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勤檢察官直接表明:「沒有符合法定要件,我無法批示核發拘票,講明白一點,你們是違法逮捕,如果你們把人送進來地檢署拘留室,換成是我違法拘禁」,拘票聲請書上勾選:「不許可,理由:本件無逕行拘提要件」,依法應立刻釋放孫男,怎料,涂男仍留置孫男在警局,直到下午5時58分左右還把他送往地檢署。
#良心 #檢察官
拘留拘提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號外號外下午四點半國涵在56台
#新聞大白話談陳同佳案喔
#歡迎收看完55台1530追擊社會線
#轉到56台跟上國涵的腳步
2018年2月發生在台灣的港女箱屍案,
演變成2019年的香港陳同佳送台案,
10月23號上午,也就是今天,
嫌犯陳同佳在香港獲釋離監。
🔜該不該回台受審呢?
案件紛紛擾擾,
主權跟法治的激辯,
今天律師娘不談政治,只談法律。
#陳同佳案牽涉哪些法律
#除了政治口水如果你知道實質內容
#再繼續看下去
#法律層面你該知道的
#如果覺得太複雜我說給你聽
#上午09整點10整點下午1530TVBS55台
#歡迎收看港女箱屍案過招特別報導
☑️刑法地的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是 #屬地原則
只要台灣主權所及領域,
及其延伸範圍所發生的犯罪,
不論行為人被害人國籍,
不論犯罪種類,
不論侵害法益,
均應適用我國刑法。
☑️刑事案件誰來管
領土管轄:犯罪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
國籍管轄:犯罪人國籍、被害人國籍
保護管轄:外國人在本國犯案
普遍管轄:普遍性威脅犯罪(例如恐攻)
所有國家都可以管
結論:
港女箱屍案,台灣具有 #領土管轄權,
但嫌犯跟被害人是香港人,
因此香港有 #國籍管轄權,
這邊產生管轄權的競合,
一般國際法案件,
當嫌犯在犯罪地時,以領土管轄為優先,
台灣雖享有優先管轄權,
但現況是無法行使,得提出協助請求,
但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港人港審。
☑️怎麼叫做跨境執法?
刑法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
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什麼叫領域?
所謂的領土,
包括領陸、領海、領空、浮動領土以及延伸領土。
浮動領土:國籍船艦或航空器,
移動到哪都是我國領土。
延伸領土:我國在外國設置的領事館或大使館。
大使館的區域範圍之內,
也是屬於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結論:
所謂的跨境執法,
就是跑到別的國家/地區的領陸、領海、領空,
浮動領土跟延伸領土,
進行搜索、扣押、拘提跟逮捕。
🔜換言之,
只要非上述地方的模糊地帶,都不算是跨境執法。
舉例:2016香港水泥封屍案,
香港請求台灣幫忙抓嫌犯,
但因為台港沒有司法互助,
所以香港警方搭機來台,
跟台灣警方在空橋交接嫌犯。
不過水泥封屍案跟陳同佳案有背景上的不同:
1.上次是香港人要求台灣把香港嫌犯還給他們,
這次是台灣人要求香港把香港嫌犯交給我們,
干涉程度不同,
地方也好,國家也好,
沒有一個主權實體,
會把自己尚未定罪的公民,
交給另外一個地方來關押。
2.
當時4名香港疑犯潛逃台灣後,
港警3月31日就向刑事警察局要求協助,
刑事局向移民署確認過後,
發現4人在3月11日入境台灣,
但由於台港之間司法互助不完善,
移民署只能以證件到期,
逾期滯台為由將他們遞解出境。
但這一次陳同佳是香港公民,
他沒有簽證的問題,
沒辦法用同一招讓他被趕出香港,
加上他是已經服完刑期的出監人士,
法律上就是自由人,
國家沒辦法任意剝奪跟限制他的自由。
3.
