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子雲自己出題]
近期有同學請我出模考考題給同學們練習,於是我依最近的實務判決改編了兩個題目,也放在這邊給其他同學練習看看,有練習的同學歡迎拍照給我:
一、A機關辦理「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甲公司、乙公司均參與投標,經開標評選後,A機關決定決標予甲公司,並與甲公司簽訂「110年度電腦設備更新採購契約」,嗣後,乙公司發現甲公司於投標過程中有違反採購法之行為,試問:
(一)乙公司希望A機關決標予乙,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12分)
(二)甲公司嗣後與A機關發生履約爭議,A機關隨即沒收甲公司之履約保證金,甲公司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13分)
二、甲公司承攬臺北市立美術館民國104年度「展覽場管理服務案」標案,履約起迄日期為104年2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派遣勞工至美術館提供勞務,惟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7名勞工在職期間勞工退休金,勞保局遂以甲公司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以A函裁罰甲公司罰鍰2萬元並命限期改善,因甲公司仍未改善,復以B函,處甲公司罰鍰3萬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17名勞工均為臨時代班人員,與甲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係,故B函違法,試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8條……未辦理申報提繳……,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題目難度比高考三級再難一點同學自行斟酌是否要練習
#解題方向三天後放上來
#爭點打到很重要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承攬契約離職」的推薦目錄:
承攬契約離職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我跟辦公室同事,走了不少市場跟攤商,跟大家聊聊近況,也問一下申請紓困方案有沒有遇到難關,有些民眾是不曉得還有其他方案,有些則是真的資格條件不符。
但有一個蠻主要的聲音:好像真正需要的,不一定申請得到。
也有一些聲音說:政府為什麼不普發就好?
我的回答是:紓困追加預算2595億元,全部是政府舉債;如果目前方案再加普發,可能又要再多一倍舉債,政府財政會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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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沒有完全公平的事,但是,從民眾的反映,確實傳達紓困政策的一些問題。
先前有提到,很多契約承攬的【臨時工】【部分工時 】勞工,在各種紓困方案中,常找不到方案可以申請。
而臨時工、部分工時勞工,又是在這波疫情中,最容易失業的一群;然而,目前對這類勞工的紓困方案,除了 #安心上工(打工)方案,連紓困貸款也在19號關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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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原本要補助勞工的方案,卻被 #雇主攔截⚠。
近期收到一群計程車駕駛的投訴,表示公司把他們一個人3萬元駕駛人補助領走,卻沒有發給司機。我一查才發現,監理站在核發補助時,根據雇主造冊名單,直接撥款到雇主帳戶,也沒有抽查駕駛是否收到,還好司機有發現,才即時追回這筆補助款。
但再往下一查,發現去年雇主用同樣手法,把給司機的補助中飽私囊。
另外的案例是,政府根據員工人頭數,補助企業一個人四萬元的「營運補助」,話說是給企業的營運補助沒錯,但有規定5-7月這段期間,公司不能離職超過1/10~1/6比例的員工。有雇主很聰明,拿到補助後,跟員工說7月先縮減工時、8月可能要資遣。
而目前最弔詭的補助方案是,如果勞工在疫情期間有部分縮減工時導致收入下降,經🧐「雇主」🧐主動通報後,最高可以領取收入減少50%的補助。但是,要雇主願意通報才行。很多勞工跟我反映,雇主有拿到營運補助,怎麼會主動去通報自己把勞工減班?要雇主通報勞工才能申請,真的很夢幻。
這些方案看起來是要照顧勞工(或是鼓勵雇主照顧勞工),但是方案設計的申請方式,勞工卻看得到吃不到。上週五,欣聞立法院有決議,針對 #餐飲業(也只有餐飲業)的勞工,經濟部會會同勞動部,討論直接讓勞工申請補助的方案,但也不確定討論是否會有結論。
在三級未確定何時解封下,這波疫情衝擊會持續擴大,時間越長,勞工越難過。政府對企業紓困的目的,無非希望企業撐下去,把勞工照顧好。但是,如果這樣的美意,在執行階段變調,勞工無法實際受益,查察的機制又不足,那麼,怪不得很多市井小民希望,直接普發到每個人的戶頭,最有感。
這些意見都已傳達給 #時代力量 的立法委員們,對於只有雇主才能申請給勞工的紓困方式,能夠請勞動部跟經濟部好好協調,看用什麼方式,可以讓勞工自己得以申請!
