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1加2條
更新:就在文章編輯的同時,Onlyfans突然更新了他們的決定不再禁絕色情內容(見留言)
│Onlyfans 脫色之後:色情創作平台如何重新做人│
• 上週四社群平台 Onlyfans 無預警宣佈將完全禁絕該平台上的露骨色情內容,理由是來自部分股東的壓力,希望藉此滿足該社群平台往來銀行和支付平台的道德要求。媒體的消息來源指出,Onlyfans 近來一直努力尋求融資,但因為銀行和投資人對於色情內容的禁忌而不斷碰釘子。這個令人措手不及的轉職在上週獲得大量報導,滿一星期後我們可以來檢視一下各方的反應和分析——
• 紐約時報指出這是美國社會的第二次色情大戰。1970年代福音派電視傳教士Jerry Falwell(也是X戰警中的變種人迫害者原型人物)和尼克森總統發起了對於色情產品的全面圍堵,最後是1980年代色情工業在法院以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保障打贏了這一回合。近年來網路色情平台的匿名性和毫無底線的自由性使管制色情內容的聲浪再度成為主流意見。紐約時報指出這次仍然有極端主張認為應該全面禁絕色情,但也有新的聲音認為應該有色情的公平貿易準則來幫助消費者和生產者在減少剝削的情況下滿足需求。雖然 Onlyfans 的崛起就是讓色情表演者有更大的權力跳過中間人直接和消費者交易,但這次率先曝光爭議的 BBC 調查指出賺走高額抽成的 Onlyfans 並沒有善盡把關的義務,讓不合法的內容逃過審查機制得以上傳平台。因此也有人主張革命的重點是把更多控制權交給色情表演者自己。
• Forbes 則把過去一週的時間用於在創投圈到處問「誰和 Onlyfans 談過了」。Forbes 提醒多數創投之所以會和過去一年表現大好的 Onlyfans 保持距離,是因為創投管的資金大部分是別人的錢,而出錢的人多半會跟創投簽訂一個同意條款講好哪些形象不好的產業不准投(比如色情和菸草)。許多知名創投還會跟大學或是NGO有合作關係,因而更難在這些大學或NGO的參與之下投一個和色情內容有關的平台。未來 Onlyfans 剝離色情內容之後,基於過去盛名之累,很多創投仍然會敬而遠之。不過其中一名受訪的創投認為最終仍會有人有興趣投資,畢竟那些發誓不投菸草的人最後還是投了換湯不換藥的電子菸業者 JUUL。只要還有機會攪動市場,沒有色情的 Onlyfans 仍然還有機會拿到資金。
• The Verge 則注意到早在幾個月前 Onlyfans 上的色情表演者 Kimberly Kane 就已經告訴紐約時報精準的預言:雖然疫情期間許多失業的性工作者和色情表演者湧入該平台,造成表演者和消費者大爆發(前者達到100萬人,後者達到9000萬人),但這個榮景只是一時的,遲早他們還是會一如往常地奪走色情表演者和性工作者的一切。最終可能只有少數最高等級的色情表演者可以適應這個劇變並重新找到出路,其餘的人將再度無助地回到街頭。數位權利遊說團體 Fight for the Future 也認為這些銀行和支付平台根本沒有權力可以決定誰或什麼內容可以出現在網路上。
• Techcrunch 說這一切都是歷史不斷重演。類似的事情早就在 Tumblr、YouTube 等等各式各樣的網路平台上發生過,創作者每每以為終於得到去中心化的平台可跳過中介人來經營自己的事業,最終仍被輕易地奪走一切,再次痛苦萬分地搬遷至下一個平台。作者認為加密貨幣和 NFT 之類去中心化的工具可能是創作者最終的救贖,因為他們有機會透過這些去中心化工具來徹底擺脫支付平台、銀行和政府法規的無預警突襲,真正成為自己/作品的主人。
• Techcrunch 這篇專欄文章還有另一個具體方法,很適合用來作結。作者認為應該建立一個網路創作者的憲章,確保他們在五花八門的網路平台上享有基本的權利保障。他提出的網路創作者基本權利包括:
1.自主決定從任何平台上移除內容的權利
2.創作者和粉絲之間必須建立直接的支付關係
3.創作者必須有創作平台的決策主導權
4.平台的(演算法)運作應該追求作品的質而非量
5.創作者應該拿走最大比例的營收
6.創作者有權參與平台的投資或分享平台經營的財務成果
7.演算法和審查機制必須透明並提供創作者參與機制
8.違規的創作者應該被給予改過向善的機會
◇ 新聞來源:
How OnlyFans Became the Latest Casualty of the War on Porn(https://flip.it/LQEYHG)
Inside OnlyFans’ Limited Venture Capital Options—And How VC Would Handle An OnlyFans 2.0(https://flip.it/sizoFt)
Sex workers made OnlyFans valuable — then it sold them out(https://flip.it/smJcSd)
