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好,針對石頭營案,回覆如下,如還有需說明,我再請文資所林主任跟您報告,謝謝
一、本案前於109年10月14日接獲民眾提報「枋寮石頭營二戰日軍要塞」為古蹟,惟該提報內容無法據以確認其提報地下坑道之確切範圍,且申請表格欄位之所有權屬亦未載明建物所有人、使用人、建物管理人、土地所有人,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10月19日函請提報人協助再予補充,全案並非退回提報人而拒絕受理提報,所造成民眾誤解特予澄清。
二、本案本所已責成專案,預定近期將委託專業協助進行調查研究確認「枋寮石頭營二戰日軍要塞」之明確範圍及文化資產價值,調查期間倘遇有緊急情況而有遭受毀損情事時,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規定,啟動暫定古蹟予以保護;另本所經確認範圍後將盡速函文地政事務所協助查明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提供地籍謄本),以利現勘階段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等(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3項規定辦理),避免程序疏失。
三、另已現勘完成之機槍堡及地道口部分,為保持軍事遺跡之完整性,本府當日現勘已要求施工單位施工應以保存、不擾動遺跡本體為原則,並建議先套圖確認該軍事遺跡(遺構)之位置,開發行為如有干擾之處應提出說明或修正做法討論後始得為之。另因汛期尚未結束,現勘委員也要求開發公司未完成相關程序前,工區內水土保持設施工程等相關緊急應變措施,仍請廠商應本於權責妥適因應裁處,不可免責。經查開發公司目前已在進行套圖作業及影響範圍之評估中,期間本所亦會定期派員前往監看,倘開發公司未依會勘結論辦理導致已發現之碉堡及地道遭施工破壞之虞,本所將依文資法暫訂古蹟處理辦法公告為暫定古蹟,如後有造破壞將依文資法相關處分條例辦理。
以上
明榮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修正 在 張耀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市議員張耀中說,二○○二年台灣藝術拍賣市場曾發生一連串贗品事件,當時許多畫廊和收藏家曾向政府建言,要求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成立畫作「鑑識」專責組織,以遏止藝術贗品的流通,文化局應藉由這次廖繼春畫作疑義的機會,成立「文物科學鑑識小組」及「吹哨者制度」等藝術品稽查機制,才能為將來的台中綠美圖(台中市立美術館及圖書館)館藏把關。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修正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鄭麗君部長到立法院教文會專案報告「全國公有與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無形文化資產之維護管理與保存」,我針對文資法從2016年修正以來,《文資法施行細則》的第15條規定,「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各地方所執行成效不佳的問題,向鄭部長提出討論。
我以台北市為例子,因台北市文化局日前於媒體宣稱他們列冊追蹤的老建物有1300多筆,但我們並不會知道其中公有建物有哪些,所以我要求文化部應督促地方政府盡速公布他們手中的列冊公有建物名單。
此外我也指出,關於列冊案件的解編,如果是個人或團體提報的話,規定很明確,依照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個人或團體提報的老屋要解除列冊的話,是要送審議會來決議的。但是如果是主管機關自行普查而列冊的案件,要解除列冊時是否要送審議會決議?目前法規是曖昧不明的狀況,所以當台北市文化局對外宣布明年將外包成立「文資保存平台」,未來將會針對北市一千多個列冊建物進行調查,「如有文資價值,就送文資會審查,如沒文資價值,就解除列冊。」換句話說,北市府打算外包一個單位自行將未曾公開的公有列冊建物名單,由這個外包的單位自行解除列冊追蹤。
我發現個人提報列冊跟機關普查列冊解編途徑,兩者存在很大的嚴謹落差。因此,我也請文化部在啟動修法的時候,應該要一併思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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