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市民報告 宣傳車故意在外面繞,現在裡面真的很吵,但是我們的工作,是無論如何都要努力到任期最後一天❤️
#浩宇
以下,是我們12月的工作進度😍
#交通警政
中壢區環中東路與普忠路路口改善完成
平鎮區中豐路與關爺西路路口交通改善完成
中壢區廣州路、成都路與東明街口路口改善會勘
平鎮區新榮路與新德街路口改善會勘
警政刑事案件協助追蹤
民眾車禍建議諮詢
民眾交通規劃討論建議
協助通報交通違規案件
噪音車輛檢舉通報
交通局相關案件共24件
警察局相關案件共23件
#衛生
月子中心群聚感染通報協助
跨年晚會防疫措施陳情反映
超商騎樓走廊抽菸陳情反映
#環保
農地工廠檢舉陳情反映
旭富工廠大火後續環保檢測追蹤陳情反映
鄰居隨意棄置垃圾問題陳情反映
中壢市區噪音車問題陳情反映
#社會
婦幼館學費漲價問題陳情反映
敬老愛心卡轉換問題陳情反映
康貝特前疑似街友陳情反映
#勞工
勞工兼職被要求簽訂承攬契約書問題陳情反映
勞工被強迫加班問題陳情
社區保全適用勞基法問題陳情
勞工未投保勞健保問題導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問題陳情反映
勞工陳情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加班時數上限問題檢舉
勞工被以調職逼退給予資遣費,請求確認雇用關係存在訴訟協助
勞工夜間看守薪資加班費計算問題陳情
勞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問題陳情檢舉
#工務
文化公園缺失改善
數十件道路坑洞通報案
文化路158巷陳情案處理
三民一路陳情案處理
中正路設置機車停車格、人行道、路口瘦身會勘
#其他
新勢公園籃球場開放時間陳情案處理
中壢觀光夜市攤位續約陳情案
民眾押金不退陳情案
民眾與垃圾車擦撞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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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資遣費 在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陳新源2020.5.13縣政總質詢(一)
縣府機關把僱佣員工改承攬,讓勞工倒大楣?
勞工處罕見「不只回答議員,且敬告縣府各局處」
新源13日進行縣政總質詢,首先關切勞工問題。如果用基本工資23,800元僱用一名員工,則員工還享有法定的勞健保、勞退、職災補償、特別休假及婚喪病等有薪假;可是,如果用同樣或只有略高一點點的價錢,把員工改承攬,表面上每個月錢沒少,其實勞健保勞退等等權益都沒有了。失業也不會有資遣費和失業給付。
陳新源指出,據某位大姐陳情,在縣府某機關打掃,後來被改成承攬,到今年又丟掉工作。據陳新源辦公室請縣府機關提供資料顯示,該機關105年開始改承攬,「輔導」原來的員工去投標;勞工本身不太清楚投標要考慮哪些東西,結果兩名得標人各以22,000及20,000得標。當年基本工資是20,008,如果是雇主僱用員工,薪水加上勞健保勞退等就共要23,515元,還不包含特休假等成本,但該機關底價只有22,000,其中一名得標人甚至低於基本工資得標,也形同「同工不同酬」。
以近五年標案來看,縣府機關表面上合法,但得標的勞工權益損失太大。以109年為例,基本工資23,800元,雇主薪水加勞健保勞退就要28,119元,但該機關底價只有26,000元。得標勞工月領兩萬六,但沒有勞退,勞健保要另外自己想辦法,做七年的員工也沒有依法全年度15天的特休;沒標到而失業的勞工,做七年沒有資遣費。
這位大姐還表示,曾經在上下班途中出車禍,沒有職災公傷假;機關請人代班,還要她自己繳回薪水當作支付代班人員的費用。
勞工處唐維德處長表示,如果加上有薪休假,以及其他大項小項的雇主成本,用基本工資23,800元雇用一名員工,雇主法定人事成本其實在30,000元左右。如果發生陳新源指出的情況,勞工處會檢查有沒有「假承攬真僱用」的情況;而且考慮到勞健保勞退等等,縣府機關的底價等於讓勞工權益比法定規定還少。
唐處長在答詢時,特別強調「不只回答議員問題,也敬告縣府各局處」,這類的標案和契約一定要詳加研究,若低於法定標準,有可能開罰,形成「楊縣長開罰楊縣長」。
陳新源也特別請楊文科縣長回答。楊縣長表示,認同陳新源與勞工處所說的,會要求各局處或縣府相關單位好好處理這一類的標案。
原始完整影片請見新竹縣議會 https://webpage-ott2b.cdn.hinet.net/webpage/vod?contentProvider=hcc# 找5/13日影片。
承攬契約資遣費 在 勞動黨 羅美文- 為了勞工一直在這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動先生教室EP1 #你是勞工嗎?
