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可以正名為「國土金光計畫」,從原有分區利用、保護,走向去除管制,全面開發。
一旦環評修法,再以國土分區為依循,就是完美金光雙修。
環境法令的加持雙修
https://tw.appledaily.com/realtim…/…/forum/20170924/1209798/
有NGO代表建議廢除國保一,
請三思!
國土保育地區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一)第一類
1.符合下列條件之陸域地區,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1)自然保留區: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符合具有代表 性之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具有基因保存、 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及珍稀動、植物之區域。 (2)野生動物保護區: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屬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之地區。 (3)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符 合下列情形之地區: A.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B.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C.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D.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4)自然保護區:指依森林法設置,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 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所設置之地區。 (5)一級海岸保護區:指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一級海岸保護 區範圍或依據 73 年、76 年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 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並依其資源特性就保護程度高者, 劃設自然保護區之地區。 (6)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 育區:依據濕地保育法劃設公告。 (7)古蹟保存區: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擬具古蹟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 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 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8)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 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 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擬具考古遺址保存計畫,經 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 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考古遺 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9)重要聚落建築群: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 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 產保存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 團體提報具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 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擇其保存 共識及價值較高者,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 (10)重要文化景觀: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 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 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 告,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就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 登錄為重要文化景觀。 (11)重要史蹟: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 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 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 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 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登錄為重 要史蹟。 (12)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 區:指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13)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範圍內與水資源保育 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 給水)指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核定中),作為 供家用及或供公共給水者,依各水庫管理機關(構)劃定報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範圍為標準,或大壩上游 全流域面積,其範圍由經濟部查認。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 關之環境敏感地區係指上開範圍內與特定水土保持區、飲 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 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 森林(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森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 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 及山坡地(坡度 30%以上)等環境敏感地區重疊之地區。 (14)水庫蓄水範圍:指依據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 辦法劃設,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 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15)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取水水體水平距離等一定 範圍內之地區:指為加強水源水質水量之保護,自來水水 質水量保護區內,於尚未依法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之範圍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前,符合下列規定之地區, 應予限制發展: A.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之範圍。 B.取水口上游半徑一公里內集水區及下游半徑四百公尺。 (16)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以及保安林。 (17)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 (18)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依據溫泉法,溫泉露頭係指溫 泉自然湧出之處;依該法規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2.位於前 1.範圍內之零星土地,應一併予以劃入。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 臺北市鄉土教育中心:教育常設展介紹 駱金威老師專訪 剝皮寮歷史街區保存有相當完整的清代街型、清代傳統店屋、日治時代市區改正後的立面以及光復後改建面貌,其建築空間見證了艋舺市街的發展,對於都市紋理的延續深具意義。街區內並包含相當多的歷史軌跡,包括指定為歷史建築的廣州街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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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文化資產,撐得到人民普遍文化素養復甦的那一天嗎?