OnlyFans' explicit content ban should spark a conversation about a creators' Bill of Rights(https://flip.it/tMTY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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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今天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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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NBCUniversal calls for ‘declaration of measurement independence’ as Nielsen comes under pressure(https://flip.it/L1j8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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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South Korean’s Busan Film Festival Adds Showcase for Streaming Series(https://flip.it/B-4J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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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法誰提出的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狗急跳牆的修法,無法有效打擊假消息】
早上在黨團召開記者會,針對行政院研擬即將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課予言論審查的責任進行質疑。
首先必須強調的是,我們並不反對打擊假消息,並認為假消息確實是造成社會動盪不安的要因。
但是在面對問題的時候,我們還是必須要問制度的合理與正當性,這次我們所要批評的是:
一、 沒有經過充分討論過後而做成的決策,明顯有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如同亞洲互聯網聯盟(AIC)所擬出的聲明,因為該政策措施會限制到言論與新聞自由,應該要充分的進行廣邀各方業者或民眾進行討論或召開公聽會。AIC作為一個跨國網際網路與科技公司的產業團體代表,會發出這樣的聲明就表示這樣的訊息就顯示政府如此的作為並非空穴來風,而是已經有被行政院邀集傳達此訊息。
二、 將如此具有爭議性的條文依附在尚未三讀通過的草案,很明顯是一種將責任推卸到立法權上的行為,由於數位通訊傳播法付交通委員會的時候尚未有這些打擊假新聞的規定,並沒有被嚴密的檢視審查。若未來真的在黨團協商時經由執政黨黨籍立委、或是用其他的方式提出,我們都會抵抗到底。
三、 另外,究竟由誰來判斷、用什麼方式來判斷,是相當核心的問題。打擊假新聞的做法有相當多,例如交由具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判斷與澄清也是一種常見的做法。然而如果由行政單位來做為「要求資訊下架」的機關,這是不是某種程度上「行政逾越司法」?
四、 我們另外也可以將焦點轉到法條上,這份荒唐的法條除了由行政單位來主導假新聞的認定、並課予數位通訊傳播平台業者審核的責任,另外更課予沉重的行政裁罰,甚至可達上一會計年度申報銷售金額百分之十,這難道沒有逾越比例原則嗎?
五、 行政院出面澄清說去年所擬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並未牴觸「馬尼拉中立原則」,然而依AIC的聲明、以及我所接獲的消息,我們憂心的是尚未見光的條文部分,幾乎是每一樣都將馬尼拉中立原則的核心概念摧毀殆盡。
六、 以上種種的問題,我們不禁要問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主管機關NCC,以及數位政委唐鳳,對於這樣可怕的法案的看法究竟是什麼?是不是就淪為橡皮圖章?
