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曜日公司法講堂休講一次(富堅祁明より) #4.2
#學者版修法意旨
欸多、就如標題所述,因為出門尋找編講義的靈感,所以本週的水曜日公司法講堂修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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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要這樣講的🤣,不過想說還是不要隨意就放大絕,套句學長程政大的話,隨便放自己一馬的話很快就能開馬場了wwww不過旅遊中又不喜歡被既定的框架框住的港絕😏所以來寫一篇我原本就想寫的東西:
去年年底我有分享過一篇曾老師的文章,其中有一段內容是曾老師認為應該要:「公司董事規範之明確化」其中包含(1)重塑董事定義(2)董事義務之具體化(3)引進董事失格制度。但礙於篇幅上,曾老師並沒有在那篇文章深入討論之(在曾老師的著作裡面倒是有相當深入完整的論述,推薦同學可以去翻一翻),以下整理自曾老師教科書、其他學者文章及學者版修草的內容:
👉1重塑董事定義
依照目前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之文義,實質董事屬於非董事,僅其「責任」與形式上董事相同,因此公司法有關董事之規範(尤其是董事責任等)均無法加以適用,但如此將會造成實際上無法真正達到增進公司治理的目標,畢竟若不能事先要求實質董事善盡責任(這部分在實務上較為困難),或至少在其他公司治理的配套措施上加以適用(#另參223於實質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是否可以適用的爭點),則我們唯一能做的事情就只剩下事後救濟而已,與其亡羊補牢,不如事前防免,這樣的觀點在忠實義務這個項目下是非常常見的,公司法§196、206、209、223其實都是同樣的概念,但這些規定在現行法下卻可能無法適用於「實質董事=非公司法定義下之董事」,就會讓實質董事成為公司治理監督的化外之地,畢竟有時事後救濟都是緩不濟急的,因此學者認為是時候考慮擴張董事之定義,讓實質董事(尤其是事實上董事)也可以適用公司法所有有關「董事」之規範。
👉2董事義務之具體化
如前所述,以事前防免的方式預防公司利益受損(或未獲得應歸屬公司之利益),並非沒有前例,公司法§196、206、209、223其實都是忠實義務的具體化實踐,但這些具體化規範並不夠完善,在比較法上還有所謂「侵吞公司機會」的概念,甚至在非公開公司我們亦無關係人交易之規範(頂多只有貸放款、保證之限制),目前有關關係人交易之部分,我們只能回歸原則性規範,例如迴避制度、或者忠實義務違反之法律效果來加以處理,但迴避制度爭議頗大,且「自身利害關係」是否能及於「關係人交易」也有待商榷(比如公司與董事A的表弟為交易是否對董事A而言屬於有自身利害關係?);若無法被認定為有自身利害關係,則頂多只能事後追究董事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但就如同我們前面所說,如果只能事後救濟可能會有緩不濟急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完善關係人交易之規定,使董事義務更加具體化,裨益法院認事用法。
🤟3引進董事失格制度
略(因為這部分我之前寫過了)
#撰於札幌大通公園星巴克
#可以讓我再多玩幾天嗎
#不想寫講義QQ
#文大證交強學講義進度1%
#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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