 #退休 #保險金
勞保中斷死亡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延續話題,今天來談論台灣養老。
或許您認為我沒有在台灣長住,對台灣的養老狀況不了解。這點我承認,我瞭解得可能不夠深入。但出於興趣愛好追求廣度,過去這幾年,我沒有中斷過服務台灣非營利機構。其中有兩家的服務對象是貧困中老年人。
在此強調兩個重要觀念:
1. 長照只是養老過程中的某個階段,養老是從中年開始的。
2. 老年人的幸福感,建立在社會整體支援系統是否健全。醫療、交通、社交、學習等等。
先談在台灣養老的優勢。為啥我會說台灣是老年人的天堂呢?你看政府的態度就知道。每一屆選舉、每一位政客,都把老年人相關議題視為主打政策。何曾見過美國政府如此這般重視老年人?
美國每年流感死亡那麼多老人,老人自殺人口數據可以嚇死你。然而社會的普遍反應是很冷淡的,人們愛呼籲養老靠自己(子女也沒有扶養責任)。歐洲國家也有類似文化,其實從各國防疫策略上就可看出。
我常稱台灣老人為「戰士」,是生命戰士。戰鬥力真的很強。這是我的發自內心的稱讚,我多麼羨慕。成為戰士的兩大前提是:身體棒棒、受到社會重視。
大家可以去比較台北街頭銀髮族和上海街頭銀髮族,幸福感是不一樣的。台北市鼓勵老年人多出門,上海老年人出了門不知道要幹嘛。退休計畫只有一條:帶孫子。各種催生,不帶孫子出門都不能有社交了,因為別人都有孫子。
我婆婆對孫輩很無感,她太忙了,被各種活動安排得滿滿。有次我爹在我婆婆家樓下看到社區公告,他表示:「哇,老年人活動好多喔!」我的珠心算老師也很忙,有天她告訴我里長剛公布了下半年的課程,她要去上。
我把最心愛的貓讓給爹娘,是因為他們需要這個情感支援。在美國,如果你不主動求救,沒人會來關心你的心情如何。
醫療部分,更不用提了。台灣健保可以不分階級地讓老年人逛醫院如逛菜市場,這點有好有壞,但對老人來說是佳音無誤。養老是從中年開始,美國和中國的中年人普遍無法兼顧健康,醫療太貴了。後遺症會在年老後逐漸浮現,而在那時你要花更多資源去治療。
接下來討論台灣老人的劣勢。該怎麼說呢... 如果你是底層老人,日子會很苦。看看路邊那些賣地瓜的老人們。我服務的身障者機構,其中有很高比例是老年人。我問過他們政府會否提供衣食住行,他們笑著看我不知我在說什麼。這題放在美國,底層老人有小白卡,一卡在手暢通無阻。
我曾去瞭解假設台灣一名家庭主婦,無勞保只有國民年金,當她年滿 65 歲後她能獲得什麼社會福利?國家會提供住房嗎?國家會安排看護嗎?國家會承擔起她的日常開銷嗎?我得到的答案是「妳在開什麼玩笑」。
因此,台灣底層老人很依賴社會協助。還請大家優先考慮捐款予這類機構。依賴子女,成為了不得不為之。子女也很可憐,被拖累地連自己的養老也不知該做何打算。
結論:台灣照顧了多數老人,放棄了部分。美國照顧了少數老人,放棄了多數。中國政府還在摸索中,別來問,問了就是皮在癢。
PS. 主圖是去年我在台北婆婆家過年,班長的百歲外公也在。那是我和他最後的回憶,他於今年初離開了我們。前陣子我情緒很低落,因為我在過去這一年間,共失去了 11 位親友。其中就包括了他,還有我自己的外公。我的外公在上海養老養得很心酸,班長的外公受到了良好照顧。但他也告訴過我:「台灣就是把老人照顧得太好,才讓我一不小心就活成了人瑞。」
勞保中斷死亡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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