由於司法互助是國家對國家,
過去台港的接觸聯繫,
一直都是私底下,
透過個案簽署備忘錄或者協議,
所以這次台灣如果態度強硬,
恐怕傷害台港警方長久以來建立的默契,
移交一定得透過協商的方式,
讓香港政府同意,
用比較沒有爭議又尊重雙方主權的方法,
巧妙的讓台灣警察帶回嫌犯。
☑️香港在做的是什麼
#根據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修的就是這個法)
發生在香港以外的境外犯罪,
依照此法,香港跟其他國家可以進行司法互助,
目前香港政府在經過立法會的同意後,
跟20個國家簽訂長期移交人犯的協議,
問題出在第三條第一項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不適用於 #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之間
台灣到底算不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它部份的政府呢?
香港政府的官方立場認為,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不適用前述條例,無法將疑犯引渡到台灣,
也才有了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
這個草案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廢除,
未來香港政府的行政長官,
就不用再經過立法會的同意,
就可以依法把任何人移交去台灣,
也可以移交去大陸。
📍結論:陳同佳的案件,引發兩派意見。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
司法獨立,如果陳同佳自願來台受審,
卻因為政治考慮拒於門外,等於是行政干預司法,
將會造成台灣司法主權遭受侵害。
🔖執政黨認為港府 #用投案來包裝移交嫌犯
台灣如果收了人,
等於變相支持港府送中條例修訂草案,
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未來有一天香港政府或是大陸政府,
可能會要求移交台灣人過去,此例不可開,
執政黨要求循 #司法互助途徑,
代表執政黨堅持台灣對香港是國家對國家,
國際議題,要走司法互助途徑,
而不是讓台灣香港變成境內犯罪。
因此面對帶有政治目的的法律案件,
執政黨這次態度強硬,
不過這樣的堅持,似乎並沒有對社會大眾說明,
恐怕也導致蔡政府觀感不佳,
更可能影響選情。
☑️過去這類案件怎解
#美國賓漢頓大學命案
跟港女箱屍案幾乎同時,
2018年3月,
美國紐約賓漢頓大學一名22歲女學生Haley Anderson,
被一個約會過的同校生Orlando Teircero殺害,
兇嫌在美國殺人之後,
在屍體尚未曝光之前逃回自己在尼加拉瓜的老家。
由於美國與尼加拉瓜沒有簽訂引渡條款,
而Tercero又同時擁有美國及尼加拉瓜雙重國籍,
因此尼加拉瓜政府有權不引渡犯人到美國受審,
而在尼加拉瓜所受的刑責也會比在美國輕。
📍結果:
美國用特殊個案形式,
嘗試向尼加拉瓜申請犯人引渡,
目前還沒有進展。
#日本人形娃娃宅配箱屍案
鄰近國家日本也有類似案件,
2014年大阪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宅配運屍案,
一名日籍護士被日裔巴西籍的女同學殺害,
遺體被裝進兩公尺長的紙箱,
用宅配從大阪寄送到東京,
兇嫌還盜用死者的護照,潛逃到上海。
最後東窗事發,
被日本警方通輯的兇嫌向上海警方自首,
被依「非法入境」的罪名遭拘留,
這起案件跟港女箱屍案情況類似,
只有在日本才有足夠證據起訴兇手殺人,
但大陸與日本並沒有引渡條款,
加上兇嫌本人為巴西藉,
原本外界以為嫌犯會被遣返回巴西,
而巴西這個國家,
從來不會引渡自己的公民到外地受審,
所以只要能回到巴西家鄉,
嫌犯就可以完全躲過法律制裁。
📍結果:
日本大阪政府通過外交途徑,
成功的把嫌犯引渡回日本受審,
從發現屍體到引渡回日本,
一共花費了2年8個月。
#英商林克穎潛逃案
2010年3月,印度裔英國籍的商人林克穎,
開車撞死黃姓送報生,
在台灣被判刑4年定讞,
卻在發監執行前變裝出境逃回英國。
這起案件台灣向英國提出引渡請求,
最後蘇格蘭高等法院以台灣監獄環境太差,
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
改判不用引渡,全案確定,
雖然台灣在爭取人犯的部分看似輸了,
但至少爭取到英國針對個案跟台灣簽署引渡備忘錄,
也寫下台英司法合作先例。
結論:
當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升溫到國際之間,
很多時候比的是國家大小跟外交手腕,
當這兩個地區彼此對於主權歸屬有所質疑,
恐怕很難在法律歸屬上取得共識。
陳同佳案,倘若港府率先拋出【給人】,
於法,台灣當然能收,問題在於【怎收】。
最實質的做法是,
採取能夠宣示我方主權的方式把嫌犯帶回來,
後續持續提出我方訴求,
與港簽署備忘錄或引渡協議,
確立日後類似案件的遊戲規則。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拘留拘提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內勤檢察官的任務與失控的績效海】
有澎湖的員警跟我講,他們在想:如果2017年沒有調新北,而是留在澎湖繼續「訓鴿」,那我在今年還會卸下紫袍揮揮衣袖離開嗎?