#勞工在走 #權益要有 #學兩招防防身不為過
最近有兩則勞工告公司的新聞,🚚第一則是貨櫃車司機追討加班費勝訴,第二則是🏦銀行副總爭工作權敗訴。雖然結果大相逕庭,但都牽涉到「誰算是勞工」的法律問題。今天的小教室,要跟大家分析這兩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貨運公司說跟司機是承攬關係,有工作才叫他們來跑,不用上下班打卡。但法院調查證人的證詞,發現公司叫司機跑什麼路線,他們就要跑;公司還會每天檢查日報表,核對司機的工作內容,如果司機在車上睡覺會被罰等等。因此認定公司對司機有指揮監督,應該屬於勞工。
第二個案例,銀行說副總月薪60萬以上,年薪約2000萬,有配車、司機、高爾夫球證,上下班毋庸打卡,雙方是委任關係。法官調查發現,當事人在公司的位階是總經理之下,可以簽核公文決定業務是否進行,可以動用公司經費、決定人事晉用,在公司授權範圍內有充分裁量權限,因此屬於委任關係,不是勞工。
在民法上,提供勞務的模式大致有三種,分別是 #僱傭、#承攬、#委任。我們問某人是不是勞工,就在判斷他跟對方是否屬於僱傭關係。是勞工才適用勞基法等法規的保障,才有加班費、工作權保護等等。而僱傭關係和其他兩種關係最大的差別,就是有沒有「從屬性」。簡單地說,#你是否聽命於人,#事事要受老闆的指揮?#還是你能自己決定工作怎麼做?
從屬性在學說上又細分為 #人格從屬性(接受雇主之人事監督、管理、懲戒,並親自提供勞務)、#經濟從屬性(為雇主而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而提供勞務)、#組織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之一環而非獨立作業)等。實務上我們會考量的指標像是:雇主有沒有考核及懲戒權?有沒有指定工作時間地點?要不要遵守工作規則?有沒有人事任免權?能不能獨立執行業務,能不能拒絕提供勞務?
最後要提醒大家,過去常有勞工和雇主簽了表面上是承攬、委任或其他名義的契約,雇主就不幫勞工投保勞保、計算加班費、給付資遣費等等。碰到類似情形,勞工要盡量蒐集具備從屬性指標的證據,例如契約、打卡紀錄、工作報表、雇主交辦工作的郵件或對話紀錄、工作規則、懲戒紀錄、薪資單等等。#如果能證明實質上屬於僱傭關係,#老闆是沒辦法躲掉法律責任的喔!
#如果還是碰到問題,#請記得打勞動黨服務專線:03-6960260。
📰新聞連結:
無預警被解雇 貨櫃車司機要回加班費259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3626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月薪62萬執行副總北富銀不聘了 他打訴訟連敗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26006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有勞工問題找勞動黨
工人不大,團結最大-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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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幫一個載貨司機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這個雇主以當初和這個勞工簽訂承攬契約的書面以及工資是論件計酬,且沒有上下班打卡為由,拒絕給付資遣費。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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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而委任關係結束時,依民法債編委任一節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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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分享:
文章出處 勞資人資顧問有限公司 發行人 黃才昱
最近筆者接到一件百貨公司設櫃廠商與專櫃小姐勞資爭議案,雙方在90年簽訂『承攬契
約』(87年買賣業適用勞基法),勞方在『承攬契約』,契約終止前半個月通知不再續約,
勞工要求資遣費。對此要求,廠商表示,契約簽訂白紙黑字、你情我願,且已補助資深員
工每月3000元,勞方不應再要求資遣費;雙方沒有共識,此勞資爭議案進入勞工局進行協
調。勞方主張在本公司任職十年了,且現己50多歲,中高齡想再謀職,實屬不易,更何況
家中孩子正在就讀私立大專院校,經濟壓力很大;而廠商有工廠製造服飾,可適用工廠法
支付資遣費。筆者建議廠商用勞基法的資遣費標準,扣除已給付的補助費3000元/月╳12
個月╳2年,用離職金或慰問金名義支付給勞工,勞方答應,而現場協調的廠商代表也允
諾,回公司後將跟雇主反應,並等待其回覆。
曾經某大保險公司跟員工簽立『承攬契約』,結果當事人被健保局追繳健保保費六~
七億元,可見光簽『承攬契約』,不見得一定是「承攬」關係,它也可以是「僱傭」關係
。如果是「僱傭」關係的話則適用勞基法,需要保勞健保、並負擔勞基法的資遣費、退休
金、職災補償…. 等,相關人事成本約在每個固定薪資一半以上。
那麼該如何區分「承攬」跟「僱傭」呢?
依據民法,規定如下:民法第四百九十條 (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
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分。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 (僱傭之定義):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另外學者專家認為是否適用勞基法,可從以下二個從屬性分辨:
一、人格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
權威,並有接受懲戒之義務。
二、經濟從屬性:即勞工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從屬
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從屬性。
從實務上辨別:它是否具有勞健保呢?有沒有底薪?
扣繳憑單是否以「薪資」為支出項目?
是否有接受考核?是否有業績要求?
請假、離職是否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名片上職稱抬頭?風險是否要自己承擔?
一些營業用的工具是否要自備?
總結來說,光靠契約,不足以辨別,理應以是否能接受監督、指揮、管理之事實來認定。
真得適用勞基法,光簽表面的『承攬契約』,很容易付出大成本及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本
案因為是協調而不是法院,且事情未到一個段落,因此不方便分析其否適用勞基法或承攬
契約,用情理判斷反而容易解決,倘若真得適用勞基法的話,為節省成本起見,資方可以
用薪資結構、管理要求、風險轉移、勞動契約簽訂來解決,建議事業單位請專家顧問詳加
規劃,才可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及避免政府罰鍰
文章連結:https://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aborlaw/20040409144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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