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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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義務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漏付地租,被要求拆屋還地該怎麼辦?
爺爺留下來的透天厝,土地是向國家承租的,爺爺過世後,其他叔叔伯伯都過世了,只剩下我爸爸,因為堂哥精神有問題,透天厝就給堂哥住,沒想到最近收到國有財產署寄發的清空地上物與罰款文件,爸爸才說兩年前曾收到一張繳納單,放著沒繳交,請問付了罰款還可以繼續承租嗎?是否會牽涉到刑法問題呢
沒有刑事的問題!只是民事問題!
因為爺爺原本是承租人,是有權使用的人,並非惡意占用的情形,後續如果有依約付租,通常租約會繼續,然而,因為中間間斷付租,國有財產署已經終止租約,就變成雙方沒有租約,透天厝目前在法律上變成無權占用國家的土地。
至於是否能繼續承租(使用)?建議直接跟國有財產署協商,表達願意支付之前未付租金的數額,而本案是否能夠順利,也攸關這間透天厝全體共有人,是否能同心來處理這件事,因為這間透天厝在爺爺過世後,除了還有一位兒子繼承,其他的”孫子”也是接續著繼承持分,不是單一兒子就可以處理租約的,國有財產署在處理此類租約事宜,都會先要求全體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下,處理土地租用的事情。至於是否適用土地法34條之1是另一個問題。
如果家人為團結處理或國有財產署無法繼續出租,則堂哥未來能夠住哪裡?將是另一個難題。
繼承,就要將所有權利與義務繼承,忽略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衍生更多的課題,每一份法律文件都仔細確認,財富傳承才能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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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義務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退租時沒有「原貌返還」,房東想扣你押金在法院上可能站不住腳】
有些房東會認為,承租人的保管義務就是不能讓房子有一點受損,否則就是違約,可以扣押金。很多租客因為不懂法律,或是考量時間成本,就妥協了。
不過,如果租客真的訴諸法院,房東可能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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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義務 在 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失火責任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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