其實,我早在五年多前進司法官學院時,就決定做滿3年離開,所以完全沒想過升主任、升二審、沒有「體系內前景」的考量,正因如此,無所畏懼。
大地檢的歷練雖然充滿「功敗垂成」的挫敗,但是對我而言,這種挫敗感,也是很重要的歷練。
如果要說有什麼害怕的,大概就是擔心做的不夠多、不符合自己的理想與未來主張吧.......
但新北的問題,正如我在辭呈中所提及的:「我這1年多來,覺得自己沒有什麼成就,只有功敗垂成的無可奈何。」
2017年9月從轉向「精緻偵查」的澎湖地檢調至「結案取向型」的新北地檢署後,深深感受到 #整個地檢署的移送案件已經失控,聽幾位基層員警抱怨「 #連獎牌數量都要比」時,深感檢警刑事程序體系已經瀕臨崩潰,因此憤而投書。
如今一年多,情況仍然不變,甚至更加惡化。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s://reurl.cc/0nZNx
⚖內勤檢察官的任務是什麼呢?
1.程序審查任務
審查警察執行強制處分程序以及警詢過程是否有違法、不當之處,例如:警察執行拘捕是否合法?搜索有無令狀?無令狀搜索之情況是否於法有據,特別是「同意搜索」是否係確實經過被告出於自由意志下之同意?拘捕過程是否有違法或過當之處?警詢中有無不正詢問?被告身上有無可疑之傷痕等。
2.實體審查任務
在通過以上的程序審查後,接下來內勤檢察官必須思考的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也就是先詳查證據資料,判斷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接著從相關證據來判斷被告有無串證、逃亡等使案情晦暗危險的狀況,或是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別法規定的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以決定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或是有羈押的原因,但是可以用交保、責付、限制住居來替代,或是根本沒有羈押的原因而應該直接放人。
而以上的任務,檢察官必須在警察把人犯解交到地檢署後的短暫時間迅速完成,所謂被告的24小時,在扣除警察拘留與詢問被告的時間,檢察官常常只剩下幾個小時可以進行以上的程序與實體審查任務,而當檢察官決定要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時,還必須撰寫羈押聲請書(有時在深夜馬不停蹄的訊問後,隔天一大早還要到法院蒞庭),發現警察送來的證據資料有所不足時,必須指導警察如何在短時間內迅速補足相關證據……。
3.觀察勒戒、執行案件拘捕到案
除了以上所述偵查中拘捕到案的被告外,還有觀察勒戒裁定後逃匿的被告、執行案件拘提或通緝到案的受刑人,檢察官必須在短時間內判讀觀察勒戒裁定、執行指揮書,快速判斷到底應否送觀察勒戒、刑罰如何執行,那些受刑人可以聲請易科罰金、那些不能聲請易科罰金而必須發監執行……。
⚖失控的司法血汗工廠
茫茫的績效海,帶來的是馬不停蹄的解送,地檢署的血汗人犯工廠於是開工。而這些績效海,並不是只有毒品案件而已,還有之前筆者已經撰文批判過的「青春專案」、肅竊、掃黑、查緝槍枝、詐騙集團績效評比,總之,什麼都比,樣樣都比,連獎牌數量都要比,至於如何指導基層員警進行合乎程序正義的調查案件方式、一個犯罪需要什麼樣的典型證據,好像都不重要;總之,案件全部丟給檢察官,分數拿到了再說。如果因為證據沒有保全好、證據不足,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法官判決無罪,沒關係,反正不重要,而且有個好棒棒的高層會跳出來說一切都是司法恐龍造成的。
