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權力及人民權益,天秤的兩端】
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北市警局應賠償111萬元給太陽花受傷民眾,判決理由為「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身為太陽花學運的成員,我當然同意學運時,國家機器執法過當,但以國家層面及法律層面來看,我對這個判決有幾點不同意見:
1.受傷民眾提告對象為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警局,故判決「被告」北市警局須賠償,但既然提出的是國家賠償,則賠償機關仍有討論空間。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節錄):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基層員警執法時,是由所屬分局長官指示,而太陽花學運為轟動全國之社會運動,當時也輪調中南部警察北上支援,其指揮層級絕非北市警局而已。
雖然民眾提告對象為北市警局,但依當時實務執法狀況,應是中央層級直接下令,甚至行政院長、立法院長也親臨現場關心,層級之高一目了然。
誰下的令,就追溯到誰,這也是對歷史事件的負責任態度。
2.基層員警在面對群眾執法時,須建立更具體明確之道德標準。
警察不是軍人,更多的是面對國內的平民百姓,在對國民執行公權力時,應更多考量人道立場及比例原則(手無寸鐵的人民對上全副武裝的警察),應以不損害人民權益為宗旨。
但此說法仍顯模糊,希望未來修法時能將之明確化,如面對刑事犯罪者員警能襲打之部位,面對群眾運動者須避免暴力攻擊的部分,應有更明確具體之標準,以免警察同仁在執法之際難以衡量。
3.建立明確標準後,國家賠償法應明訂機關及公務員賠償比例
在我的選區,就認識一位警察大哥年輕時開槍射擊刑事犯,誤殺而被判國賠,到現在還背負龐大債務,由他支付賠償金給警察機關。
試想,基層公務員應執法失當而背上大筆債務,容易造成普遍消極執法之狀況,為兼顧國家行政運作效率及民眾權益,應修法明訂賠償之比例原則。
太陽花落幕五年多了,但公民的力量不會消失,台灣身為民主自由法治的國家,應該在保護人民的前提下,還是要讓公權力能適當且有效率的運作。
(圖片取材自網路)
#我在選立委
#國家跟人民都很重要
#公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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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及人民權益,天秤的兩端】
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北市警局應賠償111萬元給太陽花受傷民眾,判決理由為「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身為太陽花學運的成員,我當然同意學運時,國家機器執法過當,但以國家層面及法律層面來看,我對這個判決有幾點不同意見:
1.受傷民眾提告對象為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警局,故判決「被告」北市警局須賠償,但既然提出的是國家賠償,則賠償機關仍有討論空間。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節錄):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基層員警執法時,是由所屬分局長官指示,而太陽花學運為轟動全國之社會運動,當時也輪調中南部警察北上支援,其指揮層級絕非北市警局而已。
雖然民眾提告對象為北市警局,但依當時實務執法狀況,應是中央層級直接下令,甚至行政院長、立法院長也親臨現場關心,層級之高一目了然。
誰下的令,就追溯到誰,這也是對歷史事件的負責任態度。
2.基層員警在面對群眾執法時,須建立更具體明確之道德標準。
警察不是軍人,更多的是面對國內的平民百姓,在對國民執行公權力時,應更多考量人道立場及比例原則(手無寸鐵的人民對上全副武裝的警察),應以不損害人民權益為宗旨。
但此說法仍顯模糊,希望未來修法時能將之明確化,如面對刑事犯罪者員警能襲打之部位,面對群眾運動者須避免暴力攻擊的部分,應有更明確具體之標準,以免警察同仁在執法之際難以衡量。
3.建立明確標準後,國家賠償法應明訂機關及公務員賠償比例
在我的選區,就認識一位警察大哥年輕時開槍射擊刑事犯,誤殺而被判國賠,到現在還背負龐大債務,由他支付賠償金給警察機關。
試想,基層公務員應執法失當而背上大筆債務,容易造成普遍消極執法之狀況,為兼顧國家行政運作效率及民眾權益,應修法明訂賠償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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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材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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