* 本文部分刊登於《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
承攬契約離職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備工作會使用到的設備或器具,這樣是否合理呢🤔
🐧勞資雙方有先講好,其實並無不可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有提到「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是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之一,而且綜觀勞基法或各項解釋令,其實也沒看到有強制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應自 行準備與工作有關的設備或器具,因此反面來說,勞資雙方只要事前充分溝通清楚是否應自備工具、需自備哪些工具以及分別負擔的費用,依法來說應該也不是不行的。
不過一般來說,提供勞務所需的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應該還是要由公司備置、管理或維護比較適當,如果要求員工要「連工帶料」的話,那其實實務上還比較偏向承攬性質,對勞方來說還不如當作下包商承攬案件比較划算(可參照勞動部製作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那我們再來看看最常見的制服問題,雖然我們上面提到事前約定好各項工具的準備與費用負擔情形應該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是企業經營時要求員工穿著的「制服」就另當別論了~依照勞動部89年10 月16日臺勞資2字第0043550號解釋令,有提到不管是雇主為了達到事業經營的目的,或是基於工作安全、勞動紀律的需要而要求員工制服,該費用都應該是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企業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然是不妥當的😅
過去就曾有公司要求員工如果任職沒滿半年的話就要自行負擔制服費,結果當真的有員工未滿半年就離職時,公司便從員工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以「制服扣款」的名義扣發了440元,後來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反而被處罰了2萬元的罰鍰(參照勞動部107年9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4986號訴願決定書)。
🐧雇主要求員工在家工作(WFH)的設備,宜由資方負擔
另外我們也想分享一下,這陣子因為疫情的關係,不少企業為了讓員工分流出勤或是減少到辦公室接觸人群的機會,都採用了居家辦公的作法,但也有不少勞資雙方因為過去沒有這樣的經驗,因此便衍生了不少的爭議,其中居家辦公的設備(例如電腦、電話、網路費用甚至電費...)應由誰負責,就成為常見的討論議題之一。 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的「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其中便有提到建議企業在生產營運方面,可添購機器或資訊設備以應付遠距上班或在家上班的需求,雖然這個部分寫得並不算明確,但如果參考上面提到有關制服負擔的解釋令,應該不難看出主管機關在討論這類的費用負擔情形時,大多還是會認為應由雇主支付。
如果再退到最後一步來說,假如員工家中並無相關居家辦公的設備,雇主也不願提供導致勞工實際上無法提供勞務,員工或許可依照民法第267條,主張因可歸責於資方的事由,致不能給付勞務,進而要求資方仍應照常給付報酬。
以上是有關企業要求員工自備工作所需用品的一些小小分享🙂總而言之,還是建議老闆們最好還是能幫員工打理好各項生產力工具,讓員工心無旁騖地付出自己的心力就好,這樣不僅能減少勞資爭議,也能提高營運與生產的效率。
看到這裡,不知道有沒有讀者會想到,若今天公司雖然有提供員工電腦等硬體設備,但是卻沒提供工作所需的特定軟體(例如繪圖、文書使用),甚至明示或暗示員工自行下載盜版軟體,是否會衍生其他法律責任或風險呢?關於這個部分,就請大家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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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承攬契約(締約者為個人)是否能訂立競業禁止條款?
是否會因屬在職競業禁止或離職後競業禁止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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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56.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1878591.A.563.html
不知道是不是有更明確的依據。還是說競業禁止在法律未規定得訂立的情況下,即不得以
契約自由原則為基礎合意訂立?
※ 編輯: kelsy123123 (42.72.156.191), 07/18/2018 1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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