馬尼拉中立原則(Manila Principle) 作為世界上目前對於網路治理的共識,開宗明義的就認為中介平台應該免於對第三方承擔責任、並且任何對於內容的限制應該以司法機關的命令為準,而目前我們所掌握的消息卻全然不是如此,雖然直到現在行政院還沒有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法對於打擊假消息的條文正式提出,但我相信未雨綢繆比亡羊補牢更加有效。
我由衷希望行政院最後能夠及時收手,並且思考在更加不侵擾到人民的言論自由、打亂言論市場秩序的情況下,尋求一個適切的網路治理手段。
新聞連結:
中央社
通傳法草案引質疑 藍委:先辦公聽會再修法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2130161.aspx
聯合
行政院找平台業者喝咖啡 藍委憂:逼他們從台灣撤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534733…
中時
國民黨團:修法開罰假新聞 蔡政府狗急跳牆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20181213002365-260407
自由
修法打擊假訊息 藍黨團要求先公聽再審查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41178
數位中介法誰提出的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修法開罰假新聞 蔡政府狗急跳牆
立法院國民黨團12日召開記者會,痛斥行政院藉由「打假」之名,行箝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之實,國民黨團將全力杯葛、封殺所謂的「數位通訊傳播法」修正草案,並要求「先公聽,再修法」,呼籲蔡政府三思而後行。
民進黨政府在九合一敗選之後,檢討敗選原因歸咎於「假消息」、「假新聞」,因此由行政院祭出一整套逾十項法案的修法,將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增列政府主管機關或檢舉人若發現有人在社群網站散播不實訊息,可要求社群平台業者進行事實查核,經查證屬實,業者須在24小時內將假訊息下架,否則將處以罰鍰。
副書記長許毓仁表示,國民黨團並不反對查察假新聞、假消息,而是蔡政府的作法,已經箝制了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範疇,甚至還找了多家社群網路平台業者喝咖啡,以「打擊假訊息」之名,要求業者背書、同意修正後的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更誇張的是,根據修法內容,還要求平台業者在接獲政府通知訊息有不實「嫌疑」時,可動輒命令平台進行下架或其他處置,社群平台若不聽命行事,就可能被處高額罰鍰,甚至可能高達前一年銷售額的10%。
許毓仁指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還強制業者揭露IP位置、每年提出檢舉處理報告等義務,還可能因使用者的行為負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種種不合理的過重負擔,政府是想逼退社群媒體,讓平台業者退出台灣嗎?許毓仁痛斥行政院發言人在昨日強辯,指稱草案內容符合「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事實上根本不是如此,反而凸顯倘若「數位通訊傳播法」通過後,台灣將成為國際笑話,摧毀長久以來所建立的網路、言論和新聞自由。
總召江啟臣指出,亞洲互聯網聯盟(AIC)在12日發出公開信給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行政院撤回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重新審議。行政院在推出草案之前,並未邀集業者充分有效、實質的溝通,貿然推出草案,這將危及我們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言論、新聞自由的價值。同時,草案中要求一個不具司法判定權限的平台,去進行審查,將會造成訴訟不斷、爭議不斷的亂象,甚至有利政府控制輿論、掌握輿論,這將會讓台灣自豪的民主自由,一夕之間倒退50年,因此要求行政院「先公聽、再修法」,做好「溝通、溝通、再溝通」,也呼籲民進黨團務必三思而後行。
書記長曾銘宗表示,根據「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9條之1規定,平台業者發現有「之嫌者」,應於24小時內下架其內容,問題在於平台業者如何判定甚麼是假新聞?假消息?如果有人在LINE群組寫稱某檔股票業績良好,有機會上漲,這是否違反《證交法》第155條?誰來認定?如何認定?行政機關根本沒有能力來認定,遑論平台業者,最後還是要回到法院來論處,因此正告行政院、民進黨團,此法根本不可能執行,國民黨團全力反對。
立委李彥秀表示,打擊假消息若從平台或內容下手,容易成為極權統治工具,且判斷真假的成本過高,由單一權責單位或平台判斷訊息真偽,幾乎不可能。現在把假消息、假新聞的責任推給社群平台來承擔,政府部門有許多前端管道和自己的平台可以即時澄清、說明施政內容,結果卻讓媒體平台業者承擔責任,難道民進黨政府要回到威權時代嗎?過去堅持的言論自由核心價值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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