文資法及文資主管機關面對私有資產的困境、妥協與逃避
文化資產法三十多年來的修法過程,反映隨時代推進而變動的社會價值,包含指定登錄的有形文資類型、對不同時代空間遺存的態度等皆漸趨包容與多元,但對於私有文化資產受產權者處分的權限與文化資產公共性的扞格,從該不該被無條件指定,到具有文資身分的空間是否該開放給民眾參觀,一直是直到今日仍無法妥善凝聚社會共識的議題,而甫上線的新版臺北市文化局自行擬定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運作方式」,更能明顯觀察社會主流價值影響政策導向的推力,反映出官方「不做不錯」的保守心態。
臺灣在戰後接受了由廣東軍閥與江浙財閥共生構成基礎的國民黨控制的中華民國政府,這個本質為由資本家擁護的右派政權,在數年後的國共內戰中因潰敗的經濟政策失去社會支持而全面敗逃來臺,並且源於自身對於失敗與流亡的經驗,在統治臺灣期間不遺餘力的以站在財閥本質的立場,宣傳並深化社會對於社會主義及左傾思想的恐懼,延續臺灣自日本時代以來,由資本家領導社會思潮與主流價值的風氣,將「共產就是共慘」的觀念深化於各階層的意識形態。
在這樣的背景下,卻又相當矛盾的,因為鑒於土地與貨幣政策是造成國民黨潰逃來臺的主因,而在臺推行一連串的土地改革,以表面為公共利益的角度,使軍閥本質的極權政府有權粗暴干涉土地的分配與使用,化解過剩勞動力對政府造成的壓力及社會問題,並鞏固統治的正當性。這種從地主手中拿取土地並由政府主導分配的過程,對於後來無論是十大建設等工業廠房、公路與機場等交通設施到科技園區等公共建設,為取得用地而採取的土地徵收,提供了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動用公權力強制處理私產的經驗。
距今三十多年前,從中共進行文化大革命到臺灣鄉土文學運動等各種因緣際會的歷史因素,在一九八二年終於催生了中華民國政府由官方主導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令,把延用自南京時期即制訂,源於處理清室文物與遏止古文物盜賣的古物保存法,提升至建築物硬體等有形文化資產的保護,這樣的轉變,其實也是中華民國政府終於認清終將長留於臺灣這塊土地,將保存物品從可動文物擴及不可動地產的象徵性法令。
此法的精神與執行辦法,是假設政府對於文化的願景和政策,在前瞻性與執行力超越社會的平均值,透過一群學養豐厚的賢達人士(後來窄化為以建築專業為主體成員的審查委員,這是另一個議題),告訴社會何謂代表群體共同記憶與見證國家發展歷程的珍貴資產,透過公權力的指定與登錄使其永久續存,避免有價值的古蹟與歷史建築,在以工商業發展為主流的政策導向與社會氛圍中快速消逝,所以原本就是具有補救性質,與主流民意抗衡的理想性法令。
這樣的政策看似與政府多年來倡導,反對共產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價值是背道而馳的,在許多民眾的觀念中,如果政府可以派一群人跑到你家裡去說你家是古蹟不能拆,那麼人民還有什麼自由處分財產的人權可言呢?於是至今仍有許多民眾害怕財產被指定為古蹟,時有搶拆與縱火事件來阻擋政府對文資法的實行,訴求保存的民眾,也時常被產權人指為「文資流氓」,認為是干涉產權人對自身財產行使權力的阻礙。
但其實這是極大的誤解,也反映了政府在文化資產政策推行的過程中,對於價值觀層面溝通與相互理解的缺失。將建築物視為原本只有文物做為保護對象的文化資產,其實是某種程度對於建築的「去產權化」,意即賦予文化資產身分,雖然並不會改變某棟建築的產權所有,但在文化意義上,卻是將該建築提升為全民共有的共同資產,這是在實際的土地權狀持有與精神傳承兩種不同層面的意義。
而文資法也顧慮到在捍衛私有產權價值,從財產處分到詮釋都不願意讓渡給公眾利益觀念根深蒂固的臺灣,產權人若不願意財產受到指定的情形,因此催生了文資法第28條「... ...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及第35條「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等工具,盡可能避免產權人權益受到損失的疑慮,以及因此造成的文化資產滅失。
