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遭罰100萬】
北市勞動局公布110年7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58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494萬元,主要是沒給加班費、出勤紀錄不確實、未在期間內給足假。罰鍰金額前5有南山人壽...
#勞基法 #勞動局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勞動基準法裁罰基準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幾天大法官作出釋字807號解釋,這是一號關於性別平權的憲法解釋,今天的春米法律教室,春米來跟大家分享這號解釋的始末,跟代表的意義。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如果要讓女性勞工在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6點這段時間工作,必須要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還要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交通工具或宿舍。
如果雇主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沒有符合上面的要求,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裁罰。
這樣的規定看起來是對女性員工的保護,但實際上造成女性很難爭取夜班的工作,對女性夜間工作的權利產生了限制。設想雇主如果有夜班工作的徵才需求,面對同樣條件的男性跟女性,可能就會因為法律對女性勞工的設限,而傾向選擇男性勞工。
這個條文在舊時代中,或許有其考量,立法初衷也是為了保護女性,但現在的社會生活型態,已經跟過去差別很大,24小時的便利商店、量販店、夜間大眾運輸工具,都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服務。
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的工作,都沒有區分性別的必要,無論男女一樣都可以勝任。對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違反了憲法對性別平等的要求,因此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勞動基準法對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從昨天開始失效。
春米肯定大法官做出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的解釋,淘汰已經不合時宜的法規。而夜間工作對於各性別的勞動者,都是一種身體上的負擔,也要承擔額外的風險。未來,如何強化夜間工作者的權益與保障,則是我們需要來努力的方向,讓台灣的勞動環境也能更加友善。
#春米法律教室
勞動基準法裁罰基準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女生可不可以上夜班?性別平權與勞權保障有衝突嗎?】
華航與家樂福都曾因未經工會同意,讓女性員工上班超過晚上10點,被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多次裁罰,2間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上週做出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原則,即日失效。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形成不當差別待遇
《勞基法》第49條禁止雇主要求女性勞工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間工作,原先是考慮女性要帶小孩,身心負擔比較重,以及社會治安等公共利益的衡量下,所做出的差別待遇。
然而大法官認為國家如果要保護女性夜間工作時的人身安全,應該積極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例如要求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而非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另外大法官強調身心健康是所有勞工的需求,帶小孩等家務也是全體家庭成員要分擔的責任,「因為要帶小孩」而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說法,是在加深社會對女性的不當刻板印象。
#後續可能的隱憂
在以上這些考量之下,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違憲,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鬆綁,我國性別平權又向前邁進1步。
但對於沒有意願在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來說,形同失去法律的保護傘,未來如何建立防止雇主強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機制,或許將是修法時的重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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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裁罰基準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