隨著拘捕到案的人犯越多,檢警必須付出的成本越高,檢察官進行決策的時間也越被壓縮,一整天下來幾十個人犯,檢察官必須在短時間閱卷進行初步查證,並進行著不容有誤的決策——有的要易科罰金、有的要發監、有的要送觀察勒戒、有的則是在移送卷證資料不足情況下要問清楚犯罪事實,於是,檢察官只能千篇一律地把例稿式的筆錄問題問完,無力在每個案件逐一去進一步細緻的勾稽證據並追問共犯與上游,更無從去審查與分析盤查、搜索的合法性。總之,問完以後,通通請回家。
而司法血汗工廠的運作不是請被告回家就宣告終止,這些案件會繼續進行,檢察官必須對警察移送進來的案件負全部的責任,進行收尾的工作。雖然數字不能代表一切,但還是可以隱約透露些端倪,讓我們來看看在檢察體系105年與100年的案件負荷量變化:
全國地檢署的偵查案件在100年為400,884件,而105年為459,220件。也就是說105年比100年多了5萬多件,其中,警察、海巡、憲兵機關移送案件105年就比100年多了4萬6千多件。
從這裡不難看出,警政機關的績效制度,帶來的是地檢署龐大的案件負荷量,當每個檢察官身上背負的案件逐年增加時,怎麼可能追求心目中理想的精緻偵查?當警察滿腦子想的是績效時,當然是把案件丟到地檢署就繼續追逐下一個績效,怎麼可能協助檢察官就已經移送的案件進行快速、有效的精緻調查?所以,檢察官只能忙著善後,沒空發掘案件。這從報表中100年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為3,199件,到105年銳減為1,093件可見一斑。
這個時候,高高在上的高檢署又有話說了,有老人家在檢察官論壇公然指責地檢署的檢察官忙著改革沒空辦案,殊不知,正是因為高檢署結合警政署一起催逼掃黑、毒品等各類案件,才導致地檢署基層檢察官們負荷量爆增。讓我們來看看法務部統計出來的事實真相:全國地檢署總案件量105年比100年多了14萬件;偵查案件105年比100年多了5萬多件;警察機關移送案件105年比100年多了4萬6千多件;相驗案件105年比100年多了1千多件;偵查終結案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105年只比100年多了不到2天(相較之下,高檢署及其分署105年蒞庭案件比100年少1萬2千多件、再議案件105年比100年少將近3千件)。這些基層檢察官願意在被案件壓垮之際,晚上熬夜不睡覺思索解決檢察體系的困境,是因為對這體系充滿滿腔熱誠,我們希望能夠解決這個困境,請高檢署的長官們回到基層看看辦案實務上出現的實際狀況,#不要再滿腦子想著配合政府政策,忘記自己是個 #獨立的司法官,#而不是政策的魁儡。
〔我們有個具有法律專業的總統、百大名校公法教授的內政部長、曾經當過檢察官的法務部長,竟然不能讓司法實務走向真正的法治國;反而合力製造了警界的績效毒藥,逼瘋警察進行遊走在合法與違法邊緣的盤查、累死檢察官,癱瘓檢察官偵查動能。最後,大家在漂亮的數字與一堆殘渣袋裡自嗨,真正的毒梟嘲笑著我們沒有精力進行精緻偵查找出藏鏡人的犯罪證據。
到底是讓少數施用毒品人口成癮而危害自我健康的毒品比較毒,還是讓全民在數字中麻痺的績效糖衣比較毒,筆者內心深深的疑惑著。〕
〈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https://reurl.cc/RDy3g
拘留拘提 在 誇張!嫌犯偷拍法警室拘留所上網炫耀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一名孫姓男子,7月30號被警方 拘提 到案,沒想到,他在彰化地檢的 拘留 所內,竟然趁著檢察官放行,讓他打電話籌措罰金的空檔,直接拿手機偷拍,不但法警 ... ... <看更多>
拘留拘提 在 一起讀判決- 法院跟地檢署都設有拘留室,當人犯從獄中 的推薦與評價
法院跟地檢署都設有拘留室,當人犯從獄中、看守所提到法院、地檢署開庭;或是拘提、通緝到案的情形,會將人暫時留置在拘留室等候開庭或後續處分。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