然而法律的理想性與社會的現實層面畢竟仍有相當差距,相較為了虛幻的科學園區和航空城、對於都市發展想像僵化的都市更新,政府實行徵收與財團圈地,毀田拆屋毫不手軟的魄力,文資法實行以來,還沒聽說過中央或地方政府,為了捍衛某座古蹟而動用優先購買權使其續存的著名案例;而容積移轉的獎勵美意,也淪為開發商大量收購古蹟歷建,草率修復以取得容積暴利的金錢遊戲。從文萌樓淪為投機客炒作物件,臺北市始終不敢開承購先例,至今仍為僵局;到迪化街的風貌保存區如工廠生產化千篇一律複製貼上式的修復風氣,皆為理想與現實落差的顯現。
而文資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意涵,也在新北市普安堂事件後,經中央文資主管機關文化部的解釋,「係指程序中適時提供當事人專業諮詢,並非意指私有文化資產的處置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始得為之。」(文化部新聞稿102/12/19)
然而始終沒有妥善被處理的私有產權問題,不但從未透過法令解決,如今更看到臺北市做為首善之都,文化局帶頭棄守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的專業本位,將產權所有人的意見,在「收辦民眾申請書」後的第一關,就先檢查「是否為所有權人申請」,更在「提送文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檢視其「是否為私有建物」,並將「所有權人意願應作為保存與否重要參考」。這樣一來,在臺灣這個被催眠了幾十年,除了拼經濟什麼都可以先擱置的社會,會造成怎樣的後果可想而知。
http://www.culture.gov.taipei/…/c…/cultureDownListAction.do…#
其實若是產權所有人重視自己在使用的文化資產,有沒有文資法賦予的身分,根本無損於資產價值。如圖中仁愛路上這座規模極大的杜萬全宅邸(李乾朗老師攝於一九八○年代),因為使用者維護修繕得宜,即便沒有古蹟或歷史建築的身分加持,仍在市中心一坪上百萬地段的豪宅群中完好使用至今;又如師大附中西樓,早已成為一處精神象徵地標,就算不列入文資,也不會在校園開發中被動腦筋(也有一說是附中校友太多北市文資委員,太清楚審議機制的運作與後續列管是怎樣的一件麻煩事,故說服校方自己好好維護別讓文化局插手干涉)。
然而在社會對於文化資產意識普遍尚未覺醒,才剛有少數共識正在凝聚的過程,官方文資主管機關不正是需要透過工具讓更多的資產硬體與實存空間保留,持續深化討論辯明其保存價值嗎?原本文化局在文資審議過程的職責,就是邀集委員判斷資產的價值,因為不涉及實際的產權變更,也並不需要負擔日後的修復與再利用等管理維護工作責任。但為了規避主要為產權問題的重大爭議,避免陷入「與民爭利」和「得罪民眾」的泥沼,文化局竟然把是否賦予文資價值的責任,也轉嫁為產權人的責任以其意願為「重要參考」,可說是完全棄守公權力與審議委員專業的卸責態度。一座建築有沒有文化資產價值,竟然是由產權人願不願意被保存來決定,這樣一來臺北將來還會有多少文化資產的身分被認定?
況且文化局對於產權持有者的「尊重」,一向不僅針對私有產權而言,包括只要不是以文化專業為主要業務的公家機關及公營事業所屬資產,若在審議過程中遭到主管機關的強烈反彈,或者遭到都發等其他市府單位抗議文資的保存將會阻礙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文化局也時常會棄守自己的文化專業本位,「尊重」產權持有單位的意見,或者淪為主導開發部門的背書橡皮圖章,此種在實務執行早已屢見不鮮的自貶身價作為,竟然被明目張膽的寫入官方頒布的審議委員會運作方式,不啻是為了將來的指定與登錄作業敲響警鐘,也難怪洪致文教授會說「柯P引領台北文資進入真正黑暗時代!」。
http://cwhung.blogspot.tw/2016/01/p.html
