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剛過境,大家都還好嗎😊今天的問答想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於育嬰留停結束後的「復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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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平法第3條規定,育嬰留停結束後的「復職」指的是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原有工作,也就代表包含工作時間、薪資、休假方式或工作內容等等勞動條件都不能有變動,而且雇主除非有符合性平法第17條的各類重大情況,例如虧損、歇業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等等,否則是不能拒絕員工回復職務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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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勞方能在工作權獲得保障的情況下放心在家照顧小孩,否則請了育嬰假卻還要提心吊膽是否能回去工作,或回公司後工作有無變卦等等,那又有誰敢向雇主提出育嬰留停的申請呢(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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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對老闆們來說,因為員工申請留停後,硬生生空下了一個職缺又該怎麼辦呢?其實主管機關在91年就曾做過解釋(勞委會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0910017954號令),雇主在員工請育嬰假期間是可以用「定期契約」來聘請職務代理人,以補足空窗期的人力缺口的,雖然實務上可能會有一些難為之處,但無論如何,讓員工安心地請育嬰留停,也才算是負起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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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各位!你知道嗎🌚雇主在資遣員工時,除了要依照其年資提前預告員工將面臨被資遣的事實外,還得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但有些企業主總是會搞不清楚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到底有什麼差別,或甚至只預告了員工而沒有依法辦理通報而導致受罰😅😅😅所以今天我們就想來跟各位聊聊有關資遣通報的一些細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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