如果臺北市文化局終於坦白所有權人的意願是文資價值的判別標準,那麼建議文化局開放目前一百五十七筆古蹟與兩百六十一筆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與產權單位,全部都來申覆重新檢核已被公告的文化資產價值,所有權人不同意財產持續被賦予文化資產身分的案例,全部送交文資審議委員會討論是否解除撤銷其文資身分,也趁此機會建立社會對於文化資產價值的「正確」觀念。這無關行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為根本不需要修法即可實行,就像文化局公布此審議委員會的運作方式,也無視文資法超越產權人意願的立法精神,既然在這座白色力量領導的正義之城,產權持有者的權益如此重要,那麼就公平到底,不要讓任何產權人蒙受權益損失。
評論家楊照曾說:「柯文哲最大的長處,是領悟力強,學得比別人快得多。他沒碰過的工程、規章、預算、法務,他都能一下子就學會,真的了不起。然而不幸的,他從來不知道這世界上就有無法速成學會的東西--那叫做『品味』。『品味』,知道什麼是好電影、什麼是精緻的藝術、什麼是震撼的文化表現,只能培養,而培養的第一步,是一顆謙虛的心,願意去感受,願意去被感動。」
https://www.facebook.com/zhao.yang.37/posts/872099532888601
加護病房的主任醫師,把城市的空間治理當作分秒必爭的手術操作,卻忽略了城市的文化反映時間的積累,是意義交相辯證產生的具體凝結,不是下軍令狀急就章趕鴨子上架的塗脂抹粉。要收前朝的爛攤子不是容易的事,但就是因為不容易,市民才選擇看似優秀的優等生當市長,如果優等生只會把問題簡化再簡化,一鼓作氣小事化無結案了事,一切都拿到自由市場的砧板上血肉模糊的稱斤論兩討價還價,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文化價值,那麼我們將再也不用討論文化議題,再也不用談文化保存,因為當社會累積到可以把文化議題當作總統大選辯論議題的共識時,我們除了淘寶網買來的獸首,早已沒有什麼值得保存的資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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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享&台灣文資法略提】TURKEY😄
在土耳其他們時不時會在整地的時候發現許多考古遺址,想必過去歷史文化經過長時間的演進,也因地理位在歐亞的交界給他們帶來許多文化觀光的優勢。雖然我也常跟阿波開玩笑說「快點!我們來挖你家地板看看,說不定有寶物😜」這類的玩笑話XD阿波很沒意思的潑我冷水:這樣大家都有錢人了😌。
在土耳其發現古蹟,找到古老的文物或遺址,都非常令人振奮💪,因為他們政府非常在意跟照顧這一塊文化領域,畢竟每年都有超過三千萬的遊客來訪,而在文化資產這塊,剛好有涉略到一些,其實台灣的文資法很有限,跟國外許多法令跟照顧文化古蹟上還略嫌不足,畢竟東西方的人文風情不同也有影響😫,在台灣通常進行工程中挖掘到考古遺址,即使整個工程會先暫定,通報文化局後會暫列古蹟/歷史建築/遺址等等,但往往地主會因為「我的工程暫停了,我的建地蓋屋計畫無法繼續進行,而損失利益」,的確我們在意的往往都是金錢考量,鮮少因為文化保存意識而與相關單位一起相互合作保留這些歷史古蹟,有些人還會趁著暫列古蹟歷史建築的同時,趁機去破壞它,只要東西毀了不再了,我的金錢計畫可以繼續進行,土耳其同樣的情況會直接停止開發計畫⚠,也不會讓有肖人士去破壞,可能民主與共和國家也有差異。
因應類似案例,台灣文資法後來有增列一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提到若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就是原地主的土地被指定為古蹟了,它不能再被用來做開發更動,就可以把這等同的容積土地轉到其他建築上繼續運用,藉此來保留原有的古蹟建築。
簡單說,文化保存跟利益很難同時平衡,但針對土耳其推動文化觀光這一塊讓我不得不欽佩他們政府,願意砸了大筆資金在這
,我願意每次都去那觀光也不會膩😂XD台灣現在慢慢也有針對文化觀光景點作努力,好比臺南市的文化城市,都非常值得推薦大家到那走走✌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39238389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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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 臺北市鄉土教育中心:教育常設展介紹 駱金威老師專訪
剝皮寮歷史街區保存有相當完整的清代街型、清代傳統店屋、日治時代市區改正後的立面以及光復後改建面貌,其建築空間見證了艋舺市街的發展,對於都市紋理的延續深具意義。街區內並包含相當多的歷史軌跡,包括指定為歷史建築的廣州街123號-國學大師章太炎旅臺居所、永興亭船頭行、宋協興米店、呂阿昌醫師宅、日祥旅社、太陽製本所、秀英茶桌仔店、長壽號茶桌仔店、道教法壇-威靈壇、公共澡堂鳳翔浴室等,加上周邊聚集著龍山寺等古蹟和金紙店、中藥行、青草店、佛具店等傳統產業。因此剝皮寮歷史街區實蘊含了豐富的鄉土文化,為最佳的本土教學場所。 剝皮寮歷史街區緊臨老松國小南側,街區自日治時代的都市計畫即劃入學校用地,民國七十七年起歷經一連串的徵收補償作業,至八十八年六月臺北市政府確立「剝皮寮老街保存再利用」政策,將剝皮寮如期徵收, 以文化資產保存與本土教育共構之原則進行規劃。
展示空間分為「特展」和「常設展」。特展區於東西側各設一處,東側設於廣州街107~121號,提供舉辦各種主題的特展和教學成果發表;西側設於廣州街139~149號,擬結合社區資源,介紹臺北地區的傳統產業。常設展則利用歷史事件場景和具特色的產業空間,規劃常設展主題,例如在剝皮寮東西側交接處入口廣場北側的「臺北、艋舺和剝皮寮聚落的發展」展示主題:原廣州街153~161號和康定路173巷8-12號的兩店面作為「傳統店舖情境模擬」;原康定路173巷39號太陽製本所作為「書的誕生」展示主題;原康定路173巷5號秀英茶室作為「茶飲與生活」展示主題;仍保留早期傳統店屋空間形式的康定路173巷3號作為「剝皮寮的常民生活」展示主題;原康定路167~171號永興亭船頭行作為「淡水河流域的河港變遷」展示主題;原廣州街123~125號國學大師章太炎旅臺居所作為「臺灣傳統和現代教育」展示主題;原廣州街97號和昆明街298~302號呂阿昌醫生宅作為「臺灣醫療的發展」展示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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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19年(西元1754年)祖籍福建安溪的林欽明(林堯公)率家人東渡來臺,其四子林志能(林回公)因善於經商,在艋舺開設「榮泰行」,在累積財富後,於現今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41號蓋大厝,大厝的正身完工於清乾隆48年至50年(西元1783-1785年),清道光2至3年(西元1822-1823年)其餘左右護龍等也陸續完工。林回公為紀念家鄉,遂取福建泉州安溪的「安」和榮泰行的「泰」,將宅第定名為「安泰厝」,是臺北市現存古宅中年代最久的古厝之一。古厝座落「南蛇環北斗穴,蛇頭向七星」吉地,採「坐東北朝西南」之建築方位,距今約200多年,是一棟非常精緻的二進五間起四合院古宅,民國67年因未被列入古蹟且正好位於敦化南路拓寬用地的範圍內,遭到拆除的命運,後在專家學者的建議和奔走下成立遷建計畫,方得以移至現址而保存下來。古厝1986年自四維路拆遷重組于濱江公園,即脫離原有的地理風水環境,昔日古厝分金線正前方原以蟾蜍山巒頭作為『風水案山』,是完整的傳統民居風水地景,前有案山,左右有青龍、白虎護砂圍蔽,半月水池前為平坦的藏風聚氣「明堂」,今日閩式庭園為再現古厝的風水地景,於正前方形塑象徵案山巒頭的假山「顧渚茗山」,明堂左右以微凸草坡包被中央明堂腹地,以之重現彌補古厝的風水地景象徵。古厝外顯閩南建築形式,庭院周圍園林講究自然而然,雲水自在之造景理念。蜿蜒曲折間,或見山水應和;飛石築道, 或見怪石嶙峋,野景成趣。粉牆映翠竹,波光現枯石,小中見大,幽遠不盡的空間形塑,兼具養心、賞玩、遊憩、文化、教育等功能,怡情養性不在話下,是市民朋友日常生活的後花園,更是近悅遠來,結伴賞遊的最佳首選。月眉池造型正如其名,為中國風水聚寶收納的最佳型制,具有防禦、防火、供水、降溫等功能,並替古厝環境生色不少。月眉池前為平坦的藏風聚氣「明堂」。古厝外埕鋪有紅普石,是當時大陸商船來臺,為避免船身不穩,置於船底之壓艙石,它的優點是不長青苔、防滑。安泰堂大門的門枕石、門墩與門臼,均由整塊石材雕成,各門設暗鎖。青斗石柱上對聯:「安宅惟仁知其所止,泰階有道奠厥攸居。」左右雋有福、祿兩字門印。古厝的屋脊結構,採一條龍的單脊作法,屋脊燕尾曲線呈現自然柔和的風貌。凹壽三川門雕飾為內凹三門式結構,兩側有壽桃圖像的對聯框;門牆的左上方刻有花瓶、水果、煉丹爐等;右上方刻有官印、令旗、盔甲等,以代表文武雙全。屋簷下雕有飛鳳雀替、垂花吊筒、古琴和夔龍等吉祥象徵。斗拱是中國建築最重要的特色,具有防震功能。古厝的木材大都採用福州杉,石材則採用觀音石。各結構上則以榫頭互相接合。正廳門廳上方之「員光」,刻有桃子表長壽、石榴表多子多孫、荔枝表富貴、佛手表吉祥。內埕內護龍絛環上刻有吉祥圖像,其中刻有「道光通寶」的字樣銅錢,更可以肯定是建於 清道光年間。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是位於中華民國桃園市大園區的民航機場,為中華民國的國際客運主要出入地及國門。此外也是臺灣本島地理位置最北機場。1979年2月26日啟用時的名稱為「中正國際機場」,2006年10月改為現名。經營機構為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由於世界各國與臺北之間的航線大部分在桃園機場起降,其使用臺北的機場代碼,各國航空公司的航點標示亦常以「臺北機場」或「臺北桃園機場」(Taipei-Taoyuan)稱之。其與臺北市區之間有高速公路相連,聯外捷運系統亦已完工等待啟用。相較於臺北另一個聯外機場——松山機場,桃園機場專營國際航線、且僅供民航使用(松山機場為軍民共用)。根據2015年的統計,桃園機場是世界客運流量第44高、以及貨運流量第10高]的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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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六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9/9
運河星鑚計畫中的金華橋及新臨安橋已完成,夜景漂亮吸引很多市民前往,地價高漲前景看好,拜電影「總鋪師」所賜,談情說愛樹成為知名景點,但老樹生長不易,一個月以來我多次向觀光旅遊局建議設立告示請市民勿攀爬,以免傷害老樹。
運河星鑚周邊的移民署以及海關是二大潛力建物,建議市府和現有使用人協商,以進行完整規劃。府前路上的移民署當時被民眾佔據,是在我的努力堅持下好不容易才保護住的市有財產,後來市府為了服務外籍配偶,將該建物借給移民署使用,許前市長及其市府團隊亦承諾將來移民署歸還後,將做為地方文化會館使用,地方也希望到時能夠回復原名稱「烏橋」。豈料,移民署似乎沒有搬走的意思,而且一個月1萬3千多元的租金對於市府來說根本划不來。這裡是拍婚紗的熱門景點,對於市府推廣愛情城市有相當大的助益,市長應該考慮提供其他閒置空間來租給移民署,將此處規劃推廣愛情城市,對於運河星鑚整體景觀也有很大的幫助。另外,環河街市定古蹟現為海關工作站,產權屬於財政部,日式建築外觀保存完整,我也建議市長找其他閒置空間和財政部商量以地易地,如此一來運河景觀整體串聯,中西區方能看見未來。
運河星鑽開發案的二大隱憂就是金城國中及新南國小遷校案。金城國中校地因市府和沙卡里巴攤商之間仍未溝通完成,對於遷校一事將有影響。教育局長曾經承諾新南國小103年度將在新校區招生上課,目前為停工狀態,局長卻一無所知,到底是卡在經費或是卡在變更設計都沒人知道,家長投訴、學校也不敢講,市長、秘書長和局長馬上前去了解新南國小停工原因並提供協助,以期如期完工。金城國中及新南國小遷校必須同步進行,運河星鑚開發案才能順利,中西區即將「